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均认为在驾驶过程中为了避免第三方引发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使自己和其他当事方受到损失的责任,认为以实际接触为准,引发危险方无责任,自认“倒霉”;然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关键词:紧急避险;交通事故;责任
一、引言
笔者对十数名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了调研:如果有人忽然横穿马路,为了避免撞上行人而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引发交通事故使自己和车辆受损以及造成第三方损害,责任是否该由横穿马路者承担,无一例外的回答“不该”;如果是为了避免与第三方的危险驾驶车辆发生碰撞而采取的紧急避让措施引发了交通事故,使自己和另当事方受损,危险驾驶方是否该承担责任,都认为由实际接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引发方没有实际接触不应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我国相关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一是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受到危险时才能实施紧急避险。二是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时危险已迫在眉睫,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已直接发生了威胁,这种危险必须是实际的,不是假想的。三是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没有其它办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方容许紧急避险。如果用其它方法可以不造成事故损害,则此项行为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四是必须适用法益平衡原则,两种合法利益相冲突时,“两利相权取其重”来保护更为重要的价值,所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利益;纯财产损失的以财产价值为标准;但在为避免人身损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一般人身利益大于财产利益,人身权里的生命权大于其他人身权利。紧急避险是在两种合法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实施的,是采用损害一种小的合法利来保护另一种大的合法利益;既然两种利益都是法律所保护的,那么,只有应予保全的合法利益大于被损害的合法利益时才能实施,才是合法且对社会有益的。
三、机动车紧急避险险情行为人的认定。
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行为人按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根据紧急避险理论和审判实践,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判断。
(一)按是否享有路权来确认。路权是指车辆、行人在法定通行的道路上依法享有通行的权利。享有路权者在使用道路时,他人必须依法避让,以确保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不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危及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安全使用路面时,不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是引起险情的行为人。
(二)按是否有优先通行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路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因此,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该他方承担避让义务。当各方当事人都享有路权时,没有优先通行权的当事人违章行为危及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正常行驶时,没有优先通行权一方行为人是引起险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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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是否遵守安全原则来确认,交通管理法规、规章中有关遵守标志、速度、超车、跟车、会车、停车、装载、车辆技术要求等规定,是安全原则的具体表现。当违反安全原则一方的行为危及另一方行为人全通行时,违反安全原则的一方是引起险情的行为人。
1、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险情对他人发生或对自己发生,如果险情对他人发生,行为人会因此成为受害人或有第三人成为受害人,而面临险情的人由于紧急避险而成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的利益是由于行为人的无过错行为及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而获得的,出于法益权衡的考虑,应由受益人和行为人公平分担受害人的一定损害,即都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险情对自己发生则由于紧急避险行为人成为受益人,行为人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分担受害人的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构成了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或刑法上的犯罪,则行为人需就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行为人还须就自己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当然这就属于紧急避险制度调整以外了。
四、机动车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又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特殊性,因而除依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
(一)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则失去了紧急避险的意义,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而且由于其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当事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大于受损害利益的,若车辆驾驶员采取紧急避险是由于对方引起的险情所致,紧急避险行为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联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若驾驶员是由于自己违章行为而导致或部分导致险情,然后再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三)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则构成避险人免责事由,而由第三人负担民事责任。
(四)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事由,但根据情况,也不排除避险人按公平原则负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五、机动车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中应注意的问题
机动车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紧急避险要件的免除其责任,避险过当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然在机动车紧急避险的免责往往难以实施,主要原因还在于引发险情的车辆和人员往往难以固定,有意或者无意的消失在人群中,难以追究险情引发人员的责任,主要还是一个举证难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难题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车辆和行人遵章守纪,各行其道,这是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根本原因;一旦发生事故,车辆和行人都要勇于承担责任,不逃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责任进行认定;对于逃逸者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者成本提高。
二是及时固定证据,找到险情的引发者。在机动车上装载监控,随时对路况,附近、车辆、行人及周边情况进行记录,一旦险情发生就能及时的找出险情的引发者。
三是公权介入,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查找险情引发的车辆和行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简介:鲁刚宁(1967—),男,重庆涪陵人,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专业教师,副教授、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论文作者:鲁刚宁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2
标签:紧急论文; 险情论文; 行为人论文; 责任论文; 交通事故论文; 民事责任论文; 利益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