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经济制度修改的若干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法论文,经济制度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有着重大的突破和发展。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明显落后于十五大报告的精神,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律是经济的反映,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之一,当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后,法律应当随之修改和补充,否则便不能发挥法律的规范、约束、保障和导向作用。因此,对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进行及时地修改显得十分必要。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修改和补充
现行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有下列内容:(1 )宪法第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3 )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4)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公有制的成份只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二是全民所有制成份应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三是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突破了宪法的这些规定,十五大报告对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给予了充分肯定,作了新的阐述。
(一)关于公有制的含义及成份
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以单一的公有制为基础的思想指导下,在所有制问题上要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甚至把“国有”同公有划等号,结果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决定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改革的实践使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出现了一批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在同一经济实体中包含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成份,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这些企业中存在着不同成份的所有制。
其次,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已冲破了单一的局面,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外,还产生了混合所有制等其它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以及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公有制的多种形式适应了多层次生产力水平发展的需要,显示了极强的生命力。所以,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二)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问题
由于过去我们把全民所有制理解为典型的公有制,所以现行宪法只规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而没有规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长期以来,对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分析上,还是在实际把握上,基本是单一量的概念,强调公有制经济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量的比重。似乎公有制的数量越多,比重越大,就越能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性质。这显然是一种简单化的理解和认识,根本不符合客观实际。我们讲公有制为主体,讲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固然要考虑“量”的比重,但是离开“质”单纯作“量”的分析,根本不能说明“主体”和“优势”的问题。如果公有经济素质不高,公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生产能力大量闲置和浪费,企业大规模亏损,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这种公有资产的数量越多,就越影响和阻碍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和优势的发挥。所以,十五大报告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这主要指银行货币体系、基础设施产业、高科技新兴产业、战略资源性产业、宜于国有经济投资和经营的垄断性产业、国防产业等领域。这些产业由国家来控制,就能控制和支配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使公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三)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私有制;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介于两者之间的小业主私有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公有制经济的对立面,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们开始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公有制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改变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看法和限制其发展的做法。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反映出人们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排斥于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外的一种附属物。我国现行宪法把非公有制经济确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必须看到,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和消灭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所决定的,要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消灭。相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增加就业机会,满足人们生活的多种需要,活跃市场,丰富群众生活,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国民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初期占国民经济的1%发展到今天的20 %以上,已改变了“补充”的地位。十五大报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情出发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决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
十五大报告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的诸多阐述,要求宪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以便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实现形式及其相互关系,以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促进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方面的修改补充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社会的分配制度,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除了公有制经济之外,还存在着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所以,在按劳分配制度之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非按劳分配方式。这些分配方式主要有资本、技术、信息、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地租、红利、利润等。还有从社会保障体系再分配领域中得到的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等。这些非按劳分配方式已成为我国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6 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可见,现行宪法只规定了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的一种方式,而没有规定非按劳分配的方式。这种规定,一方面使已经存在的非按劳分配方式没有法律的依据;另一方面也使宪法脱离了现实生活,难以适应发展了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要。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具体要求,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十五大报告所确认的我国分配制度,应当上升到法律,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应建立起按劳分配为主体,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多种分配制度,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补充
现行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和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因素的作用日益突出和明晰,逐渐使人们认识到不能把计划经济体制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模式本身并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而且必然实行市场经济。根据党的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宪法修正案第7条把现行宪法第15 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巨大变革。我国宪法的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然而,现行宪法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如对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机制的作用、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重大问题并没有提及,很难发挥法律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十五大报告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这就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继续发展各类市场,着重发展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消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要深化金融、财政、计划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和协调机制,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注意掌握调控力度。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的监察、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十五大有关市场经济体制的阐述,是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些重大的原则性、政策性问题。很有必要把这些原则和政策上升为法律,用宪法加以确认,成为国家意志,使全国人民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活动中有所遵循,规范自己的行为,指导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四、关于经济政策的补充
为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行宪法将许多现行的经济政策法律化。十五大报告对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政策作出了新的系统的阐述。
(一)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政策
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支柱和基础,对他们采取什么样的经营管理政策十分重要。现行宪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宪法的这些规定,基本上停留在给企业自主权阶段,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已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形势。十五大报告对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较高的目标和要求,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要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直接融资,充实企业资本金,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的资金投向技术改造,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要加强科学管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要建立好企业领导班子,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式。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宪法应根据十五大报告提出的要求,重新规定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政策,无论在经济管理的目标、要求,还是具体措施、办法等方面,都应当从现实出发,同时,又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
(二)坚持改革开放的政策
现行宪法在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序言部分提到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宪法修正案第3 条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之前,加上了一句“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明确了要坚持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的改革不仅包括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还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努力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为下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面对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我们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发展开放型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结构优化和国民经济素质提高。宪法应根据十五大报告的精神,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对外开放的地位和要求作出必要的补充,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
(三)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
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生产都有其特定目的,这一目的内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以及劳动者同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的方式所决定的。现行宪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十五大报告把提高人民生活看成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指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使全国人民过上小康生活,并逐步向更高水平前进。宪法应根据十五大报告的精神,把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并作出相应的具体补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包括国家性质、国家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的根本性问题。确认并保护自己的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宪法的重要任务。所以,我国宪法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包含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经济体制以及经济政策等方面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使宪法与社会现实保持一致,以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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