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欧洲议会党团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议会党团论文,欧洲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欧盟研究中,存在着所谓的国际关系研究方法和比较政治学研究方法的争论。国际关系研究方法关注的是国家行为体(欧盟成员国)的行为及其影响,持这一研究方法的学者通常关注的是成员国为什么会赞同成立欧盟,为什么会同意其进一步发展,这种方法对我们理解欧盟为什么会发展当然是很有帮助的。但是,国际关系的研究方法不能解释欧盟及其组成机构内部的发展变化,而这种变化通常是以民族国家所不能控制的样式发生的。而欧盟及其所属机构内部的发展变化正是比较政治学研究方法所努力解释的。比较政治学研究方法把欧盟视为一个发展中的政治体系,欧盟的构成部分通常被拿来与民族国家的构成部分相比较,以观察它们的发展过程、功能和总体运作情况。(注:关于两种研究方法的较为详尽的论述,参见Karl Magnus Johanson," Toward a Theory of Federations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Multilevel Europe:at the Nexu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Comparative Polities" ,in Pascal Delwit,Erol Külachi and Cédric Van de Walle eds.,The Europarties.Organization and Influence,Brussels,Centre d' étude de la vie politique of the Free University of Brussels( Ulb) ,2004.) 自从1979年欧洲议会直接选举以来,政党研究一直是欧洲研究中比较政治学研究方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其中关于欧洲议会党团的研究又是重点。(注:参阅李景治、张小劲等:《政党政治视角下的欧洲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十一章”;林勋建主编:《政党与欧洲一体化》,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洲联合取得了巨大进展,特别是欧盟宪法的制定,引起了人们对欧洲治理模式发展趋向的更大兴趣,探讨欧洲议会党团体制也许会对人们理解欧盟的发展前景有所帮助。
从比较政治学的角度研究欧洲议会党团,说白了就是研究欧洲议会党团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西方国家国内政党的作用,能否担当得起在欧洲层次上实现政党政治的重任。很长时期以来,由于成员国的国家主权向欧盟层次上的让渡,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对这些让渡出来的权力各国民众监督困难,形成了所谓的“民主赤字”,而政党政治被认为是一种解决途径。(注:David Marquand," Towards a Europe of the Parties" ,Political Quarterly,Vol.49,No.4,1978,pp.425-445.) 在萨托利看来,西方民主政治对政党体制有两个基本要求:(1)组织,即对内存在等级的政党组织;(2)竞争,即这些组织之间存在竞争而非协作关系。(注: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一种分析框架》,王明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本文首先介绍欧洲议会党团的建立情况,之后对欧洲议会党团的组织发展和竞争性进行考察。
一 欧洲议会党团的建立
在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之前,欧洲议会党团一直没有得到条约的正式承认。实际上,在欧盟的前身欧洲煤钢共同体创立之初,人们也未曾设想在这一机构内部建立跨国议会党团。当1952年9月11日共同大会首次召开时,并不存在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党团。新产生的大会的成员是按姓名的字母顺序入座的。在共同大会的预备会议上,一些决定表明,新诞生的大会将按国家而不是意识形态或党派来组织。例如,大会决定,将产生5名副主席,这样,每个国家都能在大会的执行局有一名代表是主席或副主席。还有,共同大会程序规则的第一稿并没有提及政治或意识形态归属的重要性,相反,国家身份则在若干关键的规则中被提及。例如,各种专业委员会的席位是严格按国家来分配的。
在选举大会第一任议长时,各国社会党人一致推选比利时社会党人保罗-亨利·斯巴克为议长,而基督教民主党人则赞成德国的基督教民主党人海因里奇·冯布伦塔诺,从而在共同大会出现了明显的以意识形态划线的局面。(注:参阅阎小冰、邝杨:《欧洲议会:对世界上第一个跨国议会的概述与探讨》,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 1953年1月,共同大会在讨论大会程序规则最后文本时,首次提到不同意识形态的作用问题。讨论中有人建议,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任命要在国家代表性和“不同政治传统”之间保持平衡。这一建议没有经过任何讨论就在大会中获得通过。到1953年3月,共同大会出现了三个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组织:基督教民主党党团、社会党党团和自由党党团。同年6月16日,大会没有经过讨论就一致通过了采纳大会程序规则的决议。党团在欧洲议会内部得到了正式承认。从此,党团不仅事实上存在,而且在法律上也得到了确认。不论是共同大会还是后来的欧洲议会,都是以议会党团的存在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内部组织的。党团得到了议会的财政支持,每个党团都组成了自己的秘书处并在斯特拉斯堡共同大会的办公地点享有办公室。共同大会中的辩论越来越在正式的党团立场基础而非议员个人发言的基础上进行。党团成为欧洲议会内部组织运作的主导力量。
为什么共同大会的成员决定组成基于意识形态的党团而不是像此前的许多国际性大会那样根据国家的归属来组织自己呢?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的讨论还不是很充分。就一些已经出现的观点来看,大多数人认为,欧洲议会党团的成立可以归因于文化政治传统和二战结束之后特殊的历史环境。(注:Amie Kreppel,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Supranational Party Syst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p.185-187.) 第一种说法假定,人们过去的政治经验决定未来的行为。也就是说,新成立的欧洲机构受到了六个成员国国内政治现实和实践的影响。(注:参见S.Henig ed.,Political Parties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London:Allen and Unwin,1979; J.Pinder,European Community:The Building of a Un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由于共同大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由各自国家的议会所任命的,他们都是熟练的议会政治家,因此当他们遇到在共同大会中如何组织自己这一问题时,很自然地就倾向于以意识形态为基础和参照。
第二种观点试图从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时的历史背景中寻找答案。这一观点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存在着极为强烈的反民族主义的情绪,在共同大会中组成党团是反民族主义的一个象征性行为,是一种在新的欧洲机构中建立近似联邦形式的政治组织的有意识的努力。由于设计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初衷是把德国和法国的煤钢生产捆绑在一起,从而使欧洲避免再次爆发战争,同时只有这样,欧洲才能走向繁荣并在两个超级大国主导下的世界体系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而要如此,就必须反对民族主义。范·欧登霍夫在解释党团成立的原因时就指出,根据国家的归属组织代表将是“非常反欧洲性的,因此首先就被排除了”。(注:G.Van Oudenhove,The Political Parties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The First Ten Years( September 1952-September 1962) ,Leyden,A.W.Sijthoff,1965,p.236.) 他的这种观点被共同大会早期的一些发言所证实。当时一些人强烈反对在共同大会内部依据国家的归属创建组织,甚至反对联系国家的代表性来组成内部执行机构。(注:Common Assembly Proceedings,No.1,11 September 1952,p.8,cited from Simon Hix,Amie Kreppel and Abdul Noury," The Party System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Collusive or Competitive? "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41,No.2,April 2003.)
共同大会的一些发言和当时的一些研究中都有很多证据支持上述两种解释。但还有一点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共同大会具有其他国际性组织的大会(如联合国大会)所没有的权力,如决定自己议程的权力,建立自己内部组织的权力,向煤钢共同体的其他机构提出自己“动议”的决议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弹劾执行机构,这些都是国际性大会从来没有的权力。这些特殊的权力使共同大会获得了一种特殊地位,使其成员感到有必要使共同大会有效运作起来。立法机构理性选择理论(注:参见D.R.Kiewiet and M.McCubbins,The Logic of Delegation:Congressional Parties and the Appropriations Proces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1; G.W.Cox and M.McCubbins,Legislative and Leviathan:Party Government in the Hous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 认为,每一个议员独立行动都不可能实现其政策目标,因此议员需要与他人合作。但是,议员组建每一个联盟都必须分别与他人进行谈判,这样,形成有效联盟的成本就会很高。而建立一个正式的政党组织,就能使个人的立场形成共同的政党立场,这样,形成联盟的交易成本就会降低。结果在议会中就会形成一种分工:普通议员提供劳动力和技能,政党领导人分配专门委员会职位和政党职位,并且就复杂的立法议题决定“党的路线”。这些组织一旦建立,脱离它们的代价是很高的。为了共同大会的有效运作,选择组建跨国议会党团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共同大会几经更名,最后在1962年定名为欧洲议会,但在欧洲议会直接选举之前其党团体制则没有多大变化,具体表现为:(1)党团数量少,代表性不强。在很长时期内欧洲议会只有社会党人、基督教民主党人和自由党人组建的三个党团。直到1965年,才新增了一个戴高乐主义党团——欧洲民主党团,1973年又增加了另一个党团——共产党党团。这种状况使得欧洲议会党团不能真实反映欧洲政党结构的实际情况,而这正是很多人指责欧洲共同体存在“民主赤字”的一个原因;(2)欧洲议员具有双重身份,且流动性太强。欧洲议员是各国议会任命的,他们既是国家议会议员同时也是欧洲议会议员,在履行职责时往往会发生“效忠冲突”。因此,尽管欧洲议会是代表欧盟整体利益的机构,但是其议员有时则可能更注重国家利益而成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同时由于各成员国议会在换届时间和任职年限上不一样,结果使得欧洲议员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显然不利于欧洲议员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二 欧洲议会党团组织结构的发展
1979年欧洲议会进行了直接选举。直接选举之后,欧洲议会党团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欧洲议会党团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增加。由任命而产生的欧洲议会期间,欧洲议会党团在很长时间内都只有三个。欧洲议会直接选举之后,党团数量增加到了七至十个,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当前欧洲政党力量的基本格局。在最近一次即2004年的选举后,欧洲议会共有7个党团,即欧洲人民党与民主党党团(EPP-ED)、欧洲社会党党团(PES)、欧洲自由民主联盟(ALDE)、绿党/欧洲自由联盟党团(GREEN/EFA)、欧洲联合左翼和北欧绿党左翼(EUL/NGL)、独立民主党团(IDN/DEM)、国家之欧洲党团(UEN)。(注:2004年欧洲选举后欧洲议会党团构成情况参见“欧洲议会党团在线”网页,http://www.europarl.eu.int/groups/default.htm.)
第二,欧洲议会内部政党体制日益稳定,形成了以欧洲社会党党团和欧洲人民党党团两大党团为主导的体制。(注:这方面的论述参见L.Bardi," Transnational Trends in European Parties and the 1994 Election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Party Politics,Vol.2,No.1,1996; S.Hix and C.Lord,Political Parties in the European Union,Basingstoke:Macmillan,1997,p.156.) 在每一届选举产生的欧洲议会中都会产生新的党团,同时也有一些旧的党团消失。但三个主要的党团基本保持不变,其他党团则呈现出越来越边缘化的趋势,因为很多国内政党离开了小的党团而加入了两个主要的党团。例如,在左翼政党中,意大利共产党加入了欧洲社会党党团;在右翼,葡萄牙社会民主党和法国共和党离开了自由党党团,加入欧洲人民党党团。西班牙、英国、丹麦、意大利和法国保守党都离开了小的党团,加入欧洲人民党党团。尽管有人猜测,欧盟急剧扩大到25国可能会引起欧洲议会党团体制的变动,如数量增加、两大党团的主导地位受到削弱等,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并未出现。相反,2004年欧洲议会选举后只出现了7个党团,是欧洲议会直接选举以来最少的,两大党团主导体制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强化。在总共732个席位中,欧洲人民党与民主党党团占据268席,欧洲社会党党团占据200席,两者占总席位的69%还强。居第三位的欧洲自由民主联盟党团只有88席,其他党团则只有30~40席。
第三,各党团的内部组织日趋完备。每个党团均设有执行局,其成员包括党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此外,党团还设有扩大执行局,吸收各国政党参加。执行局由选举产生的党团主席领导。执行局和扩大执行局的主要职责是准备议会的工作,反映党派的利益与要求,协调党派的立场与行动,处理对整个党团有影响的其他事务。在实际操作中,党团主席一般来自党团内部最大的党派,但也有的党团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每个党团均设有秘书处,它的职责是处理党团的日常行政事务。秘书处的官员由议员担任,其他工作人员由党团招聘。大部分党团的秘书处设在布鲁塞尔。部分党团还建立了工作小组,以便对特别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四,欧洲议会党团已经成为欧洲议会中重要的决策和组织机构,欧洲议会的正常运作离不开欧洲议会党团。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党团在欧洲议会内部的人事安排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欧洲议会最重要的官员均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其中包括议长、副议长和司务官。而党团在选举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在选举之前,党团之间往往会达成某种交易,共同支持候选人,因此以党团名义推举的候选人更易为其他党团所接受。例如,欧洲议会议长实际上一直由人民党党团和社会党党团所垄断。在议会的其他人事安排方面,情况也一样。例如议会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人选基本上由各党团协调后确定,力量大的党团往往拥有较大的发言权。(2)包括核心机构在内的议会各机构基本上是由各党团的代表组成的。执行局由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等官员组成;议长会议(1993年之前为扩大执行局)由议长、副议长和党团主席组成。在欧洲议会中起关键作用的各专门委员会是按党团的比例组成的,其领导人的设置也体现了党团的比例。在司务署和秘书处的各总司的官员也来自不同的党派。(3)党团在全体大会上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作为欧洲议会最高决策机构的全体大会是以党团为基本单位的,为了加强党团的作用,议会在程序规则方面给予了党团诸多优先权,而独立议员则较难或者无法享有这些权利。
简言之,就组织因素而言,欧洲议会中的党团体制已经发展成为近似民族国家内部的党团体制。党团的内部组织结构相对完善,在欧洲议会的日常运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党团体制也并没有因为直接选举后党团数量的增多而碎片化,而是已经演变成稳定的“两大几小”的格局,欧洲议会政治为中左和中右两大党团所主导(它们占据了全部议席的近70%,四至五个小的党团则填补了两大党团左右及它们之间的空白)。
三 欧洲议会党团体制的竞争性
竞争性是西方民主制度运作的根本性要件,是对政党体制的基本要求。如果政党没有发展成熟,或者政党之间倾向于合作而不是竞争,那么选民的选择就不会转变成有效的政治领导或公共政策结果。例如,西欧若干国家政党体制的“卡特尔化”,就引起了这些国家选民政治情绪的日益冷淡,出现了异化或抗议票。(注:R.S.Katz and P.Mair," Changing Models of Party Organization and Party Democracy:The Emergence of the Cartel Party" ,Party Politics,Vol.1,No.1,1995,pp.5-28.) 是否具有竞争性是表明欧洲议会党团能否担当起类似国内政党职能的一个根本性标准。在考察了欧洲议会的实际运作情况后,学界对欧洲议会是否存在竞争存在很大争议。
很多学者认为欧洲议会党团体制是不完善的,甚至认为它与人们在民族国家内部通常见到的党团体制完全是两回事,因为欧洲议会党团体制是通过非竞争性的“大联盟”方式运作的。(注:R.Corbett,F.Jacobs and M.Shachleton,The European Parliament( 4th edtion) ,London:Catermill,2000; S.Bowler and D.Farrel," Parties and Party Discipline with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A Norms-based Approach" ,in S.Bowler,D.Farrell and R.S.Katz eds.,Party Discipline and Parliamentary Government,Columbus:Ohio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9; A.Kreppel,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Supranational Party System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之所以说它是非竞争性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欧盟制度结构使然。欧洲议会在欧盟的整个制度框架中是权力最弱小的机构,因此,在欧盟的整个历史中,大多数欧洲议员的潜在目标是增加欧洲议会的立法权力并最终实现其政策目标。大党团为了使欧洲议会所获得的有限的权力不会由于欧洲议会不能很快达成被欧盟其他机构广泛接受的决策而丧失,就有可能克服意识形态分歧而进行合作。第二,欧盟立法程序的技术规则更加强了这一倾向。《单一欧洲法案》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增加了欧洲议会的权力,但是,欧洲议会在行使这些权力时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得到欧洲议员的绝对多数票(而不是参加表决的欧洲议员的绝对多数)支持才行。作为跨国议会,欧洲议会的出勤率相对较低,特别是小的党团出席率更低。(注:欧洲议会的缺勤率通常为30%。See Tapio Raunio," Cleavages and Alignments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MEP Voting Behaviour,1989-1994" ,in David Bell and Christopher Lord ed.,Transnational Parties in the European Union,Ashgate,England,1998.) 同时,欧洲议会的跨国性决定了欧洲议会不会像成员国国内议会那样出现左右党派席位的大幅度摆动,任何一方在一个国家失去的席位都可能在另一个国家得到补偿,从而保持了左右的平衡。如此一来,大左翼和大右翼都难以获得行使议会权力的绝对多数。第三,大左翼或大右翼的联盟本身也较难形成。在欧洲议会中,其他规模较小的党团要么是极左党团,要么是极右党团甚至是独立议员,这些人通常以反体制者居多,反对欧洲一体化的总体进程,对欧盟或欧洲进一步的一体化持含糊有时甚至是公开敌视的立场。这就使致力于欧洲一体化建设的欧洲社会党和欧洲人民党党团建立大左翼或大右翼联盟更为困难,从而很难在欧洲议会形成左右两极的政党体系。以上原因使得在国家议会中本应成为对立集团的欧洲人民党党团和欧洲社会党党团不得不维持一种合作的大联盟关系,从而阻碍了欧洲议会内部竞争性体制的形成。两大党团在1989-1999年间对欧洲议会议长职位的垄断更加强了人们的这一印象。
但是,也有学者持不同的观点,特别是在1999年欧洲议会选举之后,有些本来认为欧洲议会党团体制中存在大联盟而非竞争性关系的学者也改变了立场,认为欧洲议会中存在着对立,或者正在从左右“大联盟”向左右对立转变。(注:A.Kreppel and S.Hix," From' Grand Coalition' to Left-right Confrontation"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36,No.1/2,February/March 2003.)
希克斯在考察了欧洲议会党团的点名表决情况之后认为,欧洲议会中左右大联盟的存在只是暂时现象,欧洲议会党团体制的竞争性越来越强。(注:S.Hix," A Supranational Party System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International Spectator,No.4,2002.) 1999年欧洲议会选举之后,欧洲人民党党团并没有与社会党党团达成轮流担任议长职位的协议,而是与自由民主与改良党团达成了这一协议,该举措应该被视为人民党与社会党党团大联盟的终结,是欧洲议会党团体制竞争性得到提高的具体表现。大联盟之所以终结,主要是因为,1999年欧洲议会选举的参选率为欧洲议会直接选举以来的最低,(注:欧洲议会自1979-1999年总共举行了五次选举,欧盟各国的平均参选率分别为63%、61%、58.5%、56.8%和49.4%。资料来源:http://www3.europarl.eu.int/election.) 人们认为这是由于左右翼大联盟的存在降低了欧洲议会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的缘故。克列贝尔、希克斯等人认为,欧洲议会党团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在1989年以前短期和中期目标占据主导地位,在行动上表现为在议会内部形成了一个应对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共同阵线,以增加欧洲议会的影响力;而1999年后,欧洲议会更关注长期目标,也就是更关注于向外部世界表明欧洲议会是一个“真正的议会”,欧洲议会党团体制的竞争性越来越强。
那么,如何理解人们在欧洲议会党团是否具有竞争性这一问题上的争论呢?恐怕关键还是应该从欧盟的制度结构和表决所涉及的政策领域入手。
从欧盟的制度结构来看,欧洲议会一直被认为是欧盟主要机构中权力最弱的一个。(注:有关欧洲议会权力的变化情况,请参阅刘文秀:“欧洲议会的权力与运作机制”,《欧洲》2000年第3期。) 尽管欧洲议会一直为扩张权力而努力,民族国家议会所拥有的普遍权力如咨询权、弹劾权、预算权、立法权等它都已经拥有,但是这些权力的行使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就拿被普遍认为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立法权来说,欧洲议会对这项权力的行使要在合作与共同决策程序下进行,而根据合作与共同决策程序,欧洲议会没有立法动议权,只拥有对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提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力,并且还需要欧洲议会绝对多数票的赞成。可以认为,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是欧洲议会的集体意志。研究结果表明,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人民党和欧洲社会党党团更倾向于进行合作;而当欧洲议会面临着与欧盟其他机构的竞争时,两大党团就很可能结成一个联合阵线。当出勤率高的时候,两大党团更倾向于竞争而非合作,而低出勤率恰好是欧洲议会和民族国家议会相比的一个显著特点,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欧洲议会看到的更多的是两大党团的联盟而不是竞争的原因。(注:S.Hix,A.Kreppel and Abdul Noury," The Party System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Collusive or Competative? " .)
当我们转向表决所涉及的政策领域时发现,竞争在欧洲议会内部实际上是一直存在的。希克斯等人曾经指出,当表决涉及欧盟制度议题时,两大党团的投票倾向于一致,这就验证了两大党团在事关欧洲一体化问题上持相近立场的论点。但是,在构成政党竞争的左右向度的社会经济议题上,两大党团更倾向于竞争而不是合作。克列贝尔认为,(注:A.Kreppel,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Supranational Party System," chapter 7" .) 当欧洲社会党和欧洲人民党党团在某一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对两大党团中的任何一方来讲,尽管有分歧,但对方的立场都比维持现状要好。在一读时,两大党团将持不同的立场。在二读时两大党团能够在权衡得失的基础上,达成妥协以改变现状。也就是说,尽管欧洲议会存在意识形态分歧,但为了增强欧洲议会的影响力这一共同目的而愿意达成妥协,形成联盟。但是,如果两个党团的分歧太大,以至于其中一个党团宁愿维持现状也不愿意支持另一方的观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欧洲议会将变成一个激烈竞争的舞台。
作为按照意识形态远近而形成的党团,其一诞生就决定了党团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和分歧,在首届欧洲议长选举的时候,社会党人和基督教民主党人进行的激烈竞争就是例证。欧盟权力结构又决定了权力弱小的欧洲议会不得不努力争取扩大自己的权力,各党团在增加欧洲议会的影响力或权力方面有着一致的目标,从而使欧洲议会内部出现了大联盟,但这并不能否认各党团之间存在竞争。在合作与共同决策条款下,当需要对理事会或委员会的决策提出修改意见时,议会的修改意见在一读时会引起党团间的激烈竞争,各党团都希望在修改意见中反映自己的观点。但是,一旦形成议会的整体立场,在二读或三读时党团之间则倾向于结成联盟,以扩大欧洲议会在欧盟的影响力。就欧洲议会参与决策的议题而言,当涉及欧盟制度方面的议题时,欧洲议会党团更倾向于形成一致的立场,而在社会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和竞争则非常明显。欧洲社会党和欧洲人民党党团在欧洲议长问题上的妥协,只是党团之间联盟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1999年两大党团在这一问题上没能形成一致意见,但并不表示将来不会在这一问题上形成一致意见,(注:2004年6月欧洲议会选举结束后,两大党团重新达成协议,轮流担任欧洲议会的议长。现任议长博雷利(Josep Borrell)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轮流担任欧洲议长的协议是技术性的,这并不意味着在一届议会中存在某种纲领性或其他任何协议,如果将来哪个党团力量足够大,它也许会担任整届议会的议长。参阅http://www.eupolitix.com/EN/Interviews/200411/5d94b5bb-4708-4452-9c83-165486ad7d47.htm.) 也不表示两大党团在其他议题上不再合作。因此,认为欧洲议会是在一个非竞争性的大联盟的主导下运作的观点,或者认为欧洲议会的政党体制正在从大联盟走向竞争性体制的观点都是片面的。比较正确的观点是,竞争性在欧洲议会政党体制中一直存在着,但欧盟特殊的制度结构使欧洲议会党团在某些议题上更容易形成大联盟,并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党团之间的竞争。这也正是欧洲议会党团体制所具有的不同于民族国家党团体制的特点。
四 欧洲议会党团体制与欧盟治理
上文的论述使我们能够对欧洲议会党团体制有一个初步的认识:欧洲议会党团体制是存在的,且并非无足轻重。随着欧盟的不断扩大,通过选举进入欧洲议会的政党越来越多,但欧洲议会党团的数量并没有增加,没有出现政党体制碎片化现象,欧洲议会的力量逐渐向两个大党团即欧洲社会党党团和欧洲人民党党团聚集,小党团被边缘化而不再具有相关性,欧洲议会党团体制呈现出两党制的发展趋向。欧洲议会党团体制具有两种属性,即既具有竞争性同时也存在组成“左右大联盟”的可能性,这取决于议题的领域和欧盟的制度结构。这样的党团体制的形成和欧盟的治理结构之间也有着密切关系。
关于欧盟的传统研究普遍认为,党团,正如欧洲议会一样,在欧盟的整体运作中只起次要作用。由于欧洲议会党团明显缺乏政党纪律和领导人,再加上它们经常进行跨越意识形态的合作,因此大多数从事欧盟研究的学者认为,欧洲议会党团体制要么不存在,要么对欧盟的治理没有太大意义。(注:A.Kreppel,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Supranational Party System,p.123.) 这其实是拿传统的、民族国家的政党体制来要求欧洲议会党团体制。如果我们对欧洲议会党团体制存在的环境加以考察的话,便能更好地认识这一特殊类型的党团体制在欧盟治理中的作用。
首先,这样一个政党体制有助于整合不同的政党力量,从而使欧盟获得有效的治理。欧洲是现代政党的发源地,当前欧洲更是存在各种各样的政党,不同的政党有不同的主张。由于欧盟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政治力量进入欧盟。如果不能将不同的主张进行整合,那么就会妨碍欧盟治理的效率。在实践中,欧洲议会党团通过议会的程序规则,逐渐形成并强化了两个大党团主导欧洲议会的体制。而任何政党,除了少数意识形态上不能见容于两大党团的政党外,若要对欧洲治理施加影响,就必须在两大党团之间进行选择。这就是2004年第六届欧洲议会中具有相关性的党团的数量相比1979年第一届欧洲议会时有所下降的原因。这样做的结果是,欧洲议会党团体制中,小党团越来越被边缘化,它们代表少数意见。反之,欧洲议会中绝大部分政治力量都被整合进了两个最大的党团。后者则通过内部运作,整合不同的主张而形成党团的共同立场,进而通过党团之间的互动形成欧洲议会的立场,从而对欧盟的决策施加影响。同时,通过整合而形成的政策主张又会通过不同政党在欧盟各机构和欧盟成员国的代理人来影响欧盟其他机构。因此,两大党团主导的欧洲议会党团体制的形成保证了欧盟的治理效率。这种分析使我们有理由对欧盟进一步扩大后的治理持乐观态度,也能够明白欧盟为什么对申请加入的国家提出政党政治上的要求。
其次,欧洲议会党团体制体现出来的竞争性有助于形成欧洲公民对欧盟民主治理的认同。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代议制思想影响深远。一体化之初,人们就认识到,国家权力向欧盟层次的转移必然会导致国家议会对转移出去的权力失去控制和监督,于是成立了没有多大权力的共同大会,并随着主权让渡的增加而使这一代表机构的权力有所增加。但是,由于在欧盟的治理框架下,欧洲议会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民主赤字”问题一再成为欧洲人争论的焦点,政党政治被认为是解决“民主赤字”的一项选择。但是,欧盟的治理结构决定了欧盟层次的政党,其活动舞台只限于欧洲议会,而不能监督主要的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也不能向欧盟机构推荐领导人选。所以,欧洲议会党团能够发挥民主机构功能的地方就表现在提出具有竞争性的议案,为欧洲选民提供不同的替代选择。我们的分析揭示了欧洲议会党团体制具有竞争性的一面,并且其竞争性是一直存在的,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38条a款和欧盟宪法都肯定了欧洲层次的政党有助于欧洲政治意识的形成和联盟公民意志的表达。(注:参阅欧共体官方出版局:《欧洲联盟条约》,苏明忠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62-63页;欧盟宪法第I-46条“代表性民主原则”第4款,http://european-convention.eu.int/bienvenue.asp? lang=EN.) 因此,尽管欧洲议会党团体制不能完全满足人们消除民主赤字的愿望,但仍然有助于增强欧洲民众对欧盟治理的认同。
第三,党团间跨意识形态的大联盟是维护欧盟治理有效性的一种技术上的需要。欧洲议会中存在的欧洲社会党党团与欧洲人民党党团之间的跨越意识形态的联盟常受到人们的诟病,认为这限制了欧洲议会党团发挥代议制民主机构的作用,从而成为欧盟治理的一个负面因素。但前文已经说过,欧洲议会党团体制实际上一直存在竞争与合作两个层面,关键问题在于议题所涉及的领域。当涉及社会经济领域时,两大党团往往要进行激烈的竞争,有时即使一方的立场在欧洲议会获得通过,另一方也不会予以支持;当议题涉及欧洲制度问题时,两大党团才可能为了欧洲议会的整体利益而走向联合。但问题是,在欧洲一体化问题上,尤其是在进行马约、欧盟宪法这类公决时,各类政党内部也往往发生认识上的混乱。(注:See S.Hix and Christopher Lord,Political Parties in the European Union,Macmillan Press Ltd.,1997,pp.27-53.) 在国内阵线都如此混乱的情况下,要求两大党团在欧洲制度问题上进行竞争,显然是脱离实际的。可以说,在国内政党能够阵营清晰地进行竞争的领域,欧洲议会党团也同样能够做到;而在欧洲议会党团需要进行跨意识形态联合的地方,国内政党也难以展开有效的竞争,而欧洲议会中两大党团跨意识形态的联合正是欧盟治理的制度要求。在这一意义上,欧洲议会党团的形成和党团间的联盟行为被认为是高度多元的欧盟进行相对有效的治理的推动力量。(注:See Josep M.Colomer," How Political Parties,Rather than Member-states,Are Building the European Union" ,http://www.econ.upf.es/deehome/what/wpapers/postscripts/489.pdf.)
在国际性的大会中形成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跨国党团是欧洲议会的一个创举。现在,欧洲议会党团体制已成为一个高度发展、相对稳定且存在一定竞争性的政党体制。但由于欧盟的治理体制,我们不能完全以民族国家治理中政党政治的标准来评判它。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欧洲议会党团体制的产生及发展是与欧洲联合的总体进程相适应的,党团体制的成熟表明了欧洲联合的深度。它在满足当前欧盟治理需求的同时,又为欧洲联合的进一步发展作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