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收入翻倍的多重思考_居民收入论文

关于居民收入翻倍的多重思考_居民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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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胡锦涛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所做的报告中,提出了“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就这一目标中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的概念而言,早在“十八大”之前,社会各界在目标选择与路径选择上存在争鸣,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做出过尝试。在我国步入“十二五”规划并迎来进一步全方位改革的关键时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前的争鸣进行梳理,分析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增计划所面临的真正症结,探讨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收入倍增的预期调整

在“十八大”之前已经有不少省市制定了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增的计划,“十八大”之后大部分省份开始筹划本地的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十八大”报告中居民人均收入倍增的目标与各地的倍增计划相比,首先体现了一种预期调整。

1.收入倍增的时间:五年还是十年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增的时间“十八大”将其定为十年,然而,从媒体报道看,相当一部分省市认为,这一计划在2015年前后即可完成[1]。换言之,“十八大”预计十年完成的目标,五年便可提前完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是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近年来,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我国可利用行政手段,快速改变收入分配格局,从而使劳动者从中获益。这种看法也成为一些地方制定政策的基本依据,在“十八大”之后似乎也并没有改变。

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新年报告会上,文跃然副教授以发布学术课题的方式呼吁加快工资的增长。他提出从2008年起到2020年,工资总额有3~4倍的提高空间,人均工资约有2.4~3.2倍的增长空间。[2]同年,广东省率先公布了五年“收入倍增计划”。而从地方政府提出目标的过程来看,2008年在广东已经正式宣布五年“工资倍增计划”时,相关职能部门依然表示上述工资倍增计划的具体方案仍在抓紧制定,尚无时间表[3]。可见,这是一个匆忙制定的计划,相关决策部门显然以学者的测算代替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实际测算。在此之后,居民收入五年倍增迅速成为一种流行的提法。

2010年3月全国“两会”之后,关于“国民收入五年倍增”的呼声日益提高。时值“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入后期且“十二五”规划正待制订之际,不少学界专家和政府官员提出建议,要求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列入“国民收入五年倍增”。2010年6月,《人民日报(海外版)》登出《人保部工资所所长:我国可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文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该文中,人保部工资所所长苏海南提出要借鉴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经验,“应该在‘十二五’规划或者政府的工作计划里面,酌情考虑或者采取类似的做法。如果年均工资增长15%以上,五年左右就可以翻一番”[4]。人保部工资所所长这一政府官员的特殊身份,人民日报的高度权威,都让人误以为这是中央有关部门将一个早已形成的内部意见向海外正式发布。而随后部分地方的相应举措似乎也在加强这种印象:同年11月,长沙市提出五年“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的规划;同年12月,海南省提出五年“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的规划。

当时就有学者指出:“政治家给公众开出任何收入、福利方面的‘支票’时,要特别注意兑现‘支票’的可能性。”[5]“十八大”提出十年倍增,以一种更理性、更务实的态度来面对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严肃问题。由五年倍增改为十年倍增,首先需要对社会大众的预期进行调整。但从各地仍坚持五年倍增的态度上看,这种预期调整并不容易。

2.收入倍增的空间:经济增量还是经济存量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五年倍增还是十年倍增,并不仅是一个时间问题,还涉及这种翻番的实现空间是在经济增量还是经济存量中完成。“十八大”提出两个倍增,实际上是强调伴随经济增量提高居民收入。

“十八大”是按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来计算翻番,城镇居民一般按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一般按人均纯收入计算,反映的是家庭实际收入。在“十八大”报告中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番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指标,而是与国内生产总值翻番同步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它不仅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表现,还反映一个国家的国力与财富。“十八大”报告体现的是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实现居民的收入提高。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长期坚持的一贯立场。不同时期的党代会曾多次提出国内生产总值翻番的概念:1982年9月“十二大”提出,从1981年到20世纪末的20年,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实现翻两番。在“十二大”提出的经济总量翻番的计划已经顺利实现的前提下,2002年11月“十六大”提出,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十八大”提出居民收入与经济总量实现同步翻番,实际上是强调在经济总量的倍增中实现居民收入倍增。“十八大”的目标应当理解为是历次党代会目标的深化,而非另起炉灶。

然而,一些地方提出的五年收入倍增计划往往并不强调这种同步翻番。以广东为例,在未对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的“十六大”目标做出修正的情况下,只提五年收入倍增,如果从2000年开始计算,到2012翻两番[6],生产总值是20年翻两番,而居民收入是12年翻两番。长沙也实行五年收入倍增计划,在实际宣传时特别强调“与以往不同,‘建议’通篇没有提及未来五年的GDP增速目标。而与之相对应,是醒目的‘居民收入倍增’计划”[7]。由于居民收入的翻番明显快于国内生产总值的翻番,必然要求调整经济存量分配比例,通过重分蛋糕来实现翻番。

主张五年实现倍增的政府官员认为中国的GDP增速在8%时,年均工资增长应达15%,显然也是希望通过改变经济存量的分配比例来实现居民收入倍增。在论证这一想法时,他们强调了实现中央提出的“提低”、“扩中”、“调高”目标的紧迫性。200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前提下,提出了“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的主张。这一主张依然是建立在“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上的。事实上,2007年10月,“十七大”重申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的总目标。可见,当时中央依然认为“提低”、“扩中”、“调高”的目标不能脱离国内生产总值翻番的总目标。

3.收入倍增的预期调整的基本依据

在整个社会对居民收入分配已经有了五年翻番预期的情况下,“十八大”报告为什么要对这种预期进行调整呢?最表面、最直接的原因是过去的预期既不符合国际经验,也脱离了中国实际。

从国际经验来看,“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是1960年由日本池田内阁正式推出、后被认为战后对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最有影响的长期经济计划。日本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时间为1961~1970年。这一计划的目标是:10年后实现国民生产总值及人均国民收入增长一倍以上。具体规定是: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8%,人均国民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为6.9%。我国一些主张居民收入五年倍增的学者,一般均以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作为支持其观点的依据。这种论证本身是“牵强附会”的,因为,日本的实践既不支持五年收入倍增,也不支持脱离国内生产总值来讨论居民人均收入的提升计划。

从国内实践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省份提出居民收入五年倍增的目标,但广东省是目前唯一完整经历了五年时间的省份。按广东省的五年倍增计划,从2008年开始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每年平均递增14%以上,力争到2012年实现居民总收入比2007年翻一番,[8]如果与2000年相比,则是翻两番。其中有两个“工资倍增计划”特别引人注目。除全省职工工资2012年的工资水平要比2000年翻两番外,从2008年起要力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12%以上。2000年,广州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974元,按照翻两番的目标,到2012年,广州在岗职工平均年薪近7万元。[9]尽管广东省“收入倍增计划”在当时一些学者看来太过保守。但是从广东省实施的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广东一篇文章报道,2007年到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2.0%,年均增长11.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6.6%,年均增长13.6%,[10]实际上承认收入五年倍增的目标没有实现。

如果我们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数据进一步解读,会发现这一目标是脱离实际的。广东在提出计划时用的是企业职工工资,而总结经验时用的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笔者以广东省统计局2007年到2011年的数字计算,城镇在岗职工收入增长率均低于14%,分别为12.45%、9.80%、11.01%、11.88%。①这一数据与广东省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持平,这从另一角度说明广东省没有一年达到五年倍增设定的目标。如果以另一个指标来观察,根据2007年到2011年广州市的统计年鉴,广州市在岗职工的年均工资分别为40562元、45702元、49519元、54807元、57473元,远低于计划中的7万元的标准,增长率为12.67%、8.35%、10.68%、4.86%,其平均水平也低于在岗职工年均增长率12%的增长目标。上述的计算均未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即便在不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的情况下,广东省没有一年达到目标,广州市也只有第一年达标,有些年份离目标还差很远。在这期间我国曾发生较大规模的物价上涨,如果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率也许更低,离预定目标差得更远。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由于统计的复杂性,笔者要进行验证更为困难。按照广东的统计,广东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3.6%,对比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增长8.1%,广东增长率高于全国五个百分点。不仅如此,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1%的情况下,广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达13.6%,广东农村居民收入是显著高于城镇居民收入的。这种情况与全国统计结果有很大差异。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每年增长9.2%,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增长8.1%,农村居民收入是显著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类似情况在提出收入五年倍增的其他省份(如海南省)也可以看到。

随着劳动力成本增加成为推动物价上涨的重要因素,如一些学者所称,“收入倍增”成了“支出倍增”。[11]“如果政府的‘收入倍增’没有建立在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上,要兑现承诺,只能靠印票子,那就会引发通货膨胀,无论对宏观经济还是对百姓个人都不能带来任何好处。”[12]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控制物价上涨的严厉措施,严重的通货膨胀成为遏制地方政府在制定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上简单模仿的一种力量,2011年6月终于出现了江苏省摆脱攀比的个例。江苏省成为提出七年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省份。2010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293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118元。也就是说,居民每年收入要增长10%左右,七年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达到45872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则为18236元。[13]

广东是连续多年保持生产总值增长全国第一、而农村居民纯收入又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数的省份。然而,即便这样一个省份就是将物价大幅上涨的“贡献”加入进来,也没有一年能达到预定的居民收入增长目标,只能说目标设定存在问题。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对比江苏、广州公布的计划:江苏提出2020年达到4.5万元,而广州提出2012年便达到年薪近7万元,江苏的目标显然更为现实。其实,江苏的目标,也是一个不低的指标,居民每年收入要增长10%左右,只有在一个经济长期向好,企业与员工付出艰巨努力的环境下才有可能实现。如果我们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在2002~2011年的十年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每年增长9.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增长8.1%,[14]从数据的历史对比上看,五年倍增并无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全国的统计数据不支持居民收入五年倍增,广东也确实未完成收入五年倍增计划,江苏省提出七年倍增计划较为实际,“十八大”更是将收入倍增的时间延至十年,但大部分省份依然按五年倍增来提出自己的目标。地方政府存在政绩冲动,以行政手段快速推高居民收入的想法,很容易在相互攀比中成为一种普遍的认识。如果结合收入倍增的路径来观察,在政绩冲动背后更有“强化权力”的思考。

收入倍增的路径争鸣

讨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增的实现空间,必然涉及一个更深层次的话题:何为“提低”、“扩中”、“调高”的推动力量?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收入分配存在三种看法。一种强调政府是实现收入倍增的主要推动力量②,另一种强调市场是实现收入增加的主要推动力量③。第三种观点似乎是在平衡两者之间的分歧:一般认为,一次分配由市场来进行,二次分配由政府来进行,三次分配由社会来进行。④当我们在经济增量中寻求答案时,至少可以理解政府与市场都是推动收入倍增的力量;当我们在经济存量的分配比例中寻求答案时,只有政府才是重新划分的推动力量。“十八大”报告将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增置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来进行论证,在预期调整背后有着对于收入分配改革思路更为包容的胸襟。我们也不妨循着三种思路进行探索。

1.加强权力

提出五年收入倍增的学者主要强调加强政府介入力度,利用行政手段,缩小收入分配差异,通过快速改变分配格局,使劳动者从中获益。主张居民人均收入倍增的学者特别强调加强政府分蛋糕的权力,常常立足于政府的立场来进行讨论:分好蛋糕首先要做出第一刀的安排……切完这第一刀以后,在收入分配这个蛋糕里面,我们尽可能让低收入者多分一些,中等收入者相应分一些,高收入者应该少分,或者特高的就应该暂时不分,通过这样一些措施逐步缩小收入差距。[15]

尽管2008年与2009年广东的翻番计划执行得并不顺利,尤其是2009年广东8.6%的增幅离14%的目标有很大距离,但2010年海南省依然保持五年翻番的热情。在初次分配中,各省主要依赖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工资集体协商这三项制度来切分蛋糕,其中最低工资具有政府的强制效力,提出工资快速翻番的省份不约而同地加大推高最低工资的力度。2010年,一些省份将其作为收入倍增的开局年,各地纷纷上调最低工资,江苏上调12%,上海上调15%,广东上调21%,湖北上调28%,海南上调34%。江苏一月份宣布,上海二月份宣布,广东三月份宣布,湖北四月份宣布,海南六月份宣布。地方政府为拔开局之年的头筹,竞相加码。在2010年最低工资普遍上涨的基础上,2011年全国25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22%。[16]

主张快速翻番的学者一般对最低工资的作用特别推崇。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文跃然副教授在发布“工资总额有3~4倍的提高空间”的观点时,曾湘泉教授对这一观点进行现场补充:通过最低工资制度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最有效、最具有强制性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方法。他还认为,提高工资并不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反而将逼迫产业转型与升级。[17]2010年苏海南在强调居民收入五年翻番时也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能够改善民生,促进内需,拉动地区经济发展。”[18]

其实,“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的下限管制”[19]。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现实生活中适用最低工资的群体非常有限。最低工资不能离开“最低”二字,这是《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的定位。⑤最低工资偏离工资价格的下限管制这一目标时,本身会形成以下一些壁垒而扭曲市场信号。

其一,在企业范围内存在着进行绩效考核与不进行绩效考核的员工,实行最低工资的员工一般只能进行考勤而不能进行考绩。推高最低工资必然扩大非绩效考核的员工。近年来,随着最低工资的快速增长,不少用人单位取消了计件工资制。这种平均主义的价值取向显然不符合市场导向,也不符合中央在经济增量中提高居民人均收入的目标。

其二,在地区范围内居民存在职工与非职工,最低工资作为一种对劳动关系施加影响的手段主要影响职工的收入。以工资为收入的群体中城镇居民一般高于农村居民,最低工资的过分拉抬也会扩大本已存在的城乡差距。以海南省为例,2010年最低工资曾有34%的增幅,2011年尽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446元,同比增长22.2%,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但城乡收入差距依然巨大,城市居民收入为农村居民收入的三倍。[20]

其三,当各省市竞相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本进入我国的门槛,也必然导致资本外流。严峻的劳动力问题使工厂转向自动化,中国的机器人化生产成本并不低于美国。在富士康用机器人取代人工之际,苹果公司表示明年将把部分生产线迁回美国本土。通用电气正将生产线回迁路易斯维尔,一些中小型制造商也开始返美。波士顿咨询公司预测,到2015年左右,美国7个产业的生产成本将低于中国。同中国同行相比,美国工人生产率更高。[21]

以上三个方面综合作用,也使在最低工资连续增长数年后,出现了两极分化的情况:一方面,上海、深圳等省市还在为最低工资最高而争执并推高最低工资。另一方面,广东、浙江等省份出现的倒闭潮也使其开始退出最低工资上涨的省际竞争,2012年这些省份没有再上调最低工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加强权力”的思维下,最低工资制定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通过最低工资来实现人均居民收入倍增的想法并不具有可持续性,长此以往将有可能使中国丧失作为世界制造业平台的优势。“十八大”报告提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以这样的要求来衡量,只有转变方式才可能适应“十八大”的要求。

2.放开市场

我国也有学者持完全相反的看法,他们认为,市场机制是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合理配置资源的一种有效机制,而现在我国分配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源于国家管制过多、过严,人为地造成了不合理的症结。因此,若想实现国民收入的增长,需要更进一步的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的手段自然会解决诸多问题。而且,通过发展市场经济,随着国家经济总量的扩大,国民收入自然也会得到提升。

有学者针对上述通过改变劳动报酬占比来实现翻番的思路提出批评:“就劳动报酬占比而言,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尚不到50%,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在30%~40%。劳动报酬占比与经济阶段、经济结构,特别是劳动力结构关系密切。不顾目前中国尚处于工业化中后期这样一个事实,不考虑中国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将在较长时期内低于发达国家这样一个必然过程,硬要将中国的劳动报酬水平提高到发达国家水平,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水平,很可能是一种‘善意的妄为’。”[22]在当时普遍主张五年倍增的情况下,有学者认为,“收入倍增计划”从长远来讲,对老百姓的生活没有什么正面的影响,可能还会有一些负面的影响……只有充分竞争、鼓励竞争,特别是自由的准入,这才是受惠于大众。[23]

自发竞争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根据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发布的2007/2008年度报告,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高达0.469,不仅超过国际上0.4的警戒线,而且高于报告中127个国家的平均值,属于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国家。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等。这些差距中有些是国家垄断形成的,有些是市场无序竞争、缺乏监管形成的。事实上,一些学者当年正是希望以工资收入快速倍增的方式去改变这种状况。例如,文跃然之所以提出工资大幅度上涨,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在现有的产业结构下,劳动力结构性失衡。劳动密集型产业里劳动力的供过于求,再加上我国工会组织发育还欠成熟,使得在劳资博弈中劳方不能处于与资方平等的位置。”[24]可惜的是,既然问题出在“工会组织发育还欠成熟”,为什么解决之道却是依赖国家的力量去提高工资呢?这是主张收入快速倍增的学者无法回答的。

3.各种力量的综合平衡才能推动收入分配的健康发展

在上述两种观点中,对某种力量推崇,是源于对另一种力量的不信任,前者是对市场,后者是对政府;但由此导出对另一种力量的迷信,这本身也失之偏颇,毕竟从调节方式上看,既存在着市场失灵也存在着政府失灵。居民收入的倍增不仅涉及工资,还涉及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多种力量合理介入。在上述第三种观点中,虽然承认市场与政府的作用,但将其分割在两次分配过程中。依笔者看来,在三次分配中虽然都存在着某种主导的力量,但不应回避其他力量的合理介入。市场力量、政府力量、社会力量在每次分配中有机结合,才可能形成“十八大”提出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合理机制。

工资是初次分配的基本形式,遵循的应当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是分层的,由此也决定了工资的多层决定机制。宏观上,国家以公权力介入的方式,以最低工资的形式守住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中观上,在最低工资的基础上,劳动者还可以通过组织工会的形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工会的集体行动,劳动者保持着“用手投票”的权利,必要时甚至可以通过罢工等形式反映自己的要求。微观上,在工资集体合同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方式协商工资,在劳动力供求关系的作用下,劳动者保持着“用脚投票”的权利。市场力量、政府力量、社会力量在初次分配中,应当由市场力量占据主导地位。当体现政府力量的最低工资不断攀升时,必然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社会保障是再次分配的形式,遵循的应当是以按需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的原则。在劳动者老、弱、病、残时,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扶助以及资金的支付等形成给付行政。这种给付行政的发展在增进国民福利的同时,拓宽了公共行政活动的领域。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系统要保障受益主体一种非常具体的物质利益,涉及的工作极其庞杂,这就存在着集权和分权的问题,各国的实践证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和权力过分集中,会给它带来不能胜任的负担,必须实行分权管理。非营利机构尤其是社会团体的参与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国外,甚至有人把分权化程度当作衡量社会保障行政系统管理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标准。随着社会保障应当由多支柱来支撑的理念的发展,政府也以减免税的方式促使企业越来越多地介入各种补充保险项目。一些补充性项目由于企业自愿参加仍具有按劳分配的特点;一些强制性项目本应以税收方式征集,并实行按需分配,但目前我国实行基金运作方式,还带有按劳分配的特点。市场力量、政府力量、社会力量在再次分配中,应当由政府力量占据主导地位。

社会帮助是三次分配的形式,遵循的是济贫扶困这样一种特殊形式的按需分配的原则。从世界范围看,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经历了从福利国家向福利社会的战略转移。现代社会政府不应该是福利的唯一提供者;福利的责任应该由公共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和家庭社区四个部门共同负担。对于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和家庭社区承担某些福利职能,政府除了要给予必要的引导,还应当加强监管。市场力量、政府力量、社会力量在三次分配中,以非营利、非政府为特点的社会力量应当占据主导地位。

任何一种调节手段都不可能是万能的,对于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而言,形成各种力量的合力至关重要。以急功近利甚至杀鸡取卵的方式来实现某些政绩目标,哪怕是在短期内将居民人均收入搞上去了,最终也还是会掉下来的。完整理解“十八大”报告,我们应当以“十年”为时间,以“经济增量”为空间,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来探索我国收入分配的模式,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增。

收入倍增的瓶颈分析

在一个现代化大生产的环境下,收入分配的受益主体如果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与相对应的主体实现互动,这种收入分配机制恐怕很难说是完善的。如何形成财富和资源分配的新机制,收入倍增的讨论其实可以归结为:究竟是要重建权力还是要重建社会?伴随着各地落实五年收入倍增计划,“最近这些年来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是,权力不断强化,社会开始重新回到依靠权力来解决问题的老路上”[25]。我国关于收入分配的三种最为流行的观点尽管分歧巨大,争论激烈,但在“加强权力”与“放开市场”的声音之下,各方共同缺陷是有意无意地回避或贬低社会力量在收入分配中的积极作用。这种回避的态度本身说明相关研究的滞后。社会力量如何介入收入分配?这也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的瓶颈所在。

1.社会团体在初次分配中面临尴尬局面

“自上而下”的社团活动常常出现“合法而悖理”的情形。工资集体协商、职代会、职工董事、劳动合同解除中的提前通知,我国劳动立法为工会在初次分配中规定了令人眼花缭乱的权利。不仅如此,我国还将工资总额的2%这样一笔巨大的开支交给工会作为经费,工会干部在各方面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由于“自上而下”的体制安排,工会工作缺少维权的动力机制,从而基本流于形式,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很小。

“自下而上”的维权行动往往具有“违法而合理”的特点。与“自上而下”的社团活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劳动者通过自下而上的群体性行动来介入收入初次分配的情形有蔓延的趋势。2001年我国《工会法》第27条规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应当由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协商,但由于这类工资谈判行动不是由工会发动的,因此工会根本不可能取得这类工资谈判的实际代表权。对于一些要求涨薪的群体事件而言,一方面具有组织形式上的违法性,另一方面内容上又往往具有合理性,因而能赢得社会的同情,各级政府也难以制止。法律的空白,政府的容忍,使自发形成的工资谈判群体行动因缺乏规范而盲目发展。

面对大量发生的要求涨薪的自发性停工、怠工事件,我国不断通过立法给“自上而下”的工会更多的权力,希望以此来代替工人的自发行动,其结果是随着权力增加,工会越来越陷入某些形式主义的活动中;而得不到工会支持的员工,则从团结中获得利益,也越来越通过自发行动来介入工资谈判。在本田工人自发进行罢工要求增加工资时,一方面工人的罢工符合广东收入翻番的要求;另一方面这种置工会于不顾的做法又是违法的,当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试图介入工人的罢工行动时,更是与工人发生了激烈的流血冲突。这种因形式与内容脱节,合法与合理相悖而产生出的现象,说明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已经陷入某种尴尬的境地。

2.社会结构的某些深层次问题无法回避

2008年与2009年广东的翻番计划均未完成,广东劳动部门在2009年年底的表态是“并不是计划内部的原因,而是外部环境的影响”[26]。这种表态也许会成为未来各省回答此类问题的标准答案。实际上,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一些工作人员,就以实名的方式公开在网上对当时的倍增计划提出质疑,这在一个讲究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环境中是少见的。“1995年来实施的《劳动法》等法规已经建立了这三项制度⑥,10多年过去了并没有给我们带来工资倍增,怎么能保证这‘三板斧’现在就能突显神功呢?”[27]“三板斧”中也包括我国自上而下推行的集体合同,这种工资集体协商显然并没有奏效,否则便不会出现本田工人自发罢工要求增加工资的情形。

我国工会当前一些自上而下的组织活动,尽管是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的,但其行为方式基本上是行政性的,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个人”与“政府”的两元结构,工会实际上充当了二政府的角色。社会团体本应是聚合其成员利益的“众意”,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意愿、要求的传达机制,也是矛盾的化解、疏导机制。它实际上保护了市民社会的独立,“众意社会是允许私意多元并存的聚合社会”[28]。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是对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一种反应。当我们将工会定位于政府职能的延伸时,只是以二政府的方式加大了政府行为的作用范围和力度。即便政府行为是精准的,经过工会的放大,也未必是恰当的;当政府失灵时,工会的这种组织形式与调节机制就会放大这种失灵,而非克服这种失灵。正是这种机制本身的不合理,在实践中才会演变为一种流于形式的摆设。

集体协商的形同虚设,也使各省在执行收入倍增计划时更多依赖最低工资制度。随着最低工资等劳动标准的提高,政府作为执法主体被要求更多地介入劳动关系。当政府从仲裁者的角色转向依法行政的执行者角色,劳动关系当事人与政府的摩擦也会增加。当政府将矛盾集中在自己身上,一些原本属于经济范畴的问题,无形中被打上政治色彩,反而给政局稳定增加了变数。

3.我国应当努力形成各种力量的良性互动

工会作为一种互益型社会团体,应当具有对内整合个体与对外代表个体的双重作用。“对内整合个体”是指社会团体整合个体利益,集结个体力量;“对外代表个体”是传达其成员的要求,对外进行交涉,通过这种双重作用来协调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工会只有自身进行必要的改革才可能走出要么是工人的无序罢工,要么是政府行为简单延伸的怪圈,也才可能真正实现劳动者的团结权。

引入以团结权为核心的社会化因素,形成团体优位的中观层次,也就产生了与“个人自治”相对应的“社会自治”概念。完整的劳动关系不是由一个合意而是由一系列的合意所构成。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最初的合意无法涵盖长期的发展变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断地达成新的合意,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向前发展。在工资问题上,这种新的合意往往涉及整体内容,应当由劳动者的团体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工以“拒不提供劳动力”为压力武器,利用劳动力市场之供需规律与资方进行协商、谈判,以团体协约的方式形成“整体性劳动条件”。这种压力机制是在社会法的框架内形成的,是以保护弱者、倾斜立法作为原则的,劳动者因此获得“用手投票”的权利。

在理解“社会自治”这一中观层次的概念时,一个最值得关注的话题是其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关系。进入20世纪以后,企业社会责任对传统的企业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了补充和修正。企业社会责任以社会本位为着眼点,认为企业的目标应是二元的,除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是一种长期的自利行为,因为这会为企业提供和谐的外部经营环境,树立良好的形象,吸引优秀的人才,并能通过社会的合作与监督,来规范企业行为,改善内部管理,间接地提高经济效益。“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劳动者“用脚投票”,起着调节劳动关系的作用。社会本位的思想开始进入微观层面,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良性的改造。企业社会责任甚至对传统的劳资谈判模式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可从工会组建率在世界范围的显著下降中窥见一斑。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使劳资从对立走向和谐。

从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上看,微观层次与中观层次、“用脚投票”与“用手投票”、“劳动关系斗争”与“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竞争与替代,在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人力资源管理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往往工会组建率较低。任何一种自治形式都不是万能的,只有各种手段协同,才可能形成合力。依笔者看来,微观层次与中观层次两种最主要的自治运动之间的配合,是劳动关系自治机制中的重要内容。企业存在着趋利本性,我们无法将劳动关系的和谐完全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行为,当企业趋利本性过于膨胀,不顾工人利益及社会责任时,劳动者保持着“用手投票”的权利。就我国来说,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不发达,与缺乏劳动者“用手投票”这种纠偏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劳动者应该进一步完善自身利益维权的动力机制,通过工会力量的增强来与人力资源管理形成良性竞争。微观的“用脚投票”与中观的“用手投票”两种权利相结合,才能使劳动关系较为平衡。

总之,收入倍增的目标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课题。积极与稳妥相结合,才是制度建设的现实选择。

注释:

①2007年至2011年广东省统计的城镇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9443元、33110元、36355元、40358元、45152元。见:http://www.gd.gov.cn/govpub/tjsj,2011年12月1日。

②除苏海南外,持类似观点的学者如邓洪、伊文涛、周新宇、高书生等。

③这种观点以张维迎为主要代表,谭仁杰、谢适汀、刘风芹、宋冬林等也持类似观点。

④这种观点以厉以宁为主要代表。

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五个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实践中,调整最低工资应主要考虑两种因素: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发展状况。

⑥所谓“三项制度”与“三板斧”是指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与劳动力市场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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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收入翻倍的多重思考_居民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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