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式音乐营销_音乐论文

调式音乐营销_音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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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国内微电影的产量越来越多,却越来越不能娱乐消费者时,品牌方开始寻找另一种方式,音乐营销就成为最佳路径。因为没有人不喜欢音乐,你可能因为喜欢一个微电影而看两三次,但你更可能因为喜欢一首歌而唱无数次,这是近年音乐营销开始受到品牌方追捧的原因。

      虽然我拥有广告人和音乐人的双重身份,但对于目前兴起的音乐营销现象,我不但不觉得高兴,反而担忧它很快会被摒弃。

      首先,不说做音乐营销,先说做音乐创作。在国内,有两个因素一直在限制音乐的成长:

      (1)音乐版权法有待完整。这让许多经过市场考验的专业音乐人,因为喂不饱自己而放弃了音乐创作,空出了位子。与此同时,一大批功力还不扎实的新音乐人提前卡位入场,造成市面上的音乐创作水准参差不齐,要让音乐能够流行起来,达到营销的洗脑效果很难。

      (2)选秀节目的爆红。除了《中国好歌曲》之外,绝大部分的选秀节目都是在消费着过去的经典曲目,这样的局面是红了一大票新歌手,却没红过新的音乐作品,造成市场不关心新的音乐作品(除了曲婉婷和《我的歌声里》,但这也是唯一的例子)。好音乐的产量屈指可数,可以拿来为品牌做广告营销的就更捉襟见肘了。

      除了以上的两个大环境因素,还有一个挑战,那就是品牌方本身对于音乐的审查标准。隔行如隔山,广告的审查流程和音乐的审查流程是不一样的,但很多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只关心品牌的突出性和关联性,而不顾音乐的流行性。试问,流行不起来的音乐又怎能做好音乐营销呢?

      我们无法在一夜之间,就指望法制能把音乐产业保护好,让音乐人恢复元气,从而提升音乐营销的质量(这是一场长期战),但至少在目前来说,如果品牌方要进行音乐营销,至少可以先注意几个要点:

      首先,品牌主或代理商必须先把核心消费者说清楚,这将决定曲风的创作方向;跟着把想要传达的内容给说清楚,这将决定歌词的创作方向。

      其次,仔细甄选专业的音乐人来进行合作。不要以为能弹乐器和能作一些歌曲的音乐人,就能和你合作音乐营销案例。

      最后,要尊重合作的音乐人提供的意见,根据音乐界的甄选过程来制定营销战略。

      去年我带着BBDO北京和上海两地的团队,分别为蒙牛和一加手机两个品牌进行音乐营销时,就应用了这样的流程。当时,我先以广告人的角色,和品牌方先拟定了对象和传达的讯息;跟着转换成音乐人的身份,与合作的音乐创作人进行沟通(曲风,拍子,写词,编曲等)。当蒙牛的《一点一滴》和一加手机的《不将就》的音乐做完后,两首歌曲在提案时不但是一次性通过,而且最后都在增加了品牌喜爱度的同时,上了国内外的音乐排行榜。

      另外,我也想特别提一下台湾灵智所制作的金士顿《记忆月台》案例,那是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印象的案例。虽然很多人把它界定为微电影,但对我来说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音乐营销案例:7分半钟的微电影中,创作了3分半钟的歌曲《A Memory to remember》,把微电影想要说的——女主角为什么会这么思念自己的丈夫——毫无违和感地表达出来了。歌曲不但为微电影加了分,在台北的KTV里还被广为传唱,这样的音乐作品才能够为品牌增值,才能称之为音乐营销。

      品牌方正期望用音乐营销这张入场券走进消费者的生活。但当音乐营销的案例越来越多,有成效的案例却越来越少的时候,我担心广告主会再也不相信音乐营销的效果而提早判它死刑。

      我只希望能为高调的音乐营销降降调,让它活久一点,甚至,活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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