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之路——以汪清县城市社区管理改革为个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汪清县论文,之路论文,个案论文,政府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著名学者艾森斯塔德在其名著《现代化:抗拒与变迁》的开篇中指出,持续的结构分化与变迁是现代化发展的基本特征。为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中国的改革开放打破了一元化的集权体制,从总体性社会逐渐演变为多样化社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社会的多样化不断发展,直至分裂为相互疏离的“原子”。社会的良性发展需要“原子”的重新整合。政治学、社会学、行政学研究的基本结论是:社区和社团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和重要载体。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团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现代社会中的“社会人”或通过社区转变为“社区人”,或通过社团转变为“社团人”。因而,社会治理主要体现在社区和社团治理上,特别是社区治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民政部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青岛、沈阳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随后全国各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近年来,县级城市也掀起了社区建设的浪潮。吉林省汪清县的城市社会管理改革便是社区改革中的一朵浪花。
一、汪清县城市社区管理改革的动因
人的社会行为是在既定的制度和体制环境下展开的,制度保障人类社会形成稳定的秩序。但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制度变迁的路径主要有“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需求诱导式的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一种供给主导式的变迁。当然,任何制度的变迁,不可能只是需求诱导或供给主导的单因素变化,而是需求诱导与供给主导相结合的结果,只不过两种因素在制度变迁中所表现出的力量强弱有别。汪清县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因,也可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需求诱导式的改革动因
需求诱导式的改革动因,往往是由社会运行过程中的内生因素引起的。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社会在“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体制下稳定运行。“国家通过单位这一组织形式管理职工,通过街居体系管理社会闲散人员、民政救济和社会优抚对象等,从而实现了对城市全体社会成员的控制和整合,达到了社会稳定和巩固政权的目的。”[1]315改革开放后,城市中的单位制逐渐解体,街居制也陷入困境。汪清这个东北小县城,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汪清县位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东北部,南北纵长108公里,东西横距152公里,总面积8376.96平方公里,人口25万多。城区面积10.06平方公里,共有居民25 276户、65 857人。直到20世纪90年代,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仍起主要作用。然而,社会变革的潮流终究要到来。90年代中后期以来,汪清县城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1)“流动社会”对社会管理的挑战。城市企业改革,部分职工下岗;农村联产承包,大量剩余劳动力出现。下岗职工推向社会,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这些“无单位归属人员”加大了社会管理固有的工作量,也带来了诸如治安、卫生等新的社会问题。2)“市场社会”对社会管理的挑战。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各类综合小市场、早市和夜市蓬勃发展,带来了运营业的发展。但也伴生了环境、秩序等社会问题和非法营运、占道经营等社会行为。受不断膨胀的私利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关注越来越淡漠,住宅区和路面经常十分紊乱,各人自扫门前雪的现象非常普遍。3)“信息社会”对社会管理的挑战。在广告信息的利用中,广告宣传单满天飞变得不足为奇,门前、墙壁、路灯杆上乱涂乱喷乱贴的小广告星罗棋布,城市“牛皮癣”屡治不愈;在网络信息的利用中,青少年的“网瘾”不断加重,成为家长的一大心病,网吧整治工作难度很大。基于社会运行情况的变化,汪清县自2003年开始实行“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级社会管理模式,县政府组建东城、西城两个街道办事处,每个街道办事处下辖4个社区,每个社区负责指导4—6个居委会。街道和社区共同负责汪清县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居委会协助配合。之后,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又成立综合执法局,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二)供给主导式的改革动因
政府作为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改造原有管理体制。汪清县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经过几年的运行,逐渐显露出矛盾和问题。当原有的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现实的社会需求,政府实行供给主导式的改革就势成必然了。
(1)保障惠及民生的生活命脉是城市发展的内在要求。民生,即人民群众的生存或生活。惠及民生,即社会的发展要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像人那样有尊严地生活下去”。因而,惠及民生,首先要解决与民众生存直接相关的吃穿住行、养老就医、子女教育等基本问题,表现为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政策,进而要解决民众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而自然产生的与个人发展和社会交往相关的精神和文化需要,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等。这两个层面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发展的程度,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问题的解决过程应当内生于社会,由社会组织带动社会发展。在社会组织的带动下,可以活跃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为个人带来归属感、信任感、安全感、成就感。
(2)社会组织发展滞后导致社会资源不能很好地利用。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数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快速增长。但其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组织力量还不够强大,很难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不能很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却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特别是社会资本的流失。正如王思斌教授所言:“所谓单位制的改变,本质上是城市居民社会资本的依托方式或源头的改变。而由此带来的根本性问题是社会资本的依托方式或源头又没有建立起来。”[2]
(3)政府资源在社会管理的运行中浪费严重。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导致政府资源特别是执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就基层政府管理体制来看,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只拥有“块”上的协调功能,而没有“条”上的管理职权;公安、司法、工商、财税、审计等职能部门则拥有“条”上的管理权限,而没有“块”上的协调职能。因而,政府“条”上的职能很难一统到底[3]140,造成了城市管理资源特别是公安、文化稽查、工商等各方面执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汪清县改革前有将近1 000人的执法队伍,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弊端比较突出,城市执法队伍没有实现很好的整合,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显露出来。
从综合改革前需求和供给现状来看,汪清县城市社会管理改革的焦点是如何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整合政府资源与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问题。2010年3月,汪清县正式启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尝试把以城市执法为主的政府资源与原有的管理体系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面对群众的特点,把“综合执法、综合救助、综合服务、平安创建”四大任务融为一体,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管理事项全部实行“块管”。与我国各地普遍实行的由街道办事处担负“块管”职能不同,汪清县撤销了街道办,把社区改造成城市工作综合发展平台,直接面对群众和利用社会资源。按“属地管理、权责利一致”和“统一领导、重心下移”原则,把部分权力和人力直接下放到社区,由社区全面管理,充分体现出下沉一线、授权基层的改革思路。
二、汪清县社区改革带来城市管理的新变化
汪清县城市社会管理改革主要是供给主导式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具有重要意义。改革之初,就成立了汪清县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主管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执法局局长任执行组长,东、西城党工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城市管理执法单位为成员。县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社区工作会议;建立县委常委联系社区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进而,汪清县根据城市发展格局,搭建了“1+8”的城市工作综合发展平台,负责城市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落实。
(一)组织结构:由集权式到扁平式
在组织运行上,汪清县实行“1+8”模式,由新组建的“社管委”和8个社区共同解决长期存在的谁都想管、谁都又不管、管又管不好的尴尬局面。1)成立汪清县人民政府社会运行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政府社管委)。县政府社管委是社会运行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代表政府行使职能。社管委是在原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组建的,后又将环卫局并入。社管委内设综合执法科(局)、综合办公室、综合救助管理科、综合服务管理科、监督考核科等5个职能科室,既要对社区的执法、救助、服务、平安创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也要对各社区的工作进行监督。2)撤销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委员会(简称社区工委)取而代之成为县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党支部升格为社区党委,隶属县委,由县委组织部代为管理(如图1)。社区党委书记同时兼任社区工委主任。社工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授权,全面行使城市工作方面的职能。撤销街道,县政府与社区之间少了中间环节,直接对接起来。
在组织关系上,汪清模式需要理顺社管委、社区工委、政府部门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社管委属于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社区工委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正科级建制的机构。从理论上看,社管委、社区工委与政府各职能局在行政级别上是相同的。但实际操作中,社区工委与各局(乡镇)地位平等,社管委要比社区工委、各职能局高半格。社管委主任由县人大副主任兼任(副县级),并设执行副主任为科级(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具体而言,在业务上8个社区直接面对社管委,社管委对社区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定期公布排名,统一管理,防止社区各自为政;社区不再是“部门的腿”,各职能局不得随意向社区直接分派任务,有关社区的具体事务,确需社区协助的,必须事先拿出工作方案,经社管委同意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通过社管委下达任务落实相关工作,由社区代表县政府全权操作。
图1 汪清模式确立前后不同的组织结构
(二)人财使用:由少而单一到多而复合
组织结构的调整必然伴随着人员的重新调配和使用。汪清模式将政府人员下沉到社区,同时将财力直接划拨到社区,使社区人财配备和利用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人力配备上:1)组建社工委领导班子。社区领导班子一般设1个书记兼主任、1个副书记、3个副主任。副书记是原来社区的书记,其他人员多是从各单位(综合执法局、巡警大队等)和原街道选派来的后备干部。2)社工委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一是为充实社区力量,县委县政府从近年招聘的大学生中选拔优秀者担任社区工委主任助理;二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警、巡警)、文化稽查、交通、建设等职能部门选调相关人员到社区工作。向社区选派的人员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社区执法(巡逻)人员,主要是从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运管等各执法部门选派的人员;第二类是社区协理员,主要是从人保、计生等民生相关部门选派的人员;第三类是环卫人员,主要是原环卫局的人员和聘用的公益性岗位①的人员。从大川社区的组织结构(图2)可看出人员的工作分工情况。3)组建社区志愿工作者队伍和居民互助工作者队伍。居民互助队伍主要是以居委会为单位自主形成的,通过“一帮一”、成立老年协会、青年协会等各类团体促进社区情感共同体的构建。志愿者队伍主要是社区志愿者和社会志愿者,以机关干部、大学毕业生、离退休人员为主。4)未向社区选派人员的职能部门,应设置专门的社区联系人,社区一旦有工作需要,职能部门应保证人员及时到位协助工作。可见,改革后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由专业工作者队伍(社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队伍、居民互助工作者队伍、社区专门联系人队伍共同组成,社区工作人员在数量和结构上有明显变化。
在人力资源利用上,社区工委全权管理在社区工作的人员。向社区选派人员的职能部门只负责选派人员的协调、服务和培训工作,不再具有对原有人员的直接领导权。选派人员除编制仍保留在原单位外,人员管理方面的一切权力都划归社区工委。社区专业工作者有公务员、事业、公益性岗位等三种编制形式。其中,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所占比例最大。为激励社区工作人员,县委、县政府每年对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按15%的比例给予转编。
在财力的配备与利用上,汪清设立社区工作专项资金,为每个社区按月从财政预算列入经费1.5万元并及时拨付,为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派驻到社区的人员,是财政开支的,人头费和办公经费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到社区。
图2 大川社区组织结构图
(三)职能权限:由条块分割到内容整合
随着人力与财力下沉社区,社区工作也随之转向“综合执法、综合救助、综合服务、平安创建”四位一体的工作内容,从而使城市资源在现有行政体制下融为一体,集中运用于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综合执法指包括对人、物、资源、业户在内的社区管理,全部包干到位,无论是网吧、出租车、三轮车、个体工商经营者、驻区企业、驻区党政机关,还是社区居民,均由社区工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综合管理,行使执法权。综合救助,即采取生活救助、法律援助、帮助就业等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患病者等弱势群体进行全方位救助。综合服务指组织整个社区的力量,成立各种协会、学会、互助会,包括具体的登山组织、滑冰组织、滑雪组织等等,把社区之间的业余文化生活搞活,真正把社会资源组织起来,挖掘出来,整合在一起,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平安创建则是通过建立以巡警大队街面控制、出城卡点盘查、110接处警和社区综合执法队伍居民区控制的城市防控体系,使城区主要街道、社区可防性案件及严重暴力案件大幅度下降,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提高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
职能转变在实践中体现为权力的变化。社区职能被重新定位,社区被赋予更多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块管”。整合县政府各个组成部门的权力资源,凡是涉民涉企的权力全部直接下放到社区,特别是进一步理清部门交叉职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管理事项,全部由社区负责全面管理。2010年,共有11个职能部门的20余项管理权限下放到社区。在这20余项权力中,由社区单独行使的权力有7项:低保的办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录、开支、新生儿计划生育证明、户外广告登记的审批权、商品展销会登记审批权、清理整顿非法营运车辆;其他权力包括许可性意见和监督检查权,社区有发言权,但要和主管部门一起审批。
(四)管理方式:由各行其是到协同配合
社区工委与社区中各居委会的协同管理。在目前社会组织并不强大的现状下,社区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引导者;然而强有力的引导者未必了解基层社区的发展动态。因而,构建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协同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汪清模式中,社区工委与居民委员会的协同机制概括为“网格化下的捆绑式机制”(如图3)。“网格化”含义有二:一是在社区范围内,各居委会区域就像网络中的一格,以居民委员会为“网格”范围进行管理;二是在各居委会“网格”内,又由不同人员协同居委会主任进行管理,包括社区工委下派的委主任协理员(通常称居委会副主任)和执法防控人员。“捆绑式”也有两层含义:一是社区工委下派的协理员、执法人员与居民委员会主任“捆绑”在一块,协助居委会主任处理居民委事务;二是社区工委负责人(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包保”居民委员会。这样,居委会范围内的事务就是由社区主任或副主任、居民委主任、下派的协理员、执法人员等四类人员负责。在处理具体事务过程中,下派协理员、执法人员的工作要听从居民委主任的安排,居委会主任成为社区管理的基石。社区事务在社区党委和工委积极引导下,在社区协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协助下,以居民委为单位成立工作组,负责本委的所有涉民事务,维护社区稳定与发展。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制度安排,实行“窗口服务、街头服务、入户服务”的服务形式,为城市社会工作提供多样化的保姆(或保安)式服务。
图3 社区工委与居委会的关系图
(五)支持系统:从缺乏到健全
社区作为生活空间,没有独立的资源体系,因而,它要真正承载多样化和个体化的发展及其所形成的各自利益,就要合理有效地选择构建社区层面的社会合作体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发展空间。汪清模式自实行以来,一直注重支持系统的构建与完善。
(1)党支部支持系统。在中国的政治格局下,社区管理必须有党组织的主导和推动。在汪清的社区管理中,成立的社区党委通过与社工委交叉任职的方式对社区管理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但社区的支部建设也具有多重的政治意义,“既关系到政权的政治基础和社会稳定的支持力量,也关系到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和发展”[3]25。汪清模式打破了“支部建在居委会上”的常规,探索社区党建工作的合力机制。汪清的基本做法是在社区范围内,按照不同的性质群体建立党支部。如大明社区,根据党员来源的不同,分设机关支部、执法支部、退休支部、综合支部、流动支部。社区党委及支部利用其社区动员的功能及所拥有的政治资源,推动社区治理的发展。
(2)居民支持系统。社区居民是实现基层自治的主体力量,社区管理的生命力在于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组织或活动。积极的、有序的居民参与应以民主为准则,从而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了提高社区工委工作的目的性和公益性,保证广大居民对社区工委工作的支持,现在各个社区都纷纷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有的建立了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有的还建立了社区监察室或设立了城市管理义务监督员。各个社区不断探索可行方式,以求充分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居民的民主自治地位。
(3)社会支持系统。驻区内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等社会组织构成了社区的社会支持系统。在构建社会支持系统时,汪清县主要进行了三方面制度创新:一是物业管理支持系统。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被纳入社区的管理体系,社区工委既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调者,也是业主利益的保障者和物业公司服务的监督者。或是指导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其事务,或与物业公司达成物业管理协议;在社区工委的指导下,成立物业公司或与其他物业公司达成共识,在原先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不可协调时,由社区工委出面指导与新的物业公司达成协议。显然,社区工委力量的壮大能够保证它促使物业公司加大社区服务力度。二是驻区单位支持系统。通过建立共驻共建机制,辖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商店等都参与社区工作。社区组织各驻区单位通过召开社区工作联席会议等形式,充分调动其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使各单位自觉接受社区工委的协调服务,支持社区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三是民间社团组织的支持系统。社区引导老年协会、登山协会、秧歌协会等民间团体开展活动,使这些团体的活动不断从“自益”向社区“互益”和“公益”转换,不断营造社区共同体。
三、对汪清模式的评价与思考
汪清模式自运行以来,各社区结合实际,一边探索一边完善,逐步健全工作机制,理顺工作流程,逐步实现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社区基层工作人员队伍空前壮大,城市综合管理力量和管理水平明显增强;二是汇集了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社区凝聚力明显增强;三是社区环境明显改善,治安、街容街貌初步实现长效管理;四是群众诉求畅通,社区文明和谐氛围得到进一步加强。汪清社区管理呈现一派生机,但仍有许多新问题、新情况需要解决。特别是在我国现有社区制实践时间还不长,理论和实践都存在较大发展空间的背景下,我们还需要对汪清模式做进一步的分析与思考。
(一)合法性
合法性,在行政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度。它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对于汪清模式合法性的思考,主要集中于社区行使执法权的合法性和社工委与居委会关系的合法性。关于社区行使执法权的合法性主要体现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执法依据的合法性。社区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是社区工委。社区工委是政府的派出机构,社区中的执法人员是各相关部门选派出的业务骨干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并且每个社区加挂汪清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社区中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社区分局、公安交警大队社区警务室、文化稽查大队社区工作站、交通运输管理所社区工作站、社区综治维稳工作中心6块牌子。社区拥有了执法主体资格。为保证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县委县政府要求社区工委按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和《汪清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行使规定的职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因而,社区行使执法权具有合法性。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社区执法主体与其他部门执法主体是否会发生冲突?是否出现“一事多罚”的现象?社区承担的是不是各职能局不愿承担的比较难或累的工作?
关于社工委与居委会关系的合法性主要体现为居委会的自治性。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组织。汪清模式把居委会主任纳入到社工委的工作范畴中来,客观上可能使居委会职能的实现方式得到改善,但居委会和社工委的关系或者权限怎样划分?居委会对社工委是否存在依赖性?居委会又如何清晰表现出作为社区居民利益代议机构的行为特征?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二)实效性
实效性,即实施效果,目的或结果的达到程度。社区管理改革的实效性,应该看民众获得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正如时任社管委主任所说:“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寻找最佳方式,让社区发挥最大作用,给老百姓提供最完善的服务。”汪清模式的实效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市管理不留死角。汪清的每个社区都有办公场所,内设办事大厅,实行敞开式办公,其他人员全部下沉社区,了解百姓诉求,解决实际问题,全权代表县政府对城市辖区进行全天候、无缝隙,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致力于解决对社区谁都想管,谁都不管,管又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二是居民办理事务更加便捷。办理某些事务,居民不必再奔波于街道办、县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之间,在社区便能一次性办理。但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来保证社区工委能够专心地策划一些确实为民服务的项目?社工委办的诸如服务中心等非企业单位是否能让居民真正满意?社会专业工作者能否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处理社工委下达的任务?
(三)时效性
时效性,简单地说就是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对于一项改革,时效性可以从持续性和长远性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持续性指一项改革的维持时间较长,而非影响一时、红火一阵。汪清模式同中国的其他社区发展一样,是由“地方精英”发动的改革过程。汪清模式的顺利启动和发展,需要一些“卡里斯马”(Charismas)人物表现出超凡的魄力、魅力和献身精神。首先,汪清模式需要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的改革魄力。其次,汪清模式需要社区党委书记兼工委主任的魅力和献身精神。汪清改革过程中,书记兼主任一职由组织部门从全县的科级干部中挑选优秀者担任,但一年内,社区书记兼主任已经换了4位。为什么呢?社区一把手没有能力还是没有献身精神?如何挑选优秀者来社区工作?再进一步考虑,这种模式是否会因领导者的变化而中断或走样呢?社区民众自发的要求和支持可能让汪清模式走得更远。而社区民众自发的需求与支持,需要社工委、居委会与社区居民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按照居民的自主意愿安排社会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发展的参与热情。
长远性,即要符合社区管理的发展方向。从社区的概念来看,它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因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应该是把社区地域内的小社会建设成为社会共同体,社区管理发展为社区治理。汪清模式则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改革的第一步便是撤销街道后在社区层面完成政府权力的整合,人们不禁要问:现有的社区到底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还是情感共同体?很可能在完成政府权力的整合后便是居民自治力的强化。但进一步的考虑便是:能否逐步强化居民自治?行政权力过大又是否能带动社区自治能力的提升?
(四)普适性
普适性指某种事物适用于同类对象或事物的普遍性程度。大城市社区实践异彩纷呈,涌现出上海、沈阳、江汉等社区管理模式,这些模式都有其地方特色。那么,汪清模式是否具有推广的价值呢?我国千姿百态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都是由地方精英领导的地方经验,要找出普遍化的规律颇为困难。从汪清模式的起源来看,是在借鉴周边一些县市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独特模式。因而,它对于县级城市的社区治理应当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一,县域面积较小和人口少的县级城市可以考虑撤销街道办事处,减少行政层级。第二,社区党委书记是上级党委任命的,只有这样,社区党委书记才能由县委任命,也能使原先的社区党委书记成为新社区的党委副书记。
注释:
①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到社区就业的岗位人员和各科局为工作需要安排到社区的协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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