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杨秋月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5)
[摘 要]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让使私法主体能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选择准法律,使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从而提高解决合同争议案件的效率。与传统的冲突法带来的盲目性,导致不公正的法律结果比较,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推进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证国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文章认为,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和经济交流的日益复杂,意思自治原则在应用中也存在其弊端,所以,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上对其作出了限制。
[关键词] 意思自治;限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与历史发展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
我国2010年出台的《法律适用法》,推进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发展与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推进我国国际私法领域规则的系统化与现代化。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来选择确定涉外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主要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主观主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来选择法律关系的成立与效力的准据法;客观主义是指法律关系与效力的准据法的适用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是依客观连接点来实现的。意思自治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意思自治的选择是相对的。当事人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在选择准据法时,不能选择违背所在法院国的公共利益。①第二,意思自治的应用具有广泛性。广泛应用在国际私法各领域中,如国际商事领域和民事规则。第三,意思自治原则具有自由性。当事人能通过自主选择和授权来选择准据法,不受他人干预。在现代国际私法实践中,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民事关系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赋予当事人自主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体系权能。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其学说起源于16世纪的法国,当时著名的法学家杜摩兰在其文章《巴黎习惯法评述》中指出,在合同契约关系中,应给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法律的适用应该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同时,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既然当事人拥有自由订立契约的自由,那么也当然拥有权力在契约中选择双方认可受约束的法律。②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在孟西尼《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著作中运用三大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与完善作出了具体的论述。③因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符合当今法律的权利本位精神和倡导的自由意志,因此,有向国际私法其他领域扩张的趋势。不过,意思自治原则的鼻祖杜摩兰,以及学术界大部分法学学者都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约束。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容易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的依据,各国的国内立法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例如同一法律关系,在A国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在B国可能不构成违法。此时,当事人就会依据意思自治选择对其有利的国家的法律,而逃避另一国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依这种方式,当事人就可以使该合同规避这个国家确认的任何法律规则的约束;第二,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行使了相同于立法者的权力。鉴于意思自治原则应用中的弊端,目前为止,在国际社会中,很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都在意思自治上作出了限制。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一)适用领域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在选择准据法时,并不是绝对自由和无限制的,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意思自治范围内选择法律。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在合同、知识产权、代理、动产物权、仲裁等领域内选择准据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涉外民事关系领域没有法律选择自由。目前,随着时代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突破地域的限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都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一国对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情形予以绝对的否定,而与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另一国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时,此时就会发生法律冲突,不利于在特定情形下对当事人的保护。
1.3 观察指标 分别对比A组、B组以及健康对照组患者的血清Hcy水平,同时比较三组患者颈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情况。分析A组患者入院后治疗1天、3天、7天、14天、21天、30天后的血清Hcy水平,并比较斑块组与无斑块组临床资料。
(二)强制性法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在国际私法中,强制法在冲突法上又称为“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该法律的适用不存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可能。尽管有的学者曾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限制,但杜摩兰及大多数学者主张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不能影响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①立星.跨国网络消费者合同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7。
多数酒店知识型员工的薪资水平不高,而且相互之间差距不大。酒店的高层管理人员没有体会到知识型员工的重要性和能够为酒店所带来的附加值,或者对于其认识不够。将知识型员工的收入水平与一般员工的收入水平等同起来。这样的后果就是使得知识型员工产生消极感和对自我价值的过低评估,觉得自己的努力没有获得应该的回报,自身的价值在工作中得不到认可与体现。有些酒店甚至没有为知识型员工办理相对应的社会保障例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偏偏知识型员工的学习能力信息接收能力强,对自身的风险规避意识较高,酒店这种对知识型员工安全心理的不作为会导致知识型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较低。
(三)基于保护弱方权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A国的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法律的冲突规范的指引,此法律关系适用B国法律。但是,此涉外民事案件如果适用B国的法律来判决时,将会触犯本国的社会重大利益、与本国的基本政策冲突、违背基本道德理念和与法律原则相抵触时,以及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出现冲突时,法院为保障本国法律安全,维护本国利益而直接排除B国法律的适用并拒绝承认和将不予执行B国法院判决的一种保留制度。鉴于此,如果当事人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选择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与强制性法规的法律时,法院将会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为法律依据而禁止适用,所以,当事人只能选择任意性的法律。我国的《法律适用法》第5条也对此有作出规定。因此,很多国家都会从社会本位角度来立法或者通过司法手段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同时,因为各国的文化差异导致的宗教、道德、政治有诸多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将为维护国家国际交流安全而长期存在。
(四)公共秩序保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某些领域,双方当事人获取信息技术知识的条件不平衡、经济地位不平等或者自然生理原因,年龄处于劣势等导致实力相差悬殊,国际主体会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保护弱方权益。④这里的弱者权益是指以具体的、事实上存在不平等为前提,从而界定其的劣势地位,给以倾斜性的保护。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应用主要在以下几个领域:消费者合同、产品责任、劳动合同、婚姻家庭领域。其中,各国立法普遍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势方妇女、儿童、需要被扶养的人给予更详尽的保护。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当事人不可以通过意思自治而排除其适用。在侵权的案件中,通常人们认为受害人如果是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人时,在这种侵权法律关系中很多国家会给予弱势一方更多的法律适用选择权,如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侵权关系中,受害人作为受损的一方,法律规定受害一方也可以选择适用侵权事由的发生地法,法律通过赋予弱势一方实现救济更多的选择权利,来实现私法中的实质正义。
(五)选择方式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目前很多国家,例如我国、土耳其、秘鲁等都普遍认可明示的选择方式,另外,有的国家在适用默示的选择方式时,根据国情作出了有限度的限制,如瑞士、法国、美国以及1955年《海牙买卖动产公约》则在立法中,制定具体的限制条款,在一定范围内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不过,依笔者认为,前者模式虽然明确肯定,但如果当事人由于某种不可控制的原因未作出明示的意思时,法院就会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判决,而没有考虑合同的性质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默示的方式虽然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其是主张有限度的承认默示的方式,把默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起到防止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同时,保证了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可值得借鉴。
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可以通过明示表达和默示表达的方式。明示表达是指当事人以明确具体的文字或者是口头言词在双方订立合同中作出选择某一法律条款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方式是该争议的法律关系没有选择准据法时,法院地法官通过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判断特定行为或者考虑当事人经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国籍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法律关系受某一国家法律的管辖。司法实践表明,基于明示选择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其更体现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真实意图。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条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我国,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需要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可知,当事人选择默示的方式选择法律时,没有法律效力。
(六)选择时间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发票可谓是企业的一大心腹,往往也是进项税抵扣的一大难点。以建筑行业为例,通常建筑工程买材料的上家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招致企业难以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能拿到的发票最多也就是普通发票。另外,建筑工程企业一般耗时长耗费大,较难在第一时间拿到应收款,也就不能在第一时间拨付给上家材料款项,因此许多建筑工程企业能购进原料已实属不易,不会再强行向供应商索要增值税发票。陷入这种困境的企业只能独自承担税负或者冒着违规风险另寻他人开票。
四、结语
意思自治原则为当事人确定纠纷准据法赋予了自由,尊重了当事人私法自治的自由,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准据法,预见法律效果,体现法律的稳定性。同时,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应用,对避免法律冲突具有实践上的作用,提高了解决合同争议的效率,促进交易,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本,维护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在涉外纠纷中,因为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公共利益的考量,必将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以遏制他国的法律的侵犯。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契约自由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应该受到合理的限制。《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界定和指引,对权力的制约正是为了保证权力更好地行使,维护权益。立法是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应用中的不足终会被新的规则所弥补,有限理性的意思自治终会在实体法领域与冲突法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1.1 人工防治 采用人工扑杀美国白蛾成虫的方式进行防治[3]。也可人工剪采网幕,杀灭幼虫,或围草诱集幼虫化蛹后,将其烧毁,消灭虫蛹[1]。
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上,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有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选择或变更适用的法律,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可知,为维护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位,交易得到合理有效的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我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时间。在法律选择时间上,各国的立法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如果重新选择或变更法律的适用时,法律通过限制其选择的时间来保护第三人利益。⑤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滥用其权利,当事人对法律的变更,不得使原来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这个限制规定保证了第三方的权益,维护了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注释
因此,考虑到国家的特殊利益,很多国家都对强制适用的规则有所规定。《罗马条例Ⅰ》第9条第1款规定:“强制性法律是被某一国家为了维护其公共利益而认为遵守它乃至关重要,以致要求将之适用于一切进入其适用范围的情势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论依本规则以其他方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体系为何。”1987年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第18条规定:“不论本法所指定的法为何,因其特殊目的而须予适用的瑞士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保留。”1995年意大利《关于改革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的第218号法律》第17条规定:“尽管被指定的是外国法,鉴于其对象和其目的而必须强制地予以适用意大利法律规则的优先地位,不受以下规定的影响。”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法院地国家直接适用的规则”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领域:最低劳动工资法、劳动标准法、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法、中国的外汇管制法、利息限制法、因工事故保险法以及承租人保护法。特别是《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对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三类涉外合同适用中国法的规定。发生这三类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外国法律进行仲裁。因为我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对于违背一国的公共政策的判决,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但并没有将违反国内强行法作为拒绝承让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而强行法与公共秩序之间没有很明显的界限,一般强行法主是从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由国家对纠纷直接干预保护当事人间的实质平等。因而,如果其仲裁裁决并没有违背我国的公共利益、基本道德、法律原则、公共政策,则依据外国法解决的这三类合同纠纷的裁决应该被承认与执行。
②王立志,强锋.法院地法的扩张与公共秩序保留——THE“KOMNINOSS”案评析[J].社科纵横,2006(11):72-75。
③金盈岑.论涉外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J].法制博览,2018(10):71-72。
Durdle Door is part of the Jurassic Coast World Heritage Site and is considered by many to be the most famous stone arch in the world.
④梅傲.国际私法人本论[D].西南政法大学,2014。
⑤刘仁山.“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适用限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04):62-67。
[作者简介] 杨秋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责任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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