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练员论文,运动员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是竞技体育中最基本的关系。笔者从认识方面、成员关系标准方面、实质限界方面、感情方面、目标定向方面和分层方面,对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作了较深刻的剖析。
关键词 教练员,运动员,社会结构关系,分析模式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aches and Athletes
Wang Guanghu Min Jian
(Chengdu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Chengdu 610041)
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aches andathletes is the most basic relation in the area of thecompetitive sports.It is deeply analyzed in the paper thatthe relaionship between the coaches and athletes from thesides of the cognition, the relation criteria between themembers, the essential limit, the emotion, the target'sdetermination and the thought levels.
Keywords Coach, athlete, social structure relation,analysis pattern.
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是从事竞技体育的社会群体中最基本的关系。
由于竞技体育这一社会活动的特殊性,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交往,构成一种较为复杂的、有着明显动态发展特征的关系结构。细致深入地剖析这种关系结构,并不是一个认识上的问题,而是一个“怎么剖析”的方法问题。
丁学良在《现代化和不同社会的结构》1)一文中,介绍了美国普林斯顿大学马里恩·莱维教授提出和制定的社会结构关系诸方面分析的“一系列类似函数关系的分析模式”。这对于考察、剖析、理解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结构,是很有启发和值得借鉴的。
莱维认为,任何包括两人以上的社会结构关系,至少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剖析:认识方面、成员关系标准方面、实质限界方面、感情方面、目标定向方面和分层方面。每一个方面,即是整体关系结构解析的一个维度,可以用一对定义(如认识方面:理性的——传统的)的限定进行具体的关系判别和比较分析,从而构成一个六维度的分析模式或参照坐标系。
值得指出的是,每一个方面的一对定义代表每一个分析维度的两极。现实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每一维度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极端状况,而是处在两极连续体中的某一点或某一区间。因此,在进行具体分析时,不能简单地把现实的社会关系归为某一极,而是通过与两极定义的比较,确定它更靠近某一极。虽然,这种分析模式实质上仍属于大体把握的定性分析,而不是在两极连续体中“精确”定位的定量分析,但对于象教练员与运动员这类具有明显动态发展特征的社会关系结构,揭示其在每一分析维度上的动态发展趋向,却是十分方便和有效的。
1 认识方面:理性的——经验的
“任何社会结构关系都包含着某种知识、思考和心智过程,这就是它的‘认识方面’。如果这种知识使自己置于理论上具有全部认识能力的科学观察者的观测之下,不违背科学的规则,即完全符合可能有的最好的科学推理,那么这种知识就是‘理性的’。如果某种知识被证明为有道理,是建立在接受者认为‘这是目前普遍被接受的’基础之上,建立在‘我们前辈们一直就是这样做的,因此应该继续下去’的基础之上,那么,这种知识就是‘传统的’。”2)
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在认识方面,更多地具有“传统的”性质。这首先表现在:运动技术与训练方法的建构缺少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是在体育竞技的运动实践中,按“实效性原则”形成的一种经验认定。所谓“实效性原则”,就是根据运动竞赛的成绩或运动比赛的名次,来判别或鉴定运动技术的优劣和训练方法的好坏。因为这种训练方法培养出了世界冠军,它就是最好的训练方法;因为这种运动技术是世界冠军采用的运动技术,它就是最优的运动技术。这是目前教练员与运动员在认识方面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思维定势。其次表现在:教练员的人选主要来源于取得优秀运动成绩的运动员,而且这种运动员向教练员的角色转换,往往是直接的,不存在较长的过渡期。这是一种十分典型的“久病成良医”现象。运动技术不能与掌握技术的人相分离,训练方法以自己的经历为模本,是运动训练仍处经验阶段的最基本特征。值得指出的是,教练员出自运动员(尤其是在高层次的运动训练中)的状况,在近期仍是一个很难改变的事实。这不单纯取决于主观意愿,更重要还在于客观效果。只要群众体育的普及与竞技体育的提高还没有真正形成一种良性的内在互动机制,即达到普及基础上的提高与提高指导下的普及的有机统一,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再次表现在:运动员自身文化素质的欠缺,对运动训练过程缺少应有的积极、主动的探究精神和能力,具有较重的“技术崇拜”心理,习惯于对教练员言行或经验的认同,更乐意于服从和接受运动技术较好的教练员的指导和管理。因此,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关系的维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彼此间运动技术水平上存在的“势差”。“势差”越大,彼此间的关系就越容易相处协调、趋于稳定和显得自然。这无疑也支持和助长了从优秀运动员中选拔教练员的传统作法。由于在运动训练的初级阶段,容易形成和建立起教练员与运动员在运动技术上的高“势差”。所以,在这一阶段,教练员与运动员易于统一认识,从而构成一个关系稳定的整体。教练员按自己的意志对运动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通常不会造成彼此间太大或太多的矛盾。但是,竞技体育的发展,必然要求运动训练是一种“长江后浪推前浪”,“青出于蓝胜于蓝”的超越性承接。这就决定了运动训练中运动技术高“势差”的维持不可能贯穿整个训练过程的始终。随着运动训练进入中、高级训练阶段,这种高“势差”不可避免地要出现明显的跌落,以至达到相互间的“持平”或彼此间的“反转”(即教练员与运动员在运动技术上难分上下或运动员在运动技术上已优于教练员)。这种变化将使教练员的权威性受到强烈冲击;同时,运动员最初建立在“技术崇拜”心理基础上的信念也将发生动摇。这势必在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产生一种潜在的危机。而且,随着运动员的社会成就越突出,这种危机就越深刻,彼此间的矛盾就越容易激化和公开。正如一些教练员指出的:世界冠军运动员不好管;世界冠军运动队不好带。就是这个原因。而一旦发生关系紧张与破裂,后果也十分严重和惨痛。
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在认识方面所具有的“传统的”性质,是与体育的发展在总体上仍处在经验阶段相关联的。虽然,以身体活动为表现特征的体育现象,可以追溯到人类的起源,但体育作为人类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活动,却只有不太长的历史。相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体育科学“在总体上还没有走完从实验科学到理论科学的里程,……还没有进入现代科学体系里面去。”3)与现代大工业生产相比较,运动训练仍处在“工匠传习式”的“手工业生产”阶段。因此,在指出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在认识方面具有“传统的”性质的同时,还应该强调指出,要使认识由“传统的”转化为“理性的”,不是仅凭主观热情和几句话就能解决的问题。这在客观上还存在一段十分艰巨的路要走。简单地否定或片面地指责这种关系的现实性,都是辩证历史唯物主义者不应有的态度和行为。
2 成员关系标准:普遍主义的——特殊主义的
成员关系标准指加入某一社会关系群体,成为其中一员的具体要求与规定。成员关系标准定得是否“切合”和有无“社会排斥”,是判定其为“普遍主义的”或“特殊主义的”两个要素。所谓“切合”,是制定的标准符合该关系结构的基本目的,有利于这种关系所要协调的那种活动的进行。如女子篮球运动员的选材,有一定身高要求,是切合的;若把“漂亮”也作为一项要求,那就是不切合的。所谓“社会排斥”,是指某人被拒绝接纳入某一社会群体中,不是由于他自身的原因,而是因为与他素质与能力毫不相关的社会原因。如“十年动乱”中,按成分和“政治态度”对教练员、运动员的择取,就是较为典型的例子。相对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来说,在现阶段,标准的“切合”较之“社会排斥”更为基本和重要。成员关系标准如果是“切合”的和没有“社会排斥”的,就是“普遍主义的”;否则,就是“特殊主义的”。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社会需要,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一开始就采取了国家化的方式,强化发展。并逐渐形成和完善了三级运动训练体制。竞技体育的性质,注定了这是一个充满竞争和矛盾的体制。训练层次越高,竞争越激烈,矛盾越尖锐。运动员通过全程,取得成功的毕竟是极少数,绝大部分都将在这一过程中逐次被淘汰,成为发掘和培养成功者的铺垫。这一事实本身就是极为残酷的。只有坚持“普遍主义”,反对“特殊主义”,尽可能做到公平竞争,才能使竞技体育正常、健康、顺利地发展。而成员关系标准的切合性,对于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的维系与协调,保证三级运动训练体制的连续递进,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制定出标准,就必须一视同仁,坚持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理由的特殊和例外。这是在处理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中,避免人为地加深和激化训练体制所固有矛盾的行为准则。在这一点上,西方一些国家就做得十坚决,很值得我们借鉴。
3 实质限界方面:功能特定的——功能弥散的
“‘实质限界方面’是指与程序规则相对的、对实质性的权利义务的界定。如果在某一关系中,各种活动、考虑、权利、义务或工作被精确地定义、划界,就是‘功能特定的’。现代商业契约关系是典型的例子。如果界限含糊,各方面的关系都搅在一起,就是‘功能弥散的’。夫妻关系是个典型。”4)在社会结构关系中,彼此相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权限明确,是“功能特定”最明显的特征;与此相反,各种关系混杂一起,搅成一团,出现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状况,则是“功能弥散”最明显的特征。
教练员与运动员这种以运动训练为活动中心的双边关系,若是建立在平等的、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将是一种很容易分清职责、权限范围的合作关系。如在西方一些国家中,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就是如此。但是,我国竞技体育国家化下的三级训练体制,主要是基于教练员对运动员的单向选择与淘汰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构关系。与此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带有明显的封闭性和军事化特点。在这关系交往中,教练员集领导、尊师、严父、慈母为一身,不仅要抓运动训练,还要管运动员的政治思想、文化学习、生活起居、爱情婚姻、退役就业、……。也就是说,在这种体制中,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局限在“指导与被指导”的训练活动中,而是反映在以教练员为主体,对运动员集中实现社会化的教养过程中。尽管如此,教练员也应切忌那种无所不管,无所不揽的管理方式。在一种双边活动的社会结构关系中,“无所不管”的管理方式,实际上是“功能”的单边扩展膨胀而表现出的一种极度泛化,因而,是掩盖在“功能特定”表面现象下的一种极端的“功能弥散”。它从根本上抹杀了作为关系另一边存在的人的主体性,使其仅仅作为一种活动对象的存在物。长此以往,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或在一些方面上失去其独立性,出现“功能”萎缩退化。但是,竞技体育最终要通过运动员表现在运动场上。教练员对运动员倾注的热情和心血,传授的知识和经验,只有转化为运动员较好的运动成绩,才是积极的、有效的。而体育的竞技,实际上是为运动员提供一个充分表现自我、显示自我的特殊社会环境。运动员必须具备一种强烈的竞争、进取、拼搏精神,最大限度的发挥作为活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显然,“无所不管”的管理方式,与竞技体育的内在要求是相悖的。一方面,“功能”过度地集于一边;另一方面,“功能”最终要在另一边的外在行为中被体现。这就很容易造成运动员难以适从的矛盾心态。如经常有这样的一些运动员或运动队,他们具有一种自卑与自傲相掺杂的心理品质,而不是一种运动员应有的自尊与自信相结合的心理品质。他们在运动场上,胜则骄,败则馁。明显地表现出不能正确地把握自己,缺乏稳定的自我意识。
关于“实质限界方面”,还应该指出的是,“当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变得弥散时,强调理性、普遍主义标准就变得很困难。”5)所以,在处理与改善教练员与运动员现有关系时,应特别注意使“功能弥散的”关系逐步向“功能特定的”关系转化。
4 感情方面:回避的——亲近的
在社会结构关系中,不涉及感情因素,不掺入个人的亲情与恩怨,秉公办事,就是“感情回避的”;反之,则是“感情亲近的”。
应该说,相对其它的社会结构关系,教练员与运动员构成的关系,更接近“感情回避的”。这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国际化、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和竞技活动的公正性所决定的。无论是运动员选材,还是在运动训练过程中的逐级筛选与淘汰,教练员在主观上都是严格地奉守“任人唯贤”,而不是“任人唯亲”的行事原则。虽然,偶然会有一些运动员在一位教练员那里被淘汰,但又被另一位教练员相中并最终取得成功的事例发生,但这也只是由于对运动员的准确评判,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和统一的尺度造成的,并不是教练员有意而为之。在运动训练中,教练员一般都能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对运动员进行大运动量的训练。事实上,运动训练的严肃、紧张程度,往往使运动员的父母,都不愿或不忍目睹。因为,不这样做就不能出运动成绩,也就不必搞竞技体育。
在总体上说,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更倾向“感情回避的”,并不等于说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不存在个人感情和相互理解。人与人的关系交往,不可能不产生感情。实际上,在三级训练体制的递进过程中,一方面,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运动技术水平的“势差”会逐渐减小,从而使依赖运动技术维系的彼此间的联系减弱;另一方面,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个人感情会逐渐增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和加强彼此间联系的作用。如高水平的运动员(或队),往往更容易对其他教练员的指导表现出明显的抵触情绪和消极行为。这虽与教练员之间的性格、水平差异有关,但主要是由于缺乏个人情感为基础的彼此信任和彼此理解。更有一些极端的事例,如一些田径运动员,必须有自己的教练员在场,才会表现得自如些,才可能取得好的运动成绩。这说明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所产生的个人感情已转变为一种病态的情感依恋。它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任何其他教练员产生非理智的排斥。同样,教练员也很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优秀运动员产生依附心理和迁就行为,很难再按个人的意志严格、认真地制定和执行训练计划。这就是“夺世界冠军易,保世界冠军难”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
5 目标定向方面:个人主义的——负责任的
“目标定向方面焦点在一定社会结构关系的动机。所谓‘个人主义的’是指:某关系中的每个成员算计着如何最好地保证他本人能从这一关系所涉及的活动中获得最大利益,而不考虑这一关系中的其他成员追求的目的。现代美国的商业关系就是以个人主义为主的关系。所谓‘负责任的’是指:某关系中的每个成员被期待保护该关系中其他成员的有关目的,即便这可能有损他本人的目的。作为一种理想结构,医生——病人关系以此为主。”6)
一般地讲,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双边关系,也主要是一种“负责任的”关系。一方面,运动员只有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才能达到自己追求的目的;另一方面,教练员只有通过运动员的成功来实现自己期待的目的。因此,教练员与运动员相互依存,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和一致的目标定向。但是,有以下几点值得指出:①竞技体育国家化,必然要求竞技体育首先对国家负责。祖国的荣誉,人民的利益,民族的尊严高于一切。教练员与运动员只能在这个大前提下,追求自己个人的目的。因此,为在国际赛场上,更有把握或更多获得冠军或好的名次,在球队内对出场运动员作适当的挑选与安排,是十分正常的。当然,作出这样的决定应十分慎重。因为,一些运动员可能会因此失去毕生仅此一次争夺冠军的机会。但不管怎样,一旦决定作出,就必须执行,这是铁的纪律。②教练员与教练员之间,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尤其是后者,在层层筛选中,有极高的淘汰率,因而竞争也异常的激烈。虽然,也提倡运动员彼此间的相互交流和相互帮助,但就目标定向来讲,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是以“个人主义”为主的关系。应注意,这里的“个人主义”是社会结构关系决定的,应从“社会角色”的意义来理解。不要把伦理道德范畴的“利己主义”与之相混淆。③竞技体育注定只有极少数人获得成功。因此,严格地讲,教练员只对极少数的运动员才是“负责任的”。在医生与病人的关系中,即使病人身患绝症,医生也不会弃之不管,仍然会尽最大的努力去挽救或延长他的生命。但是,在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中,只要教练员认为那个运动员没有发展前途,就会单方面与他终止这种关系。从总体上讲,竞技体育不断淘汰,择优发展的内源性规定,促使教练员在对少数运动员高度负责的同时,又对多数运动员极端地“不负责”(相对特定的社会结构关系而论)。这无疑也是对搞竞技体育提出异议和反对的人们所持有的一个重要依据。
6 分层方面:等级的——非等级的
“分层方面”是对社会结构关系的构成而言。如果社会结构关系在地位上有高低之分,就是“等级的”;如果是接近于平等的,就是“非等级的”。军队中的关系,是较典型的等级关系;顾客——售货员的关系,是较典型的非等级关系。
按理,教练员与运动员主要是一种合作的、非等级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交往中,由于年龄、运动技术的差距和管理体制的原因,无形中会在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产生一种“等级的”观念。三级训练体制,教练员单向对运动员的择取与淘汰,事实上也赋予了教练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运动员命运的权力。在运动训练的初级阶段,这种“等级”现象较为明显,但随着运动训练层次的提高,会出现逐步消退,趋向平等。这不仅是由于运动员年龄的递增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还在于运动员的自我意识由“客观化时期”转向“主观化时期”的成熟。运动员的独立、自主性不断增强,崇拜、依附心理不断弱化,这必然要求与教练员的关系逐步向彼此尊重,相互合作的平等关系过渡。应当看到,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表现出的“等级”现象,有较为深层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根源。它实际上是几千年沿袭下来的“师道尊严”这种传统的观念,在竞技体育运动训练体制中的具体反映。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教练员与运动员比较理想的关系模式,应该是:在认识方面是理性的;在成员关系标准方面是普遍主义的;在实质限界方面是功能特定的;在感情方面是回避的;在目标定向方面是负责任的;在分层方面是非等级的。
(收稿日期:1995—06—29)
注释:
1)、2)、4)、5)、6)参阅丁学良.现代化和不同社会的结构.丁学良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204~220,209、211、 211、211~212。
3)周西宽等.体育学.四川教育出版社,19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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