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族体”概念系统——从“族群”概念在中国的应用错位说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念论文,族群论文,中国论文,系统论文,族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族群”(ethnic group)概念在中国的应用错位
大约从1980年代初,西方“族类学”(ethnology)术语“ethnic group”开始传入中国大陆学界并有了不同的译名,如“民族集团”、“种族集团”等,到1990年代初基本约定为“族群”。(注:1979年创办的《民族译丛》期刊(1995年停办)是主要的传播渠道,该刊对“ethnic group”的译名最终统一为“族群”也发挥了规范作用。)这个概念本是欧美学者主要针对欧美国家族体结构中的某些特定成分做出的界定,在实际使用中也还有争议;但在传入过程中,有些论者开始部分错误地对这个概念加以抽象化、中性化、理想化和普遍化的解释,不分国情地将其套用到中国少数民族的头上,并最终影响到“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民族”一词英文译名的改变,把原来的nationalities改成了现在的ethnic。(注:汉语中的“民族”虽有泛化应用的情况并可翻译为不同的英语形式,但我国法定的55个少数民族则是具有政治地位的族体,因此,作为一个以具体民族为工作对象的政府机关而非抽象的研究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的“民族’一词原译为政治学意义上的复数名词“nationalities”是适当的,而现在改译为族类学意义上的抽象形容词“ethnic”则有不妥。)笔者曾撰文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过辨析,主张对中国各民族应坚持以“nationalities”而不应以“ethnic groups”来界定。(注:朱伦:《论“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世界民族》1997年第2期;《“跨界民族”辨析与现代“泛民族主义”问题》,《世界民族》1999年第1期。)1998年,中国世界民族学会也曾与有关学术单位联合组织过一次专题讨论会,(注:周旭芳:《“1998年‘民族’概念暨相关理论问题专题讨论会”综述》,《世界民族》1999年第1期。)试图促进我国学术界在对西方族体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上取得共识,惜之未能如愿:有的学者仍然认为“ethnic groups”就是汉语“少数民族”的意思,(注:阮西湖:《“民族”一词在英语中如何表述》,《世界民族》2001年第6期;马戎:《评安东尼·史密斯关于“nation”(民族)的论述》,《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甚至有人认为也可以包括汉族;(注:徐杰舜:《论族群与民族》,《民族研究》2002年第1期。)有的学者还使用它指称具有区域文化特点的汉族地方群体如闽南人、客家人等,(注:石奕龙、郭志超:《文化理论与族群研究》,黄山书社,2004年。)或某个少数民族内部的支系;(注:周大鸣:《族群与族群关系》,《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还有人把“族群”与马克思主义联系起来,形成所谓“马克思主义族群理论”的说法。(注:纳日碧力格:《现代背景下的族群构建》,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而所有这些观点,大都倾向弃用“nationalhy”(民族),其主要理由是认为这个概念的政治含义太强,不利于国家统一。这些认识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学术界对西方的各种族体概念缺乏系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学术术语规范,另一方面则反映了一些学者在使用这些概念时缺乏国情意识,在一定意义上还有悖于当代中国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形成和持有的民族理论。2002年,郝时远研究员围绕“族群”概念连续发表了数篇论文,(注:郝时远:《Ethnos(民族)和Ethnic group(族群)的早期含义与应用》,《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美国等西方国家社会裂变中的“认同群体”与ethnic group》,《世界民族》2002年第4期;《对西方学界有关族群(ethnic group)释义的辨析》,《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美国等西方国家应用ethnic group的实证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中文语境中的“族群”及其应用泛化的检讨》,《思想战线》2002年第5期。)对这个概念的本义及国内对它的泛化应用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读后甚有同感,并时有续貂之念。这里我想从区分西方的族体概念系统入手,采用实证研究和学理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就“族群”(ethnic group)与“民族”(nationality)的概念区别,主要围绕其各自的母体概念“族种”(ethnos)和“国族”(nation)所赋予它们的本质内涵,略作比较阐释,以求有助于中国学术界和公共社会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概念,并对其汉语表达形式逐步形成共识和进行规范。
二、“族群”与“民族”:欧美国家的使用情况与异议
在欧美国家的学术界和社会公共用语中,“族群”和“民族”虽然都可以用来指称一个国家中通常居于少数地位的异质族体,但二者是两个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族群”主要是指散居在主体社会中的外来群体,而“民族”则是指聚居在传统地域上的当地人民。“族群”通常被视为文化人类学的概念,而“民族”则一定是政治学的概念。从理论上说,这种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美国家族体结构的不同情况,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常因为所指对象错位而有争议,如美洲国家的土著人民就不接受“族群”界定,而要求承认其为“民族”或其他同类概念的族体。
欧洲的情况 欧洲国家对“族群”和“民族”这两个概念的使用比较明确。以西班牙为例,“族群”只能用来界定那些脱离母体的非世居的外来移民群体如阿拉伯人、华人和黑人等,以及早先流散在西班牙被当地人视为东方异类的吉卜赛人和犹太人等;而对世居的当地人民如加泰罗尼亚人、巴斯克人和加利西亚人,无论他称还是自称,无论官方文件还是学术著作,(注:MAP,El Estado Autonómico,Imprenta Nacional del Boletín Oficial del Estado,1993;Juan Pablo Fusi,Espaa:Autonomias,Espasa-Calpe,S.A.,1989;Jordi Solé Tura,Nacionalidades y Nacionalismos en Espaa,Alianza Editorial,1985。)都不叫“族群”而是叫“民族”。西班牙学者解释说:这些人民既不是不同于其他西班牙人的“族种”(etnias),也不是散在的社团性“群体”(grupos),而是拥有传统居住地区和政治自治地位的“历史性民族”(nacionalidades históricas),所以不能叫“族群”。(注:2001年6月间,与巴塞罗那自治大学国际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的座谈。2004年9月,我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一行数人到加利西亚、巴斯克和加泰罗尼亚三个自治共同体进行学术考察,再次验证了这一点。)
加泰罗尼亚人、巴斯克人和加利西亚人分别是西班牙东北部、北部和西北部的世居人民(people),并曾建立过独立王国;在从11世纪末开始的基督教西班牙人反对伊斯兰教摩尔人的“光复运动”中,他们逐渐与其他人民发生整合,于15世纪末共同建立了初步统一的西班牙王国,历史地成为西班牙现代“国族”的一部分。但在西班牙国族的进一步整合过程中,他们一直保持着或多或少的民族特点和集体差别意识,并在经济和政治上不断提出自己的权利诉求。第二共和国时期(1931-1936年),他们一度获得自治权,但在佛朗哥统治期间(1939-1975年)又被取消。(注:参见萨尔瓦多·德·马达里亚加《西班牙现代史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1978年西班牙通过新宪法,在界定他们是西班牙“国族”的组成部分的同时,重新承认他们是不同的“民族”,并赋予其以传统居住地区为单位建立“自治共同体”的权利。(注:参见《1978年西班牙宪法》,以及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和加利酉亚《自治共同体条例》。)
了解了加泰罗尼亚人、巴斯克人和加利西亚人为什么被界定为“民族”,也就明白了吉卜赛人、犹太人、阿拉伯人、亚裔人包括华侨等为什么被界定为“族群”而不可界定为“民族”。这些族体与上述三个世居人民有什么不同?首先,他们是外来者、异文化者、异宗教者和无领土根基者,即他们只是西班牙社会中的一道道人文景观和油彩,而不是其稳定的组织结构和本质。其次,基于这些原因,尽管他们在人格和公民权利上现在可以不受歧视,可以建立自己的社团组织,可以获得西班牙的公民身份,但他们的散居状态使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有以领土为依托的行政管理权。对西班牙内部的跨地区移民,如移居到其他地区的上述三个民族的散居者,或移居到加利西亚、巴斯克和加泰罗尼亚的其他西班牙人,西班牙是否使用“族群”来界定他们呢?对这个问题,西班牙的普通民众、官方和学者的回答都是否定的。(注:2001年访问巴塞罗那时,我的房东祖籍外地,但自称是加泰罗尼亚人。在2004年访问巴斯克自治共同体时,巴斯克政府官员就民族身份问题也回答我们说:所有居住在巴斯克的公民都是巴斯克人,他们没有身份区别,也没有公共政策上的不同对待;巴斯克的居民要说有不同,只是他们个人在对巴斯克语言和西班牙语言的双语掌握程度上有别。至于西班牙族类学和人类学界的情况,学者们主要关注各种外来移民的群体性存在,对本国内部各民族的跨地区移民这种纯属个人迁徙自由的问题甚至没有研究兴趣,更谈不上对他们形成和使用“族群”概念。)
西班牙对“民族”和“族群”概念的使用区分,现也是欧洲其他国家的通例。从西欧到东欧,从南欧到北欧,在日耳曼语族、拉丁语族和斯拉夫语族的一些大语种如英语、德语、法语和俄语中,“族群”这个概念一般都是指那些脱离母体的非本土族体。例如,南斯拉夫的阿尔巴尼亚人在科索沃实行自治,按照欧洲人的政治共同体理念应称其为“民族”。但1999年前后的欧洲媒体和官方在说到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境遇时,则以“族群清洗”(limpieza étnica)而不是“民族清洗”(limpieza nacional)的罪名来指责米洛舍维奇。我当时(1999年1-6月)在西班牙做访问研究,在我问到欧洲人为什么对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同时又使用“族群”概念时,得到的回答是:首先,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虽然已经拥有聚居区域和自治地位,但在南斯拉夫仍被视为一个外来的异质群体;其次,“族群”主要是指活生生的人,清洗当然只能是对阿尔巴尼亚人进行清洗,这是社会语言学的语义搭配问题。如果以社会政治学观点看问题,科索沃这个地方及其阿尔巴尼亚人社会当然可以叫“民族”。
至于“民族”这个概念,欧洲人的理解也是一致的,只不过应用有别、或用或不用罢了。苏联对建立自治共和国的人民称为“民族”,同时使用“国族”这个概念指称建立加盟共和国的人民。目前,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境内的各个人们共同体则统称为“人民”。在英国,习惯上对苏格兰人、威尔士人和英格兰人等各个群体都使用“国族”的称谓。但在英国环境中的“国族”,其实质内容却是本文所言的“民族”。(注:在欧洲学术界,在“nationality”一词产生前,使用的是“cultural nation”一词,这是一个与“politicalnation”相对的概念。但随着德语“民族”(nationalitt)一词的普及并被引入其他欧洲语言中,这两个概念渐趋废弃,分别以“民族“和“国族”代之(参见Andrés de Bias Guerrero,Nacionalismo,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Tecnos,Madrid,1997,pags.337-339,341-342)。英国现在继续使用“国族”界定各族人民,这只是一种习惯,并不说明英国人对“国旗”和“民族”没有概念区别。早在1862年,英国人阿克顿勋爵就以“nationality”为题论述了现代国家的多民族、多文化构成问题(参见上引书,第18页)。)法国是“公民国族”(civic nation)和“国族—国家”(nation-state)理论的发源地,对境内不同的世居人们共同体如阿尔萨斯人、布列塔尼人、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等,一直使用历史传统概念“人民”来界定。德国、意大利、瑞士和其他欧洲国家也是如此,因为这些国家持有与法国一样的理念,在国家政治结构中不做族际政治的设计,认为这不符合公民个人权利和政党政治原则。但这不等于这些国家否认不同的世居人们共同体的存在及其权利保障,只不过这种存在和权利保障现在主要是以地区主义和地方政治的方式体现的。(注:欧盟在其内部框架中就设有地区委员会,其中第一级“在册领土统计单位”(NUTS)有71个,叫“欧洲共同体的地区”;第二级有176个,叫“基本行政单位”;第三级有829个,叫“次级基本行政单位”。在前二级地区中,有些地区,例如第一级地区中的德国朗德人地区,以及第二级地区中的西班牙巴斯克人地区,便具有明显的文化或民族性差别(参见上引书,第456页)。)因此,一些欧洲国家的官方现在不使用“民族”这个术语,既不表明他们无视“民族”这种人们共同体形式,也不表明被称为“人民”的人们共同体没有了“民族”诉求。至于欧洲学术界,从来也不否定“民族”现象,而是一直在认真地研究它。(注:Gregorio de la Fuente,Nacionalidad,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s.341-342.)
美洲的情况 “族群”和“民族”这两个概念在美洲的使用情况,既有与欧洲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如果说这两个概念在欧洲的使用有严格的界限,在美洲则存在严重的争议。
“族群”在美洲也常被用来指称不同于主体居民的人们,但又不像欧洲那样仅指异族移民,同时还指土著印第安人。美洲国家的主体居民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加拿大和美国,主体居民为英国殖民者的后裔;二是拉丁美洲大陆部分,主体居民为西班牙或葡萄牙殖民者的后裔以及他们与土著印第安人的混血儿;三是加勒比海岛地区,主体居民多是黑人。他们在美洲现代“国族—国家”的形成、独立与构建过程中扮演着领导者的角色。由此,在独立建国后他们也就以主人自居,把原来的印第安人和后来的其他移民统统称为异己的“族群”。美洲是一块殖民大陆,各国独立后普遍吸收了来自世界各地的现代移民。在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等主要国家,这类后至的现代移民“族群”都多达100多种,他们都是离开原母亲祖国的人们或后代,寄人篱下,也只好任由“主人”怎样呼唤他们。但是,当把土著人也称为“族群”时,争议就来了。加拿大土著人包括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都称自己是“第一国族”(the first nation),因为他们有资格说自己是加拿大本来的主人,欧洲殖民者才是异族入侵者和占领者。这种情况也普遍发生在美洲其他近20个存在印第安人的国家中。
1990年,在欧美官方大张旗鼓地准备庆祝“美洲发现——两个世界相遇500周年”的时候,美洲主要的土著人民的代表则聚集到厄瓜多尔首都基多,通过了《第一次全大陆印第安人会议决议》(又称《基多宣言》),(注:西班牙文单行本,厄瓜多尔,基多。1990年。这次会议有17个美洲国家的200多位印第安人正式代表参加,代表了120个人口较多的印第安人单位。全美洲大约有500个印第安人单位,这120个印第安人单位的人口占全美洲印第安人总人口(4000多万)的90%左右。)对欧洲人在美洲的500年殖民活动提出了他们的看法,在表达自己的权利诉求的同时,还对主体社会对他们的不当界定表示公开的异议。《决议》说:“我们印第安人具有作为民族、人民或国族的特有性质”;“这些称谓与学者们对我们使用的术语(族群——笔者注)意义不同,各国印第安人民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政治目标采用适合于自己的政治斗争的称谓”;“我们的政治目标是自决和自治(北美印第安人要求主权),当前的任务是推动对自决和自治的思考和讨论,明确找出自决和自治的具体形式”。
上述来自土著印第安人民的声音,是对“族群”概念的最好注解和回答。“族群”并不如国内一些学者所解释的那样是一个“中性”词汇,除了有“异类”之意外,它还意味着没有“民族”那样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体现的是以主体社会的观念对弱势族体做出“去政治化”主观认定的愿望,但这种认定本身又是政治化的歧视。面对主体社会包括一些人类学家的“族群”界定,印第安人也曾长期失语,任由他人怎么说。但在与欧洲政治文化的长期接触中,印第安人最终明白了什么是“族群”、什么是“民族”,并正式要求给自己“正名”。(注:美洲土著人对“族群”称谓的反感在1970年代就发生了,美洲国家的官方在1980年代已开始改用“人民”一词,到1990年代初已成定规。但我国在引入“族群”概念时,却全然不知这些争议和变化,并在1990年代初开始将其作为官方用语指称少数民族。)1994年元旦,墨西哥恰帕斯州土著人的起义武装“萨帕塔民族解放军”(EZLN)中的“民族”一词,使用的就是“national”而不是“ethnic”。(注:起义者使用“民族”一词,其政治目标并不是要求自决独立(他们公开声明维护墨西哥国家的统一和主权),而是要求自治和参与国家管理。自治,意味着领土权利。这正是起义者与墨西哥政府之间的谈判至今久拖不决的症结所在。满足土著人基于土地权利的自治要求,意味着墨酉哥要彻底改变族际政治观念,并要对国家制度和行政领土管理进行立法上的改革,这先要涉及一场艰难的思想革命。)拉美其他国家中以土著人为基本成分的合法或非法组织,也都普遍以“民族”或“人民”而不是“族群”为自己命名。“名不正言不顾”的道理,普天下都一样。鉴于土著人对“族群”称谓的反感,自1990年代初起,在墨西哥以及其他美洲国家的社会公共用语中,已经普遍弃用了这个术语,转而使用“人民”一词指称各族土著人,(注:参见INI,Perspectivas para el Desarrollo de los Pueblos Indigenas de México,México,D.F.,1992;Servicio Central de Publicaciones de Gobierno Vasco,Derecho de los Pueblos Indigenas de América,Vitoria-Gasteiz,1998;Paradoja de los Pueblos Indigenas del Perú,Eliane Karp de Toledo(人类学家,秘鲁第一夫人)2003年10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演讲。)从而把“族群”这个概念又还给了创造它的族类学界专用。
然而,国内一些学者却不顾“族群”概念在欧美国家的实际使用情况特别是反对声音,仅从欧美族类学的一些文本概念出发,再加上自己的主观设定,就不论国情地把它推荐给官方使用并被正式采纳,这未免过于草率了。一个在一些中国学者看来是时髦的概念,在美洲的使用何至于遭到土著人的反对并被官方弃用了?对此,我们需要从学理上加以解释,即“族群”和“民族”这两个概念在西方产生于不同的学科,具有不同的含义和指向。
三、“族群”与“民族”:不同的内涵与学理
在欧洲语言中,“族群”和“民族”都是派生概念,其母体分别是“族种”和“国族”。众所周知,“族种”和“国族”的词源和语义均不相同:“族种”是古希腊人对周围“异己者”的称呼,系人类社会基于人文差异主观产生的亘古感性观念;而“国族”一词则来源于拉丁语“本地人”,是欧洲各族人民在工业社会形成的背景下依据领土政治观念相互做出的现代理性认定。由此,由二者派生出来的“族群”和“民族”,也就分别体现着二者的基因,存在着明确的观念向度差别:“族群”也是对异己群体的界定,包含着一种“非我族类”的区分观念;而“民族”则是对本地人民的界定,包含着对区域领土权利的承认。近代以来,欧洲人围绕对“族种”和“国族”的认识形成了不同的学科——族类学和国族主义政治学,由此,与“族种”和“国族”密切关联的“族群”和“民族”,也分别是这两个不同学科的传统术语、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欧洲国家对上述两组四个概念的应用不可相互替换,美洲国家对这些概念的应用存在争议,其观念原因和学理基础就在这里。
西方“国族主义”(注:Nationalism,国内一般叫“民族主义”。为了避免术语交叉带来误解,本文暂且使用“国族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国族”和“民族”概念 在欧美国家中,使用“族群”这个族类学概念来界定异族移民和印第安人,从理论根源上说,是由他们的国族主义政治学说决定的。因此,只有首先了解西方的国族主义理论及其“国族”和“民族”概念,才能真正理解“族群”的含义,并决定怎样使用它。
10世纪以前的欧洲人口稀少,广大的生存空间为各族人民的自由迁徙和扩张提供了可能,人们对生存领地的争夺尚不十分突出。但自11世纪起,随着欧洲人口增长对土地资源需求的压力,欧洲各族人民的“本地人”(native)与“外地人”(foreign)观念及其利益冲突和“地盘”(region)意识日趋增强。正是从中世纪后期开始,不彻底的罗马化所形成的地方语言文化资源,成了欧洲各地人民构筑以“本地人”为核心的政治共同体的基础,这种共同体就是后来的所谓“国族”(nation)。(注:这是就“国族”的外部关系而说的。如就其内部实质看问题,则是另外一种解释。例如,《民族主义百科词典》(Andrés de Blas Guerrero,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Tecnos,Madrid,1997,pág.184)就解释说:“‘国族’这个术语是随着法国君主制思想和制度的发展而出现的。在14-16世纪期间,它指的是王国内部各种群体和各种领土单位的联合组织。作为‘组织化的国族’,它的神圣职能是平衡王权和制约君主制。从16世纪起,这种职能消失。君主专制主义通过维护国家理性传统和消除封建领地、省区、公社和行会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铸成了后来的法兰西国族主义,即把个人变成国族共同体内的惟一单位。国家对国族的遮蔽,逐步导致对国族利益与国王个人利益完全视同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打碎了国族与国王的一致关系,把国族变成了政治主权的基本主体,从而形成了基于公民权利完全平等的国族概念”。)无怪乎欧洲学术界认为,“地区主义是国族主义的前身,是一种微弱的或萌芽的国族主义”。(注:José Antonio Olmeda,Regionalismo y Autonomia,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452.)从语义学角度说,所谓“国族”,只不过是一个与“外地人”相对的概念,它源于拉丁语“natio”,其本义也就是以现代国家形式组织起来的“本地人集体”而已,其他的所谓特征都不过是为了保证这种集体的生存、延续与发展而产生和创造出来的外现形、积聚物和可变量。人们在研究“国族”时所列的各种构成要素,如共同的地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文化及其心理素质等,(注: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都不是与生俱来的东西,都经历了一定的扩张、规范、形成和培育的过程。
人们在研究近代世界的国族和国族主义现象时,一般都从法国大革命谈起。这是因为,欧洲的国族过程和现象虽然早在中世纪后期就开始了,但对这个过程和现象的理论总结则是在法国大革命前后,并由此形成了以“国族”和“国族主权”(国内通常叫“国家主权”)为核心论点的国族主义政治学说。(注:Pedro Carlos González Cuevas,Francia,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s.184-188.)从此,在法国和欧洲的政治生活中,“国族主权”之说与卢梭的“人民主权”之说同时成为一种时代理念,(注:Gregorio de la Fuente,Soverania nacional,Enciclopedia del Nacionaiismo,págs.483-485.与人民主权强调公民的个体性与选民代表的有限性不同,在国族主权观念下,一个代表不是代表他的选民,而是所有代表共同代表人民整体;由此,西方国家的国会有了众议院和参议院之分。)并被普及到全世界。所谓国族主义,尽管人们现在对其概念和类型有诸多争论不已的说法,(注:Andrés de Blas Guerrero,Nacionalismo,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s.342-346。)但其原始思想则十分简单,它说的是文化同质的“人民”为何和如何建立现代主权国家的问题,认为当今世界的突出现象是“人民”的共同体意识及其政治权利意识的出现,人民是自然的,国家是人工的,二者不统一是当今政治问题的关键所在,只有将二者统一起来,才能避免不同人民间的激烈的暴力冲突。后人把这种思想称为国族主义经典或古典理论,并提纲挈领地将其概括为“一个人民,一个国族,一个国家”(one people,one nation,one state)的简明公式。(注:Andrés de Blas Guerrero,Nación,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339。)受这种思想理论的支配,西欧大部分人民纷纷走上独立建国的道路,“国族”随之成为他们之间相互认定的政治实体,传统居住地域成了国家版图划分的依据。由此,在近、现代西欧人的观念中,所谓“国族”,也就是一个以主权国家形式实现政治统一的“人民”。(注:各种主要的欧洲语言词典对“国族”的解释大同小异,此不一一引证。)在欧洲语言中,“人民”有时通“国族”,就源于国族主义古典理论家们由对人民的文化同质性设定推导出了国族的文化同质性。卢梭对“人民”概念的设定是同质的,赫尔德对“国族”概念的设定也是同质的。西哀士等古典理论家,也大都以理想化的同质性“人民”或“国族”的集体统一意志为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来源。
但是,西欧现代国家的建立,并不像国族主义古典理论家们设计的那样简单,事实上它们是普遍以某个强大人民为核心裹挟若干个弱小人民或其一部分而形成了多元人民的国家。但在当时,西欧思想和政治界少有人承认这个事实;相反,西欧各族人民为实践自己的国族主义理想而经常陷入领土争夺、驱逐异己、交换人口和强制同化的梦境中。但无论如何,他们还是无法实现族际界限与国家边界的完全一致,(注:围绕德意志人居住的阿尔萨斯和格林地区的归属问题而爆发的普法战争是典型案例,但这两个地区在一战后又被并入了法国版图。包括德、法、意三种主要居民成分的瑞士联邦的建立,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对国族主义古典理论或理念的否定。)也不可能保证所有语言文化不同的人民都建有一个独立的国家。(注:如西班牙的加利西亚人,西班牙和法国的跨界人民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等。)对这些没有独立国家的人民,应该怎样界定,又如何规定其权利?对此,中东欧思想界做出了新回答,其具体成果就是产生了“民族”这个新概念,以及基于这个概念提出了“民族自治”理论,包括社团化文化自治和地域性领土自治两种设想。
与西欧毗邻的中东欧地区,自19世纪初也开始了国族主义激情燃烧的岁月。但中东欧各族人民之间的历史关系和政治进程与西欧大不相同,他们当时都处在沙皇帝国或哈布斯堡王朝帝国的统治或影响之下,很难独立建国。鉴于源自西欧的“国族”概念是与独立国家相连的,这两个帝国便创造了“民族”一词指称境内各族人民。有材料说,“‘民族’(nationaltt)一词为哈布斯堡王朝所创,旨在用它取代‘国族’指称奥匈帝国不同的文化群体”;也有材料说,“‘民族’一词的首次正式出现,见于1832年沙皇教育部长奥凡罗夫所作的有关教育三原则(专制、民族和东正教)的演讲”。(注:Carmen González Enríquez,Imperio Austrohúngaro,Imperio Ruso,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s.232,238.)这里,“民族”一词的发明权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它的实际应用、含义界定和概念普及。(注:关于“nationality”的含义,国际上现在使用它表示“国籍”,但这不影响它继续作为一个人们共同体概念而存在与使用。当代学者塞特—沃森在其《国族与国家》一书第一章中,就特别说明了这一点(参见Seton-Watsen,Nation and State,Londres,Methuen,1977,pag.4);安德列斯·德·布拉斯·格雷罗主编的《民族主义百科词典》,也是如此解释这个概念的(参见Andrés de Blas Guerrero,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s.341-342)。)
对“民族”概念的实际应用,最早和最有影响的案例是1867年哈布斯堡王朝与匈牙利王国签订的《和约》(Ausgleich),以及1868年奥匈帝国通过的《民族法》(Law of the Nationalities)。(注:Carmen González Enríquez,Imperio Austrohúngaro,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s.232-233。)这两个法律文件,规定了一些属于王朝的权利和权限,并赋予德意志人、奥地利人、匈牙利人、捷克人、波兰人、斯洛伐克人、小俄罗斯人、罗马尼亚人、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斯洛文尼亚人等“民族”以传统领土为单位实行自治的权利。由此而论,“民族”一词在奥匈帝国时代产生时就是一种明确的政治实体而非文化群体概念,是对共同建立一个国家的各族人民的分别界定,意为“亚国族”(sub-nation)。在欧洲语言中,“人民”一词有时不但与“国族”相通、也与“民族”相通的道理即在于此。基于“民族”概念的形成,从19世纪下半叶起,主要在中东欧的政治思想界,“民族”就与“国族”一道成为一个被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因为这种讨论涉及奥匈和沙俄两大帝国的命运和各族人民的前途。(注:这种讨论也波及西欧,如前文提到的英国人阿克顿勋爵在1862年发表的《民族》一文,就指出了“国族”构成的多“民族”事实。阿克顿勋爵被西方认为是国族构成多元论的先驱。但阿克顿勋爵笔下的“民族”,是文化共同体概念。目前,国内民族理论界试图把费孝通先生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论解释为“政治一体、文化多元”,这与阿克顿勋爵的观点颇为相似。笔者认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不能简单地解释为“政治一体,文化多元”(实无太大意义),而应解释为“国族一体,民族多元”。这种解释具有丰富深刻的内涵,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基本理念(参见后文的论述)。)从19世纪末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这种讨论形成了一个理论高峰,由此产生的两种基本观点影响到20世纪的整个世界:一种是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和奥地利马克思主义学派的观点,一种是俄国共产党和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
鉴于奥匈帝国日益紧张的民族关系,以民族居住区为界限的领土自治很难保证将奥匈帝国建成统一的多民族和民主的联邦国家,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在1899年提出了以“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为核心思想的社团化“民族文化自治”方案;为此,该党两位民族问题理论家卡尔·伦南和鄂图·鲍威尔还把“民族”与领土剥离开来,对“民族”做出了是“语言文化共同体”的界定,类似于教会。(注:María Josefa Rubio Lara,Ausromarxismo,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s.42-45。)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也遇到了与奥匈帝国同样的民族问题,也需要对沙皇帝国境内各族人民进行概念界定。受列宁的委托,斯大林到当时处在民族政治理论研究前沿的维也纳进行学术考察,并在1913年发表了《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其中关于“民族”的定义在国际学术界至今都被视为不能不提的一家之言。(注:Gregorio de la Fuente,Stalin,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s.490-491.)
如何解读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人们可以见仁见智。但有三点是明确的:第一,从政治学角度看待“民族”;第二,也视“民族”是同质的人们共同体;第三,把法国学术传统的“国族”概念与奥地利传统的“民族”概念糅合到了一起。这第三点往往是国内学者不太注意的。斯大林所言的“民族”虽然使用的是法国传统的“nation”(国族)一词,但对该词的定义实际上倾向于奥地利传统的“nationality”(民族)概念(不与独立国家相连)。正因为这一点,人们在将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运用于像中国的“56个民族”时争议不大,但在运用于像“中华民族”这样的人们共同体时就解释不通了。斯大林定义的是“国族”,为什么定义的内容又倾向于奥地利传统的“民族”概念呢?前者恐怕与他试图改变当时人们对“国族”和“民族”形成的等级歧视有关,后者则与布尔什维克试图把沙俄帝国完整地改造成统一的现代主权国家有关。
在欧洲学术传统中,“民族”和“国族”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具有地位差别之意和人格歧视之嫌:建立国家的人民是国族,依附在这个国族内的人民是民族;“我的共同体是国族,你的共同体是民族”。(注:Hugh Seton-Watsen,Nation and State,Londres,Methuen,1977,pág.4。)这种观念,显然不利于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族际主义)原则下的民族团结,不利于把沙俄帝国改造成民族平等的国家。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后来在苏联大行其道,主要不在于定义本身的科学意义,而在于它可以服务于苏联的建立这个政治作用。但理论与事实则是两回事。苏联建立的实践表明,“国族”和“民族”二者又是有区分的:有的人民被界定为“国族”,可以建立加盟共和国并有分离权(倾向于法国传统的“国族”观),有的人民则被界定为“民族”,只能建立自治共和国或自治区且没有分离权(倾向于奥地利传统的“民族”观)。这种族体等级划分显然没有摆脱欧洲的传统观念,它是造成民族不和乃至分离的重要诱因之一:被界定为“民族”者难免不试图通过建立以自己为主体的国家成为“国族”,以实现民族人格的最高化。1990年代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以及目前俄罗斯联邦的车臣分离主义问题,都是证明。
奥地利马克思主义学派和苏联马克思主义者对“民族”概念的理论探索,不因奥匈帝国和苏联的解体而失去意义。当今世界各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政策(实行同化政策者例外),都可从二者中寻找到理论源泉:视“民族”为语言文化群体而对他们实行社团化管理的国家,受前者的影响较多;视“民族”为地域政治实体而赋予他们某种自治形式的国家,显然受到后者的影响。但相比较而言,苏联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更现实与合理一些。正是把“民族”视为政治实体这一观念的形成与普及,美国总统威尔逊才可能在1918年的《十四点建议》中对一战后中欧的领土政治安排提出“民族原则”(principio de nacionalidades)。(注:Sira Garcia Casado,Minorias Nacionales,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326。)也正是基于对“民族”的政治含义的认识,二战后中东欧一些国家才可能承认不同“民族”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这种认识也影响到传统的西欧国家,如西班牙、英国、比利时等,现在也承认国内不同的“民族”政治实体的存在及其自治权。二战后非殖民化运动建立的一些非洲国家,同样实行基于各种“族体”领土权利的自治,只不过那里按习惯称为“部族”罢了。包括美国在内的美洲国家,大多数现在也承认土著人民的自治权。至于亚洲,实行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的国家就更多了。
因此,尽管现代国家以公民个人权利平等为基本理念,但在大多数国家中,历史形成的一些相对弱势的族体的存在,同样也是不争的事实,他们表现出来的集体权利诉求也是不可回避的。在这些族体中,有一类族体是基于社会延续性、地域固定性、文化共同性、心理认同性和政治集体性等综合因素而形成的。这类族体即是“民族”。“民族”没有独立国家,但有世居区域;没有主权,但可以有一种含糊的或理解不一的自治权或自主权。这种观念,现在已成为大多数特别是传统的多民族国家的理性认识。要说人们对“民族”的认识还存有什么思想问题的话,主要就是在不正确的“国族”和“国族—国家”观念下,一些国家对“国族”和“民族”的理解尚未摆脱前文说到的等级划分和歧视,对二者的关系尚未形成普遍自觉的理论共识。
但是,人们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现在的主流理论趋向是:其一,现代主权国家的构建实际上普遍是由各族人民共同进行和参与的,不可片面地以主体人民为根据界定现代国家是语言文化同一的人民建立的国族一国家。其二,国家层面的人们共同体被界定为“国族”,并且不再强调其语言文化的同质性,而主要是从政治和法律上采规定它;(注:Miquel Caminal,Nacionalismo y Federalismo,Ideologias y Movimientos Politicos Contemporáneos,Editorial Tecnos,S.A.,Madrid,1998,págs.92-97.)与此同时,承认“国族”之下具有各种同质性的次级人们共同体的存在,并视他们为“国族”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分歧在于怎样界定这些次级人们共同体并规定其权利。关于这个问题,离不开具体的国情和政治理念。例如像中国和西班牙这样的传统的多民族国家,与美洲和大洋洲一些新兴移民国家自然会有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以谁为标准模式。目前,国内有些学者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失去了自我,把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族群”概念和理论奉为普遍真理,并主张照搬到中国。但是,西方的“族群”概念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对此,我们也需要从学理上加以解释和认识。
族类学及其“族种”和“族群”概念 族类学,西方有的国家叫文化人类学,它是欧洲人以原亚、非、美、大等殖民地社会和人民为研究对象而产生的一门学问。对这些社会和人民,欧洲人借用了古希腊人的观念和语言,称他们为“族种”,对他们的研究也就称为“族种学”(或叫“族类学”,国内现在流行的译名是“民族学”)。(注:杨堃:《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章。)古希腊人的“族种”概念,其基本语义是野蛮落后的异种人、异族人和异教徒。(注:希腊语是ethnikós,英语是ethnos,法语是ethnics,西班牙语是etnias(也作etnos)。关于“族种”概念及其使用情况,郝时远研究员在《Ethnos(民族)和Ethnic group(族群)的早期含义与应用》(前引)一文中有比较全面的梳理,此不赘述。)近代欧洲人恰是在这个意义上借用“族种”一词的,用以指称欧洲基督教世界以外的人类群体,而欧洲人特别是西欧人之间则不相互使用这个概念。亘古以来,基于感性认识的族类差别观念,在一切地方和社会中都存在,并普遍地以自我为中心对“非我族类”者加以蔑视性的界定,如我国古代中原人就称周围人民为“蛮子”、“侉子”、“夷人”、“狄人”等,而近代中国人则称西方人等为“洋人”和“倭寇”。对异己者的好奇,是人类的本能之一,这常导致人们以自我为中心来描写异类。欧洲族类学的产生,最初的起因也就是人类的这种本能。但是,由这种本能发展出一门学问,则是随着16世纪起欧洲人开始大规模海外扩张逐步实现的。为了统治殖民地人民,就要了解他们,由此,一种为殖民统治需要服务的学问——族类学,就在欧洲知识界的不知不觉中萌芽了,并在19世纪下半叶发展成为一门借以间接认识人类古代社会和文化的科学。(注:族类学真正作为一门科学,是随着美国人摩尔根发表《古代社会》(1877年)一书而确立起来的,虽然人们也把英国人梅因及其《古代法》(1861年)作为族类学的奠基人和代表成果。但族类学之学科命名(Etnología),据说直到进入20世纪后才首先在德文中出现。)
因此,欧洲族类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从一开始就与国族主义政治学不同:后者关注的是中世纪形成的欧洲各族“人民”的现代“国族—国家”构建、特征和相互关系,而前者则研究欧洲以外的不同“族种”的社会组织、体质特征、文化面貌和语言系属等等。直到进入20世纪乃至上半叶结束,这种情况在欧洲都没有多少变化。1960年代以前的一些著名的族类学著作,都是在欧洲以外搜集的材料;一些有影响的理论学派,都是通过对这些研究对象的不同情况做出新解释而产生的。(注:Jacques Lombard,Introducción a la Etnologla,Alianza Universidad,Madrid,1997;Ted C.Lewellen,Introducción a la Antropologia Politica,Edicions Beliaterra,Barcelona,1994。)但情况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就是自20世纪初起,首先从最早摆脱殖民统治的拉美国家开始,族类学发生了本土化现象。所谓族类学的本土化,也就是族类学的研究主体、对象和目的之非殖民化,具体说就是:第一,本土族类学家的产生;第二,对本土研究对象的确定;第三,以服务于自己的“国族—国家”建设为主要目的。这就是说,族类学非但没有随着殖民时代的结束而走向没落,相反却因它的应用性包括对差异文化的认识功能,使它在本土化过程中得到了延续和发展。特别是前殖民地丰富多彩的文化资源优势,以及本土族类学家对本土社会人文的熟悉优势,为这些地区的族类学发展提供了优越条件。但是,族类学的本土化,在研究方法和观念上普遍还是沿袭欧洲的学术传统,包括族类学家继续以居高临下的异样目光观察自己的对象,并把他们界定为异己的或异质的群体。以拉美国家为例,本土化的族类学家或人类学家,就继续以欧洲人的观念或概念来界定他们的研究对象——土著印第安人,只不过他们由“族种”这个旧概念引申出了“族群”这个新术语而已。
中国族类学界一般认为,“族群”一词产生于1950年代的美国。这是因英语霸权和我们多以英语文本为资料来源而产生的说法。其实,继承英国传统的美国社会习惯上是用“种族群体”(racial group)这个概念来界定不同肤色的美国人,可能是受拉美人类学和西班牙语的影响才改用“族群”的。美国也是1940年在墨西哥建立的“全美洲土著人研究所”(Instituto Indigenista Interamericano)的17个成员国之一。在拉美,无论是在殖民地时代还是在独立后,种族歧视和差别观念都比美国淡薄。拉美国家的西班牙裔居民与土著人混血相当普遍,有的国家高达90%以上,最低也在50%左右。在此情况下,拉美国家对体质特征黑白分明和人格歧视色彩浓厚的“种族”(raza)一词不大使用,而是多用“族种”(etnia)这一侧重宗教文化差异的概念。拉美各国的土著人在体质特征上是相同的,都属蒙古人种,但在语言文化和社会组织上并不是统一的整体(现有500多个),故而不能视为同一“族种”;(注:保罗·里维特:《美洲人类的起源》,朱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同时,拉美国家的各类混血种人也不能归并到黑、白、黄三大种族中的任何一种中去。(注:拉美的混血种人基本分为三类:黑人与白人的混血者称“穆拉托”(mulatos),白人与印第安人的混血者称“梅斯蒂索”(mestizos),印第安人与黑人的混血者称“桑博”(zambos)。)于是,如同以欧洲为代表的国族主义政治学对地域政治共同体的研究结果由“国族”概念衍生出了“民族”概念一样,拉美人类学对其研究对象的界定也由“族种”概念衍生出了“族群”概念。根据笔者见到的材料,“族群”这个概念大约产生在1920年代的墨西哥。
19世纪初墨西哥独立后,也长期信奉欧洲国族主义古典理论对“国族”所做的语言文化等同质性界定,并由此对土著人采取各种同化政策。但土著人非但未被同化,而且不断发展,包括人口增长和文化复兴。进入20世纪后,墨西哥人类学家对这种差异现象有了新的认识,认为“国族”不一定要在各方面都是同质的,土著人可以作为语言文化不同的“族群”存在,他们与主体社会之间只是存在如何进行“一体化”进而实现“国族认同”的问题。当时,墨西哥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1917年),这场革命的任务包括塑造墨西哥国族和为资本主义向农村发展开辟道路。如何看待土著人的存在,以及他们的传统社会组织和土地资源,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此情况下,被誉为墨西哥人类学之父的曼努埃尔·加米奥,在《迈向一个新的墨西哥》等一系列著作中提出了“国族一体化”(integración nacional)的理论,这一理论的学术基础就是“多族群国族”观。由于这种理论和观点具有解除土著人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存在及其领土权利的倾向,这正合资本主义向农村发展所要求的人口流动和土地集中的需要,因而大受墨西哥主体社会的欢迎。在官方支持下,墨西哥人类学家对土著人开展了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在1940年代初将土著人识别为56个“族群”,并经联邦政府批准得到正式确认(现有1200万人左右)。(注:朱伦:《论墨西哥的一体化印第安政策》,郝时远、阮西湖主编《当代世界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与此同时,拉美存在土著人的十几个主要国家,也普遍接受国族一体化理论和对土著人的“族群”界定,并曾长期据此制订土著印第安人政策。(注:1940年,16个拉美国家联合美国成立了“全大陆土著人研究所”(Instituto Indigenista Interamericano,简称III,加拿大和西班牙后来成为观察员国),该所设在墨西哥城,出版有季刊《土著美洲》(América Indigena)和《土著学年鉴》(Anuario Indigenista)。这两种刊物是“国族一体化”理论及其“多族群国族”观在拉美和世界传播的主要载体。)
与欧洲传统的族类学服务于殖民统治和解释海外落后社会的工具意义不同,本土化的拉美人类学或族类学则以认识自身和服务于“国族—国家”建设为首要使命。(注:Lourdes Arizpe/Carlos Serrano,Balance de la Antropologia en América Latina y el Caribe,Universidad,Nacional Autónoma de México,México,D.F.,1993。)在履行这个使命的过程中,拉美人类学界对本土社会的人文差别的认识是正确的,在解释这些差别群体与“国族”之间的关系时也比欧洲国族主义古典理论前进了一步;但是,他们视土著人为“族群”的文化人类学观点解除不了土著人的社会政治观念:各族土著人的政治共同体特征及其集体政治权利诉求,并不因哪个或哪些人类学家的主观漠视、否定或淡化就不再存在、不再表现了。在这个问题上,本土化的拉美现代人类学家,与欧洲国族主义古典理论家一样犯有脱离现实的理想主义毛病:后者以个人政治权利平等的“公民国族”理念否定少数民族的集体存在和政治地位,而前者则试图以承认语言文化差别的“多族群国族”观点来避开这个问题,可谓是殊途同归。因此,“族群”之说后来遭到土著人的强烈反对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族群”之说在欧美国家的流行和世界性传播,更多要归因于自1970年代以来,西方国族主义理论研究者借助族类学成果和视野对“国族”和国族主义现象的重新认识。
从世界范围看,国族主义理论研究大致经历了三次学术高峰或三个活跃的阶段:第一个阶段开始于18世纪下半叶,可以卢梭1762年发表《社会契约论》、提出“人民主权”为标志,到法国大革命形成高潮,以1814年法兰西第一帝国失败基本告一段落,历经半个多世纪。这一阶段的主流理论成果是“国族”和“国族—国家”概念在西欧的形成与普及,并由此导致西欧现代国家格局的基本形成。后人称这一阶段的国族主义主要研究者为古典理论家。第二个阶段开始于19世纪下半叶,可以1868年奥匈帝国正式通过《民族法》为标志,到斯大林1913年发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告一段落,也历经近半个世纪。这一阶段的主流理论成果则是“民族”、“民族自治”和“多民族联邦国家”等概念和理论的提出,而在实践上则有苏联的建立。西方对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如鲍威尔、伦南和斯大林等,一般都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家来概括。第三个阶段大约开始于1970年代,情况比较复杂。
与前两个阶段分别以西欧和东欧的情况为研究对象不同,第三个阶段的国族主义理论研究更多地以广大亚洲和非洲的新独立国家为案例。这些国家内部的“族体”多样性和文化差异性比欧洲国家复杂得多,如何解释它们的合法性基础——“国族”的形成,在欧美学术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是现代主义(modernism)与原生主义(primordialism)之争。在这一争论过程中,现代主义论者比较强调国族的现代建构性特点,而原生主义论者则强调国族的前身或先期存在形式。(注:José Alvarez Junco,Estudio sobre el Nacionalismo,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ob.cit.,págs.139-141。关于现代主义和原生主义观点的中文介绍和评论,可参见叶江教授的《当代西方的两种民族理论》一文(《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但国族以什么为基础进行建构,它的前身是什么,二者不约前同地采纳了族类学的成果,这就是对“族种”概念的青睐。原生主义论者如安东尼·D·史密斯等人自不待言,他们十分强调国族的“族种”基础并由此提出了“族种—象征主义”(ethno-symbolism)之观点;(注:自1973年至今,安东尼·D·史密斯(Anthony D.Smith)发表了一系列有关著作,如The Ethnic Originso of Nations,Oxford,Blackwell,1986。关于史密斯的著作目录,可参见其《民族主义与现代性》一书(1998年英文版,或2000年西班牙文版)。安东尼·D·史密斯的“族种—象征主义”,在西方学术界是被纳入原生主义之下的。如何评价“族种—象征主义”,它的社会效应如何,它与近年来在欧洲重新抬头的“种族主义”(racism)、“族种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和“族种差别主义”(ethnodiferencialism)等极右思潮能否脱离干系,倒是值得认真研究的。在原生主义论者队伍中,其他重要学者还有Fredrik Barth,Isaiah Berlin,Miloslav Hroch等人(参见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ob.cit.,pág.141)。)而现代主义论者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和厄尼斯特·格尔纳等人,对国族和国族主义的研究也不能不涉及“族源”(ethnic odgin)问题。(注:Eric Hobsbawm,Ethnicity and Nationalism in Europe Today,in Gopal Balakrishnan(ed.),Mappingthe Nation,London:Verso,1996,pp.255-266;Ernest Gellner,Naciones y Nacionalismo,Madrid,Alianza Editorial,1988。格尔纳认为当今世界存在约8000个语言共同体,其中约200个变成了“国族”并有自己的国家,还有600多个在争取建立自己的国家,其他7000多个则无这样的意识。格尔纳利用这个材料,旨在反对原生主义者的“国族”形成观。格尔纳所说的“语言共同体”,在安东尼·D·史密斯等人看来就是“族群”。)由此,“族种”(ethnos)、“族性”(ethnicity)和“族性主义”(ethnicism)等术语,开始充斥于1970年代以来西方的国族主义研究著作。而在此之前的国族主义研究者,无论是古典理论家还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国族的基础和前身都是以“人民”这个概念来界定的。
但是我们不应忘记,当代西方学者在研究国族的“族源”因素时,只是把“族种”和“族性”作为与语言、文化、宗教等因素同一范畴的东西,并没有以此否定“民族”这种人们共同体概念;不仅如此,西方对“民族”(如巴斯克人)也进行“族源”或“族性”分析。
研究国族的族种基础或起源,也必然会发现“非我族类”者的存在。这些异类或是在具体的国族—国家建立之前就有的,或是在建立之后移入的。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大都不是完整存在的“族种”,而是散在主体社会中的群体。他们没有传统的社会政治结构和独立发展的历史,故而不能以“部落”、“民族”或“人民”等既有概念来界定。于是,“族群”这个笼统概念便被逐步使用开来。由此而论,“族群”不单是一个人文差别概念,而且还是一种非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概念,它是当代西方族类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在研究“国族—国家”内部的族类异质性以及这些族类的存在方式时所使用的术语,其使用价值仅在于它所指的特定对象,不可随意将其泛化。从研究族类差异入手,把不同的文化族体归因于族类不同,欧美国家文化人类学的这种思路不可全盘接受,更不可运用到中国务民族内部的地方差异研究中,把这种地方差异说成“族群”之别。
本节小结 西方对人类社会的“族体”研究,在最近200多年形成了两个学科——国族主义政治学和族类学。二者开始时是界限分明的,包括各自的研究对象、方法和概念系统都不一样,并产生了各自的学术代表人物和经典著作。但在最近30年左右的时间里,这两个学科互相渗透,包括互相借鉴对方的视野、方法和概念,为各自的研究目的服务。这一方面扩大了各自的研究对象、内容和课题,另一方面则使二者的某些边界趋向模糊,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民族”和“族群”这两个概念的混淆或糅合。国族主义理论研究在两个方面运用了族类学的族体概念:一是试图以“族群”取代“民族”;二是从“族性”的角度解释“国族”。而族类学则从文化差别的角度解构“国族”:一方面试图把“民族”解释为“族群”,另一方面则为“族群”向“民族”转化提供了可能的理论支持。族类学和国族主义政治学互相作用,在1970年代以后形成一种合力,把“族种”、“族群”、“族性”和“族性主义”等概念推广到了世界各地,以致让外界误以为欧美不再谈“民族”了。但是,无论这两个学科怎样相互交叉和渗透,二者对不同“族体”概念的认识区别都是清晰可辨的。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下列表格的形式,对本文涉及的“族体”概念从15个方面进行比较,以便对它们形成一个基本印象。前8项内容,横向上是对每个概念的区别比较,纵向上是对每个概念的简约归纳。后7项内容不属于概念范畴,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那些概念。需要说明,表格中的释义,只是一些概括语,不能作为定义看待。此外,表格中也有一些话题是文中所没有提到的,还有一些是无法详释的。最后,不同学科的代表作,限于表格形式也没有举例。
西方族体概念的多维比较
主要参考书目:Andrés de Blas Guerrero,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Tecnos,Madrid,1997;Jacques Lombard,Introducción a la Etnologia,Alianza Universidad,Madrid,1997;Ted C.Lewellen,Introducción a la Antropologia Politica,Edicions Bellaterra,Barcelona,1994;Lourdes Arizpe//Carlos Serrano,Balance de la Antropologia en América Latina y el Caribe,Universidad Nacional Autonoma de México,México D.F.,1993.
四、结语:“族群”与“民族”概念的应用
西方的各种族体概念是西方国家的人文构成情况、社会政治理念和学术文化传统的产物,对此可以见仁见智地进行讨论,但把这些概念运用于中国时,则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特别是中国的民族理论取向和民族政治实践。
“族群”概念不适用于中国的国情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多民族国家,虽然也存在各种各样的民族问题,但惟独没有像欧美国家那样因大量国际移民进入而产生的外来移民问题,也没有像美洲和大洋洲国家那样因殖民历史而形成的土著人问题。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同汉族一样世居中国并有“民族区域”的依托,个别不是世居的民族,也因长期居住在中国的传统农业社会里而走向了区域化和聚居化。因此,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应当视如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和加利西亚人而不是如各种外来移民的情况,更不是美洲、大洋洲国家的土著人的情况,不能用“族群”加以界定。(注:国内现在有的论者主张把“中华国族”下的56个民族界定为“族群”,这与60多年前墨西哥学术界的观念颇为类似。区别只是墨西哥不曾把主体混血居民称为“族群”,而中国有些论者则把汉族也称为“族群”。这些论者对“族群”概念的发展也大得无边了。)
中国的少数民族并不是西方族类学意义上的“族群”。1950年代中国确定55个少数民族单位的决定性因素,不是族类—文化原则而是社会—政治原则,主要目的不在强调文化差异而是为了政治治理,其社会预期不仅是要加强“中华民族”的团结,也包括促进各个少数民族内部的整合。如果以“族群”观念看问题,势必产生对现有55个少数民族单位的怀疑,不知会制造出多少新的少数“民族”来。出现这种情况,就不是学术讨论所能解决而是需要做出政治回答的问题了。因此,面对目前国内族类学乃至社会学界受欧美后现代学术影响而产生的以文化差异观念着意寻找、论证和建构所谓不同“族群”的学术志趣,作为执政党、政府和主流舆论,却应坚持正确的民族理论,从社会政治角度考虑问题。无论是对汉族还是对少数民族,都不可界定为“族群”;对他们的内部支系,包括对移居城市中的散居少数民族群体,也不宜以“族群”概念加以界定,以免造成台湾人为的“族群”与“族群冲突”现象在大陆发生。(注:郝时远:《台湾的“族群”与“族群政治”析论》,《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据信,把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的英语译名由“nationality”改称为“ethnic group”,是因为前者意味着有自决和独立的权利,而后者是一个文化概念,不涉及政治权利,这样改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注:这种认识既缺乏对“国族主义”理论的深入研究,也缺乏对国外现实的了解。nationality的政治含义,在19世纪中叶的欧洲产生时,恰是针对分离主义而形成的概念,在西方一直与自治权而不是与自决权联系在一起。虽然在一战后有了民族“自决权”的说法,但这也不等于承认分离主义是普遍真理。从现实角度说,西班牙宪法以nationalities界定国内不同的人民,英国的几个人民甚至叫nations,美国各族印第安人也叫nations,没听说这几个国家承认分离主义合法。)这种思想未免过于简单了。毋庸讳言,当代西方的“族种”和“族群”论,体现的是一种更加浓重的社会人文界限,包含着更加顽固的“种类”差别观念。以这种界限和观念看待和处理族际关系,只能愈发加深族际隔阂。美国被国内某些论者视为“族群”论获得实践成功的例证,这是不合实际的断言。在美国,有关的“族群”一刻也没有因为“族群”论而放弃自身的集体政治认同和权利诉求,他们与盎格鲁—撒克逊裔美国人的关系并不那么和谐,以至于亨廷顿在最近就发出了“我们是谁”的认同危机问题,并以自己的盎格鲁—撒克逊“族种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心态认为拉美裔等居民对美国社会的统一性形成了挑战。(注:Samuel P.Huntington,Who Are We?The Challenges to America's National ldentity.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2004。)因此,我们不可误读西方的“族群”论,好像它只是一种“文化化”的概念,并以这样的误读对它推崇有加,认为它是处理族际关系的灵丹妙药。真正可以保证中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思想政治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所形成和持有的民族理论,(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都是以社会—政治观点而不是以族种—文化观点认识民族问题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列宁论民族问题》、《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以及基于这种理论而确立的民族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所谓的“族群”概念。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治实践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坚持“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理念。这种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吸收近现代人类社会民族政治发展的积极成果,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而提出来的先进理念,它得到了中国各族人民的赞成,并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种理念的核心思想,可概括为“多民族国族”观。这种观念虽然可以追溯到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族共和”之民族主义思想,但其最终成就者则是中国共产党。
所谓“多民族国族”观,一方面是以“国族”概念来界定整个“中华民族”共同体,同时以“民族”概念来界定国内各族人民。关于这一点的理论论述,我们可以引用毛泽东在1939年12月发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的观点来证明。他说,“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国家”,但同时“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国家”;他还明确地使用了“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这种复合概念。《毛泽东选集》英文版把“多数民族”翻译为“many nationalities”,把“中华民族”和“民族国家”之“民族”翻译为nation,把“少数民族”翻译为“minority nationalities”,把“汉人”和“藏人”、“维吾尔人”、“苗人”等同样翻译为“nationality”,(注:《毛泽东选集》(合订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7年,第585-586页;《毛泽东选集》英文版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306页。)在概念运用上是对毛泽东有关“民族”与“国族”观念的正确理解。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人很早就在政治思想上形成了“多民族国族”的理念。应当说,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个划时代的理论创新,这种创新不仅使中华帝国被成功地改造成了统一的现代主权国家,是中国各族人民抵制国内外分裂中国的图谋的理论武器,而且也是中国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实现、“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团结奋进、共谋发展的良好政治局面”(注:参见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人民日报》2004年10月23日第1版。)的政治思想基础。
现代主权国家的合法性来源是“国族”,这是国际社会的政治理论共识。但如何界定“国族”则存在认识分歧。西欧的国族主义古典理论家从语言文化等表象特征上把“国族”视为同质的人们共同体,并由此推定出了他们具有独立建国的政治认同意志和权利。但现实的国家构建并不与这种认识一致。于是,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便否定国家与“国族”的联系,提出“多民族联邦”的主张,并把“民族”视为与教会类似的组织,从而使国家失去了“国族”这一合法性基础,结果也就难将奥匈帝国改造成统一的主权国家。苏联共产党把各族人民分别界定为具有集体政治权利的“国族”和“民族”,但却没有为苏联确定“国族”这一合法性基础,(注:为弥补理论缺陷,1960年代以后的苏联学术界提出了“新的历史性人们共同体——苏联人民”的概念,但为时已晚,已不足以克服基于“自由退出”联盟的民族理论所培育出来的民族分离主义观念了。)结果是在共同的意识形态失去后走向了分崩离析。这就是说,奥地利马克思主义学派和俄国马克思主义者,都没有对“国族”和“民族”的关系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因此,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建国方案是“多民族联邦”,而苏联共产党的实践则是“民族共和国联盟”。与此同时。二者又没有解释联邦和联盟层面的“人们共同体”性质是什么,或者有可能发展成什么。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治实践则与上述三者完全不同:在理论上,一方面接受现代主权国家的建立与“国族”形成有关的国际通行理论,另一方面则对“国族”的形成做出了与古典理论家不同的合乎实际的多样性解释,并把各族人民界定为是“中华民族”这一“国族”的组成部分;而在民族政治实践上,一方面赋予各族人民集体政治地位,承认他们是政治实体意义上的“民族”,另一方面又规定各族人民的“国族”统一性,这与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和苏联共产党的理论也不相同。中国把国家政治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起来的民族政治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做出既是“自治机关”、又是“国家一级政权机关”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民族观、民族政治理论及民族政治制度上的创新思想。这种创新思想是对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民族政治关系实际的正确认识,它不仅为中国的民族政治经验所证明,也为当代许多同类国家的民族政治生活的基本取向所证明,并且已成为国际学术界予以肯定的理论认识。(注:参见Andrés de Blas Guerrero,Enciclopedia del Nacionalismo,pág.341。)
但是,现在有两种理论化比较强的学术观点,影响着我们对“民族”的认识,此处需要做一简单评说。一是有国内学者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华夷”观出发,主张对中国少数民族做出“文化化”而非“政治化”的处理;(注:北京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研究所马戎教授是代表学者之一。他的观点集中体现在《族群问题的“政治化”与“文化化”》一文中(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工作研究》2004年第5期)。)一是有国外学者从西方族类学观念出发,对中国少数民族也持有等级分类观,认为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壮族、回族等可称为“民族”,而其他一些较小的民族应界定为“族群”。(注:中国民族学界所熟悉的美国人郝瑞,即持此种观点。参见郝瑞《论一些人类学专门术语的历史和翻译》,载《世界民族》2001年第4期。)这两种观点,只要以社会人类学的文化变迁与适应理论加以分析,都可以证明不能成立。
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和现代国家的建立,打破了农业社会各族人民相对孤立和自在的状态,使他们都卷入了一种不以自己意志为转移的互动关系之中,并使他们的利益共同体意识不断强化。民族互动关系的本质,说到底是利益分配问题,而利益分配就产生和需要政治。追求合理乃至最大的利益份额,是导致各民族集体政治意识形成和强化的客观原因,促使各民族不得不登上政治舞台,步入政治化的轨道。因此,对少数民族问题采取“去政治化”的“文化化”观点,只是一厢情愿。比如在美国,各“族群”的政治表现一直有增无减,美国犹太人对美国政治的影响举世皆知。即使在中国的历史环境中,中原王朝以语言文化的观点看待四方之“民”(族体),但也从政治上承认周边人民的社会“自治”状态。而在现代多民族主权国家条件下,能否处理好少数民族问题不在于采取“去政治化”的“文化化”态度,而在于政治化的“度”和“制”。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此不详述。至于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等级分类观,在方法上是一种不计时间影响的观点,而这不适用于处在变化中的“民族”这种活的对象。中国一些在历史上集体政治意识不强的小民族,现在已经不是原来的状态了,对此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若考虑到中国形成和持有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和民族政治原则,就更不能接受对中国各民族的等级分类了。
总而言之,中国共产党人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从政治学角度看待中国的“少数民族”,并以“民族”来界定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人民没有什么不妥。把中国少数民族由“民族”改称“族群”,不单是术语转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立场和理论取向的问题,即对少数民族采取什么样的“民族”观的问题。无论古希腊人的“族种”观,还是现代欧美社会的“族群”观,至少都体现了一种主体对非主体的居高临下的姿态,这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此外,我们也不能因为苏联等国家的解体,以及国内存在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就认为西方的“族群”理论多么高明,进而怀疑自己的原则上是正确的民族理论。
最后,有必要说明,我不否认中西之间存在着“族体”观念差别和符号转换问题,比如汉语“民族”一词可以有广义的理解和使用。按照符号学的观点,在跨语言文化传播中,“二度符号化”转换难免造成一种语言文化符号在另一种语言文化中发生意义畸变,人们难以完全理解异己语言文化的符号意义。在中国族类学和民族主义理论研究中,对西方的族体概念甚至没有做到翻译符号的统一,更不要说阅读这些符号时的理解歧异了。本文对西方的一些族体符号包括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不求完全正确,但求基本接近。如是,我们在与国际学术界交流时,特别是在官方话语中,就应当坚持对中国的56个“民族”以“nationalities”而不是以“ethnic groups”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