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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经营业务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征收面广,但相对其他税种,其减免形式较少。如何在相对较少税收优惠条件的情况下扩大筹划空间,有效减轻税负和降低成本,以提高利润,是缴纳营业税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现从纳税人资格、税目、计税依据、核算方法等角度介绍几种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法。
一、利用纳税人资格的界定进行税收筹划
(一)利用“境内”、“境外”做文章,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按现行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谓“应税行为”这里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例如:我国国内一施工单位到法国安装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收入,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二)在“有偿”和“视同有偿”上作研究,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有偿”和“视同有偿”的判定标准是:第一,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行为肯定是有偿行为;第二,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若发生结算行为就是有偿行为;若没有发生结算行为就不能视为有偿行为;第三,结算关系的判定要看是否有实质性的交易行为。
[案例1]某建筑企业自建一栋大楼,工程预算为8000万元,企业决定将该工程承包给二工区施工。
虽然二工区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但其承包自建工程,发生了结算行为,应视同为有偿行为来处理。所以,二工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应缴纳营业税:8000×3%=240(万元)。
若由该建筑企业主持自建工程(其委派设计科设计,材料站采购材料,二工区施工等),由该建筑企业统一办理结算。那么,二工区与公司都没有发生结算行为,既不视为有偿处理,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因此,建筑公司自建工程免征营业税240万元。
通过在纳税人资格上做文章,避免成为纳税人,可以节税100%,节税效果显著。
二、通过转换税目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营业税税目共有九类,税率主要有3%、5%、20%三类,然而在实际经营当中,许多服务的区分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因此,可以利用营业税各税目的关联有针对性地进行营业税目的转移,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案例2]甲建筑公司承揽工程10000万元,由于施工队伍跟不上,将此工程转包给一建筑公司,从中收取5%的中介费用。
甲建筑公司的中介行为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应按其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以甲应缴纳营业税10000×5%×5%=25(万元)。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不是中介合同,而是分包合同,即甲公司将此工程其中的95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那么甲公司的行为就不涉及服务性质,而只是建筑业中的分包行为,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0000-9500)×3%=15(万元)。
由于甲公司将合同性质由“中介”改为“分包”,使税率降低了2%。同时,由于分包了一部分金额给乙公司,甲公司自身的计税依据也缩小到500万元。两项因素共同作用,使甲公司税负减轻了10万元,节税比例达40%,效果较为显著。
三、通过计税依据的分解进行税收筹划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在与客户合作的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特点,灵活分解计税依据,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案例3]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一栋办公楼,工程造价土建3500万元,装潢5500万元,各类设备1000万元,合计1亿元。
该建筑公司应交营业税:1亿元×3%=300万元。
通过与客户协商,材料由客户甲采购提供(即由客户交付货款),其中土建需材料2000万元,装潢需材料3000万元。所以其应缴纳营业税:[10000-(2000+3000+1000)]×3%=120(万元)
通过分解计税依据,建筑公司所交营业税的税基缩小,税负相应减轻,此案例节税比例达60%,效果也相当显著。
四、通过分开核算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一)现行税法规定,对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进行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对于涉及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要尽可能分开核算,利用税率差别来节税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税收筹划方法。
[案例4]一宾馆某月客房收入为90万元,餐厅收入30万元,卡拉OK歌舞服务等项目收入共50万元。其中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税率20%。
若该宾馆不分别核算其兼营的各项目,则按规定应从高适用税率。该宾馆应缴纳营业税:(90+30+50)×20%=34(万元)。
若该宾馆分开核算,则可按不同税率计征,其应纳税税额为(90+30)×5%+50×20%=16(万元)。
通过分开核算,该宾馆可节税18万元,节税比例约为53%,节税效果显著。但此种税收筹划方法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相对较高。
(二)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就需要判断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之间的关系,权衡比较,相应转换适用税种,以减少税收支出。
[案例5]某企业生产销售一种建筑材料,每平方米1000元,另需150元安装费,其中每平方米外购获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元。
由于该企业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企业,所以对其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即每平方米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50/1.17)×17%-(500/1.17)×17%=167.09-72.65=94.44(元)
若该企业另外成立安装分公司,且该安装分公司独立核算。这样,该企业就能通过分开核算把混合销售分开,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17)×17%-(500/1.17)×17%=72.65(元),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3%=4.5(元),两者合计72.65+4.5=77.15(元)。
该税收筹划方法通过分开独立核算,以达到利用两个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差别来减轻税负。就本案例来说,该企业建筑材料每平方米节约税收17.29元,节税比例达到18.31%,效果也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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