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目标与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途径论文,目标论文,论我国论文,房地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内对房地产税的讨论十分热烈,社会各界对此也很关注。尤其是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涨,期望通过税收工具抑制房价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那么,税收能否真正抑制房价?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如何进一步健全房地产税收体系?这些都是我国税制建设和税制改革过程中将要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并比较借鉴国际经验,以提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
一、税收政策应如何对待房地产价格上涨
税收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宏观经济杠杆,它对房地产市场可以发挥调控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调控时机以及调控力度,笔者认为,对此应该进行客观分析。
(一)房地产价格总体上涨是一种趋势
从理论上分析,世界各国的房地产价格,既有价格上涨的状态,也有价格下降的状态,因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是不相同的。
首先,从推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因素分析,主要有:居民收入增加,提高了购买力;城镇化步伐加快,引起了对住宅需求的增加;可用土地资源的减少,导致土地价格的上涨;房地产投机,推动房地产价格上涨;其他因素,包括改善住房条件、人口增加和政府政策改变等。
其次,从影响房价下降的因素分析,主要有:经济萧条,房价在短期内下降;政府干预,抑制房价上涨;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导致居民离开;突发事件的影响,如美国的“9·11”事件,引起人们恐慌;金融危机,导致房地产价格下跌甚至崩溃等。
两类因素相比较,从短期看,有时是下降因素影响大,有时是上涨因素影响大,并无规律可循。但从长期趋势而言,房地产价格的整体上涨是一种趋势,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增加,以及人们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地价上涨的趋势难以改变,房地产价格从长期来说是持续上升的。
从现实的情况看,世界各国房价的变化也证明了这一趋势。以美国为例,1950~2000年美国316个城市的房价是稳步上升的(见表1),而同期所对应的建筑成本变化并不大,有时还是下降的(见表2)。
注:本表中的住宅建筑成本指的是面积较大的中等住宅的建筑成本,因而与表1中316个城市的真实房价(各类住宅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不具有直接可比性。
资料来源:同表1。
相对而言,50年属于一个有代表性的经济发展周期,其中房价有涨有跌,但整体房价还是上涨的。尤其是1995年以后,美国房价出现了加速上涨趋势,纽约、旧金山、波士顿等城市的房价在1995~2005年内,上涨了75%以上,全国平均房价上涨率在6%左右,①这种上涨速度令美国各阶层十分关注。
再以日本为例,20世纪50年代以来,其房地产价格经历了两个大的变化时期:
一是在1990年以前,其房地产价格经历了大幅飙升的时期。如果以1955年的数据作为基数100,东京等6大城市的商业区地价指数在1965年超过了1 000,到1988年超过了10 000,33年内上涨了100多倍。而同期的国民生产总值只增长了44倍。如果以1980年的土地价格为基数100,东京等6大城市的商业用地价格在1985年上升为153.6,1990年为625.9。东京商业区1990年的地价比1985年高2.7倍,住宅区地价涨了2.3倍;大阪商业区1990年的地价上涨至1985年水平的3.3倍,住宅地价上涨了2.7倍。全国平均地价上涨了1倍多。②
二是1990年以后,由于房地产泡沫过大,房地产价格经历了快速下跌的过程。日本的国土面积为37.8万平方公里,美国的国土面积为936.4万平方公里,前者为后者的1/24左右,但在1990年日本土地总价值为15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当年土地总价值的5倍多,显然其价值是大大高估了。所以,1990年以后日本房价开始直线下跌。从1991年7月到1992年7月,东京住宅区的地价下跌了15.1%,京都的地价下跌了27.5%;到1994年东京等地的房价跌幅达到了50%多。1987年东京每平方米房价高达58 000美元,但1995年后跌到了每平方米20 000美元左右的水平。如果以1993年房地产价格为基数100,则东京1997年商业用地的价格从顶峰的350跌到96.3,住宅用地价格从300跌到135.4,均大幅缩水。③日本房地产价格泡沫的破灭,不但给日本银行系统留下了巨额的不良资产,也直接带来了日本经济连续十多年的萧条。
(二)准确运用税收调控政策
通过运用税收调控政策,无疑能对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因为房地产税负的提高或降低,都能对供给和需求双方产生不同的影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适度地运用税收工具。
对于房地产价格上涨的不同情况,税收应采取不同的对策。当房地产价格正常变化或正常上涨时,税收政策应该保持稳定性,通过中性的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如上所述,房地产价格总体上涨是一种趋势,属于一种正常的状态,那么,就不需要政府对之进行调控,政府只需要为其提供外部的发展环境。从税收政策上讲,就需要不断完善房地产税制,保持税制的合理性。
当房地产价格上涨处于不正常状态时,就有必要运用税收政策对之进行调控。税收政策的基本手段就是增加税收,提高购房者成本,减少对住房的需求,进而降低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水平。因为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不仅加大了购房人的成本,更主要的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将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影响,所以必须运用宏观政策进行调控。
在税收政策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税收调节的度,就是要辩证评估税收政策的效用,不能过分夸大税收调控的效果,而应该注意综合运用多种宏观政策工具进行全面调控,实现信贷政策、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协调与配合。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不管是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还是亚洲金融危机中亚洲“四小龙”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这说明政府的调控有诸多局限性,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一定距离,不能期望过高,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
二、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1978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只有6.7平方米,到2006年这一指标已经变为人均居住面积26平方米,④增加了近4倍。随着城镇居民住房面积的大幅度增加,商品房销售价格也不断上升。2000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 111元,2001年上升为2 170元,上涨2.77%;2002年上升为2 250元,上涨3.7%;2003年上升为2 279元,上涨1.29%;2004年上升为2 714元,上涨19.08%;2005年上升为3 242元,上涨19.45%;2006年上升为3 415元,上涨5.56%。⑤应该指出的是,这些只是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实际上老百姓所感受的房价上涨还要高于这个水平,主要原因有统计口径和统计偏差的因素,尤其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房价上涨远远超出了全国平均水平。
由于房价上涨过快,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其中在2005年和2006年以“国六条”和“国八条”为核心,加大了政府调控的力度。在税收政策上,通过对二手房交易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措施,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手房的交易,进而降低了一部分投机性需求。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措施还只是一些过渡性政策,并不是调控的最终目标。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方向而言,必须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方向,重构房地产税收体系。具体而言,至少应该实现调控有力、房地产税收收入稳步上涨、房地产税制结构合理等三大目标。
第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并不应以打压房价为目的。阻止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只是手段,调控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有序、平衡和健康发展的市场。税收政策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这一目标。那么,应如何衡量房地产市场是健康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一是应保持房地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同步发展,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应和经济发展速度基本同步,房地产投资额长时期超越经济增长速度是不正常的,必然会影响经济的均衡发展。二是应该考虑居民的购房承受能力,应使居民的收入水平与房价之间保持一个较合理的水平。国际上通常用房价收入比,即住房平均价格与居民平均年收入之比来衡量房价是否合理。1998年,联合国人居组织对96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表明,大多数国家的房价收入比为3∶1~7∶1,即大多数家庭要用3~7年的全部收入才能买一套住房,⑤当然,这一指标在不同国家会有差异。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目前居民收入水平整体偏低,在运用房价收入比指标时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指标高于15时,肯定就不合理了。三是要考虑租金水平。对于用于投资的购房人来说,其投资房地产出租获得的收益率,应该相当于全社会投资的平均回报率,如果相差太远,就表明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另外,还有一部分居民处于购房与租房两种可供选择的状态,当房价收入比太高时,这部分人会选择租房。从理论上讲,租房的年成本应略低于购房的年成本,才会有利于租房者,但当租房成本十分低廉,大大低于购房者的年成本时,也就是说购房者的投资回报率十分低时,也表明了房地产价格过高。综合考虑上述三个因素,就可以分析出一定时期之内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情况。
第二,保持房地产税收和房地产市场同步发展。房地产具有透明、不可移动的特点,因而其税源具有稳定性。从OECD成员国的情况看,近40多年来,其以房地产税收为主体的财产税收入,都保持了相当稳定的水平。1970年OECD成员国财产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1980年这一比重为5.3%,1990年为5.7%,2000年为5.5%,2002年仍保持在5.5%的平均水平。⑥我国2001~2006年房地产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27%、3.83%、4.50%、5.00%、5.10%、5.15%,⑦低于OECD的平均水平,综合考虑费改税等因素,税负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第三,保持房地产税制结构的合理性。房地产市场体系包括开发、交易和保有三个环节。从完善房地产税制结构的目标出发,一方面,应在三个不同的环节都课征税收,体现全面调节原则;另一方面,三个环节的税收要合理搭配,并借鉴国际经验,加大保有环节的税收比重,体现重点调节的原则。这一点也是由房地产的特点决定的,因为保有环节是房地产的最终环节,最能充分体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三、关于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构想
当前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存在着税种过多、各税种之间协调性不够的矛盾。除税收以外,还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各种收费,很不规范,需要取消或改革成规范的税收形式。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税制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税负偏轻,流转环节税负偏重。如针对住房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对所有非营业用房一律免税,而在流转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高达30%~60%,同时企业还必须另外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使企业的名义税负水平达到40%以上,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水平。
二是实行内外两套税制。如房产税只对内资企业,而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只对内资企业而外资企业不必缴纳。
三是存在着名目繁多、规范程度低的收费项目。房地产行业的收费大致可以分为设施补偿型(如市政配套费、商业网点费)、劳务补偿型(如立项管理费、规划审核费)、工本补偿型(如规划许可证工本费、建筑许可证工本费)和其他类型(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旧城改造费),名目繁多,很不规范。
为了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房地产税制,需要在课税对象、税种设置、税负水平和征收管理上重新设计,最终建立起全新的、健全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一)关于课税对象的确定
从房地产的范围看,它包括土地、城乡居民居住用不动产、企业用不动产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公益单位使用的不动产等。由于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具有不同的特点,确定房地产税课税对象时应区别对待:一是对于城乡居民住宅,从长远看应全部列为课税对象,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至少20年以内,不宜将农村居民住宅列入课税对象中。主要原因是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差很大,绝大部分农村居民不具备纳税能力。二是企业法人不动产,包括工业用不动产和商业用不动产,都应列为课税对象,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三是各级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的自用性不动产不列入课征范围。主要原因是这些单位均为财政支出单位,先收后支并无实际意义,反而增加了征税成本。但这些单位商用性不动产应视同企业不动产征税,因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四是社会公益组织、慈善机构、宗教寺庙、博物馆等拥有的不动产不列入课税范围,因为这些不动产的经营目标是为社会公共福利服务,并不是盈利性的。
(二)关于房地产税种的选择
可选择的方案之一是采用单一的房地产税,方案之二是根据房地产运行环节的不同,采用复合的房地产税制。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单一房地产税制在我国实行的条件还不成熟,应该在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多环节、多税种征收的复合税制。一是在房地产开发环节,目前已有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标是调节开发商的过高利润,抑制房地产投机,应该予以保留,并重新设计税率,可以将税率适当调低。耕地占用税的目标是保护耕地,但在执行中与土地出让金重复,政策效果不明显,建议取消。二是在房地产交易环节,现在征收的税种有契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少数地方还征收土地增值税(如北京),从执行情况看,存在税种多、税负偏重的矛盾,应该适当简化。在目前房地产交易行为比较频繁的情况下,可以保留营业税和契税两个税种;在以后房地产交易规范以后,保留契税一个税种就可以了。三是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现行税制中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税种,本着统一和规范的原则,建议将三者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这里指小口径的房地产税,下同)或物业税,以实现内外税制统一和简化。综上所述,从近期和中期目标看,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可以选择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和房地产税4个税种;从长期目标看,可以进一步简化为房地产税和契税2个税种。
(三)关于房地产税税负水平的确定
这里所探讨的房地产税税负水平,既包括房地产整体税负水平,也包括各个税种的税负水平。从整体水平考虑,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在5%左右,考虑税制改革和费改税的因素,可以适当提高至7%~8%的水平,当然,这需要分步实施。从各税种税负水平分析,核心是确定房地产占用环节的税负水平,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建议房地产税采取0.5%~1%的比例税率,具体确定权由地方掌握。此外,土地增值税的平均税负可降低到30%~35%的水平,契税维持在2%~3%的水平,营业税税率保持在5%左右。综合而言,房地产税负水平比目前略有提高,这也符合房地产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情况。
(四)完善房地产税收管理体系
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重点在于房地产价格的估值方法、评估机构的选择、纳税申报方法和税收收入归属等问题,需要通盘考虑。一是对于房地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通常有按面积大小和市场价格高低两种不同的方法,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面积相同的房地产在价值上会有很大的差异,以面积作为衡量标准有失公平,所以应该以市场价格为评估标准。二是对于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选择,主要有税务机构内部评估和社会中介机构外部评估两种选择。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很不规范,缺乏约束机制,建议以税务机构内部评估为主,同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标准和结果,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实施。三是关于纳税申报方法的选择,主要有自我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根据房地产税透明性的特点,考虑纳税人的纳税习惯,应采取代扣代缴为主、自我申报为辅的制度,以提高征收率。四是关于税源的归属,房地产税在性质上作为地方税是没有疑义的,但问题在于是将其作为地方分享税,还是作为一级地方的固定收入。建议将房地产税列为市、县级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这样不但有利于调动市、县级政府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理顺税收体制,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注释:
①徐滇庆《房价与泡沫经济》,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②③日本国土厅1955~1999年《地价公告》
④⑤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版
⑥徐滇庆《房价与泡沫经济》,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⑦OECD,2004,Revenue Statistics 1965~2003.
⑧中国税务年鉴编委会《中国税务年鉴(2006)》,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收季度报告(2006)》,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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