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直选:广东实践的经验与教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东论文,工会论文,教训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2年5月,广东深圳将启动163家企业工会直选的消息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中国,关于工会直选的话题一直比较隐晦,而深圳工会如此造势的原因源自时任广东省委书记的汪洋对深圳理光公司工会的推崇。由于实现了企业工会直选,理光公司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的同时,成功帮助企业减少劳动争议和降低工人流失率,这种能够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工会机制被汪洋大加赞赏,他用“自己争来的幸福才觉得是真幸福”的话来鼓励工人直接选举工会,并要求广东省推广理光经验(闵杰,2012)。汪洋的讲话正值中国由于富士康跳楼事件以及南海本田罢工事件所引发的新一轮劳动关系动荡期,它点燃了社会对于工会改革的期盼热情,因为社会上普遍认为基层工会组织不代表工人是劳资矛盾加剧的根源所在,以至于许多人把此次深圳工会直选当作中国工会改革的动向。 其实,中国的企业工会直选并不是最近才有的新鲜事物。早在1984年,吉林省梨树县总工会在县办工厂中搞工会“海选”①。随后,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地都有企业工会直选的事例(Chan,2005)。其中较具规模的是浙江余杭地区的工会直选,该地区工会1999年在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开展了工会主席直选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随即在整个区域进行推广。当时的直选程序就与今天无异,先由会员职工先行选出工会会员代表,再由会员代表直接选出候选人,候选人作竞选演讲后,由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选出工会正、副主席与委员。该地区当年有近一半的企业实现了工会直选。可以说,近三十年间,全国各地的工会从未停止过工会直选的试验。然而,总体而言,中国的工会直选还是零星和分散的。一方面,工业化进程下的劳动关系态势更趋紧张,越过工会展开的工人反抗行为以及劳动争议事件越来越多,工人自发维权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而另一方面工会直选还仅停留在地方治理的层面,而且经常是走一步退两步,工会直选的热情更多依靠当值的地方党政或工会官僚,而随着他们的离职,工会又可能恢复以往形态。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工会直选跨地区的制度化,并远远落后于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等基层民主发展。 然而,此次广东工会直选运动却有着一些新气象,一方面,这是首次地方党政最高级别的官员肯定和要求工会直选,以往地方政府在赋予工人组织权以及劳动法律保护方面一直扮演消极角色(Gallagher,2005)。而另一方面,广东的工会直选实践保持着一定的时间连贯性。广东深圳蛇口工业区在1986年就率先进行工会直选试点,1988年全面铺开,在受到前任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主席尉健行高度称赞的工会蛇口模式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叫“六率”工作法,其中一“率”就是“确保民主直选率”②。而蛇口工会直选的经验,也反映在了全总1988年起草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该《设想》第七章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逐步实行领导人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此后,工会直选在广东的土壤上不断生根发芽。2003年,时任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的孔祥鸿统计广东三分之一的基层工会组织都是民主直选产生。(吴辉,2003)③而到了2012年,广东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工会直选运动。2014年,广东省总工会宣布计划用5年时间实现全省企业工会普通民主选举产生。那么,为什么广东会形成工会直选一直以来的土壤?但为什么多年的工会直选实践却没有得到高层的制度化?此轮工会直选运动的背景又是什么?工会直选与劳动关系稳定以及政治稳定到底是什么关系?工会直选有哪些经验和教训?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广东最近开展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来回答上述问题。 二、广东工会直选的推动力量 学界虽然一直把工会直选作为中国工会改革的方向(陈剩勇,2004;王金红,2004),但对于通过何种力量才能推动此项改革却有不同的看法,一方认为,工人的行动主义是工会得以改革的驱动力,为了避免激进工人运动的产生,工会会做出自身改革,以回应这种压力(Clark & Pringle,2009);而另一方面认为,工会直选在中国既定的政治环境中困难重重,既有工会本身官僚思想的阻碍,也有政治原则中党与工会关系的具体考量,工会直选的重要推动仅仅可能来源于政治环境转变的情况下(Howell,2008)。显然,广东此次的工会直选运动能看到两种力量的共同推动。一方面,作为中国经济总量最大的省份,广东拥有数量最庞大的工人队伍,面临最紧张的劳动关系压力。另一方面,广东具有独特的经济和政治气候,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一直扮演着“先行先试”的角色。因为广东这个特殊的定位,中央政府往往把一些改革的试点放在广东,而广东的历届领导人也有很大的动力来寻求新的改革思路,广东各方面的改革往往具有全国性意义。当然,广东更注重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去持续推动改革而不是依赖国家的短暂动员(郑永年,2012)。 推动广东工会直选的第一支力量来源于工人越来越激进的行动主义,这为政府治理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这其中,第一个压力来源于二十来岁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在工厂体制中的迅速崛起。相比于他们的父辈,尽管他们的工资远高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但他们更难容忍不公平的现象而且有更强烈的愿望来改善他们的权利。他们对现实有着更多的不满,并要求更多的利益。由于善于利用网络和手机获得了更好的组织性,他们也更愿意和更容易发动罢工(Pun & Lu,2010)。第二个压力则来源于工人群体呈现出来的对政府的“整体性疏离”。一项针对农民工的全国性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对政府的信任度要显著低于其父辈(符平,2013)。这种低信任度加大了政府处理罢工事件的难度。罢工现场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官商勾结的话语,工人不听从地方官员的游说和劝说,拒绝官方的谈判要求和解决方案,甚至还会攻击地方官员。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贸然采取任何行动,总可能引发更大程度的骚乱。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当工会被要求来处理罢工事件时,面对工人群体,常常需要喊出“我们是工会,我们不是官,我们百分百地站在你们一边”的口号,以此取得工人群体的信任。④第三个压力来自劳工NGO的蓬勃发展。珠三角活跃着成百上千的劳工NGO,其中,一些机构正在帮助工人传播集体结社的经验(Xu & Chan,2012)。最让政府担心的是,一些劳工NGO开始高度介入到罢工事件之中,它们通过网络以及眼线会很快联系罢工积极分子,帮助他们组织工人,提供培训,与雇主进行谈判。有的劳工NGO走得更远,开始培养工人群体中的工人领袖(陈伟光,2012)。华南地区正在崛起一支工人联合力量,劳工NGO的行动正在把分散的农民工组织起来,逐渐改变以往外来工分散和无组织的特点,并且他们的活动得到了跨国网络的大力支持(黄岩,2011)。一位地方工会的官员甚至用“竞争”来比喻劳工NGO与工会的关系。⑤ 推动广东工会直选的第二支力量来源于国家自上而下的社会建设要求。自中共十七大以来,社会建设成为中国新的政治话语。相比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更加关注人的生存和幸福。政府的“十二五”规划中承诺居民收入在2020年将实现翻番,最低工资水平每年保持13%以上的增长,同时大力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应该由雇主和工人共同决定。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掀起了劳动立法热潮,《劳动合同法》(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就业促进法》(2008年)、《社会保险法》(2010年)等法律相继颁布都在不断给予劳动者各种社会保护。除了突出民生,社会建设中还有社会自治的要求,而这就会涉及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问题。国家希望把社会组织作为民众利益诉求的另一种组织化渠道,不但可以提高弱势个体的利益博弈能力,同时将无序的个体“怨愤”纳入到有序的制度表达渠道(蔡禾,2012)。过去,社会组织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这涉及社会领域内公民结社所带来的政治稳定性问题。为此,政府建立了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每个社团都必须有两个“婆婆”,第一个“婆婆”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另一个“婆婆”是社团登记机关,以此限制和控制社会组织的发展。而现在,中央选择在广东做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改变了社团登记制度,将“业务主管”变成“业务指导”,支持社会组织的扩大发展,帮助地方政府转变职能。然而,备受打压和限制的劳工NGO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和发展,却存在不同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些劳工NGO是否会演变成为“第二工会”。为了绕开争论,广东有了两个非常重要的举措,一个举措就是在各级工会下面成立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联合会,用来统合各类劳工NGO,这虽然是一种控制机制,但也同时给予了劳工NGO合法性;而另一个举措就是改造企业工会,通过工人民主选举,使工会成为企业内工人自治组织。 深圳理光公司是一家拥有5000人的日资制造企业。2007年成立工会时,资方推选的主席候选人没有得到工人的认可,在投票中落败。而工人们则选举了一名不在候选人范围内的工人代表为工会委员,并在委员投票中当选为公司工会主席。而企业行政和上级工会并没有干涉结果,一个完全由工人民主成立的工会由此产生。理光工会成立以来,通过有谈判过程的集体协商实现了工人工资的不断上涨,带来了工人福利的不断提高,而企业方也走出了工人频繁流动和劳动争议不断的困境。该公司的工人流动率只有不到4%,而同行业的流动率则在20%。实行工会直选后,劳资双方也实现了长期的工业和平。2012年4月,汪洋与理光工会进行了座谈,高度评价理光工会,认为理光工会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形成了良好的工人自治能力,而这完全是因为工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这不但恢复了工会的本来面目,还呼应了广东的社会组织改革。他要求在全省推广理光经验。随后,广东省总工会在深圳召开企业工会建设现场会,要求全省进一步推进企业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作,并力争出台《企业工会主席民主选举工作实施办法》。而佛山等地已经先行颁布了《佛山市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会主席试行办法》。与此同时,广东力图加快《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深圳特区集体协商条例》的立法,这些法规中都含有深化工会直选和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的内容(Xu & Chan,2012)。 推动广东工会直选的第三支力量来源于广东的产业转型政策。以往的广东经济模式是典型的出口导向型,这种模式可以利用国家人口规模庞大的优势,以劳动力替代昂贵的机器设备,不断降低成本,获得收益,取得经济起飞的成就(林毅夫、任若恩,2007)。出口导向的工业化发展以便宜、守纪律、非熟练的劳动力为基础,而珠三角也聚集了中国最庞大的“三来一补”企业群体。然而,这种经济模式让广东付出了太大的代价:一方面,经济发展付出多、收益低,并大规模消耗自身的短缺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产业的低端化也带来人口结构低端化,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蔓延,增加了政府治理难度(梁桂全,2008)。因此,广东力推产业转型,将珠三角传统的低端制造业转移到粤北及东西翼地区,使珠三角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显著下降,同时,腾出空间,吸引先进制造业及高端服务业进驻珠三角。实际上,近年来席卷广东省的劳动力短缺以及不断上升的工资压力,也是助推广东产业转型的重要力量。电子、服装等行业的投资者们将眼光转向了东南亚的菲律宾、越南、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等国家,而广东则努力引进更多的重工业和高科技投资。而为了配合转型,劳工政策也必须做出调整,提高劳工稳定性和责任感,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便于企业人力资本投资,对于广东形成新的竞争力至关重要。这就必须改变以前压制为主的劳工政策,转向合作型劳工政策,把工人同企业、同工业的控制结构结合起来,以达到更充分的在经济上调动工人积极性的目的(Deyo,1991)。而这显然也构成了工会直选的推动背景。 三、工会直选的条件和程序 即便工会系统内最积极的改革派也不认为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工会直选。他们担心如果在一些不合时宜的企业实行工会直选,反而会造成劳动关系失控。一般而言,不适合直选的企业大致有三类情况。第一类是劳动关系比较紧张的企业。这种企业容易直选出激进的工会主席,因为“刺头”更容易得到工人的拥护,但这反而不利于劳动关系稳定。第二类是不同省份、地区乡缘关系对立的企业。《南方都市报》曾经报道过一家生产煤气炉的企业实行工会直选,由于该企业川籍员工和湘籍员工数量相当,工会主席的直选变成了这两个省的员工在较量,结果无论哪个省的员工当选工会主席,工作都很难开展(吴辉,2003)。第三类是新投产的企业。这类企业工人相互不熟悉,没有办法投票选举。早在1991年,深圳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在要求园区企业实行工会直选的同时,也规定了不适合工会直选的四个条件:成立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当年职工流动量占40%以上的;职工队伍明显形成地方派别现象的;民主直选受到严重人为干预的。广东省总工会在有关工会组建的工作条例中也列出了上述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显然,工会直选条件的限定体现了工会的高度避险和相互矛盾的策略。在一个劳动关系紧张的企业,选举出一个深受工人爱戴的工会主席,远比留下一个工人自发行动的真空状态更可取,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上级工会极度担心失去对基层工会的控制(Howell,2008)。当然,一些地方工会也意识到问题所在,工会直选如果不能发动工人,只能徒有形式。比如,深圳工会就要求劳动关系紧张,尤其罢工后的企业要实行工会直选,这主要是受到盐田国际的影响。2007年,深圳盐田国际港口罢工,之后便进行了企业工会直选,而在当时选举出来的工会委员中,确实大多都是态度激进的罢工积极分子(王同信,2011)。不过,盐田工会并没有预料中的难以控制,反而与上级工会更加密切,同时在2012年换届选举中,这些当年激进的工人没有当选,当选委员则更多是比较温和的工人代表。在深圳看来,发生了罢工的企业恰恰可以为工会直选提供生长的土壤,在这些企业实现直选可以很好地吸收和利用工人在罢工过程中形成的组织化意识和能力,从而推选出工人中的精英领袖。而关于控制的问题,借用一位地方工会干部的话,“控制一个人显然要比控制一群人更容易”。⑥ 关于工会直选条件的限定不仅仅只是针对企业类型,也反映到了具体程序上。在程序上,《工会法》要求“各级工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为此,全总在1992年和2008年专门出台了《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在民主集中制的基调下,规定中有两个控制点,一个是候选人的提出,另一个是选举的实施。虽然,规定提出候选人要经过职工群体讨论酝酿产生,但也强调了候选人需要经过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审批,“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这项要求体现了工会一元化的组织特性,强调自上而下的控制。即便如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候选人的产生还是集中有余而民主不足,而且往往是先集中后民主,即候选人先由组织提名,然后再到会员大会上走个程序。虽然,全总的两个规定中有着诸如“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等差额比例的规定,但由于候选人的产生已经缺乏民意基础,选举的实施也就只剩下形式了。 不仅如此,关于选举程序的规定也显得过于隐晦,“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学界习惯拿“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概念来区分选举的形式,工会主席由工会委员产生会被认为是间接选举,由会员代表大会或是会员大会产生则被认为是直接选举,一般而言,直接选举会比间接选举拥有更好的民意基础和更强的民主程度(吴亚平,2008)。虽然,全总并没有书面上的明确态度,并把原因归结在由于不同地区以及不同企业情况所带来的多元化的问题。但一位分管基层组织建设的全总副主席也认为直接选举会有更好的民主性,“所谓直选,就是由基层工会的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这是不同于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和副主席的另一种民主选举办法。”(王娇萍,2003) 从广东的工会直选程序上看,强化了三个方面的民主。首先是“会员代表民主产生”。企业一般以车间或部门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常常规定了一线员工比例)选出工会会员代表,这个过程,没有任何干扰,使得会员代表大会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其次是“工会委员民主产生”。在这个环节中,候选人的产生完全放开,并采取自荐、互荐(工友之间可以相互推荐)、组织推荐(上级工会或本企业工会推荐)以及企业推荐等多种方式,并最终由会员代表选举确定,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关于工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是“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完全由上级组织或企业组织主导,民意只是作为被征询意见的辅助角色。而现在工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工会会员代表通过投票确定,虽然上级组织需要对投票的结果名单行使审查和审核的权力,但这种集中机制毕竟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并没有取代和否定民意。最后是“工会主席民主产生”。这个环节则是完全的直接选举形式,工会主席及副主席候选人先由工会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候选人再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直至最终产生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本可以由工会委员会投票产生,但却由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这个步骤则进一步强化自下而上的主席产生机制(见表1)。标签:直接选举论文; 工会主席论文; 企业工会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经济论文; 劳动关系论文; 广东省总工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