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不良债务的解脱与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务论文,银行信贷论文,不良论文,资产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不良债务与银行不良债权,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中同一个矛盾的两种表现,或者说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结果。由此而引起的企业不良债务的解脱与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问题,在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后并轨的现阶段上,已成为至关经济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重大问题。两年多以前,笔者曾提出过这一问题,并且提供了一些解决问题思路。两年过去了,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已得到经济金融及社会各界的重视,解决这个难题已经无可回避地摆上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日程。
中国的企业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企业的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中国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体。据统计:1995年中国全部工业企业的资金总额,销售收入总额和利税总额中,国有企业分别占有61%、51%和57%的比重。虽然近年来,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已非国有,但在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格局并没有也不能根本改变;二是国有企业的负债率特别高,在其负债结构中,国家银行的贷款占有绝对多数的比重。据统计,国有企业的总负债率(即总资产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一般都在70%左右。其中,流动负债率在95%以上。企业流动资产中自有资金的比率已由1986年的24%下降至1994年末的1.4%,1995年以后,这个数字仍在进一步下滑。这表明,国有企业不仅扩大再生产的资金,而且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几乎全部由银行贷款垫付。如果银行抽回资金,企业不仅不能发展而且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1983年以后,国有企业开始了由为计划生产向为市场生产的转变,时近15年。事实表明这是一个长时间的伴随着巨大困难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无可避免地遇到了不适应市场的难题。据统计从90年代初起,国有企业有1/3明亏,有1/3潜亏。这种2/3亏损(包括潜亏)的局面一直维持到今年,并且目前还有加剧的倾向。国有企业对于这种转变的不适应所付的代价使其在原有体制下占用的资金变成死滞资金。又由于国有企业不是以其自有资金来承受这种市场风险和转变代价的,其原来占用的资金大部来自于银行的贷款,从而使这种死滞了的企业资金主要又表现为企业欠银行的不良债务。目前,国有企业欠银行债务的总额已达3~5万亿,其中至少1/10是难以周转的呆滞资金;并且,这些总债务每年的利息总数已达几千亿元,其中应收而又难收取的利息数近千亿元。这上万亿的不良债务及其利息构成了国有企业巨大而沉重的包袱,已成为影响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主要问题之一。虽然,国有企业转变的关键在于机制,但如果不良债务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终难以走向旧体制的怪圈。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负担的另一方面就是国家专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负担。据统计,在四大专业银行现有贷款存量中,至少有1/4应属于这类不良债权。其中大约只有10~20%是事实上已不存在真正难以收回的死滞贷款,更多的还是为企业简单再生产垫付、在实际中起着企业必备的自有资金作用的那些债权,这是虽然存在但却永难收回的垫付性贷款。这类不良债权的存在及其数量,已大大超过了专业银行的实际承受能力。当专业银行由于国家经济体制转向市场而开始转向商业银行时,这些不良债权突出地暴露出来,成为专业银行体制商业化的巨大阻碍,并且已进一步威胁到了专业银行的生存。据统计,四大专业银行已由80年代的利润上缴大户急变为90年代的亏损户。继1994年上半年爆发四大专业银行全行业亏损后,1996年仍有个别专业银行全行业亏损。它表明,专业银行已不堪不良债权的重负。不良债权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国家专业银行不仅不能实现向商业银行的转变,而且终会为国有企业拖垮。因此可以说,妥善解决我国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和专业银行不良债权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改革与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解决企业不良债务的几种思路
(一)对原有思路的评价
关于企业不良债务的解脱,已有的思路和方法大略可归纳的三点:
思路之一是通过企业破产冲债,卸掉包袱。在19世纪和20世纪前半叶,这是西方社会解脱企业不良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这种破产偿债方式以现实生产力的毁灭为代价,加剧了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的破坏力,做为结果就是经济长时间的大萧条,社会大动荡,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政局动乱,社会发展与经济水平倒退。对于西方社会来讲,这是自由的市场经济自发的一种运动规律和运动方式,是规律的自然表现。应当讲,西方社会在本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已充分意识到自由的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的经济危机及其破坏性,意识到了一任这种自发的通过企业破产方式达到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间的新的“生态平衡”所付代价实在太大,超出了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承受力。于是西方开始探求避免自发破产方式所带来的现实生产力的大破坏,通过某种人为的干预,达成或保持供求平衡的方法。从而产生了以凯恩斯为代表的以政府干预为特征的凯恩斯学派及其流派。至此西方各国政府趋于放弃破产方式而采取对保存现实生产力有效的“债权转移”“债务重组”等方式来解脱企业的不良债务。对于我们国家,正确地估价“破产”对于解决经济矛盾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应当讲破产方式是企业解脱不良债务,社会解决经济矛盾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那些已不被社会承认的商品和已淘汰的技术及设备,只能通过企业破产的方式将其清除,从而实现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调整,这是经济调整和发展必需的。但是这是有限度的。因为企业破产涉及各种生产要素(包括人)在形式上的灭失,引起经济存量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政治经济和民众对于这种变化的承受力是有限的,限度内是有益的,或者利大于弊的;但是超过这个限度就可能有害,或是弊大于利的,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经济崩溃和政局动荡。我国目前存在不良债务的企业不是一小部分,而是国有企业的2/3;如此大面积的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已不是个别企业的问题或单纯的企业问题,而是社会性问题。企图用“破产”方法来解决如此巨大的社会问题,无论在经济上政治上都是我们国家无力承受的。因此,这个方式和思路是不可行的。
思路之二是通过豁免或变相豁免贷款的办法来解脱企业债务包袱。这种思路和方法,目前在中国十分流行。在企业近些年制度改革中,实际上起作用的主要还是这种思路和办法。应当讲,通过冲销贷款解决一部分不良债务和债权的拖累,也是国际上惯用的手法。但是它只是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一个具体办法,其作用范围和规模极为有限,它是以银行每年从利润中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又称坏帐准备金(我国分为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两种,前者用于冲销损失的贷款本金,后者用于冲销已冲销呆帐贷款的利息)为限度的。贷款总是有风险的,有些风险不可避免地形成一定的呆帐,银行允许一定限度内的呆帐,或可称为合理限度内的呆帐,这个限度一般不超过贷款总余额的2%。因此,国际上各国政府允许商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率一般不超过2%这个限度。超过限度就会对银行正常经营产生冲击,造成银行亏损。如果超过限度较大则会冲销银行资本金,造成银行资本减少经营实力下降,甚或导致银行破产。因此,国际上通用的银行冲销呆帐办法只是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不可避免的损失一种处理方法,而不是超过银行正常损失范围将其广泛用于解决社会性的企业不良债务问题的方法。在我国,银行核销呆帐贷款的方法被不正常地夸大使用了,似乎通过核销呆帐可以将大量国有企业所欠巨额银行贷款一笔勾销,企图用冲帐办法解脱处于债务重压下的国有企业,这实在是一个认识上的大误区。我国四大专业银行每年容许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仅几十亿,四大专业银行自有资本金累计不足千亿元,而需要处理的不良贷款(即企业不良债务)累计有几千亿,显然凭呆帐准备金不足以完成,即使将四大专业银行全部自有资本冲光仍不能解决问题。如果再超过这个限度就会累及银行的营运资金。众所周知银行营运资金来自银行存款,来自社会存款人,这是不可触动的禁区。触动了这一禁区,不仅银行会被挤兑而遭破产,而且必然引发社会性的骚动和混乱。可见,以社会公众存款为其营运资金的专业银行无力承受超过其正常范围的贷款豁免或冲帐损失。将有严格限定的呆帐贷款冲销方法夸大地应用于解决社会性的企业不良债务问题,会引发金融、经济和社会的大震荡。实际上,这种思路具有强烈的中国计划经济色彩,还是吃国家大锅饭的想法,以为冲专业银行贷款是冲国家的钱,冲财政的钱,不冲白不冲。致使这种思路在各地企业改革中形成“风”,来势凶猛。据悉,国家确定的18个优化企业资本试点城市一年共破产了200多户企业,有150亿的银行贷款就这样被冲销掉了。如此冲销下去,专业银行将会因无力承担而走向破产。现实表明,用冲销贷款的办法来解脱企业的不良债务的思路也是不可行的。
思路之三是老办法,即由财政为企业拨资补亏,以此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对于个别企业的临时性困难,财政补亏是个有效办法。然而对于累欠银行贷款上万亿的几万户企业,亏损超过2/3(包括潜亏)这样一种旧体制40年累积下来的企业巨额亏损负担,财政如何可能和有力去拨补?显见,这也是没有什么可行性的思路。
(二)几种新思路及方法
新思路的形成,基于这样一个思考问题的基点。目前我国所遇到的企业不良债务问题,具有两个基本性质。其一,这种不良债务的存在,不是存在于个别企业、部分企业或某一行业某一地区企业的特殊问题,而是全社会范围内全部国有企业和有全民经济成份的企业共同存在的问题;因此,它是社会性的重大问题;其二,这种社会性不良债务问题的形成,不是个别企业、个别银行经营中的失误或个别企业、银行对市场不适应的结果。它是社会经济体制剧变的结果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确切些说,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全社会的企业必然发生由为计划生产转向为市场生产的变革。一方面,企业原生产体制下占有的生产要素和产成品只适应于旧有的生产销售制度,在适应新的市场生产销售体制的过程中,这些生产要素如没有有效手段就会成为不适应的要素,失去了运动周转和作用能力,从而变成呆滞死滞要素。为这些原有生产要素垫付的资金就会由于要素的死滞而死滞,从而形成呆滞资金,即企业不良债务。这是企业在转向新体制时要付的转换代价。实际上,我国企业的不良债务主要由这个原因所形成。另一方面,企业转向新体制并不意味着一下子可以适应市场。它还必须为适应市场驾驭市场付学费。实践中,企业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又新生成了大量不良债务,主要成因可能就在于此。
由企业不良债务上述两个基本性质,可以得到如下认识,即对于这样一个由于社会经济体制转变而集中暴露出来的历史性、社会性企业不良债务问题,不可能借个别企业的整顿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来解决,也不可能借少数企业破产,银行呆帐贷款冲销或财政拨补得到真正的解决。它只能由财政、银行、企业、社会投资者共同承担、共同解决。即把企业不良债务的解脱,同银行不良债权的转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家投资制度的改革以及引进外资结合起来,综合治理,统筹解决。基于这种考虑,有五种具体思路和方式可供选择:
1.债权转股权。这种方式的主体内容是国家专业银行的贷款转化为对企业投资。即指通过股份制改造,对那些属于国民经济骨干、有市场发展前景(合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欠专业银行贷款超过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所欠贷款30%为逾期呆滞贷款的国有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将其超过一定年限的部分贷款转化为贷款银行对该企业的投资,即将银行对这些企业的一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债权转股权的思路对于国家、企业和银行都具有很大的好处,可行性较强。
首先,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有四点好处:一是部分贷款转为投资后,减轻了企业还本付息的债务和利息负担,使企业得以喘息,得以从原有债务泥潭中拔出脚来,迈开转轨步伐,得以具有实现调整和转轨的力量;二是债权转股权后,使银行以股东身份掺入企业,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和国家信誉度,特别是可以提高具有上市前景的企业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为企业带来无形财富;三是银企新关系的建立,为企业赢得新的筹资机会,使企业具备一定的竞争新投资能力;四是银行以股东身份掺入企业经营,使企业有可能利用银行灵敏而健全的经济市场信息网络,更自如地应付市场,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对于市场的适应能力。
其二,对国家专业银行来说,债权转股权有三大好处:一是部分滞死的贷款转化为投资,可以转移部分风险贷款,使那些长期为企业垫付已实际成为企业必需的周转资金,因而根本不可能收回的贷款转化为银行的一种较为安全的资产形式。使专业银行在保全自己信贷资产完整和安全的前提下,卸掉了一部分不良债权的负担,得以迈开转制步伐,加快向商业银行的转变;二是银行可以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使债权条件下银行对企业关系的外部化转变为股权条件下的内部化,从而解决银行做为一般债权人凭借外部化关系对贷款监管不力的问题。银行由债权人变为股东,取得与企业一致的利益立场,企业与银行将共同致力于创造较好的资本回报率,使企业不再趋向于以各种损失贷款的方式赖掉或变相赖掉对银行的债务;三是债权转股权,可以使银行利用持有的企业股权,保障其对于该企业原有的和新投入的贷款的安全和本息的如期收回。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保障其贷款资产安全的有效方法。
其三,对于国家来讲,债权转股权的好处更为明显。一是国家可以在不增加任何新投入的条件下,实现企业不良债务和银行不良债权的转移,既可救活一大批国有企业,又可保住国有商业银行。相对于通过企业破产和冲销银行贷款以及财政大量补贴的办法,债权转股权以最小成本实现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和专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解脱,促使企业和银行实现转制,并将这种转制的震荡减到最低;二是债权转股权,并没改变国有企业和全民企业的产权性质。国家专业银行持股仍是国家持股的表现形式。既使专业银行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其国有性质仍然不变。所以,债权转股权只是国有资产经营方式和存在形式的转变,国有资产并不发生流失,企业资产的国有属性没有发生任何动摇。相对于把国有企业拍卖给中外投资者个人的思路和办法,这种债权转股权使国有或全民企业同国家专业银行相结合共渡转制难关的思路,更合乎中国的国情和改革的初衷,对国家更为有利;三是通过债权转股权,银行掺入企业,是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控制和引导企业的良好手段。
鉴于上述分析,债权转股权或贷款改投资,应是解脱企业不良债务和银行不良债权负担的首选方式。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债权转股权也是有条件和有限定的。其一,贷款转投资即债权转股权,不是将企业欠银行贷款的全部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而是一部分贷款转股权。从企业来看,应选择的对象主要是大中型骨干企业,属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国家不允许其破产并有股份制改造前景的企业;从贷款范围来看,可转化为对企业投资的贷款主要应是国家应拨未拨,企业应补无力补而由银行长期垫付,已成为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铺底周转金的那部分根本不可能收回的贷款。并且,银行贷款转股权要以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为限。如果全部不良贷款都转化为投资,有可能转化为不良投资,而不良投资的风险大于不良贷款风险。因此银行必须谨慎地确定不良债权转化股权的比重和对象。其二,债权转股权,必须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在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能直接投资的条件下,中介机构成为债权转股权实施的必备条件。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成立一种专门买卖债权的中介机构,购买银行的不良债权,折价拍卖给国内外投资者,通过国内外投资者的参与,重组企业使之转入良性经营,一定时期后企业转盈,上市公开发股,最终收回投资者的投资。在我国,这种中介机构的产生和运作已势在必行。
2.贷款转债券。可以有两种方式,即将一部分贷款转化为企业债券,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逐步收回贷款,转化一部分不良债务;或将一部分贷款转化为财政债券,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收回资金回注给欠贷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减少企业欠贷债务。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然其作用的范围比较有限。前者受到发债企业对社会投资者吸引力大小的限制,规模不会很大;后者则受到社会对通货膨胀承受力大小的限制,也不可能太大。尽管如此,此两种方式都不失是化解不良债务债权的可行方式。
3.拍卖债权。在国际上,贷款债权同其他类型债权相同,都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即可以拍卖转让。这是国外化解和重组债务的一种通用方法。在我国,如果不允许银行投资,又不允许银行出售债权,那么就使得银行除了冲销呆帐以外,根本没有其他转化已有风险资产的出路,使得几千亿不良债权成为无法解决的死结。所以,应首先允许银行拍卖债权,出售贷款。可以同目前“抓大放小”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即对中外投资商特别是外商拍卖企业时,可以直接向外商拍卖一部分企业贷款的债权,使外商分担一部分应承担的投资风险。目前,外商看好中国市场,对于收购国内企业直接经营似乎比单纯投资更有兴趣。因此,拍卖一部分债权给外商投资者的思路具有可行性。并且,由于我国为鼓励外商投资,对外资、合资企业均给予相当的政策优惠,使外商对华投资的资本回报率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更高于国内水平。通过拍卖一部分贷款债权的办法,可以使外商更多地移入一部分资金,而且还可以减少外商拿走过多的利润。
4.重组债务。所谓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与债务人与债权间关系的重组。具体可以采用兼并方式和租赁方式。不论采用何种重新组合企业的方式,以及企业经营方式发生何种形式的变化,唯一不变的是债务的存在,当然债务的存在方式必须随企业存在方式和经营方式的变化而变化。从这种意义上,企业方式的变化即为债务的重组过程。目前,国内比较通行的是兼并方式,通过好企业多形式兼并亏损或濒危企业,承接原有债务,重组原有债务关系,实现不良债务和不良债权的化解。值得注意和说明的是,企业兼并与不良债务的化解是不可分离的,企图把不承接债务做为企业兼并的前提条件是不正确的。目前还有一些做法值得注意,就将企业由自营改为租赁,利用经营方式的转变,转移企业资产而搁置企业债务,新的租赁体及其收入分配均不承担原有债务,这同样是错误的。可以考虑将企业可以租赁经营的部分资产转变为抵贷资产,抵偿企业所欠贷款,由银行作为租赁人将资产租赁给承租者经营,并按约定期限以收回的租赁收入抵偿贷款。总之,不论何种重组方式,不能以债务的废除为前提,它应当也只能表现为债务的重组。
5.依法破产一部分企业。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度过转制难关的。对于那些经营夕阳产品不能及时转产,那些无市场前景又管理恶劣扭亏无望的企业,应痛下决心破产一批,以促进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国家、银行和企业都必须承受破产的损失。通过破产一部分企业,冲销掉一部分贷款呆帐,清除一部分不良债务,也是化解不良债务债权方式之一。但正如前面讲到的,这种方式是十分有限的,必须谨慎地在严格限度内有限使用。这不是主要的方式。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五条思路和方式都不是唯一的,都只是化解不良债务和债权的有效方式之一。彼此可以结合起来并用于一个企业,对于不同企业又可采取各不相同的化解方式。应当讲这五种方式都具有实践的可行性。
三、关于银行资产保全的思路
如何在国家、企业体制转轨的条件下,实现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同样是我国当前经济与金融改革的一个突出问题。如前所述,这个问题与企业不良债务的化解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笔者因从事银行改革多年,近年来在经营实践中对此问题尤为注意亦有些研究。现将心得总结为基本思路,求教于金融界经济界同仁。
(一)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原则与策略
1.明确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工作必须坚持两个基本点:一是银行要支持企业转制,这是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工作的第一个基本点。不能只看到企业转制给银行信贷资产造成风险这种负面效应,要看到企业转制是国家经济体制转轨的基础条件,具有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还要看到企业转制具有活化资本创造生机的正面效应。事实上,只有企业真正实现了转制,国有商业银行才能真正转化、实现资产的优化。正确态度应当是主动参与积极促成,做企业转制的促进派,以企业转制为契机转化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即从促成企业转制的角度来寻找通过企业转制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办法,这是银行明智的做法和应有的态度。二是企业转制过程中一定要保全银行信贷资产,不能以牺牲国家专业银行利益的方式来实现企业转制,不能允许更不能鼓励以逃废银行贷款债务为目的的企业转制行为。无论政府、企业和银行对此要有共识,并且必须向全社会呼吁和澄清这一点。
2.明确活化银行信贷资产存量的一个基本原则。正如前面已深入分析过的,企业的不良债务反映到银行,就表现为银行的不良资产和不良债权。这种不良债务和不良债权、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的积累过程,它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集中暴发出来的经济和金融的深层次矛盾。因此,它不是银行或企业单方面可以解决的,也不是银行或企业从现在起改善经营管理就能改变或根本解决的问题。要有历史的观点,要实施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有个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三家抬”的原则。即政府、企业、银行三家共同分担共同化解不良贷款,携手共渡转制难关。所谓政府分担,一是中央政府要为企业不良债务银行不良债权的转化分担一部分责任。可变一部分贷款为投资,还一部分对国有企业资金应拨未拨资金欠帐,降低企业负债率,增强企业还债能力,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如在将“拨改贷”重新转为“贷改投”的基础上,可进一步考虑将银行长期为财政垫付的对企业的铺底周转性贷款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投资。二是地方政府向企业、银行让利,减轻转制企业的税赋,允许企业把减税部分和新收入中的一部分做为还贷的资金来源,以带动死滞贷款的活化。
所谓企业分担,一是企业不能把转制效益和收入全部用于自身的发展和福利的提高,一定要按规定比例归还原欠贷款,这应该成为企业转制的原则性规定之一;二是企业转制要以保全银行信贷资产为出发点之一,要切实落实银行的债权;三是好企业要分担转制成本。要通过兼并、合作、经营等方式,吃进一部分企业及其债务,协助银行转化部分存量贷款。
所谓银行分担,一是银行要下决心促成一批确无生望和保留价值的企业破产,用活用好贷款呆帐准备金;二是银行为促成企业转制,要在可承受的限度内牺牲一定的利息来保全本金,这是银行无法避免的成本代价。
3.开拓思路,以多样化的方式去活化和转化信贷资产存量风险。要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提供的一切机会,解放思想,采取多种方式去转化风险。由于没有现成的规定和方法可以比照或搬用,需要我们自己去探索去总结。因此,任何在实践中能够转化风险、保全资产的方式都值得一试,都不要轻言否定。并且对于我们国家来讲,任何一个单一的方式都无法消化如此巨大的不良贷款资产存量的包袱,因而只能多载体、多渠道,多方式的实施转化才能收到较为明显的成效。
4.集中精力尽早参与尽早处理。本世纪结束前的这5年是我国经济体制并轨,企业实现转制的决定性5年。同样也是专业银行转化不良资产,活化贷款存量,实现转制的决定性5年。错过了这一机会,企业制度将在这一时期后逐渐稳定下来,各种关系也成熟确立下来,如果银行不能在此前消化旧体制遗留的资产存量问题,就将很难得到更多的转化机会。因此,在企业体制和产权制度变革比较剧烈的这5年中,专业银行应当集中精力于资产质量的提高,特别是存量风险的转化。要在各级行组织专门班子进行专门研究,制定专门的政策和对策,使专业银行跟上企业变革的步伐,相机转化存量风险,取得成效。
5.求得政府和法院的支持与配合是实现银行信贷资产保全的一个关键。在我国,政府主管经济是国体、政体和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政府的支持对于专业银行来讲就是搞好资产保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专业银行要下大气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宣传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益处,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还要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保全信贷资产。在这方面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成功的经验。
(二)有关银行信贷资产保全问题的政策建议
1.拟定一个《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已迫在眉睫。从银行的实践来看,尽管《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是中国金融业走向法制、走向市场的开始,但是它仍然带有银行内部法规的浓厚色彩。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法》中各条对于银行内部的法律约束和规定都是可以执行可以落实可以检查的;而对于银行外部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都是十分抽象的,难以落实,可行性较差。例如,《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于银行经营自主权和保全信贷资产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任何部门无权干涉的规定文字,但是却没有如果违犯了这些规定,对于强行干预的个人和部门如何处理?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何确定这种法律责任?等等的规定,致使保护银行合法权力的条文在实际中落空,无法实行。并且,由于《商业银行法》实际是以成熟的现代商业银行为模式设定的,因而在目前实践中由于条件不成熟而使之难以实施,必须有一些适合于这一不成熟期的过渡性的规定,才能促成《商业银行法》的实施。
2.建立资金经营公司已成为银行信贷资产保全的重要条件和基本条件。
随着抵押放贷率的不断提高和企业经营的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处理企业抵押资产抵偿银行贷款已经成为一种经常的和正常的方式,不再是偶然的特例。企业的生生死死和生产方向的转化、资本要素的重组和形式变换也已变成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种经常行为。银行贷款通过企业抵押物的拍卖收回也成为银行保全资产的一个常规方式,这是当前银行与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新特点。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目的,在于当企业用贷币形式归还贷款发生困难时,可以用抵押物抵偿所欠贷款。银行通过处置抵押标的物来收回企业所欠贷款,完成贷款的回归。因此,抵押贷款的关键在于一旦需要时,抵押品的顺利处置和变现。目前的困难在于我国至今尚没有一个抵押品的处置市场,银行也没有负责处置抵押品的专门机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帐务体系和具体的管理方法。因此,必须尽快以某种妥善方式建立银行资产经营机构,专门负责银行贷款中存量沉淀部分的转化和活化的操作。可采取设立银行资产经营处(部)等内部机构的方式,专司这项职能。亦可采取间接方式,即成立资产经营公司执行这一职能。最好的方式是几家专业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资注册一个专业的信贷资产经营公司,同时与几家专业银行脱勾,独立法人、自负盈亏,专事银行不良债权与不良资产的转化及处置工作。
3.要尽快解决不良信贷资产处理的操作问题。
(1)对于抵押标的物的评估要明确银行的参与权。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资本市场尚未成形,资产转移尚不普及,资产资本价格体系尚不存在的情况下,抵押标的物的评估带有强烈的随意性。在目前阶段上,应当承认银行对于企业及社会各类资产及抵押标的物的评估是最权威的,做为内行,银行直接参与抵押物的评估是非常重要的。
(2)要加速抵押评估标准和办理程序的法制化进程;要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统一的评估程序;要简化缩短评估时间,取消评估的多头机构和重复评估,要统一评估机构,确立评估机构的权威性。抵押契约要严肃其法律的约束性,一旦形成就要保证其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减少随意性。
(3)抵押标的物的处置要有细则,要有具体的办法来保证处置的顺利实现。包括设立抵押品处置市场,建立抵押标的物的处理机构,制定抵押标的物处置办法和帐务管理体系。允许并保护银行和购买者之间正常的抵押品买卖行为,允许银行以妥善方式参与抵押品的市场处置机构,确保银行抵押处置权的落实和实现。
(4)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具有可抵押、可拍卖性,以解决这方面的政策障碍。
(5)要进一步明确银行具有参与欠贷企业破产清盘的权力,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没有银行参与的企业破产清盘为无效清盘。
(6)要严格区分抵押资产与破产资产的界限,明确保护抵押所具有的先于破产资产的优先抵偿权,防止以企业破产为名,抵赖已抵押资产的抵偿责任,使银行抵押受偿权落空。
四、与企业不良债务转化和银行资产保全相关的一个理论问题——目前银企关系的扭曲反映
近来,随着我国企业和银行转制改革的深入,银行开始从多个方面参与企业的内部经营,有的采取向企业派驻财务监管干部、财务经营副厂长等等的方式,还有的采取参与企业资产的拍卖和租赁行为等等。如果讲,传统银企关系主要是银行监督企业对贷款的使用过程的“外部化”关系的话,目前银行参与企业经营过程的现象可以概括为银企关系的“内部化”。对于这种银企关系的“内部化”,社会各界褒贬不一,见仁见智,肯定者有之,否定者亦有之。笔者认为这种银企关系的变化只是一种经济、金融现象,在这种现象的里面所包含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内在的本质的东西才是值得考虑和研究的。笔者以为,银企关系的变化至少说明了三点:
(一)银行趋向于介入企业实际经营的现象,说明了银行贷款中相当部分在实际上确已转变为企业生产资金,执行生产资本即职能资本的职能,而丧失了借贷资本回流的能力这样一个本质问题。目前,据对四万个国有企业监控数据表明,国有企业流动资产中自有流动资金已经为零,甚或已出现负数,全部流动资金均为银行贷款。根据国际上的一般情况和再生产自身规律要求,企业必须拥有至少30%的自有流动资金才能维持自身的简单再生产。目前我国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全部为银行贷款所替代,表明这30%的银行贷款是为企业应当自有的生产资金的垫付,它已丧失了借贷资本按期回流的能力,已变相地成为企业维持生存的职能资本或生产资本。银行目前贷款中逾期贷款居高不下,多数贷款表现为借新还旧的反复循环,就是因为这部分贷款在实质上已成为抽不出来的生产资本或职能资本,已完全丧失了借贷资本回流的性质。这正是银行介入企业经营的理论根据所在。
(二)银行向企业派驻厂长,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而企业也接受银行人事的掺入,这种银企关系的新变化并非人为而实是上述内在经济规律的必然反映。因为目前企业职能资本已无独立存在,银行贷款实际上已具有职能资本的投资性质,这种性质必然要求相应的管理方式的产生。银行已不能按借贷资本的要求满足于在生产过程之外的管理,银行必须要渗入企业经营以保全银行投入的有贷款之名而具资本之实的资金,免得同遭灭顶之灾。这是资本内在要求的规律性表现。
(三)银企关系的这种“内部化”变化具有形式上的扭曲性。因为理论上说贷款本身只是借贷资本出让其资本经营权给实业资本家而以收取利息为目的的资本运动。用马克思的经典表述,借贷资本的运动之不同于实业或生产资本运动,就在于它是由G——G’,中间没有生产资本所必须的生产过程即G——W……P……P’……G’中由W……P……P’的过程。因此按借贷资本的界定贷款本不应参与实际生产过程和经营,而只是通过出让经营权来取得自身增殖。据此有观点认为,目前银行对企业派驻厂长直接参与经营有违马克思揭示的资本运动规律。那么现在究竟为什么银行要对企业派驻厂长而企业也乐于接受这种对其经营的掺入呢?这里所说明的恰恰正是银行贷款实际上已成为企业应有而没有的生产资本这样一个本质问题。即,银行贷款已转化成为企业的生产资本,在资本运动中银行贷款实际执行的已不再是借贷资本的职能而是企业自有的生产资本的职能。这种银行贷款实际性能和职能的转化,就是银行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在合理性。正因为银行贷款已经发生了向生产资本的实际转化,以及银行贷款实际上执行生产资本的功能和职能,所以,必须会在管理方式上发生银行介入企业生产经营、进行人事掺入等合乎规律的变化。但是由于在形式上,银行的资金表现为对企业的贷款,以贷款方的身份参与经营派驻厂长,又缺乏形式上的合理性。我把这种内在本质与表现形式上不一致的矛盾称为“银企关系的扭曲化”。这种扭曲化反映的只是银行贷款中相当部分实际是为企业自有资金的垫付这样一个本质。
最后的问题是:如何理顺这种“扭曲化”反映?还是笔者一贯的观点,就是按历史本来面目和经济规律办事,将银行以贷款形式代垫付的应为企业自有资金部分,至少是30%部分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投资。银行依据这30%左右的投资,以股东或投资者身份,正常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管理,确保投资正常回报率。同时,通过这种正当的掺入与参与,监督保全仍存留企业的那部分贷款的安全与完整。以此实现本质与现象、内在与形式的统一。关于如何实现银行部分贷款向投资的转化的问题,笔者已在前面部分谈到,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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