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实务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务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计划管理。
(1)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因审计机关难以做到事先计划,以致审计工作效率低下。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经常临时交办审计任务给审计机关,这些审计任务不在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之内,审计机关缺少事前的准备工作,派出的审计人员往往对被审计对象缺乏必要的了解,或无法临时抽调最合适的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审计,以致影响了审计工作效率。另外,由于审计机关人员有限,组织部门临时交办审计任务,往往会扰乱审计机关原定的工作计划,使原定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从而影响审计工作的效率。
(2)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难以事先计划,审计工作效果得不到保证。在政府换届的时候,组织部门往往成批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并且时间要求很紧。审计机关无法事先制订工作计划,审计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审计人员需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才能完成任务。特别是一些干部任职时间较长,更加大了审计工作量与难度。再加上时间要求紧,往往是指令委托一下来就要抓紧进点,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在进点前进行调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等,以致审前准备不充分,审计之中又抢时间赶进度,难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
(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难以界定,导致审计评价不准确。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于20世纪90年代末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2008年4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审计实践的深入,“两个暂行规定”早已无法适应新形势,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仍未正式颁布,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操作规范。
(2)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难以界定,导致审计评价不准确。界定、确认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当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准确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尚有一定难度。因为大多数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不仅包括微观经济责任,而且包括宏观经济责任。而评价宏观经济责任一是缺少科学、规范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二是各种宏观经济责任数据难以核实。此外,在审计中发现的许多违法、违规行为都以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为借口,或被解释为领导班子集体通过的决定,难以分清是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还是领导责任。
(3)经济责任审计结论表述不规范,导致审计评价不科学、不准确。目前,我国对经济责任审计结论的内容和格式尚无统一规定,给审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日常工作中常有以下几种不适当的表述:一是包罗万象的全面评价;二是评价内容主观、空洞;三是评价绝对化,不够辩证。这些不恰当的表述,加大了审计机关工作的风险和相关部门获知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难度。
3.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不能有效运用。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组织人事制度结合不够紧密,未能体现应有的评价效果。现阶段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均是在组织人事部门已下达调任通知书的情况下再由审计机关去安排实施的。此种审计方式所起作用仅为继任领导摸清了家底,为被审计单位财务移交充当了“公证人”,而对离任者和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及任职去留并无任何实际意义,审计成果的转化效果不明显。
(2)审计机关和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纪检监察、司法与审计部门案件线索移交无既定制度,相互间未能实现案件线索资源共享的高效率运作。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领域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问题的线索,但因缺乏相对专业的查证力量而被搁置。而审计部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也会发现一些涉案线索,但又苦于缺乏更为有效的手段而难以将违纪事实深查下去。
(3)审计人员受到的内外部压力使审计结果失真。某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顾忌风险不想碰“硬”,存在一种“重过程、轻结果”的错误思想,而有关领导和人员往往凭自己的好恶对审计结果有关内容进行删减,对审计有关数据随意进行增减,夸大成绩、缩小违纪。由于各方面的压力,审计结论往往存在“协商处理、随意变通、丧失原则”的问题。
二、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实现领导干部任前、任中、离任审计计划管理。
(1)领导干部任中审计计划管理。对任期规定年限(一届年限)的领导干部,无论岗位是否变动,原则上都要进行审计。在审计计划安排上要突出重点,对具有执法权、管理权、资金拨付多、负责管理的下属单位多的领导干部,应侧重进行审计;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应安排精干人员进行全面审计。进行任中审计计划管理,可以使审计机关在面对临时任务时有所准备,接到任务后,马上调阅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档案,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审计重点,缓解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提高审计效率。
(2)领导干部任前审计计划管理。根据组织部门委托,凡对掌管资金、物资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提拔任用时,都要进行任前审计,并逐渐扩大任前审计的范围和比例,列入审计计划,逐步实现“先审计,再任职”的领导干部任免程序,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坚决不能上任,业绩不好的领导干部报组织部门重新考虑。开展任前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不但可保证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而且能对领导干部产生良好的激励作用,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成为干部管理任用的重要依据。
(3)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计划管理。审计部门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名单,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计划,力争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完成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保证领导干部工作质量、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离任审计计划管理仍是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之一。
2.实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规范化。
(1)加快法律规范建设。应尽快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形式、程序、评价和责任等内容,解决目前实务工作中无规范可依、无规章可循、各级审计机关各行其是、凭主观臆断操作等问题。待《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出台后,各地可在《审计法》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法规。有了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审计人员就可以规范地进行实务操作和评价,从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准确界定任期经济责任。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重大决策事项失误造成的损失,虽经集体讨论,但领导干部作为决策中心,应承担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主管的工作除直接决策须承担直接责任外,非直接决策须承担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领导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或下属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经济责任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3)以真实客观为基本原则,提供可靠可信的评价结果。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问题,分析列举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采取的有关重大措施,并评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采取措施的影响程度。对领导干部的评价不能受主观意志的支配、不能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判断。要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应该充分保证评价人员的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3.加大审计成果运用转化的力度。
(1)突出审计成果的运用。要使审计成果得到有效运用,必须做到“四个坚持”:①坚持要求各级用人单位“先审后离,先审后任、凭审任用”;②坚持把审计成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程序,不见审计结果不做结论;③坚持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④坚持审计结果公布制度,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应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报,并按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处分的力度。近年来,审计风暴虽然产生了很大的震慑力,但一些违纪违规问题仍然是屡查屡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领导干部问题的处分力度不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审计难,处理更难”,“法不责众”,这几乎成了审计界的普遍现象,且已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严重地影响了审计的效力。因此应加大审计的处罚力度,发挥审计的威慑力,提高审计成果的转化水平。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领导干部,应将其纳入刑事处理程序;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领导干部,根据其问题的性质,分别给予免职、降职、撤职处分。
(3)建立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经济案件线索的双向移交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发现线索,而涉案资金尚不够立案时,应向审计机关提供线索,先以审计的名义由双方派人进点检查,最终结果够立案条件则进入司法程序,不够立案条件则进行审计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法、违纪线索,在查证属实后,须经检察院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应立即将前期调查资料移交上述单位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