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约翰·183;穆勒的适度国家干预理论:早期市场缺陷理论与政府缺陷理论的融合_安德烈斯·穆勒论文

论约翰·183;穆勒的适度国家干预理论:早期市场缺陷理论与政府缺陷理论的融合_安德烈斯·穆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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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是贯穿西方经济学演变全过程中的两大基本思潮。西方经济学家总是无意或有意地卷入这两大思潮的斗争。被西方学者称为古典经济学家的约翰·穆勒(1806—1873)在这两大思潮的斗争中,虽然基本上维护了经济自由主义的古典原则,但比马尔萨斯更为系统地阐释了折衷色彩浓厚的适度国家干预主义学说,从而使其成为他所构筑的折衷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这种国家适度干预学说,借鉴其中的合理因素,有助于在深入开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拓宽一种新的思路。

一、功利主义哲学思想

约翰·穆勒深受边沁功利主义、孔德实证主义、圣西门空想主义、西斯蒙第经济浪漫主义的影响。他的政治、哲学思想是功利主义、实证主义、民主主义的大综合,晚年又有较强烈的社会主义倾向,并逐步修改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使之成为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新的哲学基础。约翰·穆勒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享乐主义,而不是边沁的利己享乐主义。后者奉行的信条是每个人都应该得到自己的最大快乐。前者则强调个人道德行为的标准是普遍幸福,而不是个人利益;普遍利益也就是个人利益,以及倡导关于同情和无私的利他主义。实际上功利主义已被约翰·穆勒构筑成一个折衷调和的哲学体系。

穆勒怀疑边沁关于个人私利是人类行为主要动机以及永远寻找个人幸福的观点,有其深刻的背景。他虽然从整体原则上并未抛弃功利主义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但由于受到日益强大的宪章主义、工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因而日益主张对维护私有财产和私人利益的现有资本主义进行改良,并寄希望于资本主义政府对私人利益的干预。例如,他指出:“有时政府干预对于实现当事人的愿望是必不可少的。这方面的例子有规定劳动时间的长短。”[①]这就是具有浓厚折衷调和色彩的、鼓吹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相结合的国家适度干预理论出笼的哲学根源和社会政治背景。

二、国际贸易理论

古典学派的国际贸易理论是为资产阶级自由贸易和殖民扩张政策作论证的。穆勒也是如此。他认为国际贸易会带来巨大的贸易利益。这种国际贸易利益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利益,即能够更有效地运用世界的生产能力、以及能获得本国不能生产的商品。他不同意斯密把贸易利益局限为给国内剩余产品找出路从而实现其价值的观点。另一类是比直接利益更高的间接利益,它又可细分为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前者是指市场的扩大、分工的发展、生产技术的改进,以及刺激未开化民族的消费需求及节蓄欲望以致引起一国的产业革命等。后者是指知识的道德的利益,如扩大交往、取长补短以及防止战争等。

约翰·穆勒进而提出了决定国际商品交换的国际价值法则:“一国的生产物总是按照该国的全部输出品适足抵偿该国的全部输入品所必需的价值,与其他国家的生产物相交换。这一国际价值法则只是更为一般的价值法则,即我们称之为供给和需求方程式的延伸。”[②]

他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两个国家的两种商品在不存在运输费用的条件下,进行自由贸易。在国内贸易中,英国10码毛呢交换15码麻布,德国10码毛呢可交换20码麻布,他们各自交换的基础都是消耗了等量的劳动。在国际贸易中,根据李嘉图的相对成本理论,英国愿意用毛呢交换德国的麻布,而德国则愿意用麻布换英国的毛呢。问题在于这两种进出口商品的交换比例即国际价值如何确定。假定这个变换比例确定为10(毛呢):17(麻布),并且德国对英国毛呢的需求量与英国对德国麻布的需求量相一致,那末,10码毛呢的国际价值是17码麻布,同样,17码麻布的国际价值也就是10码毛呢。假定此后不久,德国对英国毛呢的需求量大于英国对德国麻布的需求量时,英国毛呢的国际价值因供小于求而上升,这时10码毛呢将交换到多于17码的麻布;反之,如果毛呢的国际价值因供大于求而下降,这时10码毛呢将交换到少于17码的麻布。国际价值的这种升降运动一直到两国对商品需要量相一致时才停止,这时的交换比例就决定了毛呢与麻布的国际价值。那末,两国商品交换比例的上下浮动有没有界限呢?穆勒认为其上下限是可以确定的,即10码毛呢可交换的麻布在15码至20码之间。这个上下限取决于国际贸易发生前各国这两种商品生产费用的比例。穆勒接着又逐一取消分析中作出的假设,相继考察了两个以上的国家,两种以上的商品,运输费用存在,供给发生变化,以及生产技术改良等情况下的国际贸易。他认为国际价值决定于供求关系或相互需求的原理在这些情况下仍然适用。

穆勒的国际价值学说是对古典学派国际贸易理论尤其是李嘉图的相对成本理论的重要补充和发展,在国际贸易学说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虽然,他实际上所考察的不过是供求一致时的均衡价格,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价值。换而言之,所谓国际价值规律是受国际间需求均衡规律的支配,而并未涉及劳动价值论。穆勒认为,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不同之处在于,国内贸易的商品价值取决于该商品的生产费用,国际贸易的商品价值取决于为了支付进口所须输出的本国商品的数量。详而言之,两国商品交换比率将由这个条件来确定,即输入国愿意按照这个比率接受的两种产品的每一种的数量,等于输出国愿意按照这个比率给予的数量。虽然,所谓国际价值是指国际贸易中两国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比率,亦即国际贸易条件。后者又取决于外国对商品的需求力量和需求弹性。李嘉图主要从生产成本即供给角度来论证国际贸易问题,而并未考虑需求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穆勒在国际贸易方面所着重解决的是如何使国际贸易利益在贸易国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并加进需求分析。但是,影响国际贸易价格变动的供求关系毕竟不能脱离劳动价值论基础,因而穆勒的国际价值理论背离了劳动价值论的方向。但是,应该指出,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尤其是经过约翰·穆勒精雕细凿的国际价值理论,一度是反对重商主义者宣扬的原始国际干预主义的有力武器和维护自由贸易运动的坚强支柱,以后又成为遏制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的可靠防线。因此,穆勒的国际贸易理论一直到20世纪20年代以前一直占据主流派地位,至少没有受到过严厉的攻击。

穆勒国际贸易理论还涉及到货币输出入及汇兑问题。他认为货币或贵金属作为一种外国商品,它的投入采取两种形式:交易媒介物(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以及作为金银条块形式的普通商品。前者的价值取决于汇兑,后者则由国际价值法则即相互需求规律决定。如果一个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汇兑就对它不利。这种不利的汇兑,可能由价格偏离引起,它应通过输出金银来纠正;这也可能是偶然发生的,它可以通过汇票的汇水来解决,汇水则由佣金和利息两部分组成。这样通过汇水和价格的调整,就可以使不利的汇兑得到矫正,保持贸易平衡。他还吸收了休谟和李嘉图的观点,认为一国的贸易逆差可以用减少国内通货的办法来解决。在他看来,如果让一部分货币流出国外,随着国内通货减少,物价和出口商品价格相继下跌,从而导致外国增加对该国出口商品的需求,与此同时,吸收货币的国家,随着国内通货的增加,物价和出口商品价格上升,最终导致国际贸易建立新的均衡格局。

总而言之,国际贸易的运行是受其内在的法则支配的,它可以自动达到均衡,无须国家干预或政府调控。穆勒的国际贸易理论完全是为经济自由主义、贸易自由主义作论证的。

三、折衷主义的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国家适度干预理论的产生有其理论根源和社会政治根源,并且还有直接根源,即19世纪上半期西欧各国在理论界和政界时断时续地关于政府干预限度,以及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可以或者应该扩大到什么范围等问题的讨论。一派倾向于应扩大政府的权限;一派主张尽量限制政府的活动范围,并对政府干预本身有抵触情绪。约翰·穆勒则以折衷调和的态度对这场论战作了总结,系统地阐述了折衷主义的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约翰·穆勒拓宽了政府的职能和政府干预的范围。他把政府职能区分为“必要职能”(或“一般职能”)与“任选职能”。前者具有很广的范围,而行使这些职能所依据的共同理由是增进普遍的便利,亦即政府在所有社会都行使的,并且大家都赞成政府行使的职能。主要包括税收、财产和契约、司法和执法等制度。后者是指跨越公认职能界限之外的政府职能,其特点是“政府有时执行这些职能,有时不执行这些职能,而且人们对于是否应该执行这些职能,也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后一种政府职能是无关紧要的,政府行使不行使这些职能纯粹出于任意的选择。”[③]无疑,约翰·穆勒比他之前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者大大扩展了政府干预的权力和范围以及政府职能的作用。他强调政府最必不可少的职能是“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明显侵害他人利益,并惩罚这种行为”,[④]在他看来,政府最理想的职能是采取措施把人类现在用来相互侵害或用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力量用于正道,即用来征服自然,使其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日益造福于人类。

约翰·穆勒批判了六种以错误理论为依据的政府干预,将其排除于政府任选职能之外。在他看来,政府对于干预的对象抱有错误的看法,因而干预或多或少地对经济带来有害的结果。其一,是保护本国工业。用高额关税禁止或阻止国内能生产的外国商品的进口。其二,是对自由订立实业合同契约的干预,如制定法定利息率的高利贷法便是对工业活动的自然发展进行有害干预。其三,是对商品价格进行强制性的管制,力图压低物价。其四,是用垄断的方法人为地使物品昂贵。其五,是通过禁止工人联合的法律,如劳工法,阻止工人阶级获得较高的工资,穆勒认为,无论在干预的目的或手段方面,这种干预都是一种令人憎恶的政府干预。其六,是对思想和言论自由以及出版的限制。

约翰·穆勒还区分了命令式的和非命令式的两种政府干预形式。在他看来,命令式的政府干预就是政府可以禁止所有人做某些事情,或规定没有它的允许就不能做某些事情;也可以规定所有人必须做某些事情,或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做那些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这种政府干预形式体现了干预的强制性。非命令式的政府干预就是政府不发布命令或法令,而是给予劝告和传播信息(这是一种政府本来可以加以广泛利用但实际上却很少采用的方法);或者政府允许个人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具有普遍利益的目标,而不干预他们,但并不是把事情完全交给个人去做,政府同时也设立国家机构来做同样的事情。但是,同非命令式的政府干预相比,命令式的政府干预所具有的正当活动范围要小得多。他在这里实际上第一次提出和区分了宏观调控的两种方式即直接调控(行政手段或立法手段)和间接调控(经济手段)形式。他非常赞同非命令式的政府干预,并进而规定了一个“良好政府”的主要标准:“其行政首脑,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都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利害关系具有总的、全局性的调节控制权。”[⑤]此外,他赞同政府兴办银行、工厂、邮政、医院(但严禁国有机构来进行垄断性经营),即采取公私企业共容并存的方针,从而把国家的政府职能扩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此外,约翰·穆勒还阐述了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这二者的关系。他认为自由放任是一般原则,他说:“一般说来,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即便政府能够最全面地掌握个人在某一时期内积累的有关某一职业的全部知识(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个人也要比政府对结果具有更强烈得多、更直接得多的利害关系,因而如果听凭他们选择,而不加以控制的话,则手段会更有可能得到改进和完善。”[⑥]他列举了反对国家干预的五条具体理由:(1)干预本身是强制性的,从而限制个人自由;(2)政府职能的增加会增加政府的权力和影响,从而限制了政治自由;(3)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和责任,从而导致了官僚主义;(4)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没有政府干预的私人自由经营具有较高的效率;(5)政府干预的扩大化会扼杀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无法使人民养成共同行动的习惯,从而习惯听命于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从而导致专制主义。综上所述,这是一种早期形态的政府缺陷论。

同时,他又指出:“自由放任有许多例外”,换而言之,“不干预原则在一些情况下不一定适用,或不一定普遍适用。”[⑦]约翰·穆勒概括了七种例外情况。其一,应该由政府向人民提供教育,社会才能得以不断向更高的文明前进。其二,保护低能儿、儿童和青少年,政府应禁止招募童工,反对虐待儿童,因为后者未能或暂时未能对自身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其三,对签订永久性契约进行限制,法律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解除这种契约。其四,政府应对某些在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程度垄断的私人公司(如公共服务行业以及从事道路、运输和铁路经营的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干预,因为在许多与此相类似的最适宜于私人经营的领域,光有经营者的利益尚不足以确保社会得到适当的服务,还需要有另外的保障;政府应从一般利益着想,使这些领域中的经营活动遵守合理的规定,或保留控制这类经营活动的权力,如国家对于这类公共事业应保留将来收回的权利,或保留并自由行使规定最高收费的权利和经常变动最高收费的权利。其五,政府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某一阶级或阶层的愿望,如通过工厂法缩短雇佣工人的劳动时间。其六,政府为他人利益进行干预,如救贫事业属于一种公共救济的利他行为,政府为此制定济贫法。相类似的还有殖民事业和公共工程、公益服务或公共事业。其七,凡人民无力承担的需要大量投入人力和财产的事情,政府应真心实意地承担,旨在最大限度地增进国民的幸福。穆勒的结论是:“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国家的特殊情况下,那些真正关系到全球利益的事情,只要私人不愿意做(而并非不能高效率地做),就应该而且也必须由政府来做。”[⑧]综上所述,这是一种早期形态的市场缺陷论。

总而言之,约翰·穆勒对19世纪上半期关于国家干预限度、范围和方式的争论,以调和折衷的方式作了系统的阐述,这在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两大思潮斗争史上是第一次大综合。一方面,他极力维护经济自由主义的一般原则,鼓吹“社会事务最好是由私人自愿去做。”[⑨]因此,他对阻碍私人自由经营、妨碍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政府干预持反对态度;倡导自由经营、自由贸易,并力图完善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崇尚自动调节的市场力量,否定普遍过剩经济危机;赞美自由竞争。

另一方面,他大量列举自由放任原则的“例外”和强调政府职能的“多样性”,鼓吹“政府干预实际上并非无论如何不能超出原固有的适用范围”,主张自由放任原则是应该有一定限制的,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应有更大更多的权利。

约翰·穆勒对他的上述折衷主义见解作了如下总结:“被普遍承认的政府职能具有很广的范围,远非任何死框框所能限定,而行使这些职能所依据的共同理由除了增进普遍的便利外,不可能再找到其他任何理由;也不可能用任何普遍适用的准则来限制政府的干预,能限制政府干预的只有这样一条简单而笼统的准则,即除非政府干预能带来很大便利,否则便决不允许政府进行干预。”[⑩]英国经济学家埃里克·罗尔(Eric Roll)对穆勒及其在自由放任问题上的前后不一、出尔反尔和折衷调和的态度和方法作了辛辣的评论:“穆勒一直是折衷主义和妥协的象征。”“在政府干预的反对者以及纯边沁主义的信徒们看来,穆勒丢弃了放任自由的理论,不仅仅是变节的行为,而且这也使他作为19世纪初期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的意义大为降低。而在放任自由的严峻的反对者看来,穆勒的妥协似乎是太软弱,因而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11)]

但是,穆勒的国家适度干预学说的历史意义在于,它是对纯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或纯国家干预主义理论和政策的否定,是一种早期形态的“市场缺陷论”和“政府缺陷论”奇妙的混合物,因而是值得我们着重借鉴的。

注释: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53、137、502、367、571、535、542、542、543、570、570、371~372页。

(11)罗尔:《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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