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时期官营工商业政策及其影响再认识——兼论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统制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官营论文,再认论文,汉武帝论文,工商业论文,封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92(2002)03-0012-09
汉武帝时期在财政经济政策上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实行官营工商业政策。其实施不但对当时财政状况的改观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对历代封建王朝的财政经济政策取向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对于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工商业政策,学术界以往之所以多加肯定,其原因之一是受史学研究中的国家本位(君本位)主义的影响,有一种肯定国家干预,否定自由放任;重视富国论,轻视富民论的倾向。因而,把实行官营工商业政策看成是封建政府反对豪民(富商大贾)兼并,发展经济,维护封建国家经济利益乃至政治统一的重要举措(注:参见郭沫若《盐铁论读本》,马非百《盐铁论简注》和王利器《盐铁论校注》等著作。)。其实,官营工商业是一种封建统制经济,它便于组织财政收入,但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尤其是民间工商业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它既是中国封建经济的主要特点,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缓慢且封建经济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史学界对这一问题有所反思,但大多从财政分配关系的角度分析官营工商业的利弊,认识缺乏深度。由于没有从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内在矛盾,以及官营工商业与民间工商业的冲突所带来的对制度变迁及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中,进行微观透视与宏观把握,因而以往之成说并没有得以辨证,社会反响也不大。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汉武帝时期官营工商业政策及其影响的重新认识,不但有助于我们对传统史学研究价值取向进行反思,也有益于我们深化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历程的认识。
一、汉武帝时期财政经济政策的转换
中国古代社会在春秋以前实行工商业食官制度,工商业依附于官府并且为贵族阶级所垄断。春秋战国时期这一制度开始被废除,民间工商业得到很大发展,出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次高潮,并由此导致农商关系紧张而引发重农抑商政策的实行。
西汉初年,经济凋敝,富商大贾乘机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致使物价飞涨,民不聊生。故史言:“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场,物踊腾糶,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驰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官为吏。”(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为了尽快恢复经济,宽纾民力;平抑物价,缓解社会矛盾,汉高祖刘邦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从经济上讲,汉初重农抑商侧重于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政府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增加对商人的课征。因而抑商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抑制工商业的发展,而在于从商人那里获取更多的经济收入,以弥补国家财政收入的不足,并缓解农商矛盾。正因为此,汉初工商业非但没有萎缩,反而在全国统一,市场扩大的有利条件下,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注:《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第六十九》。)工商业发展使商人成为最大的受惠者,正如晁错所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注:《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第四上》。)汉初贾谊和晁错主张重农抑商最力。贾谊向汉文帝进言:“今殴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则蓄积足而人乐其所矣。可以为富安天下。”(注:《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第四上》。)晁错亦说:“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贯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注:《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第四上》。)对于重农的建议,汉文帝多采纳之。对于抑商,贾谊和晁错也只是分析了农商矛盾,并没有提出具体而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汉文帝对商人的态度则更是宽容,连铸钱、冶铁、煮盐这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也允许民间自由经营。显然,不是抑商,而是惠商了。
总之,汉初虽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但是民间工商业发展的环境还是相当宽松。商人的社会地位尽管不高,而经济收入却颇为丰厚。汉初的无为政治与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使重农抑商实际上成为重农通商。它起到了调节农商关系,平衡财政收支,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而这又与汉初休养生息,发展经济的大政方针相一致。
汉武帝继位以后,致力于以文治武功来取代汉初以来的休养生息政策。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对外战争,尤其是北击匈奴。由于战争旷日持久,各种费用支出浩繁,不但耗尽了汉初以来所积蓄的巨额资财,而且国家财政也到了入不敷出的地步。汉武帝因此采取多种应急措施筹措经费。“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始于此”(注:《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第四下》。)。又,“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罪。请置赏官,名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注:《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第四下》。)。还,“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相救”(注:《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第四下》。)。等等。但由于开支浩大,仍无济于事。
与国家陷入财力严重不足的状况相反,商人阶层得益于汉初以来允许民间工商业自由经营的政策,经济实力大为增强。“于是县官大空,而富商大贾或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由于商人不愿资助,同时,国家一时又无其他重要财源可资开发利用,于是汉武帝便将矛头直指商人。“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于是公卿言:‘郡国颇被菑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宽贷赋,而民不齐出于南亩,商贾滋众。贫者畜积无有,皆仰县官。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对商人加重税负,扩大纳税面。由于商人对此消极对抗,汉武帝不得已于元鼎三年十一月下诏告缗。“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于是告缗钱纵矣。……而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告缗令实行了七年,在重税政策与酷吏政治下,商人遭到没顶之灾,经济利益被剥夺殆尽,国家财政困难则得以缓解。这种状况在中国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在加重赋税课征剥夺商人既得利益的同时,为稳定与扩大财源,汉武帝一改汉初以来自由放任的经济传统,实行官营工商业政策。政府不但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生产实行直接控制,而且以垄断经营的形式获取超额商业利润,使之成为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二、汉武帝时期官营工商业的内涵与特点
汉武帝时期官营工商业的主要对象是盐、铁、酒的专卖与均输平准。其中盐铁专卖最先实行。盐业的经营相传起于齐太公封国之初。“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渔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注:《史记》卷三十二《齐太公世家第二》。)。春秋时管仲相齐,“设轻重渔盐之利,以赡贫穷”(注:《史记》卷三十二《齐太公世家第二》
。)。由于盐的生产成本低,消费量大,因而经营盐业十分有利可图。汉武帝之前,盐业大多为私人经营,很多富商大贾亦是以盐业起家。
汉武帝元狩三年(前120年),设大农丞主持盐铁事务。“于是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桑弘羊以计算用事,侍中。咸阳、齐之大煮盐,孔仅,南阳大冶,皆致生累千金,故郑当时进言之。弘羊,洛阳贾人子,以心计,年十三侍中,故三人言利事析秋豪矣。”(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起用商人及市井子弟是利用这些人洞察商情,擅长理财的特点来筹划国计。汉初盐铁收入属于天子私用,由少府掌管。武帝时因财政困难而将其拨归大农令,以助国用。元狩六年始行专卖。“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以致富羡,役利细民。其沮事之议,不可胜听。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便属在所县。’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其方法是盐民出资煮盐,政府提供煮盐的“牢盆”,所产之盐由政府统购统销。如有私自煮盐出售者则处以重刑。并在各地设盐官,起用富有的盐商为官任事。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以搜粟都尉兼大农令,取代东郭咸阳与孔仅,主管盐铁事务,郡县盐官之设置和盐专卖的规模
得到进一步扩大。
铁器出现于春秋时期,战国时被广泛使用。由于铁矿开采与铁的冶炼需要较多劳动力和大量资金,所以铁工业一开始就显示出规模经营的特点。同时,铁作为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的优越性十分明显,用途广,需求量大,利润高。汉武帝之前冶铁亦多由私人经营,以冶铁致富者多于盐业。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列举的富商大贾多是以冶铁成业。如:“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程郑,山东迁虏也,亦冶铁,贾椎髻之民,富埒卓氏”。“宛孔氏之先,梁人也,用铁冶为业”。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汉初盐铁仍由民间自由经营,“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注:《盐铁论》卷一《错币第四》。)
汉武帝元狩三年,设大农丞管理盐铁税收。元狩六年铁与盐一起实行专卖。由于铁与盐的性质有所不同,因而,政府不但控制铁的销售,也垄断铁的生产。桑弘羊的一席话颇能反映西汉政府对此的态度。他说:“令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为下之专利也。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下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司农,以佐助百姓。浮食豪民好欲擅山海之货,以致富业,役利细民,故沮事议者众。铁器兵刃,天下之大用也,非众庶所宜事也。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注:《盐铁论》卷一《复古第六》。)铁既能制成生产与生活用具,如煮盐的牢盆,亦可制作兵器。政府对铁的生产与销售实行垄断,也就控制了盐的生产与兵器制造。当然,获取由垄断经营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依然是铁专卖的主要目的。同时,与盐专卖一样亦起用冶铁富商为吏,对违禁者处以重刑。桑弘羊于元封元年主管盐铁事务后,铁的生产规模更大,铁官的设置比盐官更为普遍。
继盐铁专卖店,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年)“初榷酒酤”(注:《汉书》卷六《武帝纪第六》。)。东汉应劭注曰:“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比之盐铁专卖,酒专卖的规模不大,收入亦少。酒专卖的实行反映了当时财政困窘,急于开辟新的财源以增加收入的状况。
均输始于元鼎二年(前115年)。“桑弘羊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矣”(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不过,此时的均输尚处于试行时期。《史记集解》引孟康言曰:“谓诸当所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汉代地方郡国须向中央政府输纳贡物,由于路途与物品的原因,常常得不偿失。对此,桑弘羊曾说:“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注:《盐铁论》卷一《本议第一》。)桑弘羊不但认识到旧有贡输制度的弊端,而且还从中看到了商机。因而,设均输官主持各地贡输物品的采购、转运与销售,本着贱买贵卖的经商原则对各地物品的供需进行调节。这种商业化的运作既保证了中央政府必需的贡输物品又平抑了各地的物价,中央政府还可以从中获取不小的商业利润。元封元年,桑弘羊进一步推广均输。“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与争,物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各郡国设置均输官的详细情况,史无明文。《汉书、地理志》只记载盐官与铁官的分置情况,以上述“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推论,均输官设置范围与盐铁官大致相当。
桑弘羊在元封元年推广均输的同时,创办了平准制度。“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即在京师设立平准机构,利用各地均输官所贡输或采购的物资,对京师的商品供需进行调节。以达到平抑物价,赚取差价的目的。由于是政府所为,富商大贾自然无法与之抗衡。由此亦可见,均输与平准是相辅相成,它是中央政府直接主持的商业活动。范围很广,凡有利可图的商品都在经营之列,并把各地与京师的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
汉武帝时期官营工商业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这些官营工商活动都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所经营的除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外,也涉及一般商品,规模大,面广。并且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与经营,因而带有很强的垄断性。其二,起用商人主管工商业活动。这里既有与富商大贾合作,分享商业利润,以利于官营工商业政策推行的一面;另一方面是要借助商人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官营工商业的效率,增加财政收入。这也是当时官营工商业推行比较顺利的原因之一。
三、官营工商业的作用及其流弊分析
汉武帝时期推行官营工商业政策,不但对当时财政状况的改观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历代封建王朝的财政经济政策取向与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民间工商业与商品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缓解了汉武帝时期的财政困难。汉武帝时期推行官营工商业政策的直接原因,是为了缓解因连年对外战争而引起的财政危机。因而,官营工商业一开始就着眼于如何尽快,尽可能多地增加财政收入。盐、铁与酒是当时主要的生活用品与生产资料。自春秋以来,无论是富国还是富家都离不开盐铁。对盐铁实行专卖不但使商人无利可图,国家还能够取得由垄断经营所带来的超额利润。战国以降,商品经济得到很大发展。重农抑商政策的实行,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工商业兴起对整个社会经济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工商业发展不但带来产业结构的变化,而且改变了收入分配的格局。封建国家要增加财政收入自然不会忽视工商业所带来的经济收入。于是凭借政府的力量推行均输平准,进行物资采购与商品买卖。这样做既可以平抑物价,又能够获取可观的商业利润。汉武帝时期政府对工商业的全面介入,使工商业成为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从纯财政的观点看,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工商业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汉连出兵三岁,……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澹之。……于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钜万计,皆取足大农”。(注:《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第四下》。)有力地支持了汉武帝北击匈奴,开疆拓土的宏业。连司马迁也称其“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桑弘羊在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上亦说:“边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注:《盐铁论》卷一《本议第一》。)维持巨额军费支出,官营工商业的财政贡献是不小的。
值得一提的是桑弘羊,他杰出的商业才干与理财特长也是汉武帝时期官营工商业所以取得成效,国家财政困难得以缓解的一个重要因素。班固因此将他列入西汉名臣之列,认为“运筹则桑弘羊”(注:《汉书》卷五十八《公孙弘卜式儿宽传》。)。桓宽虽偏袒贤良文学,亦曰:“桑大夫据当世,合时变,推道术,尚权利,辟略小辩,虽非正法,然臣儒宿学恶然不能自解,可谓博物通士矣。”(注:《盐铁论》卷八《杂论第六十》。)承认他长于理财。当然,汉武帝在抑制私商的同时,人尽其才,起用商人主持官营工商业,也显示出他的雄才大略与过人眼光。
其次,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官营工商业的传统。汉武帝时期实行官营工商业政策主要是为了筹措对外战争的费用,可以说是一种战时财政经济政策。由于官营工商业在组织财政收入上的效果十分明显,因而它并没有随着对外战争的减少而取消。相反,官营工商业从此成为封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昭帝即位六年,诏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对愿罢盐铁酒榷均输官,毋与天下争利,视以俭节,然后教化可兴。弘羊难,以为此国家大业,所以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不可废也。乃与丞相千秋共奏罢酒酤。……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变改。元帝时尝罢盐铁官,三年而复之”。(注:《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第四下》。)汉昭帝时召开盐铁会议,“议罢盐铁榷酤”(注:《汉书》卷七《昭帝纪第七》。),结果只取消了不那么重要的酒榷。汉元帝“少而好儒,及即位,征用儒生,委之以政”。(注:《汉书》卷九《元帝纪第九》。)虽欲奉行儒家“毋与天下争利”的经济思想,放弃盐铁官营,终因财力不济,中途而废。工商业从此纳入官营轨道,虽然,此后官营工商业时有兴废,但是,总体上不断发展,并且在中国封建工商业中处于主导地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经济特点。
官营工商业虽然在组织财政收入上效果比较明显,为历代封建政府所倚重。但是,官营工商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则不可忽视。即使在汉武帝时期官营工商业政策执行得比较好的情况下,其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
由官商垄断所带来的商品质次价高,服务不良是其一。盐铁会议上贤良们以为:“今总其愿,壹其贾,器多坚,善恶无所择。吏数不在,器难得。家人不能多储,多储则镇生。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啖食。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徭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注:《盐铁论》卷六《水旱第三十六》。)贤良对于铁专卖的指摘不免夸大些,但这些弊病是客观存在的。汉武帝时御史大夫卜式亦有同感,“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官营工商业难免衙门作风,官僚习气。脱离市场,缺乏效率是其固有缺陷。
官吏从中营私舞弊是其二。正如文学所说:“县官猥发,阖门擅市,则万物并收。万物并收,则物腾跃。腾跃,则商贾侔利。自市,则吏容奸豪。而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注:《盐铁论》卷一《本议第一》。)在封建社会,官场腐败是普遍现象,官营工商业的推行更为封建官吏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尤其是汉武帝起用商人为吏,更易于官商勾结,中饱私囊。“自利害之设,三业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途,毂击于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非特巨海鱼盐也”。(注:《盐铁论》卷二《刺权第九》。)文学所言不是空穴来风。
民间工商业发展受到扼制与社会经济缺乏活力是其三。汉初,社会经济的发展亦得益于允许民间工商业的自由经营。汉武帝实行官营工商业政策后,主要的工商业活动由政府垄断,民间工商业的活动空间变得十分狭小。“因权势以求利者,入不可胜数也。食湖池,管山海,刍荛者不能与之争泽,商贾不能与之争利”。(注:《盐铁论》卷三《贫富第十七》。)相比较而言,民间工商业比官营工商业更贴近市场。出于利益追求,迫于工商业的竞争压力,也更有效率。司马迁说得好:“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之徵贵,贵之徵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注:《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第六十九》。)官营工商业由于本身所具有的垄断性排斥市场竞争,社会经济必然失去活力。其结果是经济萎缩,财政收入也会随之下降。正因为如此,以官营工商业来增加财政收入,只能收一时之功,难有长久之效。
中国封建社会中,每当财政出现困难,封建政府总是沿用汉武帝时期官营工商业政策的那一套。这虽然在短期内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其后果常常是影响经济发展,激化社会矛盾,财政困难最终也得不到解决。从一般意义上讲,官营工商业的垄断经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是主要的。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官营工商业也会收到积极的效果。如汉武帝时期由于民族矛盾的不可调和,需要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来进行对外战争。实行官营工商业政策来筹措经费,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当然,随着民族矛盾的缓解与社会矛盾的加剧,缩小官营工商业的范围,促进民间工商业的发展则是十分必要的。又如唐代理财家刘晏的盐法改革,采用民产、官收、商销的办法。既体现了政府统一收购统一批发所带来的间接调控作用,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调动了盐民与盐商的积极性,可谓兴利除弊之举。
四、官营工商业政策再认识
在对汉武帝时期官营工商业政策及其影响的评价中,主要涉及到对官营工商业与民间工商业,以及封建国家与豪民尤其是富商大贾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实质上是如何看待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两种不同的经济政策。桑弘羊主张实行官营工商业政策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反对豪民兼并。他说:“家人有宝器,尚函匣而藏之,况人主之山海乎?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今放民于权利,罢盐铁以资暴强,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则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也。”(注:《盐铁论》卷一《禁耕第五》。)认为若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豪民不但在经济上与国家争利,而且会成为与政府相抗衡的政治势力。“民大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大强,则不可以威罚也。非散聚均利者不齐。故人主积其食,守其用,制其有余,调其不足,禁溢羡,厄利涂,然后百姓可家给人足也。”(注:《盐铁论》卷一《错币第四》。)因而,政府必须掌握经济资源,扼制豪民的兼并,实际上是实行封建统制经济。
后人包括学术界赞成官营工商业政策的,都基本认同桑弘羊的这一主张。的确,在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下,由于经济条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经营能力的差异,贫富分化会加大。社会经济资源会向少部分人集中,富商大贾的兼并行为与经济上的垄断现象不可避免。对此,桑弘羊十分了解。他说:“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故圣人因天时,智者因地财,上士取诸人,中士劳其形。长沮,桀溺无百金之积,跖、跻之徒无猗顿之富,宛、周、齐、鲁商遍天下。故乃万贾之富,或累万金,追利乘羡,之所致也。”(注:《盐铁论》卷一《力耕第二》。)但是,自由放任可以避免政府垄断,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益,促进经济发展。这是民营工商业比之官营工商业更有活力,更能促进经济发展的地方,在封建社会亦不例外。
从这个意义上讲,富商大贾的存在以及一定程度的兼并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无益处。况且,从经济发展来说,小生产就是通过兼并而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如果我们承认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进步,对于国计民生来说是最根本的,那么,就不会认为经济上的自由放任政策,民间工商业的发展包括富商大贾及其兼并行为,比之国家干预与官营工商业政策是更不可取的。从春秋战国到西汉前期,工商经济的发展得益于允许民间自由经营,富商大贾也由此出现,其对工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作用显而易见。如,活跃市场,提高社会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商人之四方,市贾倍徙,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注:《墨子》卷十二《贵义第四十七》。)“通流财物粟米,无有滞留,使相归移也。”(注:《荀子》卷五《王制篇第九》。)又如,扩大经营规模,促进经济竞争。“朱公以为陶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物所交易也。乃治产积居,与时逐而不责于人。故善治生者,能择人而任时。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注:《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第六十九》。)“能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与用事僮仆同苦乐,趋时若猛兽挚鸟之发。故曰:‘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盖天下言治生祖白圭。”(注:《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第六十九》。)范蠡、白圭是春秋战国时期最著名的大商人,他们不但致富有道,而且总结出一套治生之学。可以说民间工商业的兴起与富商大贾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市场发育与商品经济繁荣,既为富商大贾提供了活动的场所,也发挥了他们应有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自由放任与豪民兼并不存在弊端,如商人操纵市场,哄抬物价,盘剥百姓以及官商勾结等。而这正是需要政府发挥作用进行必要干预的地方,但是,这与政府的垄断经营则是两回事。事实上,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民间工商业的发展与富商大贾的牟利之举,会在一定程度上侵蚀封建国家和老百姓的经济利益,但是它又能促使社会经济更快发展。而且,在封建自然经济占主导的情况下,商品经济的历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以某种带有负面色彩的形象出现的。而这,正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说的:恶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
若从更深层的原因去分析,封建国家实行官营工商业政策是为了控制工商业的发展,把它纳入封建经济的樊篱,以稳定统治秩序。封建经济是以男耕女织为特征的小农自然经济,工商业只是农业的补充。由于工商业的发展会对小农经济产生分解作用,从维护封建经济出发,封建政府既要发挥工商业制作器械、调剂余缺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又要限制它的发展。战国时期之所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就是因为民间工商业的快速发展冲击了新兴的封建自然经济,富商大贾侵蚀了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商人阶层的崛起对封建统治带来威胁。当然,并不能由此而取消工商业,而只能对它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实行官营工商业政策就是把政府对民间工商业的间接调控,改变为直接控制。使工商业的发展不致成为脱缰的野马,任意驰骋,冲击乃至否定封建自然经济,而成为有益的补充,以此协调农商关系并增加财政收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封建官营工商业在本质上是与封建自然经济融为一体的。如前所述,桑弘羊对此是深有认识的,汉武帝时期实行官营工商业政策的主要目的亦不外于此。诚然,在汉代封建经济正处于它的成长期,工商经济的发展水平不足以引起封建生产关系的变革。因而,抑制民间工商经济的过快发展,防止工商业对农业的分解作用,维护封建经济有其历史的合理性,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过程。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抑制民间工商业以及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与方向。
从古今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封建自然经济的衰变,取决于商品经济主要是民间工商业能否持续发展。民间工商业比官营工商业更有活力,更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封建自然经济具有更强的分解作用。市场的发育,社会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市民阶层的形成以及资本主义萌芽也主要是从民营工商业的发展中产生与成长起来的。战国时期商品经济的繁荣就与工商食官制度的废除以及民间工商业的兴起与发展息息相关。汉武帝实行官营工商业政策以后,官营工商业从此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工商业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禁榷制度、官营手工业制度成为官营工商业的主要形式,其生产规模与经营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直在不断扩大。如唐代又出现茶的专卖,官营手工业分设少府监、军器监和将作监进行严格管理。民间工商业的活动范围和发展空间则变得十分狭小,既不能与官营工商业相抗衡,也无法独自发展壮大。显然,正是官营工商业政策的实行,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衰落而继续奉行这一政策,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缓慢且封建经济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
收稿日期:200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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