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骨签中所见的工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汉论文,所见论文,骨签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西汉时有的中都官或地方郡县,设有手工业作坊和管理手工业的机构。史书中有关这方面的记载极少,过去一般都是从出土器物的铭文来获得研究的资料。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属于中都官者,主要是考工、供工和寺工,地方工官所造者,仅限于蜀、广汉而已。而西汉时设于地方的工官,除蜀、广汉以外还有6处。这6处制作的器物,带有字数较多的铭文则从未见过。西安西汉未央宫遗址中出土的几万片骨签(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未央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此书共著录签文的释文434条,本文所引用者都出自此书。),其丰富的签文内容,正好填补以往器物铭文材料的空缺。这一考古新发现,对于研究西汉官府手工业会有很大的帮助。
现在先对签文的年代、性质作一初步考察。
(一)签文的年代
签文中部分有纪年或年号。最早的年号为武帝时的太初,接着有天汉、太始、征和,昭、宣两世缺元平、黄龙。最晚的有元帝永光三年,这也是有年号的签文的年代下限。
无年号的纪年,从元年到六年。有可能是武帝未立年号以前者,因为当时每六年改一次元,据《汉书·武帝纪》,武帝年号从建元起到征和为止。最后还有无年号的后元元年、后元二年。宋刘攽认为:“自元鼎以前之元,皆有司所追命,其实年号之起在元鼎耳”(注:王先谦:《汉书补注》武帝纪注引,中华书局,1983年。),即认为元鼎四年时才有年号。杨树达据王荣商之看法,以为年号之起在元狩时(注:杨树达:《汉书窥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清沈钦韩以为年号始于元封元年,“自此以上至建元,皆追改纪年之元”(注:沈钦韩:《汉书疏证》卷二,光绪二十六年浙江书局刊本。)。三家的说法不一,但有一共同点,即都认为武帝早期不用年号,后来有年号是出于“有司所追命”。确实,在器物铭文中虽有建元、元光等年号,但都不可靠,难以为依据。见于铜器铭文者有元封、太初、天汉,见于签文者有太初、天汉、太始、征和,两者非常的接近,似可证实武帝开始用年号,当是后期之事。明确这点之后,把不少只有纪年的签文归之于武帝前期自然就比较合适了。当然,属于部分元年或二年的签文,现在似可以确定其为武帝的后元元年、后元二年,刘庆柱先生已有论证(注:刘庆柱:《汉代骨签与汉代工官研究》,见《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4辑,1997年。),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征和的年号,有必要作些解释。《汉长安城未央宫》将征和释为延和,这是不正确的。汉代的征字本写作,签文或汉简皆如此,和延字确实很像。《说文》谈征“或从彳”。可见汉代从彳之征是或体字,后来或体的“征”行而“延”废(注:汉隶中征和延相似,但汉人仍明确年号中只有征和,如应劭《汉书注》对征和的解释,“言征伐四夷而天下和平”。东汉晚期,《耿勋碑》、《曹全碑》中的征字,都从彳而不从辶,使征、延两字在写法上有了严格的区别。)。今人不察,常把字误认为延。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签文中征和有五年,而《汉书》征和是到四年为止。居延汉简中也有征和五年之例(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编》第1443号简,科学出版社,1959年。),或是先称征和五年,后又改为后元元年,则征和五年和后元年皆出现于一年之中。
(二)签文的性质
签文可分两类,一种为物品之代号、编号、物名、数量等,另一种为记录性文字,其中包括纪年和官吏、工匠的名字和他们的职责。在前一种签文中有“力四石”、“服弩力六石”、“大黄力廿石”、“射三百步”之类的字样,其内容是记述弩的名称、强度、射程。大黄是弩名之一,见于《史记·李广传》。在有的记录性签文中,提到“力六石”或“弩官郎中”,而更多的这类签文,其中未出现弩字,仍应和弩有关。或可以说,全部签文当是和弩有关的档案资料。前一种签文内容简单,字数很少,似是器物的标签,后一种内容详细,其格式和铜器、漆器上的铭文一致,能看出它当是弩上铭记的“抄本”。
汉代官府所作的器物,沿着物勒工名的传统,上面必有铭记,弩也不会例外。现在得知,传世的西汉弩机零部件上,常有河内工官或南阳工官的铭记。和骨签同时出土的弩郭、牙、拴塞、悬刀,有的上面也有河内工官、南阳工官“第几”的刻文(同①第85页。)。而西汉时完整的弩还未见过,但估计上面会有字数较多的铭记。现以当时的箭的实物为例,知道箭杆上刻有铭文。过去在居延出土过十支箭,箭铭直到1998年《居延汉简补篇》出版才公布于世(注: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居延汉简补编》第173页,1998年。)。现抄录一条于后。
五年,河内工官令僵,丞辰武,作府啬夫从,佐望,冗工疑,工子造。丙。现在再抄一条签文与箭杆铭文作一比较:
五年,河南工官令朔,丞果成,作府雀,冗工毕何,工兹造(3:01505)。两者从形式到内容都基本相同,而且年代也较接近。只有纪年而无年号,都应在武帝之前期。签文既和箭杆铭文大致一样,将其推断为弩的铭文,应没有问题。至于当时人为何要把弩上的铭文转刻在骨片上,目前还无法知悉。
二
签文中所见的地方工官材料,除河南外,还有南阳和颖川。现在依靠这些内容,对西汉地方工官的内部结构做些初步的探索。
(一)令、丞
《续汉书·百官志》本注曰:“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工官等设令、设长,都须根据其规模大小而定。据江苏连云港尹湾出土的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注:《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东海郡下面的盐官、铁官皆置长、丞,长的秩为三百石,丞的秩为二百石,这和东海郡其他小县的长、丞一样,证明《续汉书·百官志》说的“秩、次皆如县道”是可信的。
据铜器、漆器铭文,西汉时蜀中的成都、广汉两工官,其主管者为长、丞,从西汉到东汉一直不变。设于中原的几个工官则不然,从签文看到,自武帝时到昭、宣时,河南、南阳、颖川三工官的主管者都是令和丞,从箭杆铭得知,河内工官也是令和丞。这表明中原的四工官,其规模和重要性都在蜀、广汉之上,故都设令、丞主其事。值得注意的是,丞往往有左丞或右丞,例如:
甘露元年,颖川守卒史□,工官令□,左丞易,掾胜…(3:14368)。
甘露三年,颖川工官工定造,冗工横意□嘉,守卒史信,令横,左丞免,掾…(3:00850)。在南阳工官的签文中也见右丞、左丞,唯河南的不见,但记丞的名字较奇特,如“丞法果成”(3:04987)、“丞成当时”(3:01802)。签文中人名一般都只有名而无姓,而人名不可能有三字,故“法果成”,“成当时”,疑为法、果、成和成、当时,即两丞的名字列在一起之例。汉代地方官的县丞,除长安有左、右丞外,其他的县只设丞一人,从尹湾的吏员定薄得知,西汉东海郡下各县都只有一个丞。有的地方工官如蜀、广汉也如此。设于长安的工官有考工、供工、寺工,从这些机构所作的铜器、漆器上的铭文来看,这三官的主管都是令,令下的丞,有左丞或右丞,和地方的南阳、颖川工官相似。这表明中都官下面的工官,和地方设令诸工官的档次接近。
(二)作府啬夫、佐
签文中在工官令、丞之外,具有重要地位的小吏当为啬夫和佐。啬夫前一般都冠以作府二字,例如:“二年,河南工官令定,丞立,作府延…”(3:08558)。廷为啬夫之名,但啬夫被省去。又如:“太始四年,河南工官令醉,守丞喜,作府啬夫关…”(3:11265)。从上面两例看出,啬夫乃作府之主管。
属于中都官下的考工也有作府,如元康高灯:“元康元年,考工工贤友缮,作府啬夫建…”(注:容庚:《汉金文录》卷3,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1931年。)。缮是缮作、制作之意,过去有的人把缮字连下读,于是认为汉代有“缮作府”这样的机构。现据签文中大量的实例,知道西汉时只有作府,出现所谓的“缮作府”,实出于断句有误所致。
作府之“作”,指生产性劳动,如云梦秦简中称种田为“田作”,《汉书·张汤传》指手工业生产为“手技作事”,《后汉书·桓纪》称刑徒役作之处为“作部”。可知作府为工官下面的手工业作坊。
府本为货藏之所,和库相近,故府、库也能通用,如《周礼》中有各种府而无库。贮藏各种货贿之府库,同时也具有制作器物的功能,如《礼记·月令》说工师与百工用王库的原料以进行造作。战国铜器或铜兵器铭文,常提到库工师和冶工的名字,也出现过“啬夫”或“邦库啬夫”(注:“邦库啬夫”见于十八年韩矰戈,见李学勤:《湖南战国兵器铭文选释》一文,《古文字研究》第12辑,中华书局,1985年。“库啬夫”见于“十一年鼎”,见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续编》上第24页,1943年石印本。)。在魏的安邑下官鍾(注:咸阳市博物馆:《陕西咸阳塔儿坡出土的铜器》,《文物》1975年第6期。)。铭文中,有“府啬夫哉”。汉的作府或沿此而来。
从签文看出,河南、南阳、颖川三工官下都有作府,据箭杆铭文,河内也有作府。同样作为地方工官的蜀、广汉工官,铭文中看不到作府而有啬失,可能因习惯而在啬夫之前不加作府二字。啬夫的出现,表明必有作府。考工、供工等有类似情况,在铭文中有啬夫而作府较少见。
刘庆柱先生曾注意到一条签文上有好几名啬夫的名字,他据此而认为当时一个工官之下,似设置了不止一个作府(注:同⑤。)。这样推测很有道理。现在若参考一下尹湾出土的定簿,就能更好地得到证实。西汉的东海郡,有伊卢、北蒲、郁州三盐官,以及下邳、朐二铁官。伊卢、北蒲各有官啬夫两人,下邳则有啬夫五人。东海郡下面的盐铁官规模都不大,和河南、河内等工官不能比,而其啬夫大多不止一人,有的甚至多达五人,河南、河内等有多名啬夫就不足为奇了。作府是基本生产单位,啬夫人数多少似反映出工官的规模大小。
签文中居于啬夫之后者为佐。汉制乡啬夫之下都有乡佐,其余如仓啬夫、关啬夫也都有佐。从居延汉简中看到,关啬夫月俸为720钱,啬夫为600钱,而关佐月俸为480钱(注: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见《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因而佐较啬夫略低。在秦的工官体制中,担任手工制作任务的啬夫,也有佐作为其副手,如《秦律杂抄》:“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采山指矿冶,凡业绩一再上不去者,啬夫与佐都要受惩罚。楚的“熊悍鼎”铭文中有“冶师绍”和“佐陈共”(注: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字》卷4,中华书局,1983年。)。则秦楚的工官中都有佐,目前只有三晋等国的器铭中尚未见有佐这一职名者。
佐是啬夫的副职,据尹湾的定簿,下邳铁官有啬夫五人,而佐有九人。朐铁官有啬夫一人,有佐二人。但在盐官中则很特别,如伊卢盐官有啬夫二人,可是佐多达二十五人,北蒲、郁州分别为廿六人和廿三人。这表明有时佐似不受人数的限制。现在不知河南、河内等工官下面佐有多少人。
从签文可以看出,在西汉工官体制中,作府啬夫和佐则专管生产和技术这些方面,而作府为手工业生产的作坊。
(三)护工卒史
护工卒史在签文中出现并不早。在河南工官中无年号的签文或太初、天汉、太始、征和等签文中均未见,最早似出现于武帝后元二年。在南阳、颖川工官中出现较早,在有些无年号的签文中即可见到,一般皆作护工。到昭、宣时,地方工官设此官已成为定制,在护工后面还加上了卒史二字。而且在签文中的排名顺序也发生了变化,最初列于令、丞之后,后来则排在令、丞之前。蜀、广汉两工官所作器物,铭文中也都有护工卒史。东汉也如此。明帝永平时曾一度改为护工掾,但到和帝时又恢复旧称(注:永平十一年、十四年的漆杯铭文中皆有护工掾,见日本梅原末治:《支那汉代纪年铭漆器图说》,日本京都1943年本。和帝永元时广汉郡所作的书刀,铭文中有护工卒史,取代了永平时的护工掾。刀铭著录于罗振玉的《贞松堂集古遗文》卷15第11页,1931年石印本。)。
中都官下的工官所作器物上的铭文,护工卒史极少见,仅寺工、考工的铭文中各一见而已。而常见的有“护”这一官职名称,在寺工所作的雁足灯的铭文中,护和护工卒史并见,证明“护”不是护工卒史的简省。凡铭文中出现有护,它总是居于啬夫、佐之后,可见护在作府中较佐更为卑微。在签文中或蜀、广汉所作的器物铭文中,从不见有护这一名称,这也是中央和地方工官在体制方面的一点差异。
护工之护,有监督的意思。《汉书·李广传》:“有白马将出护兵。”颜注以为护是监视。东汉永元六年考工所作的铜弩机4件(注:a.容庚:《汉金文录》卷6,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1931年。b.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文物》1975年第11期。c.汉中市博物馆等:《陕西汉中市铺镇砖厂汉墓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1989年第6期。),铭文中有护工掾或监工掾,这是护和监可以等同的一个证据。护工卒史实际上即监工卒史,其主要职责是对整个工官的监察。而出现于铜器铭文中的“护”,似是对作府工匠的监督者。西汉工官中的护工卒史和护,其地位和职务都有所不同。
由于护工卒史要发挥对工官的监督作用,故这一职位似应从工官的上级机构或其他机构派遣而来。汉代工官中的各官的设置,主要是仿照县道的体制,而县道中并无卒史之官。据尹湾汉墓所出的集簿,在太守府中有卒史九人,都尉府中有卒史二人。因而工官中的护工卒史可能是从郡中或别的机构中派来的。为了进一步证实这点,还可看一看下面这两个重要的例证。
1.东汉永元五年弩机铭云:“永元五年,考工所造六石机郭…太仆护工掾崏,令恭,丞霸,掾,史成,主。”又永元七年弩机也是考工所造,铭文中有“太仆监工掾崇”(注:a.许俊臣、刘得祯:《甘肃环县发现一件东汉弩机》,《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4期。b.容庚:《汉金文录》卷6,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1931年。)西汉时的护工卒史,东汉时曾一度改为护工掾或监工掾。东汉时考工归太仆管辖,负责监督的官吏不能由考工产生,而是由太仆所派下。
2.居延金关遗址曾出土过一支带刻铭的箭,铭文是“元凤三年,执金吾护工卒史喜,考工令通,丞常,令史奉省…”(注: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西汉时考工为少府属官,而在考工执行监督任务的护工卒史则来自执金吾。前例是由上级机构派人到下级去担任监督,而此例是由他官派人来考工。
签文中的护工卒史都不标明来自何官,现在通过上述两例,能弄清汉代的护工卒史和监工掾必来自他官。既然中都官下设的工官如此,则地方工官恐怕也不会例外。
卒史在汉代是秩位很低的官员,其秩不过百石,有人称之为“百石卒史”。在长安者较高,也不过二百石。而工官之令应是千石或六百石之秩。靠一个百石的小吏去监督千石左右的工官令,正体现了汉代官制的一种特点,如刺史不过六百石,而他监察的对象是二千石的郡守。前人以为只有这种“以卑临尊”,方能更好地起到监察的作用。
(四)工与冗工
签文中官吏、工匠的名字都按一定的顺序排列出来。从武帝时到宣帝时期,一般按尊卑而排先后,即在纪年之后,首列工官令之名,依次为丞、护工卒史、掾、啬夫、佐、令史、冗工、工。约从宣帝元康时开始到西汉末,和以前的顺序相反,即最先为工的名字,令放在最后。与此同时的铜器、漆器铭文也如此。
汉代器物铭文对于工匠署名,采取最简单的办法,仅称工某而已。而秦则不然,往往要标明其身份,如云“上造某”,表示为有爵者;如云“工更”,表示为平民在官府服役者;如云“工鬼薪”、“工隶臣”,则言其为刑徒之一。这是秦汉在记工名时的一点差异。汉对有技艺的工匠,也常在工的前面指明为雕工或造工、铜工,这也是秦所没有的。
签文中有所谓冗工者,在河内所作的箭杆铭中也有。在铜器铭文中则极少见,仅见于“昆阳乘舆鼎”,铭中有“冗乐、工国造”(注:西安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西安三桥镇高窑村出土的西汉铜器群》,《考古》1963年第2期。)。发掘简报将冗字释为“左”,《秦汉金文汇编》将其释为“光”,皆非。签文中冗字甚多,和铭文中冗字同。
冗字按《说文》解释,有散的意思。《汉书·枚乘传》:“与冗从争。”颜注:“冗从,散职之从王者也。”所谓冗工,即冗散之工。“史晨飨孔庙后碑”有记:“国县员冗,吏府大小,空府竭寺,咸俾来观。”文中将员冗和大小并列,表明冗和员有对立之意。汉代的员是指有固定名额的官吏,相对而言,冗属于员额之外的散吏。冗还有一义,《十三州志》:“议郎,秦官也,冗无所掌”(注:桂馥:《说文解字义证》冗字条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无固定职掌的也谓之冗。冗工似为无固定职务的工匠。秦律的《工人程》云:“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注: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隶臣妾是秦的官府奴婢。按秦制规定,能称之为工者,必定要具备技艺条件,秦律《均工》云:“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从这里明显地看出,同样是隶臣妾,有技巧者方能够称得上工,条件不够的为冗。故冗隶妾一人的劳动值只相当工的一半。依此推测,冗工在作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都在工之下。估计冗和工的差别决定于技艺水平,冗工或许是零杂工,而工则必须有较高超或专门的技术。成都、广汉两工官所作的器物,铭文中记录了工的不同专长,有画工、髹工、雕工、造工等,可见工官不仅要求工匠有技术,而且还要求工匠有很细的分工,这样才能有精湛的技巧。如果是达不到这些技术要求的工匠,可能就只能归入冗工的范畴了。
现在通过和河南、南阳、颖川三工官有关的签文,可以明确西汉地方工官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管理行政的令、丞和掾等官员;二是管理生产的啬夫和佐,以及承担具体生产劳动的工和冗工;三是执行对工官监督的护工卒史,他们一般是从上面或别的机构派遣而来。
以往大家只知西汉设长的地方工官的结构状况,现在由于有了新的考古发现,可以看到过去人们一无所知的设令的地方工官的有关材料。这说明骨签的发现,使得工官制的研究可以获得新的进展。
三
签文中大量的内容是有关地方三工官者,但也有少数属于中都官下设的工官的材料,下面对各官的情况分别作些剖析。
(一)右工室
签文有:
“五年,右工室工陋更主,丞乙、佐谈、工谓造。第九十三”(3:12460)。右工室在器物铭文中从未见过。五年当在武帝立年号之前,则此官在武帝前期时还存在。在西汉的封泥中有“左工室印”、“右工室丞”,可见右工室外还有左工室。齐的封泥中有“齐左工丞”,西汉时王国官制多仿照京师,此左工可能为“左工室”之省称。
西汉的工室或沿自于秦。秦不少工官都称为工室,如云梦秦律中的《工律》云:“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嬴斗用升。”在秦封泥中有“咸阳工室丞”、“栎阳右工室丞”、“属邦工室”等(注:周晓陆、路东之、庞睿:《秦代封泥的重大发现》,《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1期;《西安出土秦封泥补读》,《考古与文物》,1998年第2期。),以上诸例为秦有的县邑或属国置工室之证。又五年吕不韦戈铭文中有“少府工室阾”(注: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三秦出版社,1990年。本文所引其他秦器铭文也都采自此书。),则秦中都官之少府下面的的工官机构亦名之为工室。
西汉地方工官皆名之为工官,和秦称为工室不同,而在中央则仍有沿用秦之旧名为工室者。据《汉书·贡禹传》颜注:“三工官谓少府之属官考工室也,右工室也,东园匠也。”但在今本《汉书》正文中并无右工室,颜或据他所见的其他文献。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有考工室,班固以为“武帝太初元年时改考工室为考工”。在器物铭文中考工很常见,而考工室则不见。有可能武帝时左、右工室被合并为考工,班固将左、右工室误认为考工室了。
(二)光禄
签文中属于光禄者共有三条,其年代为宣帝五凤四年和元帝永光三年、四年,永光四年签文是:
“…光禄弩官郎中晏,工辅缮。力六石”(3:01008)。光禄勋本为秦、西汉早期的郎中令,武帝太初元年改为光禄勋,光禄不见于器物铭文。封泥中有“光禄勋印章”(注:陈介祺:《封泥考略》卷1,清光绪石印本。),则此云“光禄”,当为简称。
禄勋在汉代为郎官之总管,郎又分为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签文的光禄弩官,当为光禄下面司弩之官,其主管为郎中。郎中在郎里面最低,秩为“比三百石”,和地方工官的长、丞相近。
弩官始设于何时?不详。今据签文,至少知道,宣帝、元帝时有此官。以后似一直延续下去。河北定县东汉中山王墓出土的铜弩机,上面的铭文是:“建武卅二年二月,虎贲官治十湅铜濡机百一十枚……”(注: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北定县北庄汉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4年第2期。),虎贲一官始置于王莽时,其前身为期门,为光禄属官。则东汉时光禄下面的虎贲官疑即从西汉弩官演化而来,制作弩的任务也循而未改。
(三)卫尉旅贲令
属于卫尉的签文共有四条,现抄录于后:
六年,卫尉工猪缮(3:08354)。
神爵四年,卫尉旅贲令铠,丞万年,啬夫临,工易缮。六石(3:00359)。
卫尉旅贲,初元五年,令铠,丞谊,掾万,啬夫动,工光缮(3:00555)。
永光三年,卫尉旅贲令□,丞谊,令史棱,啬夫志,工万缮(3:00683)。第一条签文无年号。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景帝初年卫尉为中大夫令,后元年复为卫尉。景帝后元只有三年,签文中的卫尉在六年,则此六年必在武帝时。卫尉旅贲也不见于器物铭文。
卫尉的属官有三,旅贲是其一。《汉书》云:“旅贲设令、丞”,签文中有令、丞,和《汉书》所记相合。签文中有啬夫,这是旅贲令下设手工作坊的明显证据。在工名之后有一缮字,前引光禄签文也如此。而地方官都作“工某造”,造和缮略有差别。铜器铭文中大多数也作“工某造”,仅有少数器物上作“工某缮”。造为制作,而缮的含义较广,制作或修整都可称缮,《华严经音义珠丛》:“凡治故造新皆谓之缮也”(注:桂馥:《说文解字义证》缮字条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则光禄、卫尉的所谓缮,可能是对弩的装配或修理而言,和造有区别。
(四)内官
有关内官的签文有两条:
四年,内官第百卅五(3:01514),
六年,内官第四十一(3:10693)。《汉书·百官公卿表》:“初内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宗正。”初、中、后皆相对而言,无法知道其较为确切的时间。而内官的出现很早,秦封泥中有“内官丞印”,汉封泥中也有(注:吴镇烽:《陕西历史博物馆馆藏封泥考(上)》《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4期。)。还有“齐内官印”(注:周明泰:《续封泥考略》卷1,京华书局石印本,1928年。),则王国也设此官。
内官的职掌较杂,《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又诸公主家令、门尉皆属焉。”《汉书·律历志》又云内官“主分、寸、尺、丈”。王莽时曾将其并入秩宗,秩宗即汉之太常,是掌管“宗庙礼仪”之官。
内官设有手工作坊,这是从器物铭文而得知的。如西安茂陵附近的丛葬坑中出土过一大批铜器,其中有件熏炉,上面刻有“内者未央尚卧金黄涂竹节熏炉一具…四年,内官造,五年十月输…”(注:咸阳地区文管会、茂陵博物馆:《陕西茂陵一号无名冢一号从葬坑的发掘》,《文物》1982年第9期。)。内者为少府之属官,管理皇帝衣物、器用为其主要职掌,而未央尚卧又是内者的下属,是专掌皇帝卧内诸事之官,而其所用的有些器物则由内官制造。以此熏炉而言,是一件制作极为华丽、精致的工艺品,表明内官在青铜器制造技术上具有很高的水平。不过内官的产品并不仅限于铜器,如江苏仪征西汉墓所出的漆耳杯,其底部有针刻的“内官”二字(注:《江苏严厉打击盗挖古墓犯罪活动》,《中国文物报》1999年12月1日。)。今据签文,还知道内官又是弩一类武器的制造者。
(五)寺工
签文中有寺工内容的仅一条,
二千七十□,寺工,第八十五…”(3:24677)秦设有寺工之官,秦封泥中有“寺工之印”、“寺工丞印”(注:周晓陆、路东之、庞睿:《秦代封泥的重大发现》,《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1期;《西安出土秦封泥补读》,《考古与文物》,1998年第2期。)。寺工在秦代是制作铜兵器的部门之一,如“三年吕不韦戈”:“五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周,丞义…。”在其他4件吕不韦戈上也都有“寺工”字样。始皇陵附近出土的铜矛、铜铍上有寺工刻铭者颇多。
西汉和秦一样也设寺工之官。传世铜器上有寺工铭文者共4件。一件无纪年,一件为“四年”,另外两件有永光和竟宁年号。可见此官至少从武帝时到元帝时仍存在。铭文最长的一件为竟宁雁足灯(注:竟宁雁足灯铭文:“竟宁元年,寺工护为内者造铜雁足灯,重三斤十二两。护武、啬夫霸、掾广汉主。右丞赏、守令尊、护工卒史不禁省。”同③。),从铭文中一串官名来看,知道其主管者为令、丞,下有啬夫管手工作坊,其规模及规格和考工、供工相似。
现从签文得知,寺工不仅制造青铜容器、用器,同时也制作兵弩等物。在敦煌汉简中,有“盾一,完。神爵元年寺工造”的简文(注:林海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其武器产品不仅供长安或宫禁使用,而且还出现在西北前线。
尽管寺工有铭文的器物不少,而且还看出这是西汉中都官下面一个规模较大的工官机构,但不见于《汉书》的记载。黄盛璋先生以为寺工即《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的寺互,互与工形近而寺工讹为寺互了,其说可从(注:黄盛璋:《寺工新考》,《考古》1983年第9期。)。《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初寺互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中尉。”这说明它与内官的情况相像,最初皆为少府属官,后来则几经改属。
《小校经阁金文》卷十一第九十二面著录一灯,铭文为“上林寺工,重三斤十□两”。则寺工似在上林之下,《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御羞、上林、衡官”原来都是少府的属官,后改属水衡都尉。少府和水衡都尉之秩为中二千石和二千石,而上林之主管当属令这一级,如果寺工在其下,寺工的主管就要低于令,可是铭文上明记为令,证明它们为同级,不是上林的下属。铭文中的上林似为地区的意思,当时人有此习惯,如称铸钱的嘺鍾官、技巧等为上林三官,这上林指上林苑,即三官之所在。故“上林寺工”亦应理解为在上林之寺工。
寺工这名称似和宦官有关。如按《说文》的解释:“寺,廷也”。这代表汉代人的看法,寺即官寺、官府。而寺工之名战国时秦已有之,用汉人的定义去解释就未必合适了。
清人顾炎武以为“三代以上,凡言寺者,皆奄竖之名”,并举《易》、《诗》中之“阍寺”、“妇寺”为例(注: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28,岳麓书社,1994年。)。后来王筠也从顾说,以为《说文》的解释不完整,寺有宦寺这方面的意思,为许慎所忽略掉了(注:《说文解字句读》寺字条,中华书局,1988年。)。秦官名中带寺的不少,如封泥中有“寺从丞印”、“寺车丞印”,这里的寺和寺工之寺似都与宦寺有关。西汉时寺工设在皇帝的禁苑之内,这为寺工为宦官所掌管之说又找到了一点证据。当然,后来随着寺工的不断发展,从少府中脱离出来,转到主爵或中尉之下,或许就不再和宦官有关系了。
现在通过签文,对于西汉中都官下属之手工业机构状况获得一些新的认识。
1.过去以为西汉时中都官的少府下面有不少手工业机构,如考工、中尚方、寺工、内官等。现在则知,和少府同等级别的光禄和卫尉,其下也设有制作弩的作坊,并有郎中、啬夫等官吏主持其事。
2.考工、寺工、内官等所作器物多为青铜器物或漆器,是专供宫廷或贵族消费的奢侈物品。现在据签文或其他地下资料,知道以上诸官,还制作弩、盾、箭等作战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