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与国际公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公正论文,环境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里约会议”以后,“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发展战略。这种发展方式被理解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2页)。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它实质上表达了代内公正、代际公正和环境公正的要求,而这些问题往往又相互联系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更为现实紧迫的代内公正构成了解决代际公正和环境公正的前提。如果一个不能真正解决代内公正的社会,又如何能相信它有能力解决代际公正和环境公正?环境伦理学如何应对这些更为现实的问题,尤其为解决国际层面上的代内公正问题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环境伦理学应当关注国际公正
多年来,环境伦理学把视角定位于环境公正(即人对自然的公正)问题,试图以提升自然的地位或降低人的地位来捍卫自然的基本利益。这种研究对于我们重新认识自然,获得关于自然的伦理学知识是十分有益的。但是,如果研究主流不把环境公正与人际公正、社会公正联系起来,那么,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力则必然是十分有限的。或许人们认为,人际公正与社会公正问题属人类社会范畴,是传统伦理学研究的领域。环境伦理学应当把它的研究视野集中在环境公正的领域。诚然,这种分工是必要的,但决不意味着环境伦理学应当把自己限制在人对自然关系的领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人对自然的公正总是与人对人的公正相联系的。我们很难设想,一个没有人际公正和社会公正的社会能够达到对自然的公正。在这种意义上,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总是以人对人的伦理关系为前提的。无论我们把环境伦理学看成是一门全新的领域,还是传统伦理应用范围的扩大,一种真正健康的人与自然关系必然是人际公正和社会公正的映现。因此,离开了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去谈论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不仅抽象和不切实际,也不可能真正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抽取了人际公正和社会公正谈论人对自然的公正是很难合理地说明人对自然的公正的。
国际公正是人际公正、社会公正和环境公正的综合体现,以国家、民族和地区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它可以被看作人际公正和社会公正的扩展。国际公正问题一直是环境伦理学中被忽视的领域。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或是从个体的权利或是从作为物种的整体的类的权利的角度探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而不太重视作为群体的国家、地区或民族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必须面对的道德公正问题。事实上,处理好国际公正问题可能是我们在更大的程度上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前提。这是因为,像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有毒废物转移、水资源短缺、森林锐减、物种消失等等这类问题并非局部性的,而是超越了国界,而具有了全球性质。尽管各国都各自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源与环境问题,但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毕竟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正如汤姆·迈克尔所说的那样:“世界性的环境问题,比各个国家的环境问题的总和要大。”(同上,第343页)如果是这样, 那它当然不是单凭各个国家独立的力量就能够解决的。这就需要超越本国的自身利益,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在共同对付全球威胁的具体途径方面提出可行的方案,以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为了在解决全球问题中成功地取得进步,我们还需要发展新的思想方法。建立新的道德和价值标准,当然也包括建立新的行为方式。”(同上,第46页)建立道德与价值标准,就不能不考虑国家之间的公正问题。在这种意义上,无论我们是否愿意,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质都将迫使我们关注国际公正问题。对于这一点,美国学者R ·洛林说得直截了当。他指出:“环境伦理学与国际公正不可分离开来,这不仅仅是在依照国际协议监管、查实全球危险物品方面,而且在履行分配公正以阻止发展中国家只看到短期获利方面也是必要的。”( BernardE.Rollin:Environmental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Justice,in James P.Sterba,ed.Earth Ethics,Prentice-Hall,Inc.1995,pp 114—128)
一种普遍的环境伦理不能仅只适于个体或社会群体,还应对作为共同体的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提供有效的伦理依据,并为不同的国家选择共同的道德立场提供适当的理论说明。道理十分清楚,这就是,在规范人的行为上,作为对法律手段的补充,道德的力量是必要的。在国际层面,从CO[,2]的减排到荒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我们已经看到道德的力量在发挥作用。无论是否这么看,维持一种公正的国际秩序不能没有道德的力量。
二、环境伦理学能否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严格地说,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自己的环境伦理学。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和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这两种伦理观都试图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事务施加影响。
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西方环境意识形态的主流,在促进发达国家系统地实施环境保护,改善国内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国际的层面,尤其在针对第三世界上,这种主流意识形态,严格地说,是西方人类中心主义的:它以西方国家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不是以全人类的利益为中心。G ·哈丁用他的“救生艇伦理”把西方国家在处理国际环境事务方面的心态表达得非常明白。哈丁认为,各国之间的关系犹如救生艇式的关系。富国处在救生艇上,而穷国则是等待救援的落水者。由于艇的承载力有限,它最多只能救上几个落水者,否则救生艇便会因超载而倾覆。如果一个受道德驱使的人,因救生艇不能拯救更多的落水者而有负罪感,那么可以对他说:“请离开,把位置给其他人。”而愿意取代其位置的落水者肯定是一个不受道德驱使的人,即一个不道德者, 否则, 他不会这样做(Garrett Hardin, lifeboatethics,in G.Lucas & T.Ogletree ed. Lifeboat Ethics: TheMoral Dilemmas of world Hunger,NY.Harper and Row,1976,p134)。
虽然这种模式并非规范的学术,但对发达国家的对外环境政策却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以第三世界的人口增长和资源的破坏(如森林资源)威胁着生态平衡为由指责第三世界;另一方面又为自己的非基本需要辩护,理由是“人类不能忍受生活标准的大幅度地下降”。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发达国家对自己继续恶化全球环境质量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并在所谓“全球化”的名义下继续半公开地或隐蔽地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如肮脏产业和有毒有害废物及垃圾的转移。因而,这种伦理思想和行动被第三世界视为生态帝国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而遭拒斥。
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持严厉的批判态度,其中也包含着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同情,诸如强调权利的平等、基本需要的优先权等等。但它在运用其理论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时却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做法,从理论的一致性原则出发,并不区分富裕社会与贫困社会、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而采取“一刀切”,如生态中心主义劝诫第三世界国家不要采取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主张“减少污染优先于经济增长”,等等。生态中心主义强调的是保护自然环境,而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更多地是关注生存与发展问题。作为第三世界的代言人,印度学者伽哈在其著名的论文《美国激进环境主义与荒野保护:来自第三世界的批评》中对西方的环境主义思想和主张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指出,尽管环境保护运动在西方国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在向第三世界推行的时候却忽视了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背景上的差异。在印度,自然保护区不是用来保护“自然”,而是用于保护生活富裕的旅游者们所感兴趣的大型哺乳动物。这些保护区的建立常常迫使农民离开生活的家园迁移到别处,它的受益者仅只是富人阶层。他坚信这些自然保护区是建立在上层社会模式基础上的,在第三世界建立野生自然保护区是一种生态帝国主义(Ramachandra Guha:Radical American Environmentalism and Wilderness Preservation:A Third World Critique,in Donald VanDeVeer & Christine Pierce ed.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Policy Book.Belmont,California,1994,pp.548-556)。伽哈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第三世界的立场。
由此看来,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还是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都难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环境伦理观而被第三世界接受,根本原因在于它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公正性。
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发达国家财富的积累与他们的利益所受的损害是相关的,对他们的援助应当被看成是一种补偿性的义务,只有这样才算得上公正。发达国家则坚持援助只是一种慈善事业,与公正无关。他们认为一个开明的政府能做到的只是对有益于环境保护和公正的国际秩序的参与而已,并没有哪条国际原则要求富国必须对穷国慷慨解囊。因而要求发展中国家分清公正与仁慈之间的关系。无论发达国家的这种说法遵循何种逻辑,如果能够站在客观的公正立场,便会看到,世界财富的不公平分配确实存在,发展中国家认为的不公正现象也是不争的事实。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生产和消费了全球五分之四的商品和服务。受人尊重的美国环境伦理学家R ·罗尔斯顿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坦率地承认了这一点。他认为这种状况既可以被理解为收入差别,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剥削。鉴于这种情形,他提出伦理道德观应当包含全球层次的经济观念,并相信使公平公正的环境保护行动取得成功的更合理的逻辑肯定是存在的(Holmes Rolston, 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anEquitable International Order:Ethics after the Earth Summmit",in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Vol.5.No.4,1995)。 另一位学者则说得更加直截了当:“雨林不仅仅是其所在国的问题。如果其他发达国家从这些雨林中获利,就应为这种获利付费。没有哪个国家应当完全承担环境关怀的义务。”
在西方,生态学被看成一门具有颠覆性的学科。环境伦理学依据生态学理论建立的道德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要求限制和牺牲人类的利益(牺牲局部的利益换取整体的利益,牺牲眼前的利益换取长远的利益)。问题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团体之间,应该牺牲谁的利益呢?这就需要我们分清哪些利益是必须捍卫,那些利益是应当限制的。
利益的维护取决于需要的合理性,个人如此,国家亦如此。需要通常有三类:生存需要、基本需要、欲望需要。生存需要是第一位的,环境伦理学的优先原则决定了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优先于非生存和非基本需要;而亲近原则决定了人的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优先于自然过程。因此,原则上,满足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的行为应被视为正当,应当捍卫。欲望需要则不然,它是对生活高标准和生活高质量的追求,当这种需要与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发生冲突时,按照伦理原则,后者应优先于前者,不仅如此,它还应在自然的基本需要之后。这就意味着人的生存需要和基本需要以及自然过程的基本需要高于人的欲望需要。
显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性质是不同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存需要,而发达国家更多的是满足欲望的需要。如何公平地分配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应该成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三、国际公正的环境伦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危及全人类的生存安全,需要世界各国(不论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或不发达国家)达成共识和一致行动。但它的基本前提是国际公正。因为国际公正既是全球一致行动的基本保障,又是一个国家选择适宜的发展道路和制定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政策必要的外部前提。国际公正要求建立一种合乎人道的平等机制,使各国既能遵循基本的国际环境准则,同时又为各国的发展,尤其是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留下空间。我们可以把国际公正理解为人际公正在国家范围的扩展,即从人的权利的平等关系到国家权利的平等关系。
从人际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层面上讲,人的行动应当遵循J ·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即自由的平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和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均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6页)。这两条原则表明,一个人,无论他具有何种的社会属性(国别、阶层、声望和个人品质等等),都不能作为超越他人权利的条件。一个美国人和一个非洲人拥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决不因是美国人而能享受超越非洲人的权利。从这两条原则出发,国家间的权利平等关系暗示着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不具有超越发展中国家的更多的权利。在国际公正的层面上,与此相应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各国享有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权利,任何阻止这种权利实现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然而,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为解决本国的生存需要所采取的一切手段都属正当。因此还需另一原则加以规范:一个国家满足生存需要的行为构成了对他国生存需要的威胁,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事实上,国际公正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中的重要性,无论人们如何理解,都不能再忽视它了。联合国在《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中都涉及到国际公正问题。与此相关,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为人类可持续的生存提出了六条普遍的道德原则。其中第二、三、五、六条均明确指出了“每一个人都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包括:生活的权利、人的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询问和发表的权利、参与政府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在地球极限之内为更体面的生活目标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个人、社会或民族都不具有剥夺他人生计的权利”;“在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的团体之间、在那些贫困和富足的地区之间,以及在现代和将来的世代之间,每个人都应该有目的地公平分享资源、利用效益和费用”;“保护人类权利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是世界范围的责任,它超越于各种文化、思想意识上的以及地理上的界限。这些责任既是个人的也是集体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的战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7页)。
当我们把上述平等的公正原则用于环境伦理的国际公正时,将主要涉及到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1 )环境资源所有权或享有权分配方面的公正;(2 )依托于环境资源的经济利益获取和经济成本承担方面的公正;(3)为保护环境而建立的国际经济、政治制度方面的公正。
建构相关的环境伦理规则就必须包括发展选择权的平等原则;地球公共资源享用权的平等原则;环境成本分摊的平等原则;国际贸易中环境规则的平等原则以及国际环境政治的平等原则等一系列的相关原则,并把这些原则作为各国行动和评价这些行动的基本准则。
随着环境伦理学理论由浅层向深层的发展,一种试图整合东西方文化的思想正在环境伦理学内部形成。这种被称为“新范式”的生态思想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正像挪威生态哲学家阿伦·奈斯所指出的:“一个绿色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不仅要解决生态可持续问题, 而且要能保证和平与大部分的社会公正。 ”(Arne Naess:"The Third World,Wilderness,and Deep
Ecology",in George Sessions ed.Deep Ec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Shambhala,1995,pp.397-407)现代的深层生态运动正在与反贫困运动、社会公正运动、替代技术运动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全面关注自然与社会的综合性运动。一旦这种“新范式”成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主流,那么,环境伦理学就能够在国际环境事务中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