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我国国有企业与银行债务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务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建议论文,我国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债务问题(本文主要指国有企业拖欠国家专业银行的呆滞贷款)已成为我国深化改革的一大障碍。统计资料表明,1994年银行呆帐(不包括逾期贷款,也不包括三角债)占GDP的20%以上,折合人民币6000 亿元。
巨额呆帐的出现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矛盾累积的结果。1979年改革之前,国营企业的资金几乎全由财政拨付,改革以来,银行成为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但由于目前我国银行的正常运行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干预,使得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成为软约束,企业只负盈不负亏。而另一方面,居民储蓄日益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银行的负债是硬约束。1985年以来,我国的物价指数一直接近或高于银行利率,致使银行贷款的实际利率基本上是负数;负利率意味着银行要“贴息”给企业。加上国有企业亏损面越来越大,每年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有400多亿元的亏损补贴, 而且银行还要提供短期贷款,以保障亏损企业职工的生活费用,其实质是有去无回的银行贷款从生产领域转为财政性救济款。
一、对企业与银行债务重组方式的分析
处置银行具有的不良债权,重组企业与银行债务,已有的方式大致可归为这样几种:A、债务豁免;B、贷改拨;C、 建立企业银行重建基金;D、破产清算,彻底卸掉包袱;E、企业兼并(合并)与收购;F、 转移债权为股权或债券。A种方式:一方面因为不良债权数额庞大, 银行难以承受,银行的资本金和财政存款两项加在一起也不够冲销;另一方面,债务一次性豁免后会进一步助长企业赖帐,也不利于强化债权硬约束机制的建立。B 种方式:是指将以前拨改贷部分形成的债务再改为政府的拨款。这种做法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会扩大财政赤字,加重财政负担;并且,在目前企业内部机制尚未转换的情况下,将企业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财政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容易使企业产生赖帐心理。C 种方式:是指成立类似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性质的“企业银行重建基金”,接管企业不良债务。重建基金是一种信托基金,它有两个重要职能:1.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向银行发行债券,冲减呆帐造成的损失。这是解决呆帐问题的第一步;2.作为政策性贷款的替代物,通过一个专门机构向亏损企业提供补贴,从而解决了流量问题(指增量部分)。建立重建基金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债务的存量部分,更重要的是它能抑制不良债权的再度大量发生。建立重建基金的主要目的是把政策性贷款转换出去,银行纯粹根据商业原则运转,并以一种透明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补贴。但是,建立重建基金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债务重组基金的资金来源问题。目前国家财力极为有限,无力再大量增资注入;银行又没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国有银行向持有普通股的重建基金支付的红利有限,银行未偿贷款的利息也难以收回;重建基金如果向公众发行,重建基金自己的债务又受到资本市场开放度的限制。D种方式:是指具备破产条件, 必须破产的企业依法破产后实行债务清算,使银行的部分债权得以偿还。但此种方式目前还只能试点。几百亿元之巨的准备金从何而来?据有关部门对18个试点城市1994年破产终极的46户企业的调查统计,它们共涉及呆帐准备金高达15.6亿元(平均每户3400 万元), 尚未终极和拟在1995年破产的113户,涉及的呆帐准备金就达35.9 亿元(平均每户也在3000万元以上)。按此推算,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需几百亿元的准备金。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严重的企业,破产清算后资产所剩无几,银行只能收回少量债权,其余部分只能列入坏帐,用银行利润冲抵。如果不冲销这部分坏帐,银行就会出现相当数量的虚拟资产,从而掩盖了银行资产管理中的失误;如果大规模冲销坏帐,可能导致银行亏损,最终恶化财政赤字及通货膨胀。E 种方式:是指通过企业兼并(合并)与收购方式组织成新的生产组织,释放生产力,从而转移不良债权。从社会范围看,通过兼并与收购、合资等方式解决债务是目前企业转移不良债务的较为现实而又有效的方式。目前企业兼并突出的问题就是被兼并企业的债务问题。兼并企业认为,刚一宣布兼并,银行便追着企业讨帐,在兼并企业负债率已经很高,还要承担被兼并企业职工安置的情况下,效益好的企业普遍担心银行催帐而不愿兼并。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如果允许被兼并企业挂帐停息,就是变相的“赖帐”,银行的呆帐变成了坏帐,信贷资产流失。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好的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2年的企业,银行可对兼并企业利息酌情实行减免,但兼并企业要在5年内还清被兼并企业的原欠贷款本金。 这应该说是对兼并企业的政策支持,也是银行利益的一种让步。F 种方式:是指把企业对银行的债务变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或者变为银行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此种方式能将债权管理和股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产权硬约束,避免了以往一般债权人对贷款安全监督乏力的问题,同时又能发挥债权约束,银行利率结算手段等应有的作用,使之优势互补,形成防范和减少资产风险的安全连环。对于资产大于负债,但资产缺乏流动性,而前景看好的企业,银行可将债权转换为股权,推动企业脱离准破产状态。在此种方式中,除了将不良债权转为股权外,另一种思想是将不良债权转为债券,融资后归还银行贷款;或者发行财政债券,然后再对欠贷企业清资,归还银行贷款。从目前来看,F种方式呼声最高, 操作性强,但将不良债权转成银行对企业的股权或者债券容易导致经济高度垄断,严重削弱平等竞争原则等后果。因而,银行在某个企业中的不良债权不能完全转为股权或是债券。
二、当前重组国有企业与银行债务的建议
综上所述的几种重组方式皆有利有弊,有的在理论上合理但操作起来难度却很大,而有些方式则相反,操作较为简便但却不能从制度上加以解决问题。由于债务形成的原因较复杂,又有避免新增不良债权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双重压力,我们不能采取单一的方式加以一次性清理。鉴于处理不良债务是个存量问题,本文在提出选择处理方式时,将不涉及具体的财务调帐,而只是提供一种基本的思路。
由于企业情况各不相同,出现不良债务的原因也不一样,因此,重组国有企业与银行债务需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努力,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产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和管理素质较好、需要重点扶持的高负债企业,可实行债务豁免。由于中央财政收入现在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很低,建议由地方财政出面解决。去年,天津市对确无还贷能力的21项地方“拨改贷”项目本息6159万元全部豁免;重庆市对市内数家国有企业实行一次性债务豁免。
(二)对政策性亏损基础产业实行“债改贷”。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等原因,能源、原材料工业在我国亏损行业中一直名列前茅。据统计,在我国国有工业企业亏损行业排列前10位中,能源、原材料工业一般占一半以上,其中煤炭和石油业常常位列榜首。基础产业属资金密集型产业,投资大、周期长、收益慢,对于这部分企业“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应改为国家的投资,作为资本金注入,建议以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
(三)抵贷返租。建议对停产、亏损、资不抵债的中小企业,依照法律程序,以企业实有资产抵押所欠银行贷款,并由债权银行取得对该企业使用权的处分权,以债权银行为主体,租赁、承包给法人。返租后的企业可转产,利用厂房及可用设备生产适销对路产品。这一办法实施的前提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协商,同时应注重保证资产存量、生产要素的完整。
(四)部分债权转股权。对于暂时性亏损,或者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但生产能力还比较强、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将部分债务转为银行对企业10~15%的股份,部分可转为债券。
(五)大力推行兼并(合并)与收购方式。通过企业兼并可避免许多企业走上破产的道路,既能挽救一些经营不善的公司,又能减少社会震荡。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兼并与收购的配套法律、法规正日益健全,同时,全国企业产权交易网络已初步形成,无疑有利于我们利用企业兼并、收购方式处理债务问题、救活亏损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多表现为企业资产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有偿转让。现在来看,还需要完善的条件是要加速国有企业股份化的进程。此外,通过中外合资、与非国有企业合资等方式,亦不失为国有企业走出债务困境的出路。
三、避免新增不良债权(企业的不良债务)的制度保证
对国有企业与银行债务的重组只能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不应该也不可能隔几年又来一次债务清理。为避免新增巨额不良债权,需要制度创新。
(一)建立投资责任制和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投资主体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现在国家对投资资金源头的管理能力十分有限,国家能直接控制的资金(指国家预算内投资、国内贷款和利用外资三大块资金)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不足1/3,如果除去地方政府控制部分, 中央政府能够直接控制的资金大约仅占全部投资的12%。如果企业不重视自身的投资能力,不关心投资回报率,不能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宏观政策再好也是难以奏效的。投资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塑造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投资主体,将投资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的轨道。因此建议: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在企业中建立职业风险机制,将企业职工尤其是决策者的收入、地位、荣辱与企业经营效果紧密联系起来,使决策者象关心自家金融资产一样关心企业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对投资失败的企业,国家不再为其承担风险。另一方面,政府逐步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使企业能够自主决策并担当起相应的债务偿还和资金增值责任。政府则逐步从竞争性项目投资中退出,变直接参与为政策指导。与此同时,还应加强银行责任。
如果银行不关心贷款的回报率,经营者对银行资金运营效果不承担责任,则无效或低效贷款仍会大量发放,投资规模的控制、投资结构的改善和投资效益的提高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避免新增不良债权的制度保证还有待于来自银行管理制度方面的创新。
(二)在银行逐步推行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风险比例管理,使银行对企业的项目贷款严格审核和管理,用法律保证银行收回贷款的权利。
(三)推行抵押贷款制度。
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目前大量存在的信用贷款。在企业与银行之间,推行部分乃至全额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证券回购,以增加企业投资的风险意识,防止信用膨胀与赖帐。为使抵押贷款方式取得效果,还要有健全的市场条件。要尽快出台《抵押法》,健全抵押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市场,这是建立抵押制度所必需的市场条件。
(四)推行资产制度——银企互相参股
银行向企业参股,是银行的投资活动,这不仅成为商业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二级准备金(主要指一年期以内且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但银行向企业参股必须有比例限制,一般应控制在10—15%。
(五)建立破产制度
现阶段我国实施破产制度的市场条件已初步具备。1994年10月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破产实施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目前,18城市进入破产的企业共计150户左右。只有当破产制度真正实施, 经营者观念根本转变后,才能彻底改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恶化的状况,使银行与企业债务问题进入良性循环阶段,从而使企业与银行都充满生机和活力。
从长远看,避免新增大量不良债务(债权)的根本出路是深化企业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健全企业资本金制度无疑将有助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彻底打破企业吃银行资金“大锅饭”的局面,最终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银企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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