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日趋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最低工资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背景
对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来说,《最低工资规定》不仅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新特点以及劳动者对权益维护的新需求,而且彰显了对低收入者和劳动力市场中相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在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关系的变化和实现社会公平需要的迫切性而出现的。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对最低工资的确定、调整、发布、给付以及最低工资的保障监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这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革工资制度,建立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全部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由政府正式颁布并实施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尽管该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和在企业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但最低工资标准的亮相,还是让更多的劳动者特别是非正规就业领域的劳动者对自己劳动的价值心中有数,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报酬标准时有了起码的参照。事实上,在随后的10来年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适用的范围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企业,一些地方专门确定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或强调特殊劳动关系适用于最低工资规定等。实践表明,为最低工资标准立规矩,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和社会行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发布时,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初期,制定的规章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色。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情况,因此,有必要及时进行修订。主要体现在:
一是充分保障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推进,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长,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而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无论在调整时间上,还是在增加幅度上都略显不足。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共享改革成果,有必要严格规定调整期限,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针对部分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最低工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社会保险制度处于初建阶段,国家也尚未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考虑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已成为个人支出的必要组成部分,并直接影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当月的基本生活。因此,有必要将其列入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考虑的因素,并及时调整原有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适应促进就业发展灵活就业形式的需要。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原有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适应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此,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大连等省市根据实际需要,先后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制定并颁布了当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了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截止目前,全国共有19个地区(包括省辖市)颁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但其中有8个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简单折算额来确定的,不能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统一和规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及时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在现行最低工资规定中增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十分必要。
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省市标准实行日期
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北京 2004.1.1 495
天津 2001.3.1 412402
河北 2002.3.1 350300250
山西 2002.1.1 340300260220
内蒙古
1999.7.1 273247221
辽宁 2000.3.27360320310300290280260250240230
吉林 2002.5.1 310275240
黑龙江
1999.12 325299286260234221
上海 2003.7.1 570
江苏 2002.7.1 460370320260
浙江 2003.9.1 520480430390
其中:宁波
1999.7.1 380
安徽 2002.7.1 370350340320290270
福建 2001.10.1450420380330325280235
其中:厦门
2001.7.1 420330
江西 1999.10.1250230210190
山东 2002.10.1410380340310290
其中:青岛
2002.10.1410380
河南 2003.10.1380300240
湖北 2002.1.1 400340310280240
湖南 2003.7.11400380360340320300
广东 2001.9.1 574480430380340310290270
其中:深圳
2003.5.1 600465
广西 2001.9.19340335315305
海南 2001.7.2 400350300
重庆 2002.10 320300280260
四川 2002.6.28340310270230
贵州 2002.9.1 350320290260
云南 2002.7.1 360310270
西藏 尚未颁布标准
陕西 2001.10.1320295270245
甘肃 2004.1.1 340320300
青海 1999.10.1260250230220
宁夏 2001.12 350320290
新疆 1999.10.1390340300280270260250230
其中:沈阳
2000.11.6380320250
其中:大连
2001.11.4420380300
主要修订内容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修订并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开始出现。原规定的适用范围没有包括这一组织形式。为此,此次修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以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补充了正常劳动的内容
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考虑到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期间的合法权益,此次修订将生育(产)假和节育手术假都列入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范围。
三、增加了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深化住房改革的需要,此次修订明确提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
四、增加了制定颁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发展灵活就业形式,促进就业的需要,此次修订明确提出,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形式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明确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原则。
五、修改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期限
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但通过对这些年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的汇总分析,发现有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期限过长,水平偏低。针对这一情况,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总的来看,《最低工资规定》的修订,完善了现行的最低工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更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将促进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促进就业。三是完善了工资法规,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将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