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技术伦理学的理论可能性及其现实意义_伦理学论文

现代技术伦理学的理论可能性及其现实意义_伦理学论文

现代技术伦理学的理论可能与实践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能与论文,意义论文,理论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技术伦理学讨论的现状

80年代初以来,各种论述技术伦理学的著作纷纷问世。但直到目前,这种争鸣既没有导致各家理论的趋同,也没让人看出它们对技术发展有何重大影响。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技术伦理学一直未能跳出毫无实践意义的动听说教的圈子。

当今的技术伦理学反映了哲学伦理学的各种传统流派。粗略归纳一下,它们可以分为价值伦理学,责任伦理学、辩证法、对话伦理学和构成主义(Konstruktuktivi smus)这些技术伦理学流派,各以不同方式论述了形成自己理论的可能性,反驳了对技术伦理学的传统责难(技术具有价值中立性)和“实证主义”责难(技术决定论)。人们通常认为,无论从行为理论和哲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经验的社会学的技术考察的角度来看,这两种责难都已被驳倒了。

但是卢曼和贝希曼又从系统论的角度,强调现代社会的多元性和亚社会系统的彻底分化性,从而不仅否认技术伦理学的,而且也否认所有伦理学的理论可能性〔1〕。直到目前,技术伦理学家们基本上没有对这种新的责难进行原则的反驳。本文便是针对这种局面提出的一些管见。

二、社会多元性与技术发展分散性

现代社会不是靠传统的和对大家都有约束力的价值体系,而是靠法和民主决策机制之类的调停和决策程序来获得凝聚力的。由于社会分化和个体化,人们选择“美好生活”时的价值取向具有多样性和主观性。因此,如果不想把社会变成警察国家或者让社会陷入混乱,那么在以非暴力方式解决社会冲突时,就不能再援引对大家都有约束力的价值。例如在发生涉及新技术的社会冲突时,价值判断不但无益于通过谅解达到冲突的解决,反而会导致冲突各方固执己见并使冲突激化。另外,对立各方往往援引同样或近似的价值为自己的立场辩解。所以援引价值本身带有两面性,不能起到指导各方作出一致抉择的作用。

人们根据传统,把伦理学的任务理解为为解决“怎么办?”这个问题提供指导,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人们关于“美好生活”的观念。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类观念的个体化产生了这样的结果,就是连伦理学家也不能将自己论证得无论怎样天衣无缝的美好生活观施之于他人:“没有任何实际知识能让我们有理由将自己的以经验为依据的实际认识宣布为对大家都有约束力的认识。”〔2〕于是传统意义上的伦理学便陷入了一种困境:在现代社会,由于失去了对大家都有约束力的价值导向,所以人们一方面日益强烈地呼唤着伦理学,但另一方面却又怀疑形成伦理学的可能性。反过来说,如果在传统规定的基础上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价值基础,那么虽然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具有指导作用的价值伦理学,但是却无人需要它,因为这种约束大家的价值基础所提供的乃是一种臆想的明确指导。于是伦理学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它要么是不可能的但却为人们所需要,要么则是可能的却无人需要它。所以,我们不但要论证伦理学的理论可能性,而且更要论证它的实践意义。

就技术发展问题而言,伦理学更是面临着许多额外难题。伦克在论及科学技术时写道:“过去,西方国家的人从未像今天这样承担如此众多的责任。”〔3〕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具体地说,这个西方国家的人究竟是谁呢?谁对技术发展负责?理论思考和经验考察都表明,现代社会的技术发展是分散进行的。责任这个概念是成问题的,因为我们无法规定技术发展责任的具体主体。技术发展的匿名性和无主体性,使得传统的伦理学失去了受众。即便有人让“极少数人”对技术发展负责,这也仍然是一种抽象。既然不能具体规定对技术发展负责的主体,那么技术伦理学就成了没有受众的道德说教。在现代技术发展面前,责任伦理学没有用武之地,大有变成单纯的责任号召的危险。

生活世界的技术化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就是原则伦理学(Prinzipienethik)同样不能解决技术发展造成的社会冲突,因为我们还必须考虑科学和政治的发言权。这类社会冲突“所涉及的是这样一些情况,在判断和处理这些情况时,除了伦理学之外,还需特别考虑科学、技术和政治因素。”〔4〕可见,技术伦理学若想具有实践意义,它就必须是跨学科的和应用性的,而其中的哲学成分则应具有更加确切的规定性。

三、伦理学的行为理论结构

1.伦理学之作为以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的方法论

既然伦理学应是一门有理由存在的学问,那么它的成功或失败就必须是可以评判的,否则它就没有意义或者仅仅是对实际问题的美学评论。成功是一个目的一手段理性范畴:只有为了目的使用一定行为手段时,才能评判成功与否。因此,应该用行为理论构建伦理学:只有根据目的理性论证伦理学,才能区分成功和失败,才能论证伦理学的存在的理由。

既然用行为理论来说明伦理学的理由,那就应该把设定目的放在首位,因为设定目的在方法上先于确定实现目的的手段。这里再预先强调一下伦理学的定位:伦理学以非暴力即对话方式,处理涉及行为的可辩解性的争端。我们的出发点,是现代社会中的以多种价值观和多种有分歧甚至有冲突的道德观为基础的个人行为。这些行为大体分为两种情况:

1)众多个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冲突,既没有所求目的和所用手段及资源方面的冲突,也没有行为造成的意外后果方面的冲突。这时,对行为进行辩解与否实际上无关紧要,因而人们不需要伦理学。

2)众多个人的行为一旦发生冲突(这无疑是常情),就有一个解决冲突的问题。因而只要不想让该社会冲突领域陷入瘫痪或混乱,就需要根据这些冲突的具体程度,确定生活世界的或社会系统的解决冲突的机制。于是提出人们在此种场合的正确行为问题不仅是有理由的,而且是解决冲突所不可避免的。这样就产生了伦理学这个问题。

这里是这样使用伦理学这个概念的,就是它表示对一部分切实存在的或可能的处理社会冲突的机制的理论研究,这部分机制具有非暴力性、谅解性和非制裁性的特征。当然,不应把以伦理学为依据的解决冲突的程序当成处理冲突的唯一手段。因为我们不能用行为理论论证“应该用伦理学思考解决各种冲突”这一命题。目的和手段具有多义性,这妨碍人们根据目的理性明确地选择解决冲突的工具:通常总是有多种解决冲突的手段,人们根据不同的冲突类型并以不同方式选用它们。我们只有采用一些非行为理论的标准,才能将目的和手段在行为理论上的多义性变成单义性。因此,我们承认解决社会冲突的多种可能性,否认伦理学对解决社会冲突的垄断资格。人们既然切实接受了许多以暴力方式解决冲突的程序(如警察、法以及多数派以投票表决胜过少数派的民主决策程序),这就表明,我们提出在超越生活世界的社会系统中建立有社会需要、有实践意义并以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的伦理学这个问题,不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可以从许多方面来说明用伦理学解决冲突的实践意义。首先,如果使用暴力解决某种冲突,而这种解决办法会使冲突各方都成为失败者,那么这就不是一种建立在目的理性基础上选择。例如,若是冒着遭到当事群众的内战式的反抗行动的风险,以暴力方式强制推行某种技术,就属于这种情况。其次,现代社会应该维护人们在选择“美好生活”方面具有多元性和个体性的条件,因此,若以暴力方式来解决人们在这方面产生的社会冲突并维护这种条件,那恰恰是南辕北辙。这里恰恰有许多形式的和实际的理由,表明伦理学大有用武之地。最后,人们从社会和政治的角度意识到:以谅解方式解决人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发生的社会冲突,这对社会有重大意义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2.程序伦理学(prozeduriale EthiK)

我们既然承认个人在选择“美好生活”时的价值取向的社会多元性,这就迫使我们放弃实在伦理学(materale Ethik)。我们只有通过一种根据目的理性加以论证的和形式上的程序,才能以对话方式解决冲突;不论冲突各方的价值体系怎样,都能赞同和参加这种程序。对话(der Diskurs)是伦理学所能提供的解决冲突的程序。我们在对话之前,先根据目的理性规定好对话术语和规则(它们不是不依场合而变的对话成分)。我们以对具体冲突事件进行协商(这是一项跨学科任务)的形式运用这种程序,这就使得我们能将伦理学的目的同伦理学的程序所产生的结果进行比较,从而能对伦理学的成败进行评判并继续发展伦理学的方法。

对冲突各方所提论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判,是促使各方达成谅解的机制;对各方论据进行比较的尺度,同时也是衡量这些论据的普遍意义的尺度。运用上述程序满足了价值取向多元性的要求:在伦理学的协商程序面前,各种价值体系是平等的,只是在程序进行当中,才根据是否具有普遍意义这一标准,决定冲突各方所提论据的有效性。

伦理学对话是在冲突各方内部进行的,它不需要任何外来的帮助(通过这种帮助,譬如在臆想的对大家都有约束力的价值的基础上,对冲突各方的论据进行评价),程序伦理学得出自己对问题的回答。当然,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冲突各方通过目的理性的论证,都承认程序规则。程序伦理学不从道义上区分善与恶(好与坏),而是只通过反思区分有理和没理。人们不能对这种判断和区分进行最终论证,它们应被理解为冲突各方对眼前冲突达成的相对论证一致,这种一致基于对话前就已存在的、受一定历史文化制约的一致见解。至于说伦理学的评判在多大程度上是偶然的(kontingent),或者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指出实际上是预先设定的规范性而说明自己具普遍意义的理由,这里对这个争议问题就不予置评了。因为伦理学只要达到了以非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的目的,那么这样的争议问题虽有理论意义,但在实用方面却是多余的。

四、技术伦理学

社会普遍呼吁科学技术伦理学。人们有理由问及这种呼吁有多少道理。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应该指出,伦理学本身不能设定任何导向。对于未来社会应该是什么样子之类的问题的导向,应由社会本身提出。社会冲突通常恰恰是因为人们在这些方面的不同观念而产生的。伦理学只能提供一种方法论,让人们易于从概念和方法上找到这种导向。伦理学既不代替社会构建对未来社会的期望,也不提出对全社会都有约束力的意义,无论社会舆论在这方面对伦理学寄予多大期望。

其次,我们必须揭示运用技术伦理学解决技术和技术发展冲突的可能性,从而证明我们有理由谈论专门的技术伦理学。既然伦理学的任务在于以非暴力方式解决社会冲突,那么技术伦理学的特征便只能寓于技术冲突的特征之中。在现代社会,人们对技术的讨论越来越转到政治层面。反过来说,今天,政治冲突首先是在核能、环保、软技术和基因工程等等技术幻想和反幻想方面引发的。在技术冲突中,我们想在怎样的社会中生存这个问题被具体化了。在现代社会中,技术冲突所占位置相当于分配财富和权力的冲突或关于国体的冲突在其他社会中所占的位置。因此,现代技术冲突具有政治性质。它们超出生活世界而深入到社会系统之中。它们和政治冲突一样,也具有相关价值体系多元性、无受众性(Adressatenlosigkeit)和系统网络性等根本特征。科学技术所具有的突出意义,在于它对未来的决定意义:谁也不会怀疑,科学技术的活力决定社会的活力。

根据本文第三部分的阐述,具有伦理学意义的是这样的社会冲突,它们应该以非暴力方式,就是说根据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继续存在这一每个人都定会赞同的最高目的,通过达成谅解而得到解决。这样处理冲突是增加社会凝聚力所不可或缺的,而违背众多当事人的意愿强行作出涉及未来的重大决策则是不符合这个目的的。传统伦理学涉及生活世界。但是发生政治性的技术冲突的场合(例如核能、生物工程,宇航等等领域)恰恰不是生活世界,所以以个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为准的伦理学便无益于这类冲突的解决了。如果技术伦理学硬要进行这样的尝试,那么它在现实挑战面前所起的作用肯定是极其微不足道的。试图建立一种科学家和工程师的身份伦理学〔5〕的努力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此,技术伦理学不应局限于个人层面。技术发展的全球化,现代技术发展后果和涉及面的未定性,以及发生大规模人类灾难的可能性,这些都要求技术伦理学进行系统考察。我们既然把伦理学理解为以对话方式解决冲突的方法论,于是它就摆脱了人们常常对它提出的责难:伦理学依赖对所有技术后果的肯定认识。〔6〕因为实际情况绝非如此。现代技术发展造成的社会冲突,恰恰是在“我们能够接受何种风险”这个问题上引发的。技术冲突的范型恰恰是风险概念(请想想核能、基因工程、电子烟雾、臭氧空洞等等问题)。

另外,在技术冲突中还讨论在空间、时间和社会群体方面的风险分配问题。由于这种分配孕育着冲突,所以它在技术伦理学上显然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题目。因此,技术行为的一定的不可靠性以及由于技术所带来的好处与风险分配不均而造成的不平等,乃是技术伦理学研究的特殊课题;而“我们究竟准备接受何种风险”这个孕育冲突的问题,则是社会对技术伦理学在促使人们达成谅解方面提出的特殊的和主要的挑战。

技术伦理学作为以非暴力方式解决技术发展引起的社会冲突的方法论,还应被操作化。它必须同技术后果评估的科学有效性以及政治咨询提供的政治认识结合起来。最后,它在将自己建议的方法付诸实施时,还必须引证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认识。

注释:

〔1〕N.卢曼《失败的范型。论对道德的伦理学思考》,法兰克福,1990;G·贝希曼《是技术的伦理学极限还是伦理学的技术极限?》,载德国《历史与当代。现代史、社会分析与政治教育季刊》,12(1993)。

〔2〕O.施维默:《行为与结构》,1987,法兰克福,第71页。

〔3〕H.伦克:《在科学与伦理学之间》,1992,法兰克福,第7页。

〔4〕W.舒尔茨:《伦理学基本问题》,1984,普福林根,第47页。

〔5〕德国工程师联合会(编者):《工程师的责任与技术伦理学》,杜塞尔多夫,1992;H.伦克:《在科学与伦理学之间》,法兰克福,1992。

〔6〕G.贝希曼:《是技术的伦理学极限还是伦理学的技术极限?》,载德国《历史与当代,现代史、社会分析与政治教育季刊》,12(1993),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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