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货膨胀目标法:理论分析与效用实践_通货膨胀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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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胀目标法的实践状况及动因

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国家相继公布了其关于货币供给增长的计划目标,到了80年代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货币供给更加难以控制,于是一些国家相继放弃了该目标,只有德国目前仍继续坚持以货币供给作为货币政策的公开目标。90年代初,由于汇率、利率以及货币供应量作为中间目标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许多发达国家又转而寻求新的中间目标变量,采用了实施货币政策的框架(在此框架之下,实现低通货膨胀成为中央银行不可推却的责任),即人们所熟知的通货膨胀目标法。正如周晓娟所言,将维护目标通货膨胀率与通货膨胀区间作为中央银行惟一目标的趋势不断增强(注:周晓娟:《西方中央银行独立性理论及启示》,《金融参考》1999年第7期。)。这一政策包括几个重要因素:公开宣布中期的通胀目标数值;承诺将物价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长期和首要的任务,并保证预定通胀目标的实现;综合运用各种信息来制定策略,而不再局限于追求像货币供应量增长这样单个的中间目标;通过与公众和市场的交流,及时向他们提供关于货币当局计划和目标的有关信息,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提高对中央银行完成其通胀目标的责任约束。

各国货币当局选择通货膨胀率作为政策目标是有深刻背景的。从西方国家宏观管理的哲学来看,作为以市场机制立国的国家,西方各国政府虽然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在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他们主要崇尚的依然是以非国家所有制为主的自由企业制度和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机制,政府只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才会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在这种认识下,政府的职能自然就限定在为企业的活动和市场机制的运行提供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这个经济环境主要就是稳定的物价和稳定的汇率。而这些国家在利用联系汇率制或一些货币总量作为主要的中间目标而实施货币政策时面临着诸多困难,因而采用通胀目标法这种框架便应运而生了。与此同时,它们将这一变化视为改善控制通胀记录并使货币政策增加透明度和责任心的一种方法,这些措施都有助于增加货币政策的可信度。它的基本含义是:货币当局预测通货膨胀的未来走向,将此预测与已经确定的通货膨胀目标(或目标区)相比较,根据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决定货币政策工具的调整和操作。如果通货膨胀预测结果高于目标或目标区上限,采取抑制性货币供给调整:如果通货膨胀预测结果低于目标或目标区下限,采取松动性货币供给调整;如果通货膨胀预测结果在目标区范围内或非常接近目标,货币政策倾向(monetary policy stance)则可以保持不变(贺力平,1998)。

据此,1990年新西兰首先采用这种货币政策策略,然后加拿大1991年、英国1992年、瑞典和芬兰1993年、澳大利亚和西班牙1994年也纷纷采取了这一策略。另外以色列自1991年起也实行了通货膨胀目标法,发展中国家墨西哥和南非在1996年分别宣布采用通货膨胀目标法。这些国家实行通货膨胀目标法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货币政策转变前存在严重通货膨胀。例如最早于1989年实行通货膨胀目标法的新西兰,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过发达国家中最严重的通货膨胀:1979-1988年平均通货膨胀率(按GDP缩减指数计算)高达13.1%,两倍于同期内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6.6%)。二是固定汇率制的崩溃或货币当局稳定汇率努力的失败,如英国。墨西哥和南非这两个发展中国家也分别在1994年底和1996年初受到汇率冲击之后采用了通货膨胀目标法。古什塔(Ghoshetal,1995)对80年代世界上130多个国家的统计分析表明,实行浮动汇率制的经济通常伴随着较高的通货膨胀率:从1980-1990年,实行固定汇率制经济的平均通货膨胀率比世界平均通货膨胀率低1.1%,实行浮动汇率制经济的平均通货膨胀率比世界平均通货膨胀率高7.2个百分点。如果这种相关关系成立,人们自然会预料在固定汇率制崩溃或货币当局稳定汇率努力失败后,通货膨胀将爬升或严重通货膨胀可能出现。

几乎在所有以通货膨胀率为中间目标的国家,中央银行所制定的通胀率目标范围的中间值都是在2%左右。比如,新西兰央行将该值设定为1.5%,加拿大和瑞典央行设定为2%,英国、澳大利亚、西班牙等国则设定为2.5%。这说明货币政策制定者们认识到过低的通胀对实际的经济活动是有害无益的,甚至可能引发通货紧缩,对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害。实践证明,稳定的物价应该保持适度的通胀(2%左右),因此货币当局不但必须和过高的通货膨胀作斗争,而且必须和过低通胀以及通货紧缩作斗争。而以通胀率作为中间目标的政策不但适合于反通胀,同样也适合于反通货紧缩。事实上,在稳定物价、为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方面,该政策策略取得了非凡的成功。在上述的那些国家,不但通胀和通胀预期被有效地限制在目标范围之内,而且在短期内由突发事件引起的物价波动的影响也被大大缓和了,从而避免了棘轮效应的产生。因此,通胀目标策略作为90年代兴起的一种货币政策新策略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运用。

将通货膨胀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有以下几个优点:(1)它可以保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使中央银行能够对国内的经济波动做出相机抉择。(2)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对政策效果的影响大大下降,因为该政策允许央行运用各种有用的信息而不单纯是一个货币供应量增长来制定其政策,这样可以抵消金融创新和经济全球化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所带来的冲击。(3)与汇率变量一样,它很容易为公众所理解,因此具有很高的透明性,有助于市场形成稳定的通胀预期。(4)由于制定了明确的通胀目标,对中央银行形成了有效的责任约束。

西方国家实行的通货膨胀目标法,也就是要提高货币政策透明度。为此除了出于减少政策制定者的通货膨胀偏好外,还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科技与信息的发展、中央银行职能的使然和限制货币政策的灵活度。就德国而言,“德意志联邦银行遵循货币目标的信条已经超过20年,这种连续性实际上成为德国‘稳定文化’的象征”。(注:《德意志联邦银行年度报告(1995)》(英文版),第75页。)

二、通货膨胀目标法的理论依据

世界各国采用通货膨胀目标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对付通货膨胀压力,防止通货膨胀爬升。其原因在于追求长期收益的行为在物价稳定的环境中会得到较多的鼓励,而在通货膨胀环境中人们的行为倾向于短期化,从而不利于经济增长的质量。因此,从长远角度来看,物价稳定或低通货膨胀不仅无损于经济增长,而且有利于经济增长,还能促使经济增长的质量得到保障。这个问题就是“菲利普斯曲线”关于工资增长率或物价上涨率与失业率交替关系几何概括的性质和功用方面的争论。

如果负斜率的“菲利普斯曲线”在短期内存在,则政府及其货币当局会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这是因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货币供给增加会引起物价水平上升;如果物价上升速度快于工资增加速度,实际工资会随之下降,据此企业便会增加用工需求,从而促使就业增加和失业率下降。但如果政府货币政策的这种倾向成为习惯,人们就会调整自身价格:企业频繁加价,劳工频繁要求加薪。一旦这些价格调整行为的速度与政府货币政策调整的速度相当,货币政策的效力就消失了:负斜率的“菲利普斯曲线”变成了一条垂直线,也就是说物价上涨与就业总量之间不再有任何此消彼涨的替代关系。

解决这个难题的关键是货币当局树立起坚持原则的良好声誉,使公众相信货币当局至少不会放弃承诺,扩大货币供应,同时货币当局在遇到严重外来冲击时可以调整货币政策,缓和对就业及其增长的压力。但是这种政策调整是在一个事先让社会各界了解的幅度范围内进行,以便不引起公众通货膨胀预期的显著改变。这样货币当局既对短期“菲利普斯曲线”有所利用,又避免了其效力迅速衰减的窘境,其核心则在于让公众继续相信货币当局的调整措施是在货币当局已经做出的承诺范围之内,这正是通货膨胀目标法的真正意义所在。

实施通胀目标法的基本前提是,任何国家货币政策的目标是取得并保持较低的、稳定的通货膨胀率。这一前提今天已被人们广泛地接受,其原因是在下列四项基本观点上:(1)货币供应的增长从中长期来看是中性的。这意味着货币供应的增长只会对物价水平有持久的影响,而对产出或就业没有持久的影响。(2)高通胀和易变的通胀代价较大,它体现在资源的配置或产出的长期增长上,或两者兼而有之。(3)货币从短期来看不是中性的。换而言之,货币政策对许多实际变量,包括产出和失业等都会有重要的短暂性的影响。(4)货币政策在影响通胀率方面有一定的时滞,而且影响的力度大小也不同。这种时滞使得中央银行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在当期控制通胀。

任何国家要考虑采用通胀目标法,其首要条件是中央银行应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为达到这一要求,一个国家不能显示出有任何“财政主导”(finance dominate)的迹象。换句话说,货币政策的实施不应受纯粹的财政上考虑的支配或制约。第二点要求是政府应避免制订其他名义变量的目标或途径,比如工资或名义汇率。原则上讲,满足了上述两项基本要求的国家都可以用与通胀目标法相一致的方式实施其货币政策。不过为完成这一目的,政府必须以下述四项基本因素来建立货币政策框架:(1)在未来某段或几段时期内明确的通胀目标;(2)明确地表明,取得这些通胀目标是货币政策压倒一切的目标;(3)预测通胀的模型,该模型要利用相关变量和信息指数;(4)前瞻性的操作程序,在该程序中,政府工具的确定依赖于对通胀压力的评估,而且利用通胀预测作为货币政策的中期目标。同样,货币当局也必须具有为国内通胀建立模型及进行预测的能力,能评估政策工具变化对未来通胀的影响,并且必须了解货币刺激力影响主要宏观经济变量的方式。

显然,实行通胀目标法后,货币当局监测的不再只是货币供应量,而是综合的货币政策目标。在有些国家中,这个综合指标被称为“货币状况”。它不仅包括诸如产出、就业缺口、通货膨胀水平、财政政策状况等最终目标变量,还包括货币供应、汇率、利率水平等货币变量。从英国的经验来看,货币当局主要监测的经济变量有以下7种:通货膨胀率、定价行为、货币供应、官方利率、英镑汇率、需求和供给、劳动市场。

实施通胀目标法后,中央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经济运行状况的变化,相机决定货币政策重点。但弗里德曼和金(Freedman,1996;King,1996)认为,实现通胀目标后,中央银行不必针对经济运行的变动逐日进行调整,只需将通货膨胀稳定在预定范围内即可。杜克尔和费希尔(M.J.Dueker and A.M.Fischer,1996)通过对部分国家的统计表明,通货膨胀目标的确有将短期通货膨胀长期固化的趋势,因此确定通货膨胀目标的政策事实上自觉执行通货膨胀的政策,并且如果过分偏重降低通货膨胀,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增长。弗里德曼和库特(Freedman and Kutter,1996)则认为,该政策缺乏弹性,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

值得说明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通货紧缩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如何提高金融的活跃性,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长成为货币政策制定者关心的首要任务(B.Bernanke andM.Gertler,1999)。因此,通过刺激资产价格,进而促进实际经济增长成为货币政策目标的首选,也为各国政府所采纳。

三、发展中国家的效用与完善

上述所示的7个目前已采用通胀目标法的发达国家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在评估通胀目标法是否可应用于发展中国家时,这些特征也是有关系的:(1)通胀目标法通常与很高程度的汇率灵活性相关。(2)采用通胀目标法的所有国家其中央银行都有一定程度的独立自主权,它们在选择货币政策工具时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而且弥补政府预算的压力很小。(3)这些国家所制订的通胀目标都具有前瞻性。(4)采用通胀目标法的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增加宏观政策总体框架可信度的一种工具。

E·克罗塞和M·S·卡恩(E·Croce and M·S.Khan,2000)认为,在工业化国家,通货膨胀目标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在维持物价稳定方面发挥了作用。如果发展中国家使用此方法,也会从中受益:它可以提高透明度,迫使决策者深化改革。一个有效的通胀目标法框架的两个主要条件是:(1)中央银行实行独立货币政策的范围;(2)通胀目标无可争议的优先权。发展中国家采用通胀目标法的条件及其所实行的货币政策中最不符合通胀目标法的条件在于,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它们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即便它们在更加依赖于间接货币政策工具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趋势,但是这些国家具有不同的货币政策经验,并处于金融发展的不同阶段。在这些条件下只有采取综合性的稳定计划才会持续降低通胀,该计划包括稳定财政、紧缩银根。

表1 1980~1995年间77个国家铸币税、通胀率及财政收入状况(%)

注:1:货币基数除以名义GDP的年度变化情况,不包括阿根廷、智利、以色列和乌拉圭;2:政府收支余额除以名义GDP;3:国家的数量在()里面注明。

A:1980-1991年;B:1992-1995年;C:1980-1995年。

资料来源:Paul R·Masson,Miguel A Savastano and Sunil Sharma,Should inflationtargeting be the monetary policy framework in developing countries?Finance and Development march.Nol,Vol35(1998)p35.

但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很难估计其经济在多大程度上符合通胀目标法的基本条件。财政的主导地位并不总是导致不可持续的高通胀率;货币政策调节其他经济变量的程度只有在通胀率高的时候才会显示出来;而许多国家采用的中途汇率安排,给予货币当局在选择货币政策工具和名义目标方面相当大的处置权(有时候期限较长)。

对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货币当局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所面临的环境迥然不同。具体地说,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执行独立货币政策的范围受到三个主要因素的抑制,即严重依赖于铸币税、影子金融市场和脆弱的金融体系。表1显示了1980-1995年间77个国家铸币税、通胀率及财政收入数据。

通过对表1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1)发展中国家对铸币税的依赖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它们的年均铸币税占GDP的1.4%-3%,而发达国家不到GDP的1%。(2)财政赤字、通货膨胀与铸币税之间的关系在各地区及国家组别间差异较大。(3)就平均水平而言,在20世纪90年代采用通胀目标法的7个发达国家对铸币税的依赖程度与所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类似(但是高于德国和美国的水平)。此外,这些国家在采用通胀目标法之后通胀状况的改善,也与所有工业国家近期较低通货膨胀的总体趋势相一致。(4)近年来,一些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尼西亚、以色列、韩国、墨西哥和南非等对铸币税的依赖及通胀状况,与7个采用通胀目标法的发达国家在采用该框架作为其货币政策工具之前时期的状况没有多大的差异。

因此可以明确的是,在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中,财政的主导地位及金融基础设施不良严重妨碍着实行独立货币政策的范围。对于大多数此类国家而言,中央银行要实现有效政策工具的独立性,就必须进行综合的公共部门改革,它将会扩大税基,减少对铸币税及来自金融压制的其他收入的依赖,并使银行业和金融系统恢复活力。

对于一小部分高收入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财政的主导地位、高通胀以及金融压制对货币政策的制约要小得多。对于它们来说,以与通胀目标法相一致的方式来实行货币政策,其障碍并不在于采用这一框架是否可行,而是在于政府是否愿意给予控制通胀凌驾于货币政策其他目标之上的明确的优先权。即便一些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运转良好,通胀率适度甚至较低,而且没有财政主导的迹象,它们实施独立货币政策的范围仍然要依赖于汇率制度及资本流动的程度。在这一点上,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最近实施的更为灵活的汇率安排使得政府降低了汇率目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稳定化计划及金融改革增加了货币需求的不稳定性,从而使得传统的货币目标方法不再那么有效。鉴于此,再加上发展中国家都缺乏能预测通胀及评估货币政策影响的公认的分析框架,因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实行货币政策的任务更加复杂。此外,采用通胀目标法要求解决一些重要的问题,它们与通胀目标水平和途径的选择、豁免或“免责条款”的选择及如何对待受管制价格有关。

综上所述,在一些中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通胀目标法是一个可以用来实施货币政策的框架。不过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目前尚不具备采用这一框架的条件,这些国家要改善货币和通胀状况,很可能仍要依赖于更为简单和较为不可取的货币政策框架。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机构得到强化,市场导向得到加强,那么对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的许多国家而言,通胀目标法可以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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