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期货市场开放战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货市场论文,中国论文,战略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入WTO已将中国期货市场推上了历史舞台的前沿,加快发展期货市场、推进期货市场开放已经是历史的必然选择。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行为主体利用期货市场回避生产经营性风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企业向国际化方向的发展以及与世界经济不断融合的过程,也是我们的企业和国家暴露在风险之中的过程。从1997年“株冶事件”,到2001年以来两次“大豆风波”和2004年“中航油”事件,进入国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中国企业损失惨重。这一切或许还只是个开始。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中国企业和期货市场将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地参与国际竞争。
逐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
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国内企业生产能力的增强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企业要求其产品能在世界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意愿越来越强烈,监管机构必须考虑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问题。继1994年有关部门停止境外期货交易后,2004年株洲冶炼集团等9家国有企业第三批获准经营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至此,中国共有26家企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资格。这种状况与中国实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金融业实现阶梯式发展所必需的系统风险规避工具显然是不相适应的。随着经济发展,必须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机构和人员到境外从事与资本市场投资相关的服务业务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积极扩大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颁发范围。
首先是逐步放宽国内企业在境外套期保值的有关规定,允许民营企业参与境外套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2年,按生产法计算的内资民营经济(即民营经济中扣除港澳台和外商)在中国GDP中所占比重为48.5%;个体私营企业出口总额达139亿美元,广义民营经济的出口占全社会出口的62.3%。民营企业拥有进出口自营权以后,参与境外套期保值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应当允许那些资本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经营业绩优良、内控制度完善且有套期保值要求的民营企业先“走出去”,参与境外套期保值交易。民营企业机制较为灵活,自担风险的能力较强,积累一定的经验以后,可以适当允许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投机交易。
其次,要积极探索中国期货经营机构国际化经营途径。面对加入WTO的挑战和机遇,我们应利用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出现稳定发展新局面的最佳时机,推动期货经纪公司的购并和重组,谋求规范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培育四大类专业的期货经营主体:一是10家左右大型的综合类期货经纪公司,二是100家左右纯代理的普通型专业期货经纪公司,三是5-10家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是50家左右小型有特色的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形成结构合理、功能突出的期货经纪行业体系。
再者,应当顺应期货市场逐步开放的趋势,恢复经纪公司的境外期货代理业务。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为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市场准入或公平竞争的机会。根据对等原则,中国完全可以进入对方市场。为了在国际期货市场抢占先机,应逐步允许有实力的、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参与国际期市业务,尽快恢复国内期货公司的外盘代理业务,将来可以担当国外投资者内盘的代理。为稳妥起见,可先批准综合类期货经纪公司或大型期货经纪公司恢复外盘代理业务,再逐渐对具备条件的经纪公司开放外盘代理业务。这些措施将有利于推进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
在国内期货市场引入QFII制度的作用和障碍
QFII是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缩写,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润、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这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而采取的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巴西、泰国、韩国、马来西亚、印度等新兴市场均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QFII制度。2002年11月7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于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中国期货市场已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期货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市场主体趋于成熟,市场功能逐步体现,国内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与国际市场逐渐接轨,联动性逐渐增强。在股票市场上推行QFII制度后,中国证监会将逐步推进有现货背景的境外企业通过合理途径进入中国期货市场。
引进并推行QFII制度将对国内期货市场产生积极的作用,使国内期货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一是有助于改变期货市场投资者的结构。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会扩大市场参与者的范围,有利于发展壮大期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力量,改善和优化投资者主体结构,提高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二是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深化金融创新,特别是品种创新。迫使中国加快金融期货产品的创新步伐,尽快推出诸如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三是促进市场监管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程度,树立中国商品期货价格在全球定价体系中的权威性,从而促进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四是有助于吸引国外资本、引进国外的期货管理人才和先进管理理念,抑制国内过度投机的风气,提高国内期货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国内期货市场长期稳健发展。五是有利于培养国内复合型的期货管理人才,成为今后市场发展的中流砥柱。
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引入QFII制度还存在一些障碍。首先是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目前境外合格投资者以什么身份进入中国的期货市场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2004年11月30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版中,期货公司是金融保险业中惟一外资不能进入的领域。其次,中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交割规则、品种设计等与国际惯例存在一些不符合的地方,都将面临修改和完善。最后,目前中国期货市场规模小、品种少、结构单一,根本无法容纳国外资金的进入。中国还未推出期权交易,没有与期货配套的避险工具,国外投资者风险将很大。总之,引入QFII的障碍主要源于中国期货市场的不成熟。以上因素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QFII制度进入中国期货市场的进度,另一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选择是否进入中国期市时势必犹豫不前。
中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可以享有逐步自由化原则中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保护性条款,为国内金融服务业的开放留出5年保护性缓冲期。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中国期货市场应该实施非歧视待遇,公开信息披露。根据市场准入规定,不允许外资从事国内股票(A股)交易,即不开放资本市场;中国加入3年内,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资比例可以达到49%;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必须给外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在投资品种、投资数量和投资比例等方面提供与本国投资机构及居民个人相同的待遇。根据逐步自由化原则,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6年内逐步实施,当某项金融服务开放承诺生效之日起3年期满的任何时间,可进行修改或撤销该承诺,但需提前3个月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审慎稳妥地推进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
虽然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没有涉及期货的开放时间表,但外资进入中国期货市场是势在必行的事情,只是时间问题。我们应该做的是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遵循适度开放和有效监管的原则,逐步地、分阶段地开放中国期货市场。
第一,从全球化的视角不断完善中国期货市场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QFII在中国境内引发的监管问题和难题在于“境外”和“机构投资者”两个方面。进入中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大多具有多元化的金融集团背景,监管机关如何通过监管来化解外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有效发挥投资者成熟的投资理念优势、优化境内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和促进境内期货市场国际化,这关系到实施QFII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由于QFII来自境外,如何克服监管法规的地域性与期货投资的跨国性矛盾是另一大难题。为了实行有效监管,在监管体制上,要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根据中国境内的实际情况建立一种监管的协调机制。改变通过审批程序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进行“门槛式控制”的监管方式,采用国际先进的风险监控手段和监管措施,运用先进的数学模型和其他风险分析软件,对期货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实现由“被动防范风险”向“主动控制风险”的有效监管的转变。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与国际期货市场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建立起信息共享和共同防范国际期货市场风险机制,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严控风险。
第二,遵循国际惯例,按市场规律办事。现代国际期货市场150多年的实践活动,总结出了一整套国际期货市场运作惯例,形成了国际期货交易通则,是各国期货行业的宝贵财富。各国的国情千差万别,但期货运作和管理理念如出一辙。忽略理论研究,把成形成套的理论束之高阁,一味按主观愿望过分强调实际情况,只能导致市场发展停滞不前或倒退。我们必须从经济全球化的视角,合理制定交易规则、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科学设计期货合约,并根据市场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期货交易和交割规则,在保持自己特色的同时,兼顾与国际标准接轨,通过不断努力和自我完善保持在世界期货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三,分三个阶段逐步开放中国期货市场。第一阶段,即间接投资阶段,其间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中国在国外发行的期货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中国期货市场。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法制化、规范化的期货投资基金,这意味着当务之急是尽快试点组建中国的期货投资基金。目前中国发展期货基金依然具有不小的障碍,其中,法律障碍首当其冲。监管层应尽快消除相关的法律障碍,积极进行期货基金试点,以便按照WTO承诺在期货市场引入外资。
第二阶段,有限度的直接开放阶段,实施QFII制度。一是选择管理水平高、运作规范的个别期货交易所作为试点,率先开放部分品种。如允许试点交易所吸收境外期货公司作为会员,以特别会员席位的形式接受境外投资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对其资金账户单独监管。首批会员中优先考虑在中国有独资、合资企业的跨国公司作为会员开展自营业务。二是选择部分大品种对国外期货投资者开放。国内部分活跃的期货品种如大豆、铜、铝、小麦,在国内具有广泛的现货市场基础,价格与国际市场紧密联系,运作规范,市场容量大,可优先作为试点开放的期货品种。三是选择国内管理规范、专业水平高、资本实力强的综合性期货公司作为试点,接受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同时,组建中外合资的期货公司,以吸收外资,壮大期货公司的资本实力,学习和掌握国外期货同行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国内期货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阶段,完全的直接开放阶段,允许国外投资者直接入市。一是要在此之前适时开辟新的交易品种,调整市场结构,增加市场深度,从而容纳和分散更多的流入资金,这样既控制风险,又维护市场发展。二是根据中国政府的政策目标和期货业发展水平,利用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条款,择优引进境外经营机构,侧重引进长期稳定型的基金和投资管理型公司。三是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适当控制外资金融机构来源国分布、总数和分支机构数量、控股比例。利用适当的灵活性条款,根据期货业的承受力,尽量推迟或减少开放一些市场,或者在市场准入方面附加一些合法的限制条件,为中资机构的发展适度延长缓冲时间。四是大力培育中资经纪公司,防止外资经营机构对国内期货市场的垄断和控制,确保中资或中资控股经纪公司在中国期货市场中的份额和地位。
第四,注重国际期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注重人才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始终是一项长期不间断的基础工作。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状况下,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培训人才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期货市场的竞争不仅是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竞争,更重要的是人才竞争。面对加入WTO带来的挑战,面对上市金融期货和期权对管理者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面对期货市场的激烈竞争,应从长远发展出发,加强人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增加这方面的人力和财力。参与全球竞争必须有通晓全球贸易游戏规则的专门人才。因此,要尽快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邀请国外人士,组织有关部委,各个层次的业内人士参加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制定短期、中期、长期派出培训和进修实施计划等,尽快培养出各类技术骨干。同时,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CEPA与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
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战略已经开始实施。2004年8月27日,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在北京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扩大开放磋商纪要。按照该纪要,内地将在银行、证券等领域对香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从2005年1月1日起,允许在香港证监会注册,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
随着CEPA协议的落实,内地期货业的开放进程已经启动。一方面,香港资金将进入内地期货市场,这将给内地期货市场带来新的经营模式和投资理念,从而加快期货市场的开放步伐。同时,国家在加强对外资流入监管的同时,也将积极引导国内资本通过合法的渠道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竞争。另一方面,通过CEPA机制,香港期货经营机构在进入内地期货市场中有望领先一步,可使香港“背靠内地”的潜在优势得以淋漓尽致地发挥,并使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得到稳固和加强;香港的期货市场也可发挥自身的优势,为内地期货业提供一个国际化的平台,使内地期货业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刺激内地期货行业提高服务水平,对内地期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内地期货业向香港开放,实际上就是向世界开放。境外投资者可以在香港注册一家期货公司,通过与国内设立三资企业进入中国期货市场;也可以通过收购香港公司进入中国期货市场。此外,花旗、汇丰等几十家外资机构已先后获得了在中国开展衍生品交易的资格,尽管获准进行的交易仅限于在金融方面向一些机构提供衍生品,属于场外市场范围。但是,在国际市场上,场外交易规模一般要大于场内交易,且期货是金融衍生品种最重要的一个品种。这等于说,中国在场外市场上已经向外资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