关于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产业的思考_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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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使企业可以用少量资金或不付资金先行获得所需的技术设备,取得边生产、边创利、边还租的经济效果。现阶段,资金短缺和生产技术落后严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而融资租赁以其特有的功能有效地化解这一矛盾,并在明晰产权关系、改善产权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新的途径。

1984年4月东方租赁公司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的诞生。十多年来,我国的租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已形成一个遍及全国,沟通沿海和内地、联系国内外的中资、合资的租赁公司和兼营租赁业务的金融部门共400多家的融资租赁网络。截至1992年,这些公司累计为企业技术改造服务的租赁项目超过5000个,租赁额累计超过110亿美元。融资租赁在我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为加快我国经济改革的步伐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1985-1987年我国平均租赁额虽达10亿美元,但只及美国的1%,日本的4%,融资租赁数额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占的比例还很小。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下列问题。

1.融资租赁的功能、作用未得到人们的共识。融资租赁作为继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之后的又一种新的信用形式,其特点是使用权的让渡,使用者获得效益,出租者获租金,租赁期内出租者享有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享有设备的独占使用权,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得到有效地分离。但是,有一部分人对“效益的产生不在于所有,而在于使用”这种商品经济的观念一时还不能接受,对所有权看得过重,导致对租赁业的不理解不支持,从而影响了融资租赁的发展。

2.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未得到真正的认可。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租赁法,在比较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只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对租赁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它只是以传统租赁为对象制订的,其内容并未包括融资性租赁。另外,我国现行法令,法律未对租赁公司的性质、权利等根本性的问题作出规定;对租赁业务的进口手续、税收待遇、财务会计处理等也只有一些文件性质的规定,其他与租赁关系密切的公司法、金融法和破产法也不健全,使得目前的融资租赁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3.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应有的鼓励扶植措施。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租赁业务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各家租赁机构各自为政,盲目发展,既没有统一的发展规则,也缺乏行业性的政策指导。中外合资租赁机构的审批管理权在对外经贸部,国内专营和兼营租赁机构的审批权在人民银行,有些地方性的专营或兼营租赁机构则是由当地政府管理,政出多头,以致出现盲目发展的状况。另外租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较为有利宽松的环境,特别是鼓励性的政策和扶植措施,我国虽采取了一些有利的措施,但与实际需要还相差很远。

4.融资租赁机构的资金来源有限,筹资成本较高。融资租赁机构是以银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经济实体,兼有提供设备和服务双重职能的金融机构,但在我国未能享受国内租赁机构的同等待遇,其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在进口租赁方面,外汇资金来源除少量的自有资金外,其余靠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成本较高,风险较大,更不易取得。特别是《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更增加了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的难度。在国内租赁方面,资金来源也不充足,主要是自有资金、从国内银行筹措的中长期贷款和信托投资部门吸收的信托存款。由于自有资金和信托存款十分有限,而从银行借款又受到国家信贷政策的制约,同时国内金融市场不发达,靠发行债券筹资也难以奏效。所以我国租赁公司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制约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5.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融资租赁的融资融物性使出租人承担了对金融机构还款的金融风险和承租人潜在的不付租金的信用风险。由于出租人所承担的双重风险不为人们所理解,使得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由于经济环境和体制的原因,担保制度流于形式,特别是在进口设备租赁业务中大多数由计委、经委等行政部门担保,一旦承租企业不能按期履约偿还租金时,这些政府部门亦无法兑现已承诺的担保责任。同时,租赁机构本身的风险自御能力较差,也很大程度地影响了业务的开展。

6.缺乏精通融资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人才。由于融资租赁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边缘性应用科学,涉及金融、投资、贸易、租赁、企业管理、财务以及法律等专业知识,对软件的要求很高。加上融资租赁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懂得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的专业人才还十分缺乏。

针对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笔者认为目前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1.加强宏观管理,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首先要把租赁机构的监督管理权集中于人民银行,并由其统一制订租赁的各种法规制度,规定设置机构的审批权限和审批制度,管理监督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其次,设立一个全国性的租赁业务领导部门,通盘考虑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外资和利用国内设备进行设备投资及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加强国家对融资租赁的间接管理。

2.完善融资租赁法规。由国家融资租赁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在广泛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广大承租人切身利益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出融资租赁行政法规,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最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此外,我国还应积极参与有关融资租赁法规的国际性活动,在时机成熟时签字加入《国际融资性租赁公约》,以利于我国租赁业在参与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时能更有效地得到国际法律保护。

3.对融资租赁业实施倾斜政策。国家应在财政、金融、税收、外汇等体制不断完善的同时,给予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以必要的扶植政策。①对战略工业和政府鼓励发展行业的租赁项目由国家财政直接或通过政策性银行向承接项目的机构以低利率或无息提供中长期贷款。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各商业银行的横向联系,如以租赁权取得抵押贷款等。③不断拓展和完善金融市场,为租赁企业筹措资金提供多种渠道。④鼓励新的投资,施行投资减税法,根据投资人新设备的投资价格,以一定百分比减免所得税。⑤对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减免部分关税;对以补偿贸易的承租企业,按返销金额占设备价款的比例免缴部分乃至全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对外国出租人,可减少按租金扣除货款后的净额征收的预提税等。⑥采取灵活的外汇管理政策。在实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应允许租赁企业保留一定额度的外汇,以保证外债的偿还,同时鼓励租赁企业出口创汇和自求外汇平衡。

4.加大力度,拓展国内融资租赁。现阶段,我国的融资租赁尚以国际租赁业务为主,国内租赁急需拓展。目前我国有高达数千亿元的闲置设备,如果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调剂功能,使各企业间长期存在的设备余缺,通过它的中介得到调剂,将对设备的流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5.规范风险管理,增强防范措施。目前我国承租企业拖欠租金十分严重,欠租比例占租赁企业经营总额的15%-30%。巨额的欠租危及着我国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加强风险防范机制迫在眉捷。①严格担保制度,规定担保人必须是真正的法人,并拥有多于保证债务的财产,在进口设备租赁业务中,担保人应是具有稳定外汇收入的经济实体。②优化评估体系,量化评估指标。③强化保证金制度的管理,克服流于形式的作风。④补充自有资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⑤通过政府机构对融资租赁提供全面的政治风险保险和租赁信用保险。

6.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租赁水准。融资租赁队伍素质的高低关系列我国融资租赁业能否顺利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培养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租赁人才。同时,租赁机构也要不断地加强租赁队伍的业务学习,广泛开展岗位培训,以适应日趋广泛、日益复杂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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