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生活论文,本质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2)05-0041-05
一、从《提纲》第八条说起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第八条的全部内容是:“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 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 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56、56、344、45、141—142、151、154、163、67、67页。)在此,“全部社会生 活在本质上是实践”,这是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全新的社会历史观之初提出 的一个全新的科学命题。依我之见,马克思创立的这一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因其根基立 于实践之上,其确切的表述应当是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或实践的唯物主义历史观。这一 表述不仅能被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总体上表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学者们全然赞成,而 且也会得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总体上表述为辩证唯物主义的学者们一定程度的认可。 由此,我们今天对上述科学命题稍作深入的探索,不仅会求得许多重要共识,而且会对 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社会历史观获得某些正本清源性和前沿开拓性的双重效应。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科学命题一经提出,便有力地驱散了笼罩在人类 社会生活上空的理论迷雾,致使在社会历史观领域一瞬间划定了两道鲜明界限:其一是 它标示了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同长期在社会历史观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历史唯物主义存在 本质区别;其二是它标示了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同“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 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也存在原则界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6、344、45、141—142、151、154、163、67、67页。 )。如同这个科学命题的提出的历史意义是不可低估的一样,它的理论蕴意至少有以下 两大重要内容不可忽略:一方面,它启示着人们从纵向上对作为全部社会生活的主体即 人的产生、存在、发展等这些古老而常新的关涉人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科学解答。诸如: 人从哪里来?人是什么?人到哪里去?上述科学命题可能提供的现实解答分别就是:人是 从劳动实践中“走来”;人是社会实践的存在物;人将走向社会实践的深处。对于实践 的主体即全部社会生活的主体的“来龙去脉”这个方面的重要思想,从马克思和恩格斯 直到今天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先后都作了具体而丰富的阐述与发挥,本文在此不 再作具体阐明。另一方面,它启示着人们从横向上根据本质是现象的基本要素的内在联 系的界定来进一步界定实践的本质,进而揭示全部社会生活条件即实践的客体的各个部 分及其内在联系,特别是揭示全部社会生活的主体对全部社会生活条件即客体的探索与 改造及本质力量的展现。对于这个方面的重要思想,虽然“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 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可是,这毕竟需要探索或阐发。
二、从对全部社会生活条件的二分法说到三分法
要阐发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首先应当明了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有哪 些。长期以来,人们通常都是将全部社会生活条件划分为两大基本条件,即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和社会精神生活条件,前者也就是指社会存在,它包括物质资料生产方式、自然 环境、人口因素等这些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后者也就是指社会意识,它包括政治思想 、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科学和社会心理等这些具体的精神生活条件。 这种对全部社会生活条件的二分法,并未穷尽对所有社会生活条件的概括,像社会制度 体系这种社会生活条件,即通常所称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组织与设施,就未能够包括 进去。这里应指出,“社会制度体系”或“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组织与设施”,其内涵 外延基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制度体系”中必有规范条文系统,这一般都是以法律文本 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它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科技制度、文化制度、军 事制度、外交制度和司法制度等类型,而其中每个类型的制度都可划分出基本制度、具 体制度和规章制度三个层次,这些类型与层次的规范条文就是广义的“法律制度”。“ 社会制度体系”中还有组织机构系统和物质设施系统,其“组织”是领导制定和主持执 行规范条文的,亦即立法者和执法者,其“设施”是立法特别是执法过程所必需的东西 。由于政党、政府、立法机构及其下属组织机构在立法、执法过程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 ,它们要借助政权与利用制度来掌握政局或控制全社会,所以人们又称“政治、法律制 度及其组织与设施”为“政治的上层建筑”。
我认为,对于社会制度体系这种社会生活现象,虽然二分法没有集中地将其归于社会 存在范畴或社会意识范畴之中,但是一经分辨仍可将其不同构成要素分别归于其中的某 个范畴。从社会制度体系的构成来看,它的建立得以依据的灵魂是一定的理论观点,它 的运行得以依照的主旨是一定的宪法、法律、法令、规程、准则、规章等规范条文,就 社会制度体系中的理论观点和规范条文这两项构成要素系列看,它们可以归于社会意识 这个范畴;而这些制度得以制定和执行的是党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军队、警 察、法庭、监狱等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在实施这些制度时又得借助某些物质设施、 实用材料、实用技术,就社会制度体系中的组织机构、物质设施这两项构成要素系列看 ,这是一系列权力性、强制性、实体性的要素,这其中的要素就曾被恩格斯称为“物质 的附属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列 宁也认同了这种看法,因而它们可以归于社会存在这个范畴。由此可以说,社会制度体 系是介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之间的中介现象,它的构成要素经分辨既可“分流”到社 会存在领地或者社会意识领地,又可将这些构成要素“合成”具有独立性的社会生活现 象加以认知与认同,它是一种面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精神生活条件既显示出相对 独立性又展示其中介作用的社会生活现象。所以,关于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可以划 分为三大基本条件,这个三分法与二分法是内在联系或辩证统一的,考虑到三分法比二 分法要具体些,特别是它更能全面地阐明和解释社会历史领域众多的理论问题与实际问 题,因而我主张应当确认人类的全部社会生活包括三类生活:一是社会物质条件下的生 活,二是社会精神条件下的生活,三是社会制度条件下的生活。这种三分法就是掌握全 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命题的现象性的入口,由此便可在下面逐步地掌握这个命 题的整合性的本质与分体性的本质。
三、全部社会生活的总体性实践本质
要阐发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关键还在于对实践本身的本质作出科学的界 定,从而通过阐明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都是由人类的实践创造出来,并展现前者的 本质内容是实践的,进而阐明后者的创造或展现有与之相应的基本形式。马克思主义认 为,本质是现象的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因而实践的本质就是实践活动现象中的基本要 素的内在联系,这是揭示实践本质的逻辑起点。实践活动现象中最基本的活动着的两相 对应的要素就是实践的主体和实践的客体。我曾撰文认为,马克思所阐发的实践就是其 主体和客体之间能动而现实的相互对象化的社会活动,这里的“相互对象化”是抓住了 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最本质的关系,这就是客体向主体的转化或对象化与主体 向客体的转化或对象化,它们可以简称为客体的主体化和主体的客体化,这是实践的辩 证本性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向面。
前一个向面是在实践中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反映或探索,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一方面要 受到客体的本质与规律的规定或制约,另一方面主体具有积极地能动地反映客体的本质 的功能,这是实践的主体的能动作用的重要表现,也就是客体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或客 体的主体化的表现;后一个向面是在实践中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变革或创造,主体对客 体的改造一方面要受到客体的本质与规律的规定或制约,另一方面主体具有积极地能动 地改造客体的功能,这是实践的主体的能动作用的突出表现,也就是主体的本质力量的 对象化或主体的客体化的表现。如果能确定实践的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对象化的两个向面 中前者的关键词为“探索”,后者的关键词为“改造”,那么我们又可将实践界定为人 类能动地探索和改造世界的社会活动。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就是由人类社会实践活 动造就的,并有与之相应的基本形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就是在人类探索和改造自然界 这一物质生产的实践中造就的,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形式;社会精 神生活条件就是由人类在探索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探索和改造精神世界这一精神生产 的实践中造就的,人类的精神生产活动也是人类基本的实践形式;社会制度这个社会生 活的中介条件就是人类在从事物质生产实践与精神生产实践的同时探索和改造人类社会 的规范体系这一制度生产的实践造就的,人类的制度生产活动也是人类基本的实践的形 式。不难看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这三大基本形式,就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三大基 本的社会分工,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即三大领域的客体,就是由全部社会生活的主 体即由社会分工而从事相对独立的三种基本形式的实践的人们创造的。当然,人类社会 实践活动的三大基本的社会分工只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绝不是漠不相关的。相反, 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即三大领域的客体的生成与演进,一方面存在着三大类主体的 相对独立的能动的创造作用的发挥与展开,另一方面存在着三大类主体之间甚至每一大 类内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的能动的创造作用的发挥与展开。前一方面是因实践的分 工亦即社会基本分工之所然,后一方面是由社会实践中交往的必然性、必要性亦即社会 交往实践之所然。因此,人类全部社会生活中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制度生活的相互 作用与相互促进的过程,就是其三大类主体之间的相互交往、相互协作的过程,在其每 一基本生活领域内部的情形也是如此。我们只有在此作出这种抽象概括,才能为下面抽 象上升到具体的阐发提供思想原则,即便于对问题从宏观转向中观与微观上来作具体阐 明。
四、全部社会生活的分体性实践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的具体条件的形成是通过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实践来实现的。在其三个 具体条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实践是基础,它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将自然环境和人 口因素纳入社会物质生产与社会物质生活的范围,使它们由自在的东西转变成有为的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 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 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 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注:《马克 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6、344、45、141—142、151、1 54、163、67、67页。)这就十分清楚地说明,只有以一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实践为 基础,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而且在这两种实践关 系中又只有人们结成了社会生产关系后才能结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对自然的能动性关 系。
从全部社会生活条件中最基层性的条件即物质生产力来看,它不是自然界原本的自发 产生的东西,而是实践的主体探索和改造自然界的结果,特别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的结果。以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实践为基础并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们的物质生产关系 这些形式的相互作用下所获得的内容或结果就是物质生产力。马克思曾指出:“自然界 没有制造出任何机器,没有制造出机车、铁路、电报、走锭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类劳 动的产物,是变成了人类意志驾驭自然的器官或人类在自然界活动的器官的自然物质。 它们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人类头脑的器官;是物化的知识力量。”(注:《马克思恩 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9页。)马克思在此强调的物质生 产力是人的实践能力的结果,或者说是人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能动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正如他在强调人类改造自然界而获得的工业成就时所说的“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 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注:《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7页。)。从人类实践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视 角,还可以加深理解物质生产力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力量。自然环境和人口因素在 社会存在和发展中所起的加速或延缓的作用本身,只是由创造物质生产力的实践间接地 引起或带动的,自然环境和人口因素是潜在的可待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只有创造物质生 产力的实践活动达到一定水平时,才可能使部分“自然环境”转变为劳动对象与劳动资 料,才可能使部分“人口”转变为劳动者,所以只有作为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结果的 内容的物质生产力,即这种实践活动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才能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 决定力量。
从全部社会生活条件中最上层性的条件即具体精神生活条件来看,它被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所决定的状况,其本质上都是以不同形式的具体实践活动来实现的。关于社会精神 生活的具体条件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社会实践的思想,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 学手稿》中作过精辟的阐发。他指出:“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 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 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同样,从实践领域来说,这 些东西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 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6、344、45、141—142、151、154、163、67、67页。)
这就是说,自然界没有直接提供自然科学和艺术,自然界中的具体要素作为自然科学 和艺术的对象直至自然科学和艺术本身的形成甚至发展都是将其纳入“实践领域”由“ 人的活动”来“进行加工”的结果,从而成为人们“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自然科 学和艺术是如此,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社会精神生活的具体条件的形成与发展,无疑 是以不同形式的具体实践活动来实现的。没有人的能动的实践活动,客观世界是不会自 然而然地开放出意识的花朵的,意识或精神、社会意识或社会精神生活条件,它们在本 质上都是实践的。
从全部社会生活条件中的中介性条件即社会制度体系来看,社会制度体系中得以运行 所必需的物质设施和其建立得以依据的理论观点,分别是由物质生产的实践和精神生产 的实践创造的,是这两大基本实践形式为社会制度体系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社 会制度体系中的规范条文和组织机构,却是由制度生产的实践创造的。马克思曾在《哲 学的贫困》中通过一些个例的分析较连贯而又精辟地阐发了制度生产的四个环节。他指 出:“蒲鲁东先生非常明白,人们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制造呢绒、麻布和丝织品的。 但是他不明白,这些一定的社会关系同麻布、亚麻等一样,也是人们生产出来的。社会 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 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注:《马 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6、344、45、141—142、151 、154、163、67、67页。)这说明人们在探索与改造自然的实践中创造物质生产力同时 ,人们也探索和改造着社会制度,在这种实践中“生产”出新的“生产关系”及其他“ 社会关系”,并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改变”或“改革”这些关系,同时还造就了相应 社会的统治阶级及其组织机构。在这里,创造新的“生产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的 “人们”主要是相应社会的先进阶级及其组织机构,而先进阶级及其组织机构以法律的 形式来确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就是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但是, 从创造社会关系到以法律形式确定为社会制度的过程,这只是社会制度生产的起始环节 和最终环节,在这个过程中间,社会制度还必须经历两个生产环节。一个环节是对社会 关系在认识上跃升到社会规律的环节。这个环节就是对各种社会关系在认识上由感性的 现象的认识跃升到理性的本质的认识,即由表及里地把握各种社会关系的内在联系,获 得带有规律性的认识。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分析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主张“资产阶 级制度是天然的”论点时,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认识上的跃升,很好地说明了这 一点。他指出:“经济学家所以说现存的关系(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是天然的,是想以此 说明,这些关系正是使生产财富和发展生产力得以按照自然规律进行的那些关系。”(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6、344、45、141—1 42、151、154、163、67、67页。)他还进而指出:“亚当·斯密和李嘉图这样的经济学 家是这一时代的历史学家,他们的使命只是表明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下如何获得财富, 只是将这些关系表述为范畴、规律并证明这些规律、范畴比封建社会的规律和范畴更有 利于财富的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 56、344、45、141—142、151、154、163、67、67页。)另一个环节就是由对社会规律 的认识跃升到指导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的环节。这显然是由在实践中认识到了各种社会 规律之后遵循其规律来指导人们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实践,而遵循规律可供实践行为去 操作的方式就是依其规律拟出的种种规范条文,亦即遵照规律办事的行为规范。马克思 在《哲学的贫困》中通过个例分析曾这样指出:“在宗法制度、种性制度、封建制度和 行会制度下,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这些规则是由哪个立法者确 定的吗?不是。它们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只是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分工的 这些不同形式正是这样才成为同样多的社会组织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6、344、45、141—142、151、154、163、67 、67页。)我认为,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中蕴含的一般性结论是:人们最初在物质生产的 实践中“生产”出物质生产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背后存在着不以人们 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社会规律;人们为着处理这些社会关系而必须依其背后的社会规律 来拟定社会规范条文;这些社会规范条文不是很快而是“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 整个社会”生活的主体缘出于实践的基本分工与具体分工及其活动“都是按照一定的规 则进行的”;缘出于实践的“分工的这些不同形式正是这样才成为同样多的社会组织的 基础”。
以上,我们“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从比较抽象到相对具体的思路 上阐发了“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科学命题。我认为,这个科学命题还应当 成为我们今天把握历史唯物主义(实质上应称为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或实践的唯物主义 历史观)时一以贯之的基本观点,甚至应当成为我们今天总揽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范 畴体系的理论出发点。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只承认在人类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进行时有 两个“先在性”或前提性的条件:一个是各种自然环境这个条件,一个是人口的存在这 个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此阐发得十分明朗,他们指出:一 方面是“人们所处的各种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山岳水文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 他条件。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 发生的变更出发”(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6 、344、45、141—142、151、154、163、67、67页。)。另一方面是“全部人类历史的 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这些个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 历史行动不在于他们有思想,而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注:《马克思恩 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6、344、45、141—142、151、154、 163、67、67页。)。人类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就是以这两个条件为前提的,而正是实践 活动本身分别选择与接纳了“各种自然条件”和“有生命的个人”,使前者中某些部分 成为实践的客体,使后者中某些个人成为实践的主体,而人类有记载的历史就是人类社 会实践的主体与其面临的各种客体相互作用与相互对象化的历史。人类社会历史的现实 起点是实践,人类社会就是从实践出发、迈步、前进而发展到今天这个样子的。实践的 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体系中的逻辑起点或起始范畴,毫无疑问的就是实践这个范畴。实 践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体系,是一个纵横交织的网络化的范畴体系。从这个网络化范 畴体系的纵向上看,就是要看到其中种种范畴都是从实践的三大基本形式掘成的社会生 活三大领域的内容及其运行过程中提升出来的,因而要看到这些范畴在纵向上的内在联 系;从这个网络化范畴体系的横向上看,就是实践的三大基本形式与社会生活的三大领 域的内容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交往与交互作用,因而要看到这些范畴在横向上的内在联 系。总的来看,就其每一个基本范畴来说,都是从实践中提出来的,都是人类社会生活 的实践本质表现过程中方方面面的不同规定。
五、从对全部社会生活实践本质的价值判别说到文明史观
我还认为,对于“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 命题,还可进而去考究这个实践本质本身的好与坏或是与非问题。在实践的主体探索与 改造实践的客体由此使主体的本质对象化的过程中,其主体的本质的好与坏或是与非也 就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象化到客体即实践的结果中去了,在其种种结果中就有正面效果与 负面效果之分。在此,当我们将实践的主体的好的本质对象化于客体这种“实践的事情 ”的结果判定为社会文明之时,也就可将实践的主体的坏的本质对象化于客体这种“实 践的事情”的结果判定为社会野蛮。对人类社会实践的本质结果作这种辩证性的价值判 定,可以启示着我们把实践活动中酿就的人间的真、善、美与爱归于社会文明,又可把 实践活动中酿出的人间的假、恶、丑与怨归于社会野蛮。运用辩证性的价值判定来对实 践的三大基本形式掘成的社会生活三大领域的内容作分辨,就可分别提升出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制度文明这一社会文明的系列范畴和物质野蛮、精神野蛮、制度野蛮这一社 会野蛮的系列范畴。社会野蛮往往是同社会文明同存同行的,物质野蛮、精神野蛮、制 度野蛮在人类社会的古代、近代、现代、当代和未来时代,都是或都会以其不同历史条 件下的时代特征、不同程度、不同内容、不同形式而存在并表现着。一部人类社会的历 史,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协调演进的历史,同时又 有不协调的物质野蛮、精神野蛮、制度野蛮的滋生与蔓延,因而人类社会历史就是在掌 握三个文明自身协调演进的同时又必须同三个野蛮作斗争的历史,即是力图制止与消除 野蛮和弘扬与扩展文明的对立统一史。由此,我主张,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体系 ,应当同时接纳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三个文明范畴,亦即实践的历史唯物主 义要注重研究实践的社会文明史观,这一研究既有其正本清源性与前沿开拓性的双重效 应,又有其将原有的范畴和应吸纳的范畴连通的整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