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道德”的教育与研究_道德教育论文

论“公民道德”的教育与研究_道德教育论文

论开展“公民道德”的教育和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新中国50多年的道德教育中,在大、中、小学道德教育的教材中,我们常常看到、听到的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共产主义道德教育”、“革命道德教育”、“传统道德教育”;具体一点就是“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再具体一点就是“青少年道德教育”、“干部道德教育”、“大学生道德教育”,等等。为此,我们开过无数次研讨会,写过数以百计的专著、教材,发表过难以统计的研究论文。所有这些,对我国广大人民、各行各业、各类学校学生道德水平的提高,对维护良好的社会、家庭秩序,对推动改革开放、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无疑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对上述这些好的教育内容、形式及作法,我们要继续总结、研究、提高,把它很好地、持久地开展下去。

但是,如果我们冷静下来,回顾一下我们50多年来伦理学研究、道德教育走过的曲折复杂的历程,我觉得一个重要的问题被忽视了,就是“公民道德”的教育和研究。我们几乎看不到有关“公民道德”的论文、教材和专著,听不到有关“公民道德”的报告会、研讨会的声音。在大、中、小学教材中,尽管也有一些“公民道德”的内容,但是没有“公民道德”的字样,也不是从“公民道德”的视角去论述这些问题的。因此,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认为,不仅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观念,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而且,也应该增强公民的道德意识,提高公民的道德观念,做一个知道公民道德、模范遵守公民道德的好公民。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当前在开展现有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也应积极开展“公民道德”的教育和研究。搞好“公民道德”的教育和研究,对推动我国整个社会伦理道德建设,提高全体公民道德素质,改变社会不良风气,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展“公民道德”的教育和研究,首先有必要了解一下国外“公民”及“公民道德”教育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公民”一词,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主要是指城邦中有财产、有知识、有地位的成年男性自由民。妇女、儿童、奴隶以及外来人是不能称为公民的。公民有权参加政治活动,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在曾被马克思誉为“希腊内部极盛时期”的“伯里克利时代”,每个公民不仅关心他自己的事务,而且更关心国家的事务。所以,公民的资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了雅典城邦国家生活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当时希腊民主政治统治者伯里克利(公元前500~429)曾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38页)也正因为如此,他十分强调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要求他们爱国、勇敢等。他说:“……缺少爱国主义精神的人,是不会实行他的职责,替自己的人民说话的。”(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45页)“要勇敢,才能自由”(同前,第135页)等。

在封建专制的时代,国王、皇帝主宰一切。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成了只能对国王、皇帝尽义务,并受他随意支配与摆布的臣民,所以“公民”这个概念实际上消失了。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在和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了权利平等的要求。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一次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人权”和“公民的权利”的主张。后来,1791年法国制定了宪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公民的权利。在这里“公民”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政治概念。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他们除运用法律、政治、军事、文化等手段以外,十分强调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法国唯物主义思想家爱尔维修(1715~1771)曾说,如果谨慎、勇敢、仁慈这些有益于社会的美德“为大多数公民共同具有时,一个国家内部就是幸福的,对外就是可畏的”。“惟一造就道德公民的办法,是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又说:“他们愈是明白地向公民们指出为善的利益,就愈会为人们普遍接受。”(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60页、66页、68页)

目前,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极为重视对广大公民、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公民道德”教育。比如,在美国的大、中、小学校中,就开设有《公民》教育课。这门课程除介绍美国的政治制度、宪法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要培养学生作为一个公民应具备的17种品德:自律、守信、诚实、实现最佳自我、利己但不损人、敢于说“请原谅,我错了”,即勇于承认错误……(参见陈立思主编:《当代世界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93页)英国的政治就甚至以“公民教育”的形式出现。1934年,英国成立了“公民教育协会”,该会的宣言称,它要给予青年以“民主主义社会公民所必需的道德品质方面的训练”(同前,第141页)。法国从1923 年开始就给中小学生开设公民教育课。1938年改名为《公民生活实践启蒙》,70年代以来,改名为《法国中小学公民教育课》。亚洲的日本也设有初中、高中公民课。在韩国,文教部制定的《道德教育要项》把道德生活分为五项,“作为公民的道德”就是其中一项。

凡此种种,充分说明,自古以来,所有有“公民”的国家,尽管时代不同、国家性质以及公民的阶级性不同,不同阶级对公民进行“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内容等不同,但是,重视对公民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却是相同的。

在我国,“公民”这个概念虽然古代就有,但含义并不相同。比如,《韩非子·五蠹》中说:“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矣。”陈奇猷注:“为公之民少,为私之人众。”很显然,韩非所谓的“公民”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指“为公之民”。又比如,康有为在《大同书》乙部第三章中说:“凡未辟之岛为公地,居者即为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居住在公共土地上的居民,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制订了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正式确立。但是,当时没有用“公民”这个概念,而是用“国民”这个概念。1953年的选举法中才开始改用“公民”。后来,我国先后产生的四部宪法都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如1982年制定的我国宪法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法律规定告诉我们,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除了要有我国国籍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同时,我们看到:第一,公民是范围最广的称呼。它的外延是非常宽泛的,包括国家全体社会成员,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因此,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公民的概念包括人民,即是专政对象也包括在公民的范围之内,因为这些人还拥有生命权、休息权、环境权等公民权利。第二,公民之间是平等的。不管你担任什么职务,是国家最高官员或干部,与普通公民即我们常说的人民群众,都是平等的。法律不承认有任何特殊公民。第三,公民只是代表个人的一种身份,它所反映的只是一个个体人,而不像“人民”具有群体属性。第四,公民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民享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就承担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明确了“公民”的含义后,“公民道德”的含义也就清楚了。

第一,既然是公民道德,因此,在我国,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人都应该有道德,都应该具有公民道德。不论男女老少,还是工农兵学商,都要自觉地用公民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使自己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公民。公民道德具有普遍性。当然,由于年龄、智力、职业等等的不同,公民道德反映在每个公民意识和行为上是有区别的。比如,热爱祖国是我们每个公民的美德。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小公民也是国家的主人。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参与政治是公民道德的主要内容。但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十八周岁以下的小公民不能参与,但是,他们可用别的方式表达对祖国的热爱和关心。总之,公民道德要求是普遍性与多层性的统一。

第二,不管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出身如何,财产多少,人人都应该平等地接受公民道德教育。比如,国家公务员,一方面,他们是共和国的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执行者,他们的行为对国家社会的发展方向、前途命运影响很大。因此,他们更要自觉地接受法的约束,接受公民道德的自律。所以,公民道德教育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和平等性。公民道德是广泛性与平等性的统一。

第三,公民是一个自然个体的人,又是一个社会个体的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道德是社会主义的一种个体道德。这种个体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反映。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是个体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辩证统一。

第四,公民道德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公民道德中,一方面有公民享有国家法律所赋予道德权利的内容;同时,也应包括履行国家法律所赋予的道德义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不仅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内容,还规定了公民的各种义务,包括:“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等。这些既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每个公民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因此,公民道德是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正因为公民道德具有上述的普遍性、平等性、个体性和法律的认可性,因此,它和我们平常所讲的一般的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性质上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但同时,又有一定差别。如果说社会主义道德是从社会主义社会“整体”的角度来讲道德的话,公民道德则是从社会主义社会“个体”的角度来讲道德的。另外,公民道德是公民作为社会成员必须具备的普遍的共同的道德,它既是公民基本道德素质的体现,又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共同基础。

明确了“公民道德”的含义后,那么,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应有哪些基本规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五爱”公德,这也就是我国公民的公民道德。公民道德反映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公民,一方面享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种种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义务。为了保证国家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国家提出了“五爱”公民道德。它的提出,既反映了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的意志,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就这个意义而言,“五爱”的公民道德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政治道德。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民道德,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爱祖国”居“五爱”公民道德之首,是其他“四爱”的基础,因为没有祖国,“公民”本身和其他“四爱”也就无从谈起。爱国主义早就成为千百年来对祖国的一种深厚的感情。它是一个民族的瑰宝、崇高的美德。“爱人民”是和“爱祖国”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人民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爱人民”的最高体现,也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灵魂。“爱劳动”的根据在于劳动创造了人类本身,劳动创造了世界和祖国的一切。因此,爱劳动不仅是公民的神圣权利,而且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爱科学”之所以是公民道德的一个重要规范,就在于科学是人们用以改造自然、改造社会、造福人类的强大思想武器。因此,爱科学、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以及为科学而献身,是发展生产力、实现祖国四个现代化的关键。“爱社会主义”是公民道德的政治方向,它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我国公民道德生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当代,爱社会主义就是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总之,以“五爱”为内容的公民道德是当代我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伦理道德精神。所以,加强以“五爱”为主要内容的公民道德建设,对我国整个社会道德建设及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每个公民必须自觉地遵守它、践行它。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五爱”公民道德在一些人那里却遭到了冷落:有些人认为,“五爱道德没有什么可讲的”,“内容陈旧”,“老一套”;有的人一本本出版伦理道德的著作或教材,却只字不提“五爱”中的任何一个内容。有人甚至提“道德重建论”,把“五爱”等道德当做“传统道德”,要“统统打碎”。理由是:“传统道德……已完全不适用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把人的欲望当做推动精神发展的根本动力”,等等。

上述这些看法,我认为是不正确的。

第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民道德,真的“没有什么可讲的”吗?回答是否定的。“五爱”公民道德的内容是很丰富的。随着时间的发展,它的内容也在不断充实发展,常讲常新,永远有新的材料和内容。在我们建设两个文明的现实生活中,从守卫边疆战士的爱国之情到公安英雄的爱民壮举,从全国劳模“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感人事迹到现代科学家为祖国科研事业的拼搏精神,在他们身上无不闪耀着“五爱”公民道德的光辉。因此,不是没有内容可讲,而是我们没有深入下去,对现实生活中每天出现的这些道德典型没有多少感情,因而,就不能把他们的道德事迹上升到理论高度并进行概括、总结、提炼。所以,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要提高对“五爱”公民道德的认识,把“五爱”公民道德的研究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认认真真地开展以“五爱”为内容的公民道德教育。

第二,把以“五爱”为内容的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体制,除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外,还有私有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等。由于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引起了人们利益的多元化,同时,也使人们道德观念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市场经济有序地向前发展,为了使市场经济很好地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因此,必须总结、提出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提出了一些调节经济领域的道德规范。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提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以看到,“五爱”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是并不矛盾的。这就是说,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进行工作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应遵守市场经济的法律和道德外,同样,也应该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民道德来激励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事实上,凡是好的企业、公司,没有一个不是按“五爱”公民道德来要求自己的;相反,凡是差的企业甚至倒闭的企业,除其他种种原因外,往往都是背弃了“五爱”公民道德。试问,那些弄虚作假、粗制滥造、欺蒙瞒骗、哄抬物价、行贿受贿、投机倒把、偷税漏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等行为,哪一个不是与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的行为相违背?哪一个不是与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相违背?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体系的时候,千万不要把“五爱”公民道德同市场经济道德对立起来,更不能只字不提“五爱”公民道德。很可惜,目前出版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著作中,很难找到“五爱”公民道德的字样。

第三,把“五爱”公民道德和公民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结合起来。公民是普通的人,他们除了要处理好同国家、同人民、同劳动、同科学、同社会主义等各种公共关系外,还要处理好同妻子、儿女、父母、朋友等私人生活领域的各种关系。夫妻平等相爱、抚养教育子女、赡养尊敬老人,以及朋友之间相互帮助、尊重、合作、宽容等,都是一个好公民处理这些关系时不可缺少的道德内容。“五爱”公民道德和公民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不是矛盾的,而是相互影响、相得益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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