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三大里程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赋税论文,三大论文,里程碑论文,中国古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封建社会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许多次的赋税变革,而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则是这些赋税变革中力度最大的三次。它们的实施不仅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经济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对后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赋税制度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堪称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三大里程碑。
一、两税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开始向以土地、资产为本转移
纵观两税法实施之前的中国赋税制度,大都是以人丁为征税之本,而以人丁为征税之本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有相应的土地、资产。唐朝前期由于实行均田制,广大农民基本都有田可耕,社会经济繁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畅行无阻,税源充盈。然而,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特别是安史之乱爆发,唐朝的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沦为地主的佃户,唐朝政府控制的农户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步枯竭,以均田制为基础,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实行,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唐朝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另立多种税目,恣意勒索,以致“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唐会要,83卷,《租税》(上))人民负担日趋沉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这种情况如再继续下去,将危及唐朝政权的存在。以上情况说明对旧税制的变革已经刻不容缓。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正月,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令正式实施两税法:“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14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废支总统焉。”(《旧唐书》,杨炎传)两税法的实施扩大了税源,简化了手续,增加了财政收入,挽救了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危机,稳定了唐朝政权的统治。而更重要的则是为赋税制度确立了一个合理的、新的征收标准。从此以后,征税标准开始从人丁转移到土地、资产。两税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演变的起点。
二、一条鞭法的实施使赋税征收基本货币化
与历史上其它封建王朝一样,明朝发展到中期以后也开始走上了腐败、没落的道路。土地兼并,贪官横行,财用匮乏,赋役苛重,边备废驰,农民暴动,所有这些社会矛盾都开始集中显现,并呈蔓延之势,明朝的统治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危亡,明神宗起用张居正担任内阁首辅,实行了一系列旨在富国强兵的改革。除了在政治、军事、民族关系上实施改革之外,张居正认为财政是国家之邦本,政权之基础,因而对财政改革加倍用力,使财政改革成为整个改革的重点。
公元1578年(万历六年),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土地,使纳税田亩增加了280万顷,改变了过去“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明世宗实录》,204卷)的现象。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又于公元1581年(万历9年)将嘉靖以来由大学士桂萼首先提出,海瑞等在东南部分地区试行过的新税制一条鞭法颁行全国。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名神宗实录》,220卷)
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在当时起到了减轻农民负担,抑制各级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对农民的勒索、盘剥,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一概征银,使封建时代的实物税制转向了货币税制,使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基本货币化。一概征银,扩大了社会的商品市场,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一条鞭法在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史上又竖起了一块里程碑。
三、摊丁入亩取消了中国历史上几千年的人头税
清朝入关之初,赋税制度仍沿袭明朝旧制,实行一条鞭法。赋税分田税和丁税两种,折银征收。然而自明末社会大动乱以来户口、土地册籍已荡然无存,地亩和人丁很难确知,特别是人丁数更难查清,赋税征收毫无根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清朝在顺治年两次以明万历时的旧籍为准编纂了《赋役全书》,并建立了黄册和鱼鳞册,与《赋役全书》相对照,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丁额不实、丁银难收的问题。随着土地的日益集中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无地、少地的农民越来越承担不起丁税的重负,不断地进行反抗斗争,他们或迁徒流亡,或隐匿户口,不但使清政府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使清政府无法掌握人口实数,同时加剧了社会动荡。
鉴于这种情况,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秩序,清政府分两步完成了摊丁入亩的改革。第一步,清政府于1712年(康熙50年)宣布,以1711年(康熙50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赋,称“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首先把全国征收丁税总额固定下来;第二步,清政府于1723年(雍正元年)下令,将康熙末年已在四川、广东等省试行的摊丁入亩办法推广全国,把康熙50年固定下来的丁银额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或称地丁制。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一百余年,除盛京外,全国各地基本完成。
摊丁入亩的实行,是中国赋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对清朝的统治和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摊丁入亩简化了税收原则,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这样,不但稳定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农民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摊丁入亩取消了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人口增殖的作用。此后,中国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人口数量的增长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了大批新生劳动力,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当人口数量的增长超过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它所带来的更多的是负面效果。从这一点来看,摊丁入亩的实行对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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