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三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准则论文,债务重组论文,三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的前提下,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让步,债权人遭受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由此产生的债务重组利得。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以及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拟就准则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进行质疑。
一问:财务困难的界定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界定财务困难,准则并未明示。通常我们可以认为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债务人不能按原定的条件偿还债务,这些特征确实可以表明一个企业存在财务困难,但在一般情况下其程度是无法把握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不确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问题。
对目前的国有企业来说,赊销不是一件新鲜事,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有些账龄很长。为什么收不回?往往是由于债务人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我们能不能将这些应收账款进行债务重组呢?如果债务人是民营企业,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串通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不就会使某些不合法的交易变成了合法交易吗?
当然这些问题涉及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经营监控体系的完善,不是一个会计准则就能够制止和杜绝的。但作为会计准则应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对一些具体的概念要有明确的规定,使实际操作简便、严谨和有效。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应有一个中介机构来界定,或者确定一些明确的财务指标,使人们对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有一个定量的认识。
二问:让步事项的作出
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余额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原因首先是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其次是为了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避免由于采取立即求偿的措施,致使债权人的损失更大。让步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的,其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
企业的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理都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而通过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可以轻而易举地绕开这些监督,这样处理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
如果债务人取得了让步就能偿还剩下的债务(这里仅指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这说明债务人还是有相当的偿还能力,只是不情愿按原金额偿还债务,此准则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追回所欠的贷款,但需要时间和费用。债务重组虽可简洁地实现收回债权,但问题在于债权人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呢?会计准则可以指导会计人员处理业务,但如何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呢?
三问:准则与税法的分歧
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1)以资产清偿债务;(2)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上述四种方式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核算都涉及价值的确定和收益损失的计量,对由债务重组而形成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损失则计入当期损益。
现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来分析说明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漏税问题。
1998年3月10日,安安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新华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50000元,增值税率17%;4月2日,新华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安安公司同意减少新华公司30000元债务,余额用现款立即偿还。
新华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175500
贷:银行存款
145500
资本公积金30000
安安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45500
营业外支出
——债务重组损失30000
贷:应收账款175500
上述会计处理是债务重组准则所指明的处理方式,只涉及贷款而未涉及增值税部分,这样的处理是否合理?安安公司同意减免的30000元,可不可以看成是价格折让?
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债务重组减免的金额,即安安公司在价格上对新华公司进行30000元的折让,这种价格折让方式的处理可以按原金额先开红字发票,再重新按新的价格开增值税发票。这是一种正常处理方式,与债务重组方式相比安安公司应交的增值税要少一些,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要少些,而新华公司应交的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会多一些。综合两家的结果来看,减少的税金和增加的税金相抵后与债务重组的处理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债务重组的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与现行的税法相冲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一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根据债务重组准则,企业双方签订债务减免协议,从债务重组的角度来看是由于债务人存在暂时的财务危机而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一定债务金额的减免,但从税法的角度看是一种价格的折让或资金的返还。债务重组双方自愿协商签定协议减免的金额是合法的,按现行的规定,账务处理可按会计准则进行,但纳税必须以税法为准,对与税法相冲突的账务处理要进行调整。这样导致企业在操作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出现了麻烦,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即补税和罚款。因此,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要涉及增值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