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的法律审视及对策*
谢依辰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摘 要 :试点推行期,排污权以一级市场为主,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二级市场的构建上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以国内外现有的研究资料和国内实践为基础,想发挥排污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最大作用,必须激活二级市场。本文意图从法律的角度为探索如何激活二级市场,为更大区域和范围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提供破局之法。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审视;二级市场
排污权作为从国外引进的制度,已在国内试点推行了十年,共有28个省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摸索如何进行排污权交易。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环境情形也不同,种种差异加在一起,难以用灵活变化的交易手段来统一全国范围的排污权制度。目前试点省份是以强制的行政手段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政治和经济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但不是长久之策。行政手段可以在众多试点省份建立起相似的排污权制度,却不能达到相似的目标。法律制度的构建能够作为万能试剂,润滑经济和政治之间的矛盾,使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较为灵活地在各地施展开来,对建立排污权的二级市场,激活市场的自发进展更为有利。从试点省份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制度并没有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完善起来,本文无意从宏观角度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而是对现有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法律审视,从细节处着手,抛砖引玉,探究如何发挥法律制度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应有的作用。
电机本体的直接转矩控制系统采用180°导电的电压型逆变器供电,对逆变器无须特地采用正弦波脉宽调制(SPWM)技术,逆变器输出的相电压波形本是阶梯矩形波,输出频率受电机本体的转子转速控制,属于自控逆变器。三相桥式电路采用自关断器件,位于同一桥臂上的两个自关断器件的动作是互补的。若用SaSbSc分别表示A、B、C桥臂上两个自关断器件的开关状态量,它们各有1和0两种状态:1代表任何桥臂的上边导通下边关断;0代表上、下边情况相反。这样,根据SaSbSc分别是0或者1,三相桥式电路共可组合出8种开关状态,其中包括(0 0 0)和(1 1 1)二种开关状态。
一、国内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较国外施行得略晚,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已经有其他国家提出并实践了“排污权交易”这个概念,并积攒了许多研究成果。总体而言,国外的研究更加偏向经济方面,排污权作为经济交易的一种,从资源分配、定价、流转等等都有具体的研究;国内在国外的研究基础上又综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方向有国外的影子,但总体研究成果偏向一级市场的研究和政策制度。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是金融中的术语,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分别代指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这两个词按字面上的理解,前者是政府分配排污权的市场,后者是企业之间自行交易排污权的市场。目前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尚停留在一级市场,研究内容必然以此为中心,但以长远的目光来看,需要有二级市场的研究文献,探索排污权交易进展的道路。
(一)国外学者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
稳定排污权物价,需要公平分配排污权(Fazekas 2008);排污权交易带来的经济收入和环境回报是企业的一般生产无法做到的(MacKenzie 2009);排污权交易需要监督,管理制度和交易制度同等重要(Hansjurgens 2010);排污许可证可以作为行政手段,更好地平衡政府财政和排污权市场的关系(Schubert& Zerlauth 2013);市场是排污权交易必不可少的存在,只有市场正常运行,才能够真正发挥排污权的作用(Coase2015)。
(二)国内学者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
国内部分学者在不同的时期关注到了相同的问题,如吴卫星(2010)、彭本利(2013)指出中国现行排污权法律法规滞后于实际需要;田林等(2009)、钱水苗和楼洁(2010)讨论了排污权初始分配不明确对交易形成的制约;陈慧平(2009)、黄冠中等(2012)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市场难以达成;尹萌(2008)、梅成效等(2009)强调目前技术能力的不匹配性;何强等(2012)、宋春花等(2013)关注政府管理体制的缺陷以及行政干预;随着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不断完善,赵子健等(2016)结合嘉兴、上海排污交易所运行实践,认为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1]
概念上诞生出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物权更在历史演进中出现了更加细致的划分。随着经济模式越发多变,所有权人不再单一的使用物品获取利益,让渡物的使用价值是更便捷的获利方式;物也因此不再仅仅具有使用价值,多元价值隐藏在物的身上;政府亦成为了市场上的一员,商人与政府的合作成为社会财富再造的常见模式等等。排污权正是符合上述三点的特性,它身上具备了公权力的色彩,并不能因此抹杀它物权的法律属性。排污权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而生,天然地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共同需求的物权。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审视
在一级市场中,政府和企业都受到了狭小市场的限制,政府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推动排污权的流转,企业则在参与主体方面受限,只有排放量达标的企业才享有排污权。二级市场中,政府从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的二重身份中卸下参与者的担子,只需在市场外继续监管生态环境,将整个市场都开放给一般企业。我国目前的实践中,享有排污权的一方可以进行使用、出售、抵押等等行为,在从实际上肯定了它是物权的一种,并且对二级市场的开发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一)法律属性不明与制度不完善的关系
对于月龄较小的患儿,可以使用带蹬吊带进行牵引固定。持续使用数月,大多数患儿的髋关节周围的韧带会变紧,关节变得稳定,进一步促进髋臼的正常发育。发现较晚的2岁以上患儿,则需要大多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了。
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在立法上得到承认,随之即可解决交易主体的问题。排污权作为可以交易的物,并不是一种权利,这份权利的整体依然属于全体人民。既然如此,尽管现在的市场中只有企业能够进行交易,但个人从理论上来讲依然可以参与到市场中。部分企业在进行交易时,会考虑到资金调度等等问题,哪怕可以将排污权当作贷款使用,依然会让企业有所顾虑。对于个人资金完全自由的投资者、环保人士而言,他们是二级市场中更具有活力的参与者,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狭小的交易市场。
我国的排污权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它是属于物权中特殊的物质,只是学界内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排污权买卖的是环境资源、排污的权力还是量化的污染物?这个问题不解决,就难以确定它的法律属性。从排污权的概念来看,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力,但在国内目前现有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这个权力的来源、运作和监督等等方面。国内各地有关排污权的规定分散在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之中,这个层级的法律制度不会对排污权有完整细致的规定,更注重实际运用中的法律效果。
目规定了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管理办法,也让我国排污权的二级市场逐渐有了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2]但整体而言,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并没有完整的法律基础,缺少法律的束缚一方面会导致交易主体的行为放纵,另一方面也会当交易主体束手束脚,难以让资源进行正常的流通。因此,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属性,对确立该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其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属性为物权的合理性
交易的主体、客体都在法律上得到明确后,后续的分配、定价、流转、中介、转入等等流程可以按照其他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进行构建。
当前关于排污权交易机制的研究存在的不足和缺憾,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内关于排污权分配的研究集中在选择模式的评价上,并未有细致深入的研究论证何时应该采用何种分配模式,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供参考;第二,排污权交易规范制度的研究并没有细化到各地,也没有统一到全国,而是提出部分设想,甚至没有明确这些设想是地方化的,还是可以推展到全国的;第三,国内的研究抓着总量控制这个关键点,忽视了测量、效能等等方面的研究。针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有许多,但依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关注,良好的法律制度无法直接带来经济收益却可以促进经济绿色发展,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法律审视是应该进行的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将近四十年的历史,但法律属性始终含糊不清。排污权找不到自己的法律定位,对影响一系列制度的完善,直接对交易制度的构建产生负面影响。尽管我国们目前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有各方面的文献研究,但始终没有定义它的法律属性。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的法律对策
我国当前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始终缺乏统一的体系,本文无意从宏观角度讨论排污权的立法模式,无论是制定统一的排污权法将所有涉排污权之规范纳入,还是沿用现行体例将各排污权规范分散规定于程序法或各地规章制度中,其模式都各具优劣。笔者仅从排污权二级市场构建的微观层面入手,提出构建二级市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抛出设想的对策。
(一)明确物权的法律属性
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和它的法律地位是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又会影响到交易市场的发展。200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计划》中的市政府规章立法项
闲置产能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出现供给缺口后的产量修复速度,较低的闲置产能意味着供给弹性较低,一旦出现产量缺口,投资者对后市的担忧会加剧油价上行。根据IEA 2018年6月的数据,全球闲置产能约为340万桶/日,其中60%来自沙特,其余部分主要来自阿联酋、科威特、伊拉克和俄罗斯。
“有体物是能触摸到的物,如土地…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如权利,比如继承权”,[3]罗马法中,物就是如此被分为了有体物和无体物。这是最初的划分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许多无形财产纷纷涌现,比如国债、股份、版权等等,它们难以按照形体进行分类,它们明明是无形的存在却有可以依附的实体。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形,德国法律体系将债权和物权分成两大类,把没有形体又难以区分的债权单独作为一类,在物权中只留下有形体的物。
他锁上门后,买了两个包子,边吃边急急地往外走。昨晚,他梦见了橘红,橘红脸上瘦得只剩一张皮,额上的皱纹足有一厘米深,憔悴的面容,补钉加补钉的衣服,好可怜的。怎能不惨?一个女人,还有什么比这更惨的?今天橘红一定会来,有一种预感,尤其是昨晚那个梦。橘红在梦中对他说,她今天到,要他去接。
(二)以二级市场为主构建法律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一级市场只是前奏,最根本的落脚点是二级市场。只有发挥排污权交易自由流转的影响,才能真正盘活绿色发展这条路线。因此,排污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该以激活二级市场为主。
二级市场是真正灵活的经济市场,没有过多政治权力的参与。一级市场中的排污权在物权的法律属性之外,还受到行政的管制,[4]比如排污许可制的设计就是行政对经济的管控。二级市场中不应该继续存在这样的管制制度,取消排污许可,将物权的法律属性彻底归还到排污权本身。没有了排污许可制,排污权的交易机制会更加灵活,也更需要法律的管制。法律可以独立在交易市场之外对其进行管控,这是行政无法做到的立场。
在现行市场交易规则中,企业、第三方交易平台、银行等等之间并没有平等的信息交流。即使银行可以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调查评估,也只是根据行政处罚记录进行查询,实际中是否存在被隐瞒了的污染行为?这一块的调查工作可以由法律赋予第三方平台进行调查。民间环保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是当前诉讼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侧面证明了民间力量的可靠。在排污权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点,将交易的过程放给市场本身,由民间参与者相互监督,靠信任进行交易的同时也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政府的监督管制就像其他行政处罚那般,只在行政领域进行,不可以成为经济市场中的主流。
同理,完全加权负项集NI(Negative Itemset)关联度(all-weighted Negative Itemset Relevancy,awNIR)的计算如式(9)所示:
[ 参 考 文 献 ]
[1]赵子健,顾缵琪,顾海英.中国排放权交易的机制选择与制约因素[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2]刘晓中,刘光论.我国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J].理论学刊,2011(02).
[3]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M].范怀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4]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3(3).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10-0041-02
作者简介 :谢依辰(1996-),女,汉族,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学。
*2018年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试点推广期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研究(项目编号:DHYC-2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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