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与现实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价值论论文,现实性论文,科学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第三产业与劳动创造价值
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创造价值的劳动,一般来说,是指凝结在使用价值对象性上的抽象劳动。马克思把使用价值差别性撇开揭示价值的时候曾说,现在,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1页)。这里,创造价值的劳动,从基本规定性来看,包括这样三层意思:(1)生产性劳动;(2)耗费在生产商品上无差别的抽象劳动;(3)商品关系共有的作为价值实体的社会劳动。
现在,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和劳动形式多样化,出现和发展起来以非实物形态的服务或劳务为基本特征的第三产业。在整个社会的产业发展中,第三产业所占比例,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我国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中,怎样看待第三产业的劳动,它是否创造价值?这是为人们所关注并引起学术界争论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第三产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要把握如下观点。
第一,要把人类劳动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只有生产性抽象劳动才创造商品价值。
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是“有目的的活动”(同上书,第201、202页)。人们的劳动,按照目的不同,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理论,是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基础上的发展。古典经济学家的使用在于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国民财富增长并获得“剩余”,使社会“日趋富裕”(参见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18页)。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斯密对生产劳动有二重解释:一是把生产劳动看成同资本交换的劳动;二是把生产劳动看成为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马克思评价斯密的第一种解释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给出的定义,“触及了问题的本质”;认为他的第二种解释“越出和社会有关的那个定义的范围”。但马克思也指出:“商品是资产阶级财富的最基本的元素形式。因此,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比起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资本的劳动来,符合更基本得多的观点。”(同上书,第165-166页)同时,马克思也无情地批判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把人们一切活动都看成生产性劳动的谬论。他们强调按要素的生产“贡献”应百分之百地把产品分割尽而无“剩余”,这样一来,剥削阶级的压迫和奢侈活动便理所当然地都成为生产性劳动了,马克思在其《剩余价值理论》、《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中,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理论都作出了专门分析和阐述。马克思是从物质商品生产和一定社会形态生产的统一中来阐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我国经济学界由于对马克思阐述的不同理解,结合社会主义现实,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出现窄派、中派、宽派之争,作为学术观点可以续继讨论。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很难同某一种所有制生产统一起来界定生产劳动,这样就难免出现多种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不同划分意见。但多种经济成份面临一个共同使命:大力发展商品经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要求,以利于我国快速健康地发展生产力。笔者主张要按此观点来探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
按照商品生产的观点来界定生产性劳动:“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1-202、205页)这是对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00页),对任何社会都是适用的,当然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社会。按照这个定义的规定,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生产性的一般无差别的抽象劳动才创造价值,构成价值的实体。
第二,第三产业的服务形态劳动也要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生产性服务劳动同样创造价值。
研究第三产业中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区分,要避免两个混同:一个是把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划分和三次产业划分混同。前者按是否生产实物形态产品来划分的,后者按社会分工生产相承继的发展来划分的。不能简单地把第三产业划归非物质生产部门,从而一律否定其劳动的生产性。另一个是把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划分和三次产业划分混同。前者是按劳动形态来划分的,后者是按产业社会分工层次来划分的。不能简单地把第三产业生产划归为精神生产,即使是精神生产并不一定都是非生产性劳动。
第三产业包括许多部门。同一部门既有生产性劳动,也有非生产性劳动。马克思考察商业资本时,就曾把商业劳动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前者创造价值,后者是价值的“扣除”或者说是用创造出来的价值来补偿。第三产业各部门,总体来说是服务或劳务部门,按其服务对象来分,可区分为为物质生产服务的产业和为生活服务的产业。为物质生产服务的产业是物质生产过程的某些服务职能随着社会生产的分工细化而分离出来的独立产业化的结果。马克思曾说:“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6页)。他在分析生产社会化的总体劳动过程时,还说:“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00-101页)。随着“总体工人”或“总体劳动”的某些职能独立出来产业化,生产劳动的范围不是变窄,而是日益拓宽了。第三产业中的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劳动,虽然不是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而是提供服务活动,但如同多用脑工作一样,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或某种职能,独立化为一种产业,间接地为物质生产服务,也是生产性劳动。这种劳动和物质商品生产劳动一样创造价值。至于为生活服务的产业则是生活社会化发展的产物。这类生活服务产业的劳动,有两种情形:一是物化在商品中、同物质产品结合一起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另一不是物化的劳动,而是提供服务随即消失的劳动,是非生产性劳动。马克思曾说:物化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包括一切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既包括肉,也包括书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65页),这就是说,满足物质生活需要的劳动看作生产性劳动是对的,而满足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则要分析。从生产劳动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来分析,作曲家创作歌曲是物化的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而歌唱家满足人们的音乐感的需要或悦耳的受用,如现在歌星“走穴”,即使把一次出场费“炒”到几千元乃至上万元,也是非生产性劳动。
对于第三产业中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划分,要突破三个习惯性的观念:一是重要性观念,按照劳动重要不重要来划分,这是一种道德标准;二是有用性观念,按照劳动有用没用来划分,如果没用谁还去劳动呢?这是一种具体劳动标准;三是需要性观念,凡是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都成生产性劳动了,这是一种效用标准。上述种种观念或标准,会由于人们的主观上的价值判断不同而各异,怎么能划分清楚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呢?不要忘记,我们研究第三产业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划分,是为了探讨什么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即如马克思所说的“是经济意义上的生产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64页)。这样便会揭示第三产业中的价值源泉,以利于解决价值分配和再分配问题。如果撇开创造价值这个“经济意义”来研究第三产业中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就从根本上离开劳动价值论了。
四、高新技术与劳动价值论
随着人们的商品经济意识的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聪明的经营管理者都在追求采取或引进高新技术,从而使商品中增大技术含量以提高附加值,在市场交易中获得丰厚利润。对这种价格现象,西方“创新主义”经济学派代表人物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提出技术自动化决定价值论,并宣称这比边际效用价值论更“科学”。他认为,随着生产的发展,把从来没有过的高新技术组合到生产体系中,实行生产自动化,创造价值主要不再是劳动者的劳动,而由技术自动化决定了。我国有的学者认为,面对科技革命,不能再固守技术不创造价值,对所谓“传统”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应重新“改造”。其实,熊彼特的“创新”价值论并非“创新”,不过是生产要素价值论在新条件下的翻版。
高新技术和自动化技术是由人的劳动创造的,引入生产过程依然要人来操作和控制。以为高新技术或生产自动化技术可以脱离人的劳动,是“子虚乌有”的神话。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一是高新技术的发明付出的劳动,其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是高新技术作为生产的成果,进入下一个生产过程便成为生产资料。它们作为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人的具体劳动只能转移原来的价值。“生产资料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决不可能大于它们在自己参加的劳动过程之外所具有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32页)。
那么,引入高新技术使商品增大技术含量具有较高的附加值,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应作如何解释呢?这有几种情形:
第一,不同技术含量的不同商品相交换,要遵循价值规律的等价交换原则进行。创造高新技术的劳动是复杂劳动,要折算成倍加的简单劳动凝结为较大价值。高新技术转移到技术含量大的商品中去,要比技术含量小的商品价值大,表现为具有较高的附加值。这就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的几千吨橡胶也换不来发达国家一架飞机的原因。
第二,生产同种商品,采用高新技术会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力,使单位商品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在市场交易的等价交换条件下,劳动生产力较高的商品会获得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超额剩余价值”。这就是同样出口一架飞机,发达国家的产品比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含有较高的附加值的原因。
第三,采用高新技术能提高商品质量,革新商品性能,增加商品品种和规格,以适应用户的需求偏好。这样会开拓市场、创造市场,在同样商品的市场竞争中扩大市场占有率,使商品销量大增或价格高于价值实现,获得丰厚利润。这就是为什么厂商都追逐采用高新技术不断使技术改造、更新换代的原因。
第四,高新技术是科技发明。为促进科技发明,保护发明人的权益,按国际惯例实行专利法。按法规的规定,在一定年限内,生产者如不购买这种专利,就无权使用这种高新技术,否则视为侵权,要赔偿经济损失。而拥有高新技术专利的生产经营者便形成经营垄断,独占市场,使商品的高附加值表现为一种垄断价格的收入。
我们阐明高新技术作为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只是转移价值,决非贬低它对创造社会财富的巨大作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7页)。价值和财富是两个不同概念。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至于说财富,“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因而,要把创造价值和创造财富区分开来,两者并不是同向同比例变化的。采用高新技术,以较少的劳动,推动较多的生产资料,创造更多的财富,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尽管高新技术运用于生产过程只是转移原价值,但却会提高劳动生产力,使社会财富更快增长,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采用高新技术,增大商品技术含量,会降低商品个别价值,提高商品质量,革新商品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这对于市场经济中,面对国内、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会发挥巨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鼓励科学发明,开发高新技术,以提高效率和效益,推动社会进步和生产力的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