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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把自己所处的时代称为资本主义时代,《共产党宣言》论证了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对《共产党宣言》中的“在旧社会内部已经形成了新社会的因素”怎么理解,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能否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理论界见仁见智,其说不一。近年来,有论者提出“新社会的因素”不仅指建立新社会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包括新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生产关系)的因素。又引证马克思恩格斯其他著作,说他们不止一次地明确讲过,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可以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这是符合实际的马克思主义观点;而资本主义社会内部不能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是列宁斯大林提出来的,是我们犯“左”倾错误的理论根源之一。对此究竟应当怎么看,报刊已有不同意见。笔者拟从马克思恩格斯原著和共运史角度作些探讨和辨析,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新社会的因素”不等于“社会主义因素”,对前者应进行历史的具体的分析
旧社会“孕育着新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新社会的因素”,甚至“创造出了新的经济制度的要求”,这是马克思一再阐述的唯物史观常识。问题在于,“新社会”固然指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但“新社会的因素”却不等于“社会主义因素”。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大家知道,“社会主义”一词是从古拉丁文“社会的”一词衍生而来的,然而“社会的”并非我们现今说的“社会主义”。1847年前后,空想主义者把理想社会叫做社会主义,却不得其门而入;各种社会庸医把搞点社会化措施,解决点社会问题和消除点社会弊端也称为社会主义,却根本不伤及资本和利润。德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政治人物,为取得无产阶级的同情,无不冒充社会主义者。只有坚信政治变革、财产公有并根本改造社会的人,才叫做共产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不仅使共产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而且把它同工人运动结合起来,使科学理论变成革命运动和为之奋斗的社会制度。他们毕生自称共产主义者,始终同各种社会改良主义、机会主义进行斗争,坚持彻底改造资本主义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到19世纪70年代中期,才有时使用“科学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提法。1917年列宁又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为社会主义。重提这个历史大背景,有助于我们了解为什么将“新社会的因素”说成“社会主义因素”,并称马克思恩格斯不止一次地讲过资本主义社会可以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这种说法不仅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找不到任何出处,而且是同他们的革命实践和思想体系全然相反的。
更要看到任何社会形式中,都存在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三种因素。“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P24)这样,即使是未来的社会因素,其性质也无不受“普照的光”的制约,因为事物的本质是由主要矛盾,特别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向所规定的。新社会因素中有物质条件、精神条件,也有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其中有的是旧社会转化为新社会的过渡形式,有的将在革命转变时期即过渡时期长期存在,有的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后仍然存在,而高级阶段将要消亡。例如,马克思把股份制度“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1](P520)然而,在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所有制和资产阶级国家政权“普照的光”的掩盖下,它只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1](P518)仍然属于资本主义性质而绝非社会主义。
恩格斯认为“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2](P629)因为“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2](P629)他尖锐地指出:“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某些奴才气,无条件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2](P628)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工人革命的第一步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并尽快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而在新的“普照的光”的作用下,新的国有企业和股份企业便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新的性质和特点。进入共产主义后,生产资料全社会所有,国家消亡,国有企业、股份企业这类形式自然不存在了。由此可见,将“新社会的因素”笼统地说成“社会主义因素”,显然缺乏具体的历史的分析,是难以使人信服的。至于社会上有人把西方国家的国有化、股份制称为社会主义,而将我国的国有企业诬为俾斯麦的国家社会主义,那就只能说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了。
二、《共产党宣言》中的“新社会的因素”,并不包括新的社会关系的因素
《共产党宣言》指出:“当人们谈到使整个社会革命化的思想时,他们只是表明了一个事实:在旧社会内部已经形成了新社会的因素,旧思想的瓦解是同旧生活条件的瓦解步调一致的。”[3](P292)这里的“新社会的因素”不是泛指,而是特指“使整个社会革命化的思想”。继马克思1847年10月谈人们为自己建造新世界,“他们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首先必须创造新社会的物质条件”[4](P172)之后,现又提出包括革命化思想的精神条件。展开些说,人们将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视为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产生的新社会因素,也是有道理的。但不能不看到它们横遭资产阶级的诋毁和压制,只有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才能真正成为向新社会过渡的指导思想和领导力量。现代工业(含科学技术)和现代无产者,是过渡到新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力量。然而前者为资产阶级所有,后者受资产阶级奴役。只有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才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和阶级基础。论者以“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为据,[3](P291)认为“新社会的因素”包括新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生产关系)的因素。这是站不住脚的。
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解放所必须的物质条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过程中自发地产生的。”[5](P358)然而,资本主义社会都不会自发孕育和形成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德意志意识形态》从历史发展的自发性和自觉性的高度揭示:“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作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3](P122)《共产党宣言》进一步阐述了在阶级社会里,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不管这种对立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形式,“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却是过去各个世纪所共有的事实”。[3](P292)因此,各个世纪的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尽管形形色色,总是在某些“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3](P293)这两个“决裂”,讲的正是同过去各种剥削制社会所“共有的”形形色色的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彻底决裂。
随后马克思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提出:无产阶级革命的经济纲领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3](P409)政治纲领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3](P462)如果资本主义社会所能自发产生新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生产关系,马克思总结1848年革命经验后阐述的这两个革命纲领,乃至整个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时期),岂不多此一举,毫无必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列举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后,明确谈到“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1](P33)如果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已经发展了新社会的生产关系,马克思在这里为什么一字不提,而只讲生产力并把它定位于解决对抗的物质条件呢?
综观《共产党宣言》及其前后一些著作中,不仅没有资本主义社会自发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论述或思想,而且从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到实行两个“彻底的决裂”,再到四个消灭、改变“一切”阶级差别、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及其观念,无一不是对自发形成论的直接否定。然而,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从封建社会内部产生的,为什么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不能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呢?关于这个问题,革命导师实际上也作了解答。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由于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和统治,封建剥削变成资本主义剥削,地主变成资本家,不过是形式的改变。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1](P261)但要完全解放并全面统治,资产阶级仍经过政治革命,甚至像英国、法国那样处死国王。这是两者均为“对抗形式”的必然发展。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最终要消灭一切剥削、私有制、阶级和阶级差别。作为“最后一个对抗形式”的代表——资产阶级,不仅极力反对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废剥削者为劳动者,而且拼命围剿共产主义的幽灵,扼杀社会主义的要素和萌芽,对抗人类必将从“史前时期”转入历史新纪元的客观规律。这样,无产阶级就不得不以对抗终结对抗,剥夺剥夺者,利用资本主义社会自发形成的前提,“第一次自觉地”消除其自发性,能动地改造社会和人,建立崭新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这就是自发性与自觉性的历史辩证法。
列宁1918年说:“在资产阶级革命时已经存在资本主义关系的现成形式,而苏维埃政权,即无产阶级政权,却没有这样现成的关系,有的仅是那些实际上只包括一小部分高度集中的工业而很少触及农业的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形式。”[6](P437)这段同马克思恩格斯说的差不多并符合历史实际的话,竟被论者判为“不正确”,因为“由此得出了资产阶级社会内部不能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的一般性结论”。真是匪夷所思!
三、《资本论》中的暴力“助产婆”论,没有自发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的观点
《资本论》说资本原始积累时,都利用国家权力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化,缩短过渡时间。“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1](P266)有的论者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及其向更高的社会形态转化的观点,即“旧社会”内部“孕育着新社会”的因素,当然也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可以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说这个个别结论蕴含在一种普遍的观点之中。论者在这里承认暴力的助产婆作用是一种普遍的观点,无疑是符合原意的,但应明确限定在阶级社会内。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任何国家,都有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保护并促进自己竖立其上的经济基础的巩固与发展的职能。每当自己的经济基础甚至国家权力自身受到威胁,必定多方保卫直到最后使用暴力。可惜的是,论者具体读及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转变问题,就不能一以贯之,这个“普遍观点”似乎就不那么“普遍”了。
至于从“旧社会”内部孕育着新社会的因素这个“普遍的观点”,推论出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自发孕育形成社会主义因素,那就更要商榷了。一是旧社会孕育新社会,并不等于孕育和形成了后者的一切。犹如人是母亲生的,但并非一切来自母体,后天养成会更多一些。二是普遍性并不排斥个别性,而是普遍与个别的结合。马克思谈原始积累时,说“这种剥夺的历史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顺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通过不同的阶段。”[1](P261)他结合各国五个“不同”的个别性论述剥夺的普遍性,从“个别”中抽象出“普遍”。论者却从“普遍”中推导出“个别”,不经任何论证和事实说明,便判定旧社会孕育新社会就包括可以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全然无视和一概否定社会主义的产生不同于资本主义在封建社会内部形成的这个特殊性即个别性。这是令人难以认同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指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这里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指什么?下文的解释是:“这个阶段又会为这样一些关系创造出物质手段和萌芽,这些关系在一个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内,使这种剩余劳动能够同一般物质劳动所占用的时间的较显著的缩短结合在一起。”[7](P925-926)可知这里说的新形态的要素,绝不等于新社会的“社会主义因素”。它仅仅为一些关系创造出“物质手段和萌芽”,而其自身并非未来的社会主义关系。再看马克思1879年7月29日在致卡菲埃罗的信中,谈到其人的《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没有指出无产阶级的解放所必须的物质条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过程中自发地产生的。认为这涉及《资本论》的唯物主义基础。信的手稿中原有“我们认为,把批判的革命的社会主义同其先驱者区别开来的东西,正是这个物质基础”等句,[5](P358)足见在马克思心目中,大工业既是向新社会发展的物质条件,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同空想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区别开来的物质基础。如果离开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而去谈论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存在的社会主义因素,它不有退回到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维方式的危险?
恩格斯在《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中说,马克思是“始终如一的革命家”,关于“社会变革后将怎样,他只是最一般地谈到。我们将知道,大工业‘使生产过程的资本主义形式的矛盾和对抗成熟起来,从而也使形成新社会的因素和变革旧社会的因素成熟起来’”。[8](P243)这里把资本主义大工业对走向新社会的作用,归结为“矛盾”和“因素”的两个“成熟起来”。但是,“形成新社会的因素和变革旧社会的因素”究竟指什么呢?几个月后,恩格斯在《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民主周报〉作》中,说马克思科学地证明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一些主要规律,“也明白地证明这一社会形式是使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这样高度的水平所必需的:在这个水平上,社会全体成员的平等的、合乎人的尊严的发展,才有可能”。资本主义生产“第一次创造出为达到这一点所必需的财富和生产力,但是它同时又创造出一个社会阶级,那就是被压迫的工人大众。”[1](P596)这里的两个“创造出”:财富和生产力,被压迫的工人阶级,就是革命导师所讲的形成新社会的因素和变革旧社会的因素。离开这些而要从《资本论》中寻找想象的“社会主义因素”,自然是不会成功的。
四、《法兰西内战》中的合作社,不是社会主义因素或未来社会的经济组织
《法兰西内战》写道:“工人阶级并没有期望公社做出奇迹……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2](P60)论者说这里的“新社会因素”,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因素,当时指的是合作社。其根据为马克思说:“统治阶级中那些有足够见识而领悟到现存制度已不可能继续存在下去的人们(这种人并不少),已在拼命地为实行合作制生产而大声疾呼。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一个幌子或一个骗局,如果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2](P59-60)论者认为这段话中,单个的合作社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社会主义因素;而联合起来的合作社,已经是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组织了。
对于论者的上述解释,应分成两个问题来进行讨论。一是联合起来的合作社究竟是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组织?如果孤立地只看马克思说它“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那么,既可理解为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的经济组织,也可理解为过渡时期结束后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组织。然而,从马克思说的三个“如果”即三个限定条件,特别是从“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结束……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来看,它应为过渡时期的经济组织。1886年恩格斯明确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9](P675)加之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是以全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也从来没有怀疑过,那时候自然不再有合作社经济了。
二是单个的合作社是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社会主义因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19世纪30年代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及其门徒首倡通过兴办消费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以实现社会主义。40年代法国圣西门的门徒、基督教社会主义者毕舍提出靠国家帮助,建立生产合作社以消除社会弊端的主张。50、60年代,随着合作运动在西欧一些国家的发展,拉萨尔及其门徒鼓吹由德国资产阶级容克国家帮助,建立生产合作社以实现社会主义的“救世良方”。在其影响下,德国工人党纲领竟写上了“依靠国家帮助建立生产合作社。在工业和农业中,生产合作社必须广泛建立,以致能从它们里面产生总劳动的社会主义的组织。”1875年马克思尖锐地指出,“总劳动的社会主义的组织”不是从社会的革命转变过程中,而是从国家给予生产合作社的“国家帮助”中“产生”的,并且这些生产合作社是由国家而不是由工人“建立”的。“这真不愧为拉萨尔的幻想:靠国家贷款能够建设一个新社会,就像能够建设一条新铁路一样!”[2](P312)这些话可以视为马克思对一切离开“社会的革命转变”,仅想通过合作社一类经济组织就实现社会主义的改良主义思潮的批判。
那么,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社究竟作何评估呢?“至于现有的合作社,它们只是在工人自己独立创办,既不受政府保护,也不受资产者保护的情况下,才有价值。”[2](P312)具体地说,《资本论》认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又说它同股份企业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1](P520)恩格斯80年代中期曾提出关于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生产合作社的建议,说这同拉萨尔“毫无共同之处”,“我的建议要求把合作社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去经营。”[9](P675)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又“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并“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使农民“易于过渡到新的生产方式。”[9](P503)说明马克思恩格斯都将合作社(包括工人的、农民的)视为走向新社会的过渡形式。但论者说的单个的合作社是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社会主义因素,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组织,则在原著中查无出处。
五、给《祖国纪事》的信中“新的经济制度的要求”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因素
马克思1877年《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谈到,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创造出了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所有制。”[2](P341)其中“要素”曾译为“因素”。论者认为马克思这里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创造出了新的经济制度的因素”,指的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因素。真是这样吗?
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经济制度是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上,决定一定社会性质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起决定作用。信中讲的“以一种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其性质显然是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决定的;而它采取“集体生产”方式,如集体劳动、生产资料集体使用等,则是现代技术水平为基础的大生产所要求的。因此马克思强调它要“转变为社会所有制”,即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所有。如果它已是论者说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因素,那还有什么“转变”的必要呢?即使是集体生产又集体所有的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马克思说它“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因为“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1](P520)而其他一切仍与原来无异。所以它同未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着质的区别。
再说“集体生产方式”中的“集体”一词,不同时期不同流派曾赋予不同含义。如欧文主义者和圣西门主义者原将以合作为基础、以大众福利为目标的集体管理制叫做“社会主义”。19世纪60—70年代,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把圣西门提出的废除继承权作为社会革命的起点,实现生产资料“集产制”,并自称“集体主义”。克鲁沦特金还将未来社会叫做“集体主义社会”;后来又提出“丢掉‘集体主义’这个词”,并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是“集体主义者”。法国盖得由无政府主义者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后,成立法国工人党。1880年5月,盖得和拉法格请求马克思恩格斯帮助制订党的纲领。马克思口授:“工人只有在成了他们的劳动资料的占有者时才能自由;这可以采取个体方式或集体方式;个体占有方式正在被经济的发展所消除,而且将日益被消除;所以,剩下的只是共同占有方式,等等。”[9](P645)在这里,马克思使用了“集体”占有方式,并赋予“共同占有方式”的含义。法国工人党哈佛尔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导言中明确写上党的奋斗目标就是建立“全部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这个马克思主义纲领在法国叫做集体主义派纲领,以盖得、拉法格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派叫做集体主义派。这样,在法国“集体主义”便成了“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同义词,两者相互通用。由此可见,对于由“集体”构成的“集体管理”、“集产制”、“集体生产”、“集体占有”、“集体所有制”和“集体主义”等,必须进行历史的具体的分析,才能确定其含义。把“集体主义生产方式”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因素,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与此相关联的还有俄国公社问题。民粹主义者特卡乔夫认为,俄国农民有土地公社所有制、劳动组合协作形式和集体思想风尚,比西欧无产者更接近社会主义。恩格斯早在1875年就批评他需要再学一学社会主义初步知识。马克思在给编辑部的信中提出:如果俄国继续走它在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它将失去历史提供的最好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灾难性的波折。1882年马克思、恩格斯鉴于俄国迅速盛行起来的资本主义狂热,认为目前唯一可能的答复是: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1894年恩格斯回顾这段历史时明确地谈到:“生产资料由一定的集团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单单这一个共同特殊并不会使较低的社会形式能够从自己本身产生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后者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最独特的最后的产物。”[9](P442)目睹俄国越来越快地转变为资本主义工业国,很大部分农民无产阶级化和公社崩溃,他认为俄国公社是否还能“同西欧的转变相配合而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这个问题我不能予以回答。但是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要想保全这个残存的公社,就必须首先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必须在俄国进行革命……没有这种胜利,目前的俄国无论从公社那里还是从资本主义那里,都不可能达到社会主义的改造。”[9](P450-451)
这些表明,即使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俄国公社,也不等于社会主义因素。离开社会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本谈不上什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因素的。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和首先进入社会主义的历史,证实了革命导师的上述预见。
通过以上对论者引以为据的原著的探究与辨析,清楚地看出马克思恩格斯从未说过“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可以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社会主义因素”。论者不仅将这一观点附加于经典作家,而且得出如下现实“结论”:如一个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水平越高,它内部孕育和形成的社会主义因素也就越多,离科学社会主义社会也就越近;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看,暴力革命形式的可能性在缩小,渐进的和平发展的形式的可能性在增长,发达国家内部社会主义因素的孕育和成长壮大,在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发生质变,通过适当的形式由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等。
当今时代的主题和我们的认识确有很大变化,但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和本质并没有改变,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并没有过时。我们的时代,仍然是由十月革命开始的人类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过渡的时代。谈论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如果只讲发展水平而不讲基本矛盾,空论量变质变而不讲社会革命,那么这是“和平长入”论还是“革命转变”论,是自发论还是唯物史观?从当年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层中“现代的社会正在长入社会主义”论,到伯恩斯坦宣扬时代变了,资本主义内部生长起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反对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划一条界限”,全面修正马克思主义,最后导致第二国际破产。从苏联某些经济学家宣称资本主义内部已有“新的社会关系的萌芽”、“社会形式”或“过渡形式”,到戈尔巴乔夫鼓吹“核时代”应有“新思维”,西方的混合经济中“也在运用社会主义的原则”,最后改行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直到党亡国破。联系这些触目惊心的历史教训,重温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新社会的因素”和新旧社会的转变问题,加深认识当今的时代性质与时代主题的辩证关系,无疑是大有教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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