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风险管理_银行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风险管理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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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财产品的分类

理财产品和品牌繁多,令人眼花缭乱,就总体产品种类而言,在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2个办法)中,把理财产品分成3类:保证收益型、保本不保证收益型、不保本不保证收益型。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对理财产品的分类是一个多维的体系:

从投资者群体上,分为对私(自然人)销售和对公(法人)销售,一般来说法人的抗风险较强;

从币种上,分为人民币产品,主要防范利率风险;外币产品(如美元)、双币产品,双币主要指人民币本金,获得外币收益的Quanto产品,既要防范利率风险,也要防范汇率风险。

从投资者和银行的法律关系上,有几类形式(见下表)。

代理结算类型

银行是纯粹的中间人地位,代理签合同、结算、诉讼等

代客交易类型

银行是代理投资者和交易对手作资金交易,客户承担市场风险,银行承

担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集合信托类型

投资者的集合理财资金是一个“资金信托”(相当于证券投资基金),银

行是“资金信托”的投资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资产证券化类型 银行是某项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设计人、现金流管理人、担保人

国内资产 国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A股股票、资金信托、保险资产回购、信贷资

产回购

国外资产 外国债券、票据、股票、基金;

利率,汇率,期权,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如石油、黄金)

从投资组合的形式上看有:代理投资债券类、代理交易衍生产品挂钩类、信托类、境外代客理财(下简称QDII)类、信用违约类、组合套餐等,其中银行可以以一种或几种法律地位出现。随着金融工程的创新,这种法律关系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和模糊。

从理财标的物上,标的物风险各不相同(见下表)。

在QDII出台之前的外汇理财产品基本上是国外资产的衍生产品,即这些标的物的价格变化,而不是标的物本身。而在QDII出台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或者基金公司直接持有外国债券、股票或者基金。

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特点和问题

从银行的角度,理财业务的一个完整流程包括:客户需求调查→产品设计研发→模型定价→产品审批→营销宣传组织→柜台销售操作→资金划拨→交易平盘→账户收益核算→客户后续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兑付。从过去几年的实践来看,理财业务是横跨零售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一个结合体,流程较长,涉及到银行的较多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重点在于产品设计、销售过程、银行声誉这3个点,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这4类风险。

1.外币理财:关键是市场风险管理。目前,外币理财(包括双币Quanto)主要体现为结构性存款,又称“挂钩型”,是衍生金融上具与传统存款业务的结合。结构性存款的“结构”有很多种方式,根据所挂钩的风险因素不同,可分为:利率区间挂钩、与美元或者其他货币汇率挂钩、与商品(如黄金)价格挂钩、与波动率挂钩、与股票指数挂钩。其中“预期高出同期银行存款的收益率”中的“高出部分”一般是投资者“卖出期权(short option)”的“期权费收益(option premium)”。金融常识告诉我们,随着利率、汇率、价格、股票等的价格变动,市值亏损会很快吞噬掉“期权费收益”,相对于“买入期权”而言,“卖出期权”的风险是大于收益的,而一般的投资者并不了解他们从事的是“期权交易”。

例如:外币理财业务推出之初,由于当时国际拆借市场利率LIBOR较低(约2%),若投资者在3%卖出期权,其预期最高收益率就是3%-2%=1%,比存款利率高出了1%,但同时也意味着“我打赌利率将一直低于3%”。天有不测风云,到了2006年LIBOR利率已处于相对高位(约4%),其实际收益变成了3%-4%=-1%,也就是反而把存款的利息亏掉了1%,变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很多投资者对此“低收益事件”不能理解,感到外币理财收益提升未如预期,向银行或监管机关投诉,甚至对簿公堂,所以投资者对该项业务热情消退,满意度下降。

由于国内银行技术能力所限,此类产品多数为外资银行设计,国内银行只是代销,建议国内银行在销售此类产品时一定要使用“假设情景分析”的方式做好风险揭示,同时提高自身技术能力,加强对市场因素变动的预测,研究“预期最高收益率”的实现概率问题。

2.人民币理财:关键是信用风险管理。正是由于在“外币理财”上出现“低收益事件”,各家银行把目光转向人民币市场。虽然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的呼声不断,但现在大部分还是处于“管理利率”,利率较低,加之最近几年我国一直处于“降息”,所以纯利率型产品销路不畅。另外,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刚刚起步,市场比较小,限于机构投资者之间。所以,在市场竞争之下,人民币理财产品出现了以下几种趋势:

产品混业化趋势:理财产品的“标的物”包括了从国债央票到信托计划、贷款担保、短期融资券、A股股票、利率互换、保险资产、资产证券化等多个品种,许多不是银行业的传统产品,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下,为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打开方便之门。

风险因子多元化趋势:理财产品不仅承担市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的比重也越来越高;

管理模式组合化趋势:初期的产品是“一次交易平盘型”,约定预期收益之后,银行的投资管理功能比较弱,以QDII制度出台为契机,目前已逐步到“资产管理型”,像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风险和收益是跟随“基金经理的主动选择”而随时变化的,这对银行传统的管理模式、投资人才、技术系统、信息披露甚至监管手段都构成了新的挑战。

理财产品质押和担保: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可以转换,需要评估是否能质押,是否能担保,质押率、担保费如何确定。

所以,在我国诚信环境欠缺的情况下,应重点关注信用风险的管理,包括发行人(issuer)会否违约?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补偿如何定价?一旦发生违约如何处理纠纷和计算损失率?以及银行某部门而非独立法人(如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理财资金,带来的信用责任与“防火墙”问题。

3.理财产品创新:关键是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在理财产品混业化趋势的同时,在“政策灰色地带”打擦边球的迹象也比较明显。经过了“包装”之后,一个原本是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产品就变成了银行业的理财产品在销售,尤为重要的是,单纯“理财业务”这一个名词并不能涵盖投资者和银行之间几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代理投资、代客交易、信托管理人等),这就出现了监管的交集,适用法律法规的交集。

例如:以信托产品为标的物的新型产品,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不能购买或持有的信托产品,但是投资者提前中止理财产品之后,实际上变为由银行持有,是否与此相悖?而且发行理财产品避开了信托计划不得跨地区销售、不得超过200份的限制,是否与《信托法》冲突?另外,政策性银行为信托项目提供担保并未对理财产品担保是否也算是2个办法中规定的“保证收益型产品”呢?

4.销售过程:关键是操作风险管理。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充分揭示风险”和“投诉”上。2005年下半年起,理财业务的投诉显著增多,尤其以对长期产品的投诉占比最大,而外汇理财又是投诉焦点。有两个问题一直是投诉的热点,一是低收益事件,二是提前赎回的违约金问题,这都是银行对风险是否充分披露的问题。

按照2个办法的要求,在投资咨询环节,要按照“了解您的客户”的要求,客观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意向,提供符合客户利益的投资顾问服务,并充分揭示风险;在营销环节,要切实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防止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

但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揭示往往流于形式,原因有三:第一,基层网点人数众多,素质和主观理解能力差异较大,对其销售过程又缺乏监控机制;第二,投资者还不习惯性的配合银行的“风险评估”,对“抄录风险语句”颇有怨言;第三,对风险揭示“没有最充分,只有更充分”,“充分”的尺度难以量化,“过分揭示”反而影响正常业绩。

5.银行声誉的风险管理。由于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特点,中国老百姓对银行的信任是一种天然的信任,漠视理财产品的风险,所以导致在理财业务中银行声誉风险尤为突出。其实从法律合同上看,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是不承担的。但是一小部分投资者往往把理财投资的失败迁怒于银行,认为“某某银行说话不算数”,或者“某某银行业务不行”。可能仅仅是某个银行职员的疏忽,或是某个产品、某个支行的失误,但经过公众媒体传播之后,使该银行的公共形象和开展业务蒙受负面影响。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银行本身声誉,理财产品本身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就有可能“转嫁”到发售该产品的银行身上。

需要说明的是,声誉风险(reputation risk)不是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3大风险之列,也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计量手段和控制指引。

三、关于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制定和推行理财业务的行业标准,如理财产品的分类标准和统计标准,定价标准,标准化的投资理财协议书,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等等。为应付商业银行出现破产清算时,对个人理财资产的所有权和清偿顺序等问题,建议参考《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在2个办法中补充明确。

建议各商业银行要以防范银行声誉风险为前提,建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1.事前:风险防范。事前风险主要指理财产品设计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对于市场风险,应按照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市场风险因素的模拟预测研究;对于信用风险,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级体系,按照对公统一授信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批;对于创新产品,要经过专门的法律合规风险论证和分析;对于为理财提供质押和担保的,要经过专门的审查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授信资源的使用,避免中间业务演变成信用风险,尤其注意和衍生产品(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连接)的各种名目的担保事项。

2.事中:风险监控。事中风险主要指理财产品在交易平盘、咨询销售中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理财业务人员加强风险文化培育,不应为了说服客户做业务,而使银行承担理财业务之外的风险,或者进行不当销售、误导客户。同时,银行应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监控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一,要开展经常性的对资金交易业务的检查工作;其次,要建立经常性的对理财销售行为的检查工作,建议各营业网点至少每季度自查一次,各分行对辖内网点每半年检查一次,总行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3.事后:风险后评价。事后风险主要指对各类产品、各期次产品的评价和总结,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各种风险管理措施,提高对各类风险的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才能避免心中无数,使理财业务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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