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代“部”概念看县乡亭制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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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对这段话最简单的演绎必然是:汉代县以下的地方行政组织是积里为亭,积亭为乡,积乡为县。但这样演绎要遇到一个困难,即汉制一里大约百户①,层层累积,则每乡已有万户之众。而秦汉制度万户以上称为大县,显然与此演绎存在矛盾。然而自南北朝以来,人们对于汉代县乡亭里关系的认识一直如此,虽有矛盾而置之不理。《宋书·州郡志》曰:“汉制,……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五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清人俞正燮更进一步说:“汉则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里魁,千家亭长,万家乡三老、啬夫”②。虽然清初顾炎武已看出这样演绎有问题,提出汉代制度是“以县统乡,以乡统里”,但又无由否定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白纸黑字,陷于进退维谷的境地③。而耐人寻味的是乾嘉诸儒及清末民初的学者——尤其是一代大师钱大昕与王国维,对汉代县以下制度都不置一词(王氏只言及亭燧之制而不及乡亭里关系),不知是无暇顾及还是知难而退。要之,直到本世纪30年代以前,对于汉代的县乡亭里制度基本上未展开深入的研究。

本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制度史研究的深化,县以下行政组织的结构引起众多学者的关心,于是对上引《百官公卿表》那段话各自进行诠释,开展争论,至今已历时六十余年,牵涉到的中外学者不下数十位,论著不下数十种。然而这场争议并未结束,于今尚无一致的定论。若把数十种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是三大类:第一类以冈崎文夫为代表,他将《百官公卿表》的表述与《汉官仪》作比较,认为十里一亭的里是道里之里。但同时又不放弃旧说,承认县—乡—亭—里的逐层统辖关系,结果无法自圆其说④;第二类以王毓铨为代表,否定存在十亭一乡的制度,认为十亭一乡不过是十里一乡传抄之误,而十里一亭则是交通与警察制度,此处之里是道里之里,不是乡里之里⑤;第三类以日比野丈夫为代表,认为积亭为乡从地域角度来看是完全可能的,同时里也可以包含在亭部之中。只要放弃一里百户和乡亭里的十进统计关系,就不存在任何矛盾了⑥。

这三类意见反映了研究步步深入的三个阶段。第一类意见虽已看出十里一亭是交通制度,但无法在交通、警察制度(十里一亭)与行政制度(十亭一乡)之间搭一桥梁,只好沿袭旧说,不能解决问题。第二类意见开辟了一条新思路,但认为《百官公卿表》传抄错误则过于武断,于情理不合。若真改“十亭一乡”一语为“十里一乡”,不但与上文口气不相衔接,亦无由解释班固何以要将不相关的两个系统写在意思连贯的一段话里。第三类意见注意到亭部的地域概念,使“十乡一亭”有可能成立,又前进了一大步;但对十里一亭的解释仍回到老路上,有勉强凑合之嫌。由于以上这些见解都无法圆满地诠释《百官公卿表》表述的史实,只能各执一端,且不能自坚其说,必须要以某种假设做前提(王说假设文献有误,日比野说假设制度和统计有别),因此谁也说服不了谁。有鉴于此,本文企图从另一个角度来作出解释,为此须先从汉代“部”的概念说起。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郡和县都是行政区划,是与行政管理制度有关的地域概念。汉代承继这一制度,只不过增设了与郡平行的王国,与县平行的侯国而已,表面上看来变化不大。但实际上,西汉时期在改革监察制度的同时,逐渐产生了处在郡(国)县制背后的,层次分明的监察地域的概念,长期以来为人所忽视。秦的监察制度至今尚不十分清楚,只能稍作推测。《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十六年(前221年),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虽然守、尉、监并提,但前二者是地方官员,而后者则是中央官员,不然如何执行监察任务?由此记载又可看出秦代的监察区是与行政区重合一致的,郡既是施政区域,同时也是监察区域。到了西汉,监察制度就比较清晰,并且有了某些根本的变化。清晰的是监察官员的层层派出:监察郡守的刺史由中央派出,监察县令长及其属吏的督邮由郡派出,监察一般百姓的乡官部吏由县派出。有根本变化的是监察区与行政区的分离:部是监察区,而郡县乡是行政区。第一层监察区是刺史部和司隶校尉部,每一部监察数郡;第二层监察区是督邮部,一郡往往分成二至五个督邮部,分别监察数县至十来县不等;第三层是县以下所分出的廷掾部,以监察属下的乡;第四层则是乡以下的亭部,理论上每乡分为十个亭部,以监察位于部内的里。

四层监察区中刺史部最为人所熟知,督邮部次之,亭部又次之,廷掾部的存在最为模糊,而由这样四个层次的部所组成的监察地域系统则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这个系统与郡县制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郡县乡里之间有统辖关系,故用实线连接;各部之间并无统辖关系,故以虚线维系。看了上面的图式,大约就会明白上引《百官公卿表》那段话的含义了。

先说“十亭一乡”。在秦汉的地方行政组织系统中,郡、县、乡三级都是既有地域又有户口的,到了里一级则只有户口而无地域了。里只是一个有围墙、有里门的居民点而已。因此乡以下的地域分为亭部。换句话说,郡是国家的区划,县是郡的区划,乡是县的区划,而亭部则是乡的区划。大致说来,一个乡划成十个亭部,而亭部又可省称为亭,这就是所谓“十亭一乡”的意思。而实际上在每个亭部上都设有亭的机构与建筑,故“十亭一乡”的“亭”,无论当其为亭部还是当其为亭都没有问题。《百官公卿表》所说的“乡亭亦如之”,就是说明乡亭与县一样,在分划地域范围时,户口多些的地域就划得小些,户口少些的地盘就划得大些。如果亭(实即亭部)不是地域概念,这句“乡亭亦如之”的话就说不通了。同时,汉代又有“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的记载⑦,这是从乡所包含的居民点来说的。所以里(居民点)与亭部是相对应的,平行并存的。也就是说,一般而言,是在一个亭部的范围里容纳着一个里。里是用来体现户籍的,而亭部则是用来体现地籍的。

再说“十里一亭”。此处之里是道里之里,也就是说每十里路设有一亭。传统的理解则认为此处之里是乡里之里,以为秦汉的制度是积里为亭,再积亭为乡,而后积乡为县,这就必然要产生万户乡的毛病,所以这个里必定是道里之里。问题是班固在说这段话时行文的口气是一贯的,如果上文说的是道里制度,而下文又说的是地域概念,好像串不到一块。所以历来解释《百官公卿表》这段文字的都很难自圆其说。其实再仔细推敲,道里制度与地域分划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而居间搭桥的正是“亭”。请看下图:

这是一个理想县的地域分划图。秦汉制度“县大率方百里”,这“大率”就是一种理想,在北方一马平川的形势下可以大体上得到贯彻,在南方多山地带就得变通。但行政制度都是按标准状态设计的。方百里就是百里见方,长宽各百里。而这方圆百里的范围内正好可以划分成一百个里(居民点),每个里若有一百户,全县正好万户,这是标准县的户数,以上为大县,以下则为小县。所以县大率方百里与县辖有一百个里是一致的(这或许就是为什么道里之里与居民之里是同一个字的道理)。上文已提到,里(居民点)与亭部是对应的,一百个里对应着一百个亭部,每个亭部就是方圆十里,亦即长十里宽十里的地域。每个亭部设一个亭,有一个亭长,“司奸盗”;并有一个亭舍,接待来往官吏。由于亭部长宽各十里,因而这个亭又可兼作道路上十里一亭的亭,亭长既负责一亭部的治安,又兼顾十里道路上的邮递事宜,这不正符合了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制度了吗?因此上图中每个小方块相当于一个亭部,其中容纳着一个里(亭部细图中的小方格),星点则代表亭。

当然,借用物理学上的术语来说,上面所说只是一种标准态。现实中则是这一标准态的各种变态。例如,每里不一定是百户。从长沙马王堆出土的《驻军图》看,在标明户数的里中,最高的一里是108户,最低的里只有几户,有40%的里在30-60户之间。但这是边区,并且是丘陵山地地带的情况,平原地带应该规范一些。当然无论如何规范,每乡亦不见得都是十里或千户,每县更不一定是十乡或万户。而除了北方少数的例外,也恐怕很少有哪一个县是标准的棋盘状。因此,县、乡、亭(里)三级组织的数量比例不可能是完全的十进制。据《百官公卿表》载,西汉末年“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则平均每县不到五个乡,每乡亦不足五个亭。县多而乡少,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的侯国——这些侯国再小也是县级单位——其实只有一乡甚至不足一乡之地的缘故。乡多而亭少的原因不是很清楚,但恐怕与交通路线有关。实际上重要道路不可能布满于各里之间,有些偏远的里也许只有不设亭驿的阡陌式小路,在这样的情况下亭就减少了,但里倒不一定减少,也许在一个亭部的地域内含有一个以上的里。

虽然县乡亭在总数上不符合名义上的十进制,但并不影响“十里一亭”,“十亭一乡”制度的规定,因为制度的设计总是要按一定的模式来进行的,这个模式是以当时政治经济文化重心所在的地区为背景来建立的。在秦汉时代,这一地区就是黄河中下游平原。譬如说,县的幅员何以要规定为百里见方?这个问题似乎从来没人问过,史书上亦无现成答案,但想来是为了劝农、收税与诉讼的方便。假设县治是在该县的几何中心,则从该县的边缘到县治的直线距离是五十里,约略是今天的十七公里半,这样的距离对于步行者来说,恰好是一天可以走一来回的路程。过大过小都不合适,所以规定为方百里。但这一标准肯定是以黄河中下游平原人口适中的地区为背景制定的,在人口过密的经济发达区或南方山区与边郡空旷地带,方百里的制度必定实行不了,所以才需要以“其民稠则减,稀则旷”的补充原则来作调整。十里一亭与十亭一乡的比例关系也与此相同,必定是实行于标准背景下,如果是在人口稠密地区,譬如西汉颍川郡每县平均二万余户,济阴郡每县三万余户的情况下,则每乡恐怕不只十亭;而在如上谷郡、合浦郡那样每县平均只有二三千户的情况下,一乡自然不及十亭。看来在全国范围内,一乡不足十亭的情况很普遍,所以平均起来是乡多而亭少。

中国制度文化的特点之一就是高度的规范化。例如《周礼》陈述的一整套严密有序的行政制度在当时的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但《周礼》的规范并不见得全推行于实践之中,有些恐怕始终停留于书面上。十里一亭与十亭一乡制度必定也是规范意识的产物,我们的意图是证明这一制度在实际上可以行得通,而不是要证明它适合于汉代全境的任何地区。所以县乡亭在总数上不符合十进制,并不能否定十里一亭,十亭一乡制度的实际存在。

汉代的县乡亭里制,如果依上面的解释看来既简单,又与各种文献不相矛盾,在汉代肯定习以为常,认为是很普通简单的制度,所以班固未曾详细介绍,只用一句话就带过,想不到后人对之百思不得其解。60年来对县乡亭里制的讨论虽不断深入,但仍未能解决问题,其症结在于从前的思路都只在“亭”属于什么性质的组织上面打转转,未从地域概念方面去把握它;而当有的学者已注意到亭(亭部)的地域意义时,又未能将亭的双重身分——道路上每隔十里一座的亭与管理亭部的亭——统一起来。一旦这两方面的思路打开,问题好像一下子显得十分简单了。

上面为了便于说明十里一亭和十亭一乡的实质,所以对“部”的存在与其性质只作结论性的叙述,未曾详细论证。以下就来依次作补充说明。

一、刺史部。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设十三刺史部,每部监察四五郡至九十郡不等⑧。后又设司隶校尉部,察三辅、三河、弘农七郡。两者合而为十四部。东汉省朔方刺史部,成十三部。因十三刺史部中有十一部以某州命名,故又习称十三州,又常简称为州部或部,如冀州刺史部可称冀州,亦可称冀部。刺史秩六百石,以六条问事,主要监察对象是秩二千石的郡国守相。除了西汉部的数目有所不同,及汉武帝初置刺史部时所辖郡目这两方面不大为人所知外,刺史部制度久为治史者所熟知,无需赘述。

二、督邮部。督邮部是假定的名称。在郡国守相的属员中有督邮一职,起着监察县令长及其属吏的作用,即所谓“(守)相以督邮为耳目也”⑨。小郡可以不分部,由督邮一人巡行各县以司监察之责,大郡则需分部监察。如《汉书·尹翁归传》载,田延年为河东太守,分所部二十八县为两部,闳孺部汾北,翁归部汾南。尹翁归为宣帝时人,督邮分部的记载最早见此。所分之部不像刺史部那样有专称,姑仿刺史部之例名之曰督邮部。东汉以后,督邮分部记载甚多。《续汉书·百官志》云:“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虽不见得每郡都分五部,但分部必定已很普遍,故五部督邮已成定名。亦有作四部督邮,或作三部督邮者⑩。督邮权限很大,以监察县令长为主,甚至郡太守要驱逐县令亦要假督邮之手。《后汉书·陈球传》载,陈球任繁阳县令时,魏郡太守向其索贿不得,遂怒而挝督邮,欲令逐球,然遭拒绝。督邮也兼察乡官部吏。《后汉书·钟离意传》言钟离意为郡督邮时,有某亭长受人酒礼被记录在案,本来应受处分,不料钟离意览此记后却建议太守不予追究。

三、廷掾部(或称五官部)。廷掾部也是假定的名称。此部的存在最为模糊。在县令长的属员中有五官一职,《续汉书·百官志》曰:“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监乡五部应该是将县所属诸乡分为五部进行监察的意思。但五部恐怕也是虚词,与五部督邮一样,不必尽有其实,只表示有分部监察的做法而已(因为五是表示东南西北中各方位都占全)。而且属乡不多的县亦不见得都分部。同时廷掾的责任也是两兼的,既负责监察,起制度掾的作用;又负责劝课农桑,发挥劝农掾的功能。监察的对象应是乡吏亭长一类。

四、亭部。亭部的存在历来不大受重视。除少数学者外,在讨论县乡亭里制度的文章中不大提及亭部这个重要概念,只侧重于亭的分类与性质的讨论。两汉亭部的实质由《汉书·张禹传》的一段记载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故先抄录如下:

禹年老,自治冢茔,起祠室,好平陵肥牛亭部处地,又近延陵,奏请求之,上以赐禹,诏令平陵徙亭它所。曲阳侯根闻而争之:“此地当平陵寝庙衣冠所出游道,禹为师傅,不遵谦让,至求衣冠所游之道,又徙坏旧亭,重非所宜。孔子称‘赐爱其羊,我爱其礼’,宜更赐禹它地。”根虽为舅,上敬重之不如禹,根言虽切,犹不见从,卒以肥牛亭地赐禹。

由这段话可看出肥牛亭部是平陵县(正式名称是平陵邑)的一部分地区,亭部之内设有一亭(即肥牛亭),该亭归平陵县管辖;当亭部之地赐给张禹私人以后,这个官家之亭就要迁到其它地方去。而且肥牛亭原先是位于平陵(汉昭帝陵)寝庙衣冠出游道上的,现在亭既迁往它处,衣冠出游之道也得随之改变了。很显然,肥牛亭部的地域性以及肥牛亭部与肥牛亭的关系,还有肥牛亭与道路的关系在这段记载里是表现得一清二楚了,而这些关系正如在前文和附图所已揭示的那样。最后还应该注意到,在上面的引文中,赐给张禹的肥牛亭部地,在后来重提时简称做“肥牛亭地”,这正意味着“亭部”在许多情况下都被省称为“亭”,所谓“十亭一乡”实即十个亭部组成一乡的意思,完全是地域概念而没有任何户籍的意义。

亭部的地域意义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如两汉的买地券在申明土地的所在时总要标明是位于某某亭部的范围内(11),居延汉简在说明地域范围也常使用亭部的概念(12),陵墓所在、祥瑞所现也多用亭部来表示(13)。

亭部在某些情况下也省称为部。《后汉书·左雄传》载左雄所上疏曰:“乡官部吏,职斯禄薄”,建议“乡部亲民之吏,皆用儒生清白任政者。”这里的“乡官”即指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之属,“部吏”即指亭部之吏,即亭长、亭父、求盗一类。乡与亭部一起又常合称为“乡部”。《汉书·贡禹传》云:“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此处的部即指亭部,与上文的“乡官部吏”相对照便可明白。日比野丈夫等日本学者以为“乡部”即乡,是一种误会。亭部之首脑是亭长,有时也称为部亭长(14),犹如部刺史一般。其主要责任是“司奸盗”,实则包含监察一般百姓的意思。同时由于亭长是县政府派驻各亭部的亲民之吏,故也兼作部分简单的平讼工作。

需要再次强调亭或亭部是不辖里民、不管户籍、没有户口的。除了传统说法“千家亭长”明显错误外,还有因东汉分封亭侯而误以为亭有户口的,这个误会从顾炎武开始到今日一直存在,故须略赘数语。西汉封侯一视同仁,无论功臣侯、外戚恩泽侯还是王子侯都是一个级别,侯国都是县级单位。东汉稍变其制,封侯分为县侯、都乡侯、乡侯、都亭侯、亭侯数等。乡侯、亭侯都是级别的象征,而并非一乡之侯或一亭之侯的意思。例如袁安封安国亭侯,食邑五百户,有人以为现实中有一安国亭,其户口有五百户。其实不然。安国亭侯的意思是安国一亭侯,而不是安国亭一侯。虽不排除袁安封在安国亭的可能,但其所封地域不必一定是安国一亭的范围,而是以安国亭为核心,划出包含五百户人家所出租税的地域范围来,作为安国亭侯的封域。即使所封恰好是安国亭部的范围,其中的户口也不归亭所辖,而是属所在的乡里所管。

最后还要重申一点:亭部与其他三部还有一点不同之处。刺史部等三部是纯粹的监察性质的地域概念,而亭部还有上面已经提及的作为乡的区划的作用。换句话说,乡及乡以上的县和郡包含有户籍与地域双重概念,而乡以下这两重概念分别由里和亭部来体现。或者说,郡是积县而成,县是积乡而成,而乡严格地说是积里与亭部而成。所以在文献中有时是郡县乡里并提,有时却又是郡县乡亭并提,出发点不同而已。在东汉成书的《太平经》中有两段话不大引起人们的注意,却又透露了县乡亭里制的实质,特引如下,以作本文的结束。

其第四十五卷云:“今一大里有百户,有百井;一乡有千户,有千井;一县有万户,有万井;一郡有十万户,有十万井;一州有亿户,有亿井。”这是从户籍而言的,所以顺序是州—郡—县—乡—里。

第八十六卷云:“夫四境之内有严帝王,天下惊骇,虽去京师大远者,畏诏书不敢语也;一州界有强长吏,一州不敢语也;一郡有强长吏,一郡不敢语也;一县有刚强长吏,一县不敢语也;一闾亭有刚强亭长,尚乃一亭部为不敢语。”这是从地域角度而言的,所以顺序是州—郡—县—(乡)—亭部,只不过中间漏脱了乡一级而已。

读了这两段话,县乡亭里制度应该说是清楚无遗了。

注释:

① 《续汉书·百官志五》。

② 《癸巳类稿》卷一一。

③ 《日知录》卷二二。

④ 见冈崎文夫《魏晋南北朝通史》,弘文堂1932年版。劳干《汉代的亭制》(史语所集刊第22本,1950年)、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史语所研究专刊,1961年)中阐述的观点与冈崎氏相类,但严先生已注意到亭部的概念,唯未能将之与“十亭一乡”相联系。

⑤ 见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王先生在文章的注释中已提到亭部“想系指亭的辖地而定”,但未意识到亭部是乡的区划,因此于“十亭一乡”仍置之不理。

⑥ 见日比野丈夫《乡亭里にっいての研究》,原载《东洋史研究》14卷1、2合并号,1955年;又作增补载氏所著《中国历史地理研究》,同朋舍,1977年。在日比野氏之后宫崎市定又有一种新意见,以为县、乡、亭是本质相同的聚落,所以如果不拘泥于十这个具体的数字,那么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与十里一乡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并行不悖。此说法显然过于勉强,可存而不论。但宫崎氏又认为亭所辖是十里见方的一块地域,却是不错的(见宫崎氏所著《アジア史论考》,朝日新闻社,1976年)。

⑦ 《续汉书·百官志五》引应劭《风俗通》。

⑧ 见拙文《汉武帝十三刺史部属郡考》,载《复旦学报》1993年第5期。

⑨ 《北堂书钞》卷七七引谢承《后汉书》。

⑩ 见《汉官》及《后汉书·高获传》注引《续汉书》。

(11) 如曹仲成买地券:“光和元年(178年)……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谷亭部马领陌北冢田六亩……”(日本书道博物馆藏,见仁井田陞《汉魏六朝の土地卖买文书》所引)。

(12) 如“三月余□粟一千九百六十八三钧十斤……千石积高沙亭部,千七百八石积陷陈亭部,千六百八十七石积箕山亭部”(178.5)。

(13) 前者如《汉书·哀帝纪》载:“建平二年(前5年)七月,以渭城西北原上永陵亭部为初陵。”又如《后汉书·琅邪孝王京传》载:“(京)葬东海即丘广平亭,有诏割亭属开阳。”此处之广平亭实为广平亭部的省称,如同肥牛亭部处地可省称为肥牛亭地。后者如《后汉书·章帝纪》载:元和二年(85年)“九月壬辰,诏凤凰黄龙所见亭部无出二年租赋”。

(14) 《后汉书·卓茂传》载:“人尝有言部亭长受其米肉遗者,茂辟左右问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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