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传承与生育痛苦--民国时期地方妇女生育问题探析_生育年龄论文

观念传承与生育痛苦--民国时期地方妇女生育问题探析_生育年龄论文

观念传承与生育阵痛:民国乡土妇女生育探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阵痛论文,乡土论文,民国论文,观念论文,妇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0)06-0088-05

民国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渡期,也是一个天灾、人祸、战争不断的多难期,而就在这样一个阶段,中国的人口反而呈现快速增长。①人口的快速增长意味着一种忙碌的生育。在传统中国,生育一直被看做是妇女的一种职责,由于话语权的缺失,她们的生育一般处在历史研究主流视野之外,很少被触及。“乡土”是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模式,本文即拟对民国乡土妇女的生育情状做个分析。

一、生育观念的传承

中国传统生育观念与农耕时代的生存环境有关,和社会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在小农经济模式基础上形成的观念,经父权宗法制的洗礼,主要表现为三种相互联系的形态,即多子多育、早婚早育、重男轻女。

1.多子多育

传统中国的历代统治者大都把民之众寡视为国之强弱的标志,所谓“地大国富,人众兵强,此霸王之本也”,②他们无不鼓励生育,以求劳力丰富,兵源充足。南宋叶适论述了其间的道理:“为国之要,在于得民,民多则田垦而税增,役众而兵强。田垦、税增、役众、兵强,则所为而必众,所欲而必遂。”③《资治通鉴》也说:“人口滋多,则赋税自广。”④即所谓“国家之富,人民之众”。⑤为刺激生育,历代统治者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特别是在对农民的土地分配上,不论是西晋的“占田制”,还是北魏、隋唐的“均田制”,都“计口授田”,按照农户的人口数来分配土地,实际上都包含刺激生育的目的。而自北宋起,一直到清代的“计丁授田”,除了突出男丁的重要性,男性比女性多分田,其刺激多育的目的本质上没有改变。

统治者从国之需要出发鼓励多育,而对民众来说,在小农经济的男耕女织模式下,添丁是获得劳力、提高生产、增加收益的主要途径,这客观上激起了人们多生的愿望。对家族来说,祖宗香火的兴旺和家族势力的壮大也都离不开“多子多孙”。中国民间素有“多子多福”一说,这和传统社会反哺式的养老方式有关。农耕时代,社会生产力发展有限,养老主要靠子女,所谓“养儿防老”就是真实写照。子女多意味着养老保险系数高,福气自然就大。北宋李觏曾说:“寿考人之愿,而夫妇偕老,有嗣家之幸,而其子知道,四者得之,固已足矣。”⑥这种由多子多孙带来的满足感代表了中国农耕时代的一种普遍心态。所以,有学者将多子多育的观念看作“中国人的习性和宗旨”的密不可分的一部分。⑦

2.早婚早育

历史可考最早规定婚龄的是春秋时代的越国,越王勾践为打败吴国制定了“十年生聚”的方针,规定“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⑧墨子说:“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不敢毋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⑨秦之后的中国历朝历代对婚龄都有具体规定。汉代,“女子年十五以至三十不嫁,五算”;⑩西晋规定,“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11)北周时期,“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12)唐代,“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13)宋代,“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14)明代,“民间婚娶,并依《朱子家礼》进行,即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听其婚配”;(15)清朝继承了明法,《大清通礼》规定:“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昏者无期以上服,皆可行”。(16)从以上各代对婚龄的规定看,早婚在中国古代已然是一项通行的制度。制度本是观念的反映,又通过明文强制的方式对其予以强化、固化。到民国时,早婚制依然在延续,如国民党政府的民法规定,男18岁、女16岁即可结婚。(17)

那么历代强调早婚主要为了什么呢?墨子说:“欲早处家者,有所二十年处家;其欲晚处家者,有所四十年处家。以其早晚相践,后圣王之法十年。若纯三年字子,生可以二三年矣。”(18)墨子点出了早婚、早育、多育间的关系。早婚可以早育,早育就能多育。对女子来说,尤其如此。黄家遵曾对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年龄与生育子女数量的关系做过研究,得出:15-19岁结婚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为9.12个,20-24岁结婚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为7.92个,25-29岁结婚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为6.3个,30-34岁结婚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为4.6个。(19)这组数据清楚呈现了早婚和多育的关系。

3.重男轻女

生育中重男轻女的性别偏好主要源于传统宗法制。中国传统社会以父系为宗,爵位的传承以及财产的继承均在男性间进行,爵位上的“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以及财产上的“诸子析产”,把女性排除在承继的序列之外。在这种情况下,男性子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其“后”在传统社会所指即是“子(男)”,无子,则后嗣将无以为继,宗的延续也就断了。

从经济因素来考虑,自北宋实行的“计丁授田”始,历朝在土地分配上确立了“男多女少”的制度,这无疑会使生育中“重男轻女”的观念更进一步。另外,在农耕状态下,男性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力,这一方面是因为男性在自然体力方面一般要优于女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女性到一定年纪要出嫁,作为劳力,早晚要流失。因此,农耕社会的家庭大多希望增加男性成员。

二、民国乡土妇女生育情状

民国社会尽管受到诸多外来思潮的冲击,但传统观念仍深根于乡土。“多子多育”的生育观念无疑会给乡土妇女带来繁重的生育负担。

1928-1933年,南京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的学生对全国16省101个地区28265家农户做了一次调查,得出的平均婚龄是男子20岁,女子17.7岁。(20)这说明民国妇女普遍早婚。

从民国时期一些地方县志和社会调查报告也能发现妇女早婚是个普遍现象,如《洛川县志》载:“结婚年龄,普通为十五或十七,早也有十三四岁,迟也有至二十余岁者。”(20)15岁以下结婚的妇女占45%,16-20岁结婚的占49%。(22)1932年河北柳泉镇和柳泉村妇女的平均结婚年龄为17岁。(23)1930年华北定县大王耨村19岁之前结婚的妇女占85.9%。(24)

有研究人员通过对晋西北保德县百余名出生于民国的老人做口述史调查,该县民国时期妇女的平均婚龄为17.02岁,平均初育年龄为18.2岁,平均生育子女数为6.41个。(25)这个调查说明了民国妇女的早婚、早育、多育现象。

以上几个材料分别从调查统计的角度来说明民国妇女的婚育情况,虽然材料的来源不同,所取地域也不同,但它们反映出来的状况是相似的,即民国乡土妇女普遍存在早婚现象。而早婚意味早育,早育又意味多育,因此可以说早婚、早育、多育是民国乡土妇女的普遍现象。一些口述史的个案有更形象的说明,如1915年出生的陕西米脂冯大娘19岁生产第一个孩子,“22(岁)上又生了一个男娃,没活。24(岁)、25(岁)上又生了这个大女子,后来一直三四年生一个,最后几个五年生一个……最后一个是44岁生的。”(26)一些地方的卷宗还存有妇女早婚早育多育的比较突出的典型,如陕北清涧县苏光才的妻子16岁结婚到46岁,生了17个孩子,小产3次;子长县的冯某18岁开始生育,共生了12个;米脂县的常某,16岁结婚,生了13个,由于生得太多,竟连头胎什么时候生的都记不清了。(27)

至此,我们可以初步勾勒出民国乡土妇女生育的概貌:早婚,早育,多育。但是,这只是关于乡土妇女生育的一个抽象的、总体性的描述,而关于她们生育的环境、条件,生产过程,自身的意愿,等等,我们尚不得而知。由于民国时乡土妇女自身普遍的失语和当时习俗中男性对女性生产的“避秽”,民国文献中对妇女生育生产等的具体状况往往鲜有记述。近年来,一些口述史的回顾材料对这方面做了很好的弥补。但口述史的个案材料大多很凌乱,引述不便,为方便起见,笔者梳理了口述史著作《让女人自己说话:文化寻踪》,(28)并结合1932年的社会调查报告《一个村镇的农妇》,(29)整合出一个“个案”(30)——1915年生于S省M村的F氏。为了较为全面再现当时妇女的生育场景,笔者通过F氏的叙述将几个个案材料串联起来,为保持原貌,文字没做大的改动。下面是以F氏的名义整编的叙述:

我17岁结婚,18岁生第一个孩子,在自己家,叫接生婆来,娃娃生下后,在炕角弄下一堆沙土,让我坐在上面,靠墙坐了三天,不让睡觉,怕血迷了。后来有经验了,生孩子也不叫接生婆,就自己生。记得有次晚上睡下后,觉得快生了,怕惊动炕上其他人,自己悄悄起来,弄好沙土,沙土是顶好的东西,用沙土就省得污了衣服被褥。生完后,自己用剪刀把脐带剪了,然后把东西都弄干净了,这才把我男人推醒,给我做点粥喝。喝了粥,这场事就算完了……怀着小孩也得做饭做活烧火推磨,哪家都这样,不到生的那天不落炕,生了至多也就是躺三天。我还算好的,还有不落炕的呢!记得尹村里,有一位大嫂生的那天早上还背筐上地里去拾柴火呢!拾着拾着觉得不好,赶快就往家里跑,想着也许跑不到家里,所以就近躲到一个洼地里,就把小孩生下来了。没剪子断脐带,硬用手给掐断了……邻村还有位大嫂,怀小孩时,男人还老打她。还有更厉害的呢,受公公婆婆虐待。也是邻村的,一个大嫂,三九天里那么冷,她公公婆婆还叫她到冷屋里去生,嫌她不干净,生了小孩,公公还故意把窗纸弄破,说多吹死几个吃饭的,多省点粮食。

F氏可以看做是民国乡土妇女的典型代表,她的这个直白的叙述反映了当时乡土妇女生育的真实状况:生育条件极为简陋,没有丝毫安全保障;孕妇仍需正常从事生产劳作,得不到照顾:生产被看做是像吃饭一样简单的事,产妇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关怀。F氏的叙述透露了乡土妇女生育背后的阵痛,平实不华但却如一根针一样刺痛人的神经,那种把所遭受的漠视不当一回事的语气,更说明了乡土妇女生育遭受漠视的普遍性。

由于妇女生产过程缺乏安全保障,其危险性可以想见。当时社会上流传着“生孩子就是一只脚踏进了鬼门关”的谚语,便是这种生育条件下妇女生育的真实写照。实际上,因生育致死的女性数量也非常惊人。如在保德百人的调查中,有3名男子的妻子死于难产,百人中23名70岁以上妇女都称自己村庄里有产妇因生育死亡。(31)在乔启明的全国“1929-1931年乡村人口的分年龄与性别的死亡率”(32)统计表中,15-44岁女性的死亡率始终高于男性,高出0.18%-0.44%,而45岁以上年龄段女性的死亡率则明显低于男性。育龄期的女性死亡率始终偏高,这只能是妇女生产时死亡率较高造成的。乡村里基本没有什么妇产设备,妇女在家里生孩子,一位亲戚或邻居随手抓起身边的剪刀等,就帮助产妇剪去婴儿的脐带,以传统的方法处理所有的产后工作。(33)医疗卫生条件落后,接生技术水平低下,乡村妇女生育基本靠自身完成,凭运气闯难关,在这种条件下,妇女还得接连不断地生育。可见,多子多育是乡土妇女以性命为赌注来实现的。

在“多子”的生育观念下,高生育率通常伴随着高死亡率。1929-1931年,华北地区乡村婴儿的死亡率为17.71%,华南地区为18.15%,全国为17.94%。(34)1941-1944年云南呈贡的婴儿死亡率为21.16%,其中1943年甚至高达31.48%,(35)与同期的德国新生儿死亡率1.05%,法国0.89%相比,实属惊人。民国乡村医疗条件差,生育设施简陋,生育时不注意卫生(如同F氏叙述的随便拿把剪刀剪脐带),是造成婴儿高死亡率的直接原因。

综上,民国乡土妇女生育的情状可以简要勾勒如下:普遍早婚、早育、多育;生育条件简陋,生育致死率较高;生育像妇女单方面的事,几乎被漠视。

三、分析与反思

据以上叙述,民国乡土妇女生育具有明显的传统生育观念的烙印,如早婚、早育和多育,但又不限于此。她们的“痛”状值得分析和反思。

1.乡土经济层面

人们常说,一个国家的人口生育状况是其经济状况的一面镜子。民国乡土生育的简陋条件和高致死率最直接反映的就是占乡土社会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普遍赤贫化。

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但民国农民的无地化倾向非常严重。民国初年,南京临时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土地的私有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及保护方法,这加速了土地的兼并,致使农村中的各类地主几乎实现了对土地的垄断。20世纪20年代,丁达在调查中国农村经济状况的基础上指出:“有土地的农民,既不足全国农民总数之一半,而且……有土地的农民中,十亩以下的贫农,其人数占了百分之四四,而所有的土地,不过百分之六。人数只有有土地农民中百分之五的大地主,却占有了百分之四三的土地,土地集中的趋势,于此可见。”(36)黄宗智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华北地区,平均每人要占有耕地4亩以上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一户维持生计最起码的要求是15亩”,(37)而华北农村的宗族一般只有几亩祖坟地。(38)华北以外的大部分地方情况大致与此相当,如1936年前后,江苏省人均耕地约2.23亩。(39)考虑到当时农业生产水平低和土地普遍贫瘠,再加上地主的剥削、自然灾害以及地方政权与军阀的苛捐杂税,少地的农民经济困顿、生活贫困不堪的情形也就可想而知。

生活的贫穷自然会让人顾不上生育的简陋,“谁在边上就谁接生,谁都会接,剪脐带。拉胞衣(胎盘)什么的,都会,接了就洗。难产就去接接生婆……那时死了蛮多,生孩子生死。”(40)可见,人们其实很清楚生产过程的危险性,但都很少采取保护措施,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贫穷。“生孩子不接生,舍不得东西。请人接生,孩子三日,得请人家吃饭,还要给一条毛巾、两块钱,还得送其他东西。”(41)亦可见,由于贫穷,导致了乡土妇女生育中的铤而走险。而婴儿死亡率高,除了与当时乡村公共卫生条件差,医疗落后有关外,最终的原因还是因为农民穷,请不起医生,看不起病。

2.社会性别层面

民国乡土妇女的生育状况,特别是受漠视的状况,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性别观念。民国时期军阀割据,乡土社会大都由各个军阀管辖,基本上沿袭了传统的宗法管理模式。宗法制强调父系为宗的等级观念,反映在性别上就是男女有别,男尊女卑。而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观念又决定了“男外女内”的社会分工模式,这一点在民国乡土社会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

在宗法观念下,生育的一个很重要的使命是传宗接代,作为分工,它被看做是女人的“天职”。宗法观念下的生育只强调生育的果,而忽略生育的因和生育的过程,只强调作为果的因的女性的工具性,而不会在乎“工具”自身的感受和意愿。当生育被当做女人的天职,再加上自古形成的生育习俗和禁忌,比如将妇女的分娩过程视为是一个对男性特别有害的过程,生育就被彻底当成女性“内”的事情。男性主“外”,止步于“内”,“内”由是被忽视乃至漠视。

当生育被宗法观念如此定性,对缺失话语权的女性来说,她们只有接受的份,从而也就自然而然把生育当成一种“专职”来对待。民国时期社会学家在对一些农妇进行调查时,询问到关于妇女生育的问题,她们大都对此回避,认为是女人的私事,而且也是不洁净之事。她们认为,生产对于她们而言是件普通平常之事,“愈把生产的事看得容易些,愈有体面似的”。(42)生育在这里似乎被女性自己看成了一种“职业”,“职业”能力越高就越不需要帮助,从而就越有面子。我们现在尽管可以将当时女性对自己生育痛状的这种掩饰视为“愚”,但是,这种“愚”的行为是由传统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造成的,它们才是更应该被指责和需要反思的。

频繁的生育和简陋、不卫生的生育环境无疑会给女性的身体带来极大的伤害,难道女性没有怨言?难道她们愿意多生?不是。在“20世纪中国妇女口述史”项目调查中,很多老年女性都表示不愿意过多生育:“有办法我就不生了,不愿意生那么多,后来几个孩子家境更不好,家境好我也不愿意生这么多娃娃,那时候没办法”,(43)“怀孕岂是我所愿意的呢?”(44)即使不愿意生,还是会怀孕,还是会生,可见,有的妇女有节育的意愿,但她们这种意愿很难被满足。其实,在一个崇尚“多育”的社会,节育意识本就难以滋生,科学有效的节育措施更难以想见。民国乡村妇女,有很多想要节育的,却苦于没有好的办法,问:“陕北的这种老中医有没有办法叫不生娃?”答:“没办法。”(45)即便是有,当时的办法也主要是民间流传下来的一些偏方,如吞田螺、喝水银、吃蝌蚪,等等,但这些方法毫无科学性,而且会对妇女的身体造成很大伤害,甚至危及生命。民国乡土社会节育技术的落后和缺失,恰恰说明了女性生育意愿被忽视的状况。

女性的生育意愿被忽视,女性的生育状况被漠视,追根溯源,都是男尊女卑宗法制度下“男外女内”社会性别分工带来的恶果。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让有些事情由女性来做看起来理所当然,好像男性在这方面不应该涉足,有女性就够了,就像生育,责任只在女人。果真如此吗?古德在谈论社会分工时曾说:“若要断言是生理因素决定了妇女的任务是看孩子和家庭(或者说婴儿必须由母亲抚育),这在逻辑上来说是不恰当的。‘妇女’与‘照看孩子和家庭’这两者之间并没有生物因素上的联系,但肯定有着强有力的社会联系。如果说妇女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是由生物因素所决定的,社会就没有必要大肆宣扬什么‘妇女的责任’了。”(46)生育与此类似。生育本来是由男女两性共同完成的事,没有男性的参与,就无所谓家庭,无所谓生育。因此,生育只是由于社会分工,才成了女性单方面肩负的责任,男性才不愿涉足。而社会分工,就像费孝通说的,其用处“并不只视为经济上的利益,而时常用以表示社会的尊卑,甚至还带有一些宗教的意味”。(47)就传统社会的性别分工而言,以家庭为界,男主“外”,女主“内”,生育被看成“内”的事情,而“内”的事情因女而卑。在宗法制泾渭分明的“男女有别”的观念的支配下,“养尊”之男自然不会关心“位卑”之女的“卑”事。这正是妇女的生育以及生育的妇女被忽视和漠视的根源。

注释:

①统计学家陈正谟据统计数据得出民国时期各省区人口的自然增加率平均为千分之十二,这个速度是惊人的。参见陈正谟《我国人口之研究》,《统计月报》第1卷,人口统计问题专号。

②《管子·重令篇》。

③《水心别集·民事中》。

④《资治通鉴》卷226。

⑤《墨子·尚贤》。

⑥《李觏集》卷30《宋故将仕郎太子中舍致仕宋公及夫人寿昌县君江氏墓碣铭》。

⑦(33)[美]阿瑟·P·沃尔夫:《近代中国乡村生育》,《西北民族研究》1995年第2期。

⑧《国语·越语》。

⑨《墨子·节用》。

⑩《汉书·惠帝纪》。

(11)《晋书·武帝纪》。

(12)《周书·武帝纪》。

(13)《通典·礼·男女婚嫁年纪议》。

(14)《书仪》卷3。

(15)《明会要·礼九》。

(16)《钦定大清通礼》卷24《嘉礼》。

(17)《民法·亲属编》。

(18)《墨子·节用》。

(19)黄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8页。

(20)参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09页。

(21)《洛川县志》民国33年,卷23。

(22)《洛川县志》民国33年,卷8。

(23)(42)(44)潘玉梅:《一个村镇的农妇》,《社会学界》1932年第6卷。

(24)张折桂:《华北农村社会的婚姻状况——定县的大王耨村》,《社会问题》1930年第1卷。

(25)(31)张晓艳、王俊斌:《民国时期晋西北妇女生育状况概述》,《兰州学刊》2009年第2期。

(26)(40)(41)(43)(45)李小江主编《让女人自己说话:文化寻踪》,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58、366、342、358、358页。

(27)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6,案卷号11。

(28)《让女人自己说话:文化寻踪》是由李小江主编,三联书店2003年出版的一部口述史著作,主要反映民国时期妇女的社会生活,其中有不少涉及妇女婚育的口述资料。

(29)《一个村镇的农妇》是民国时期一篇不多见的关于农村妇女生产生活的调查报告,当时的社会工作者潘玉梅对河北一个村镇中的200多名妇女进行了调查访问,成篇后发表在《社会学界》1932年第6卷,其中有农妇对自己生育情况的描述。

(30)此“个案”由多个个案整合而成,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个案,所以用引号标示。

(32)(34)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106、106页。

(35)陈达:《现代中国人口》,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5~157页。

(36)丁达:《中国农村经济的崩溃》,上海联合出版社1930年版,第134页。

(37)(38)[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版,第301、27页。

(39)殷惟和编《江苏六十一县志》,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当时江苏省的耕地面积约8000万亩(第11页),而人口总数为3580余万(第4页)。

(46)[美]威廉·J·古德:《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37页。

(4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标签:;  ;  ;  

观念传承与生育痛苦--民国时期地方妇女生育问题探析_生育年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