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MP;D知识产品与我国科技金融的功能定位_科技论文

Ramp;D知识品与我国科技财政的职能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能论文,财政论文,我国论文,知识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R&D知识品的性质

按照萨缪尔森对纯公共产品的定义,对于任意一个消费者,他实际消费和可支配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就是该公共产品的总量。由此可引出公共产品判定的两个原则: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增加一个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拥挤成本皆为零;二是收益的非排他性,无法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占有和享用。要判定某物品是否是公共品要首先判断其非竞争性,即根据边际使用成本与边际拥挤成本的大小来判断其非竞争性的程度;然后,判断其非排他性,根据其排他成本(排他的可行性)的大小来判别其非排他性的程度。

研究与开发(R&D)所提供的产品是以论文、专著、专利、工艺、程序、配方、试产品、概念模型等知识形式为表现形态,而不是以物质产品形式表现出来,即R&D所提供的科学技术知识是知识品(ideas)(注:Romer,P.M.Endogenous Technological Chang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0(Oct):71-102)。知识品是可以无限重复使用的,某个消费者对知识品的使用并不会妨碍另一个消费者对该知识品的使用。按照内生增长理论的观点,知识品与一般的私人商品相比具有极不相同的性质。它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知识品一旦创造出来,任何具有相关知识的人都可使用它。在不存在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制度的条件下,复制、传播和使用知识品的成本与知识品的生产成本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知识品的高度外溢性使得知识品的排他成本极高。于是,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说:“人类在其整个过去(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以前,作者注)都不断发展新技术,但速度很慢,而且时断时续。主要原因在于,发展新技术的刺激偶尔才发生。一般而言,创新都可以毫无代价的被别人模仿,也无需付给发明者或创新者任何报酬。技术变革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直到相当晚近都未能就创新发展出一整套所有权”。(注: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变迁).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61页。)

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使得知识品部分的具有了私人产权,排他成本大大降低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知识品的“搭便车行为”问题。“只有在专利制度下,鼓励技术变革和将创新的私人收益率提高到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的一整套机制才能形成”。(注: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变迁).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62页。)然而在存在专利与知识产权的条件下,不是所有的知识品都能够确立私有产权,有的知识品即使有了私有产权也不能阻止其利益的大量外溢(如专利过程、模仿创新),也就是说知识品存在非排他性程度上的差别,或者说,不同知识品的排他成本是不同的。因此知识是具有占有上的非排他性,至少部分地具有这种特点。

二、不同R&D知识品的生产与科技财政的职能定位

根据第一节所述公共品的判别标准,知识品都具备非竞争性,但存在非排他性程度上的差别,即排他成本的不同。非排他性与外部性紧密相联,某商品的外部性越大其非排他性也就越强,排他成本就越高。知识品外部性所产生的是正溢出,且溢出比例特大。格里彻斯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产业R&D的社会回报率达到40-60%,大大超过了其产业回报率。(注:Griliches,Zvi.The search for R&D Spiliovers.Scandinavian Joumal of economics,1991(vol.94):29-47)较大的正外部性将导致没有足够的利益刺激使厂商生产该类正外部性商品,而对整个社会来说则产生福利损失。这就为科技财政介入企业界的R&D产品生产,以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提供了理由。通常排他成本与科技财政介入程度是成正比的,排他成本越高,外部性越大,科技财政介入的程度也就越高。根据排他成本由低到高的顺序划分出以下三类R&D知识品,以此来考察科技财政的职能定位问题。

1.专有技术。R&D知识品中第一类是以专有技术形式存在的技术知识。专有技术有专利技术和商业机密两种存在形态。专利是技术知识的私人产权形式,专利的所有人对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可以索取费用。像其它财产权利一样,专利权可以出售转让,也可以通过许可证贸易的形式部分地转让其使用权。法律制度使专利技术在排他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具备了较高的排他性。

尽管专利为专有技术的所有者带来了产权保护,但由于专利保护在法律上有时间限制(一般是几十年),一些企业不将新研发的技术申请专利取得产权,而选择了将该技术作为商业机密保留下来,以获得该类技术产品的长期绝对所有权。例如,一百多年来可口可乐配方的改进不下十次,但一直没有申请专利,而是以商业机密的产权形式存在。商业机密是企业自主的排他行为,机密一旦泄漏,其它企业则可以利用其进行生产而不必承担使用成本。因此企业自主排他行为必须由其自身来支付排他成本。如果排他成本(保密的费用)远远小于申请专利后技术外溢(如模仿创新、专利保护过期)带来的损失,则企业会选择商业机密的产权形式;如果排他成本大于损失则会选择后者。

总的来说,专有技术的产权明确,排他成本较低。企业研发专有技术往往具有十分明确的商业目的,某项专有技术的产生意味着该项技术已经具备运用于生产新产品的巨大潜力,能够在短期内为企业带来利润。因此,企业和个人是该类知识品的主要供给者,政府主要依靠政策和法规对专有技术的研发加以引导和支持。

2.共性技术。第二类是共性技术(Generic Technology)。1990年的布什政府报告中对共性技术的定义是:“共性技术是存在潜在的机会,可以应用于多个产业的产品或工艺的科学事实,这种科学事实在这里体现为科学概念、技术组成、产品工艺以及科学调查”。(注:Federal Register,Vol.55,No.65,April 4,1990,p.12505,转引自柳御林.21世纪的中国技术创新系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68)如,CAD平台软件是共性技术,建筑CAD、集成电路CAD是专有技术。共性技术是跨行业、跨产业的交叉技术,能够为多项产品和其它技术的发展提供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共性技术明显地具有较高外部性。专利技术的表现形式是工艺、程序、配方、试产品、模型等较具体的知识品,而共性技术的表现形式更为抽象,部分成果无法申请专利来取得产权。这就使得共性技术与专有技术相比具有较高的排他成本。因此单个企业缺少对共性技术投入的动力,全社会对共性技术投入不足。但共性技术的排他成本并不是无穷大,通过一些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将共性技术的外溢部分地内部化,来降低排他成本。各国政府的实践表明,共性技术的研发经常是先合作、后竞争,在合作的基础上竞争的技术。其研发的组织形式往往采取技术联合体、研究开发合作、技术联盟等合作组织的形式,其研究成果有一部分无法申请专利则完全共享,一部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参与者分享。

这类共性技术类似于布坎南所谓俱乐部物品,是准公共产品。俱乐部是:“一个群体自愿共享或共担以下一种或多种因素以取得共同利益:生产成本、成员特点或具有排他利益的产品”。(注:T.Sandler,J.Wisemen.The Theory of Clubs:a Survey,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0,转引自C.V布朗、R.M.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5页。)俱乐部利用了规模经济,使不可分商品的成本得以按参与者分担,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满足有共同偏好的其他消费者的需求。共性技术研发的合作形式具备了这种特点,其研发成本由参与者共担,产权归属的分配使共性技术的收益分享内部化于合作组织之内,对于其它企业则产生了排他性。然而这种排他并非完全的排他,因为一部分无法申请专利的成果,必将对有类似需求的企业产生外溢。

外溢的存在意味着科技财政介入的可能性。为了保证共性技术研发的供给位于最优水平,政府往往出面主持共性技术的合作组织(包括与国外的合作)及项目实施,选择共性技术的组织模式,同时对研发共性技术的合作组织以公共技术采购、直接补贴等方式提供资助,甚至参股私人企业或与企业建立技术联盟而成为俱乐部中的一个会员。政府资助研发的共性技术主要有三种:一种是部分高技术。部分高技术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高额的前期投资和较长的回收周期使一些企业望而却步。二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如国防技术、关键技术等。三是能够带来明显社会效益的有关公共福利的技术,如医疗、环保、节能技术。

这三类共性技术能够带来较大的社会受益率,尤其是第二类共性技术,往往是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各国政府资助的重中之重。瑞典和芬兰对移动通讯技术NMT标准的采购为诺基亚和爱立信公司进入移动电话行业提供了决定性的帮助,并使这两家公司成为全球移动通讯设备的主流生产厂商。精密陶瓷技术是热动力机生产的一项关键共性技术,美国政府在1979-1986年间对从事该项共性技术研究的相关企业(通用汽车公司、福特汽车公司等)提供2亿多美元补贴,占总研究经费的三分之一。(注:黄恒学:《公共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6页。)资助产业共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对于发展中国家打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封锁,帮助本国企业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政府出面主持移动通讯3G标准研发的技术联盟并提供资助就属于这种情况。

3.基础研究产出的科技知识品。第三类是基础研究(Basic Research)为人类社会带来的科学技术知识。基础研究是指与产业或商业目标无关的、以增加科学和技术知识为目的的研究。这类研究产出的知识品一般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等形式存在,无法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地使用该类知识品。可见该类知识品带来的利益能够完全外溢,排他成本趋于无穷大,属于纯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性质的知识品并不意味着只能由财政提供生产该类知识品的经费,实际上产业界也一直在投入基础研究。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工业实验室开始向基础研究投资。以美国为例,1901-1999年共有19位在企业或工业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家获得诺贝尔科学奖,占美国总获奖人数的9.41%。(注:曾国屏、李正凤、杜祖贻:《当代科学共同体的分化与学术国际化的思考》,《自然辩证法通讯》2002年第6期,第35-36页。)美国企业界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占全国基础研究总投入的比例在1991-1998年平均为25%左右(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数据整理得出,作者注)(注:Steven Payson.National Patterns of R&DR esources.Washington:National ScienceFoundation,1998.75.)。

这种由私人投入公共知识品生产的情况是否与公共产品的理论矛盾?是否只有公共财政提供这种具有公共性的基础研究才是最优的行为?科斯在30年前就给出了答案。根据科斯的研究,常被引为纯公共产品的例子——灯塔,在1610-1675年间是由船主自愿捐资兴建,而不是由政府来修建。(注:Coase,Ronald H.The LiShthouse in Economic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4(2):357-376.)这是因为一小部分私人从公共产品中的收益大大地超过他们支付的成本,即使在其他人不愿意支付任何成本,甚至有不少人“免费搭车”的情况下,这小部分人都会独立承担起这类公共产品的全部成本。因此在上述条件下,私人也有可能供给公共产品。私人企业进行基础研究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提供公共产品,而是基础研究的成果能够突破其技术生产的瓶颈,为其带来大量的专利产品。虽然企业基础研究获得科技知识不但不能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而且被竞争对手用于研发活动,但投入基础研究的企业将基础理论应用于生产的时滞将明显小于其它竞争者,从而在专利申请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占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但总的来说,由于基础研究的“无目的性”,其大部分成果不可能马上用于生产,因此企业界不能成为其主要供给者,主要由公共财政提供该类知识品生产的资金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此外,政府还通过一些制度安排来保证该类知识品的供给,如优先发表权、科学奖励制度等为从事该类研究的人员带来荣誉、地位,也包括物质奖赏,从而在长期内一直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三、科技财政发挥职能的强度条件

由于企业界对专有技术研发共性技术研发甚至生产纯公共产品的基础研究都有投入,这就引来一个争论,即科技财政的支出是否会排挤私人R&D支出。货币主义者认为政府的公共支出必然会对私人支出有替代作用,那么加大公共投资必然会挤掉私人投资,从而产生“挤出效应”。这种挤出效应在R&D投入问题上同样也有可能存在。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其17个成员国1981-1996年间的有关R&D支出数据所作了《公共R&D支出对私人R&D影响》的计量经济研究。”(注:Dominique Guellec,Bruno Van Potteisberghe.The Impact of Public R&D Expenditure on Business R&D.Paris:OECD,2000.18.)该研究表明:(一)政府直接资助和税收优惠政策是相互替代的,增加其中一种资助方式的强度,就会减少另一种方式对企业R&D的资助效果;(二)政府实验室和大学中进行的研究会排挤私人R&D投入,部分原因是由于政府资助使研究成本提高,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参与国防研究方面,政府实验室和大学比企业有更多的机会,无形中使企业受到一定程度的排斥,间接导致企业的R&D投入减少;(三)政府对企业R&D的补贴水平过高会产生挤出效应,过低对企业R&D投入的增长难以产生激励作用。

这说明科技财政的挤出效应是存在的,但财政对企业R&D的补贴如果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则挤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消除。OECD的研究虽然指出科技财政对大学和军方的R&D资助会对私人R&D支出产生挤出,但同时认为大学和军方R&D所产出的研究成果有明显的外溢,这种外溢没有在上述研究中明确反映出来。根据国际经验,企业R&D支出中政府资助所占的比例与对企业R&D支出的影响呈倒U型的函数关系,在比例达到13%时激励效应达到最大,在比例超过25%时产生挤出效应。(注:Dominique Guellec,Bruno Van Pottelsberghe.The Impact of Public R&D Expenditure on Business R&D.Paris:OECD,2000.18.)在美、英等国,政府将其R&D资金的四分之一甚至更多投向企业,企业R&D支出中政府资助所占的比例超过十分之一。2000年,我国政府投入R&D的资金中有12.3%用于资助企业的R&D活动,占企业R&D支出总额的6.9%。(注:王娅莉、陈雷:《政府对企业R&D资助的方式及利弊分析》,《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年第2期,第16页。)这至少说明我国科技财政对企业的资助还没有产生挤出作用,且有较大回旋余地。

四、三类R&D知识品引出的科技财政职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三类R&D知识品及其这三类R&D知识品生产活动的不同性质R&D导致科技财政的介入程度和方式。围绕这一点,科技财政职能定位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科技财政对共性技术研发支持承担着经济发展职能。财政的发展职能的思想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国家观。即使在亚当·斯密主义鼎盛时期,亦有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注:弗里德里希·希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97年。)等对该思想进行系统论述,二战以来的东亚发展模式更在实践上凸现财政的这一重要职能。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各国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发达国家,特别是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以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本国综合竞争力。而这部分对技术进步的投入主要靠科技财政来实现。因此我国的科技财政应当加大对生产前瞻性,超前的产业共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企业技术联盟的资助,同时政府应积极组织共性技术研究的联合体。一些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对共性技术的研究对于实现国家的长期发展战略以及提高我国某些行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由于企业规模、融资困难等因素,技术研究难以取得突破。在这种条件下,按照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原则,国有资本在退出一些行业同时,应当适时通过参股这些企业以实现对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扶植一批企业,使企业通过掌握共性技术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全球主流产品的研发生产市场中分得一块蛋糕。

2.科技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支持表现为资源配置职能。公共产品问题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虽然基础研究这样的公共产品供给行为在部分企业存在,但这种供给对于全社会来说是不足的。科技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就在于将社会部分资源配置于基础研究需要的地方。基础研究的成果不仅能使企业受益,而且能够为全社会带来福利,这种外溢作用不能忽视,对基础研究的支持特别是对从事基础研究的国立科学院、大学等主体的支持仍是科技财政的一项主要职能。

3.科技财政投入要有进有退。科技财政对企业的资助不是对所有项目都进行干预,应该减少对企业专有技术生产的干预,即对于企业有明确商业目的或旨在将技术知识商业化的研究,政府主要靠其政策工具指导和支持,减少直接对企业的近市场研究和专有技术研发进行资助。因为专有技术的生产有足够的经济利益来刺激企业研发。对企业的资助应主要投向具有明显外溢作用的共性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此外,要防止科技财政支出出现挤出效应。

最后由表1列出由R&D知识品分类而引出的对应的科技财政职能。

表1 R&D知识品与科技财政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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