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青年多元价值观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世纪论文,价值观论文,青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819(2001)05-0006-05
价值观是人们对待普遍具有价值问题的看法的观念系统。它从狭隘的功利追求至宽泛的真善美沉思,尽管所涵盖的内容之广、涉及的维度之多,其核心乃是处理人己关系的问题。青年的价值观是维护和实现人生终极目的、支配现实行为的定向坐标。然而,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应确立什么样的价值观问题上,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使青年在价值观的认识上产生了迷惘。新世纪伊始,笔者就20世纪流行的“价值观”在我国青年中的影响问题,进行了一次跨世纪的青年价值观现状专项调研(注:该课题是校基金资助重点课题。调查取样以青年为对象,分为在校大学生和从业人员两大类。取样范围是在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民族学院、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州大学等十所高校的2,000多名在校大学生和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成都等地1,000多名各行各业就业的青年(年龄约18岁~40岁)。取样方式采取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大学生中的本科生占62%,硕士生占27%,博士生占11%。从业人员的职业分为机关干部、教师、医生、公司职员、商人业主、职业股民、部队官兵、国企工人、商店营业员、外地打工族等10个类别,其中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占42%。)。其中一项,按“利他性”的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列出20世纪流行的8种类型的“价值观”。我国青年对20世纪流行的价值观认同状况,呈现出多元化态势:(1)大公无私、舍己为人3.8%;(2)毫不利己、专门利人1.2%;(3)先公后私、先人后己7.2%;(4)人人为我、我为人人37.7%;(5)主观为人为己、客观利人利己20.8%;(6)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10.6%;(7)自我为中心、利己不损人15.6%;(8)自私自利、损人利己2.8%。其中,(1)、(3)、(7)类型对应于我国理论界颇为流行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层次论”中的三个层次。调研显示的青年对价值观认同状况,与我国理论界的舆论导向和价值观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不无关系。青年的价值观如同环境一样被污染,其精神理念需要净化,赋予应有的价值内涵。我国21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设,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逻辑形式,对20世纪多元的“价值观”进行深入的剖析,准确地阐明集体主义价值观。
一、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欺骗性
“自私自利”、“自我为中心”、“主观为自己”,它们是同意语,都属于个人主义合理利己的价值理念。当它们分别同“损人利己”、“利己不损人”、“客观为他人”相联系时,价值意义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利己的价值取向本质并没有改变。然而,“层次论”居然将“利己不损人”也当作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较低层次来宣扬,这必然在现实社会中产生不良的错误导向。调查显示,赞同这些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的人数占30%之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实社会中,青年更难以抵挡其诱惑,认同的比例仍将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因而不能忽视。
“自我为中心”的“利已不损人”、“利己不损公”是个人主义价值观,不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所倡导的价值观。一个社会所弘扬的价值观,应体现社会的道德水准,是道德的应当。我国社会主义的原则,要求每一个公民不仅是遵纪守法的,而且是一个积极创造社会财富、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利已不损人”仅仅是不违法而已,属于合法的正当,距道德的应当还有一段距离。市场经济社会资源优化的机制,也否定不违法性的合格公民的优先发展。“利己不损人”总是与“自我为中心”相联系,这并不是什么较低层次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而是完完全全的个人主义的合理利己主义。“利已不损人”与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宣扬的“个人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是同一货色。个人主义以其强烈的主体意识反对封建特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贡献是巨大的。但它的个人本位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个人主义造成人类社会的贫富不均,社会环境和资源的极度恶化,与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共产主义的发展目标相背离,不能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提倡的价值观。
“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是资产阶级经济伦理学家亚当·斯密的合理利己价值观,它具有一定的欺骗性,20多年来在中国年轻人中影响颇广。“为自己”与“为他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是自相矛盾的。“主观”既确立“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其“客观”价值评价必定是“为自己”的,而不可能再有“客观为他人”的价值取向。“主观为自己”与“自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一样,是指向“利己不利人”这一极的,其理论上的价值轴心方向是“利己不利人”,但实践中必定要发生忽左忽右的偏离。尽管在法律、道德和社会关系等外在因素的作用下,“主观为自己”也会产生不仅利己也利他人的客观结果,但不能改变“为自己”的主观动机性质,亦不能改变仅利己不利人的客观趋势。“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仅以一种断然的“客观利他人”效果的可能性,掩盖了“主观为自己”动机具有“利己不利人”客观效果的必然性。由于“主观为自己”和“自我为中心”的主观价值取向中缺少“为他人”、“为社会”的价值取向,属于那种“我即目的、他人是手段”的利己主义价值观,因此,“主观为自己”、“自我为中心”极易导致损人利己的行为结果。
另外,经济一体化使“利己不损人”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从宏观的世界范围内的合作,到微观的私有制企业内部的活动,利己不利人都是难以生存的;无论是社会营销理念,还是社会化的大生产,人们利益的共同一致,都必须利人才能利己,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本源特征。因此,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仅仅专营“利己不利人”的个人主义的合理利己价值观。同时,有一点也必须指出,合法地追求商品利润的最大化决不是通过“损人利己”实现的。利润最大化的前提条件是贡献社会所需的商品,并同时为社会奉献税金。个人因经营风险的出现造成自己利益的损失,也不能将其同他人的“损人利己”相联系。市场经济的准则是公平竞争,“损人利己”违背竞争法则。当然,有时因法制不健全和社会正义的力量不够强大,会给损人利己者可趁之机。但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不会容忍损人利己的行为合法地存在,信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者,必将以损人损己、害人害己而告终。
二、社会价值理念与个体价值观的区别
由于社会的舆论导向和教育的作用,青年对“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认识较为模糊,理解发生偏差。调查显示,赞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价值观的居首。这种结果不仅和命题本身所具有的模糊的平等价值意识有关,更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一直是我国集体主义所倡导的社会风尚。但社会风尚的价值理念与个体的价值观是不能等同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不能成为个体的价值观:
第一,列宁是将“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作为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阐述的。我国引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从前苏联的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不一致的“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移植过来的。它源自列宁1919年的“五一讲话”。在俄文中的原意是“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列宁引用“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是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相提并论的,意在鼓励义务劳动、克服凡劳动都应付给报酬的习惯,是作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加以阐述的。因战争和经济被封锁的客观原因,苏俄于1918年至1921年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当时也有其必然性。对其过激性的一面,列宁在生前就曾深刻检讨过,但却未来得及校正,使得这种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极“左”路线,在前苏联不断地蔓延,并成为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根源,使封闭的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
第二,社会的价值理念,不能成为个体的价值观。这种思想也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家和伦理学家们所宣扬的“一人为大家幸福、大家为一人幸福”的价值理念,它最早出自基督教教义。从价值意义上来分析,“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内涵与外延是有区别的,“大家”与“一人”相对应的关系是泛泛的社会意识,而“我”与“人人”的对应关系却成了个体意识的主客体关系,这种移植不免有些牵强附会。不可否认,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赋予新的内涵,作为社会主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来提倡,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社会的要求不是从个人角度权衡的。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这是个体的规定性。若失去这一个体性,任何个体都可以相同,社会则失去存在的意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存在众多的主体“人人”与个体的主体“我”并存,“人人为我”这是社会视角的特征,不是特定的个体“我”能够达到的价值取向,因而不是个体“我”的价值观。
第三,因价值主体错位,其价值取向两相矛盾。“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存在两种方向相异的价值取向。若将其联系起来分析,道德动机似乎是因“人人为我”才有“我为人人”的,更具有商品化的平等交换关系。可是它与商品经济的要求又不一致:“我为人人”与“人人为我”之间的联系不是因交换而发生的,并非互为条件的因果关系,不具有内在联系的必然性,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和不对等的可能性。而“人人为我”和“我为人人”只强调利他性,其潜台词“只讲奉献、不讲索取”。将自我视为手段,而自我以外的他人才是目的,个体没有自我意识和竞争意识,这更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必将导致个体的萎缩和衰退。若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两种价值取向分开进行分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两种方向相异的价值取向“为我”和“为人人”并存,在个体的价值观中是矛盾的。因此,“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也不具有个体价值观的特征。
另外,“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与“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相比较,两个命题有相近之处,它们一个从“利他”、一个从“利己”的两极寻求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性,都没有回答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矛盾性问题。从个体的价值观方面衡量,两个命题均存在主客体错位、价值取向矛盾等逻辑错误问题,与个体价值观性质特征不符,或不属于正确的价值观范畴之列。“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理应作为社会道德风尚来弘扬,但价值观教育不可教条地实行拿来主义,将其视为个体的价值观,是非理性的。
三、极端利人价值观的非理性
“大公无私”具有特定的涵义,“公”原意为“公正”,“私”原指“偏私”,它形容人们办事公道、顾全大局的一种道德精神,是每一个人都应具有的道德行为,应深化于人们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之中。但将其与“舍己利人”、“先人后己”相联系,就分别代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已脱离了“公”与“私”的原意,将其推向了极端。任何时候主体的价值观“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P13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需要的无限性矛盾之间进行有效合理配置,将每一个人都置于非竞争不可的境地。个体自身生存与发展之必需——即“私”的部分,都要通过竞争从市场中获得,“先进分子”也不能例外。仅以“大公无私、舍己为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价值取向构成个体的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无以生存。调查显示,赞同“大公无私、舍己为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价值观的人数仅占5%。这也从现实性方面证明了它们不能作为一个单纯的价值观问题提出。然而,“层次论”竟将这种意义上的“大公无私”诠释为“只有极少数先进分子才能达到的最高层次”,这是错误的。毛泽东说:“公是对私来说。公私是对立的统一,不能有公无私,也不能有私无公。我们历来讲公私兼顾,早就说过没有什么大公无私,又说过先公后私。”[2]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毛泽东借以形容白求恩对工作极端负责和对人民极端热忱而献身事业的态度,号召全体党员和指战员学习他的精神,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一个高尚的人,而并非指不要个人利益、不食人间烟火。马克思主义认为,将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相对立,要求为共同利益自我牺牲者也是一种利己主义,而“‘自我牺牲的利己主义者’和‘通常理解的利己主义者’(个人利益)二者最终会合为自我舍弃。”[3](P276)将公私对立、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对立,只能制约社会的发展,不符合唯物史观和共产主义道德学说。
“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作为一般的道德品质,其高尚性与现实性毋庸置疑。正如前所论,当这里的“公”代表集体利益,“人”代表他人利益,“私”和“己”代表个人利益,作为一种价值观命题时,它是否符合逻辑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没有可行性?马克思指出:“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精神,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3](P275)一定条件下的主体利益的不均等,或先人后己,或先己后人,这些都是个体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个人与社会矛盾运动的表现形式。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论述的“先富”、“后富”与“共富”的关系,是为了达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所应当采取的必要形式。市场经济在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依法治国”的法理准则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将“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作为价值观,意味着公私或人己不是同等的重要,要求个体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自我利益“让渡”于他人利益,这必定会导致个人与集体、人与人的不平等,得不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统一,并不能消除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更不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相反,它只能导致社会行政化,是滋生官僚腐败的温床。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多元化、复杂化、国际化的今天,强调服从和牺牲,只会更有利于利己主义者。“先公后私、先人后己”式地“服从”,体现权力分配资源,只能导致个体失去“先富”的权利,在各方面定要落后于他人和社会。倘若先进分子坚持“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为价值观,岂不都要沦为他人的帮扶对象了?何以实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先进性?
因此,“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先公后私、先人后己”是个体在一定条件下应确立的价值取向,是道德的应当。它们作为人类社会的道德价值精神,必然地存在于每一个道德的人的行为之中。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要让这些美好的价值精神能够在人们的行为中更充分适当地体现,而并不是将其作为抽象的价值观要求个体予以确立,这种极端的方式不符合逻辑性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将“大公无私”、“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作为最高层次的、先进层次的“价值观”,是非理性的,其结果是将这些美好的道德精神束之高阁,造成人们对其敬而远之。这不仅仅是一般的教条主义,而且从根本上有违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四、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应当性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导向和道德原则,“主观为人为己、客观利人利己”的价值观与我国现时期集体主义价值导向相一致。马克思主义认为,集体主义“既不是‘爱的原则’或自我牺牲精神(dévouement),也不会是利己主义”[3](P516)。现时期我国的集体主义价值导向,依宪法的规定,以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发展目标为核心,以邓小平关于“先富后富”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原则为指导,个人与社会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一致、不断完善和共同发展。它体现以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先进性和具有个人“先富”与社会“共富”的普遍意义的广泛性。“主观为人为己、客观利人利己”的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价值导向的个人与社会“平等互利”的特征。“主观为人为己,客观利人利己”,主观上既“为人”又“为己”,是主观上的人己地位平等;客观上追求既“利人”又“利己”,在客观上向着既有利于个人利益、也有利于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这种追求人己统一、平等互利的价值观,是人类道德文明的本源,也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主流的价值观。“主观为人为己、客观利人利己”必定内含“大公无私”的道德规范,表现在主体应履行维护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义务,这是与主体享受的权利相对等的。但履行义务不是服从的关系,而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当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之时能够较多地从理性出发,以自身的能力解决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主动选择“先人后己”的价值取向,表现为道德的应当。同时,它既不排拆人道主义上的自我牺牲精神,也充分享受权利,对利己主义、形式主义构筑了一道“防火墙”。它符合个人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市场主体在加入WTO、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条件下应作出的正确选择,也是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对21世纪勇于实践、期待成功的青年理性规范的基本内涵。它虽未得到理论界的一致推崇,却具有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在青年学生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据笔者调研的一项“你所选择的21世纪价值取向”的统计,在“为人舍己,己利让渡于人”、“为人不为己,利人不利己”、“为人为己、利人大于利己”、“为人为己、利人利己平等”、“为人为己、利己大于利人”、“为己不为人、利己不利人”、“为己损人、人利据为己有”这7种价值取向类型中,选择的比例分别是1%、2%、8%、73%、10%、5%、1%。调查显示,认同“为人为己、利人利己平等”价值取向的占总调查人数的70%以上,而选择“为人为己”价值取向的占了总人数的90%以上。这也证明了如今的青年对非理性价值观具有较强的辨别能力。
恩格斯早在《反杜林论》一文中就揭示了主体价值观形成的根源:“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P133-134)“为人为己”是现实社会生产关系要求人们所遵从的道德准则;“为人为己,利人利己”是人们自觉地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所作出的价值选择;“主观为人为己、客观利人利己”的价值观,既突出个人利益的功利性,又体现为社会谋利益的奉献精神,形成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普遍、持久、强烈的社会道德动因与个体心理动力。
江泽民同志在为《中国传统道德》一书的题词中指出:“弘扬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和革命传统,吸取人类一切优秀道德成就,努力创建人类先进的精神文明。”笔者认为,“主观为人为己,客观利人利己”价值理念,其内涵体现了我国一贯倡导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其外延表现了较多的理性和社会道德的应当,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之间既有相同点,更有着泾渭分明的区别。它既符合集体主义原则又符合逻辑形式,既体现人类共同的利益准则又具有道德实践的社会基础,因而是理性的价值观,也是科学的价值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观为人为己,客观利人利己”,折射着社会根源的深层哲理,浸透着自强不息的道德精神。我国21世纪的青年价值观教育,应走出20世纪非理性的价值观误区,从个人与社会关系、市场经济根源和集体主义原则的规定性与现实要求等方面,深入探讨“主观为人为己,客观利人利己”价值观的社会因素和深刻内涵,并积极引导青年对其由认同到认知、再到知行统一。让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流的“为人为己”价值理念,尽快地成为我国理论界所共同倡导的集体主义价值观。
收稿日期:200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