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孝文帝以后北朝的清浊官、流外官和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朝论文,北魏论文,文帝论文,清浊论文,流外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03)04-0102-09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官制发展承前启后的时期,许多新的官僚制度都在这一时期产生、发展,并对以后的时代发生影响。这一时期,南北政权虽然走着不同的路,但是,许多方面又声息相通,殊途同趣。比如,官分清、浊,流外官的产生和官、吏分别的发展,南北政权几乎是同步进行而又各有特点。以往的学术界对于清浊官制、流内流外官之分别及官与吏的分别时有论及,但是,由于受传统的北朝沿袭南朝制度这一思维定式的影响,以往的讨论常常详南朝而略北朝,对于北朝的情况尚未进行系统的探讨。实际上,孝文帝以后,北朝的清浊官、流内流外官、官与吏这几对范畴之间有着互相对应的关系,这是前朝和同时的南朝都不具备的特点。正是有鉴于此,我有兴趣对北朝的清浊官、流外官和官吏分别等问题进行专门的讨论。
一、孝文帝迁洛以后制度上严格清官与浊官之分
魏晋以来,逐渐形成了清浊官的区别。《隋书·百官志上》说梁陈时期,“其官唯论清浊,从浊官得微清,则胜于转”。同样记载又见于《通典·职官二十》。关于魏晋南朝的清浊官问题,宫崎市定、上田早苗、周一良、阎步克等先生都有专门的研究与论述[1][2][3][4]。
孝文帝即位之前,北魏可能已经有清浊官区分。《魏书·高祖纪上》记太和元年(477年)八月丙子诏曰: “工商皂隶,各有厥分,而有司纵滥,或染清流。自今户内有工役者,推止本部丞,已下准次而授。若阶藉元勋、以劳定国者不从此制。”可见,北魏前期已有了工商皂隶不能充任清流官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没有严格实行,太和元年以前,工商皂隶已经有人冒入了清流,就是到了太和十七年,还有清浊混淆的现象。《魏书,高祖纪下》记此年九月孝文帝“又诏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有文武之才,积劳应进者同庶族例,听之”。
《魏书·韩麒麟附显宗传》记显宗上书:“伏见洛京之制,居民以官位相从,不依族类。然官位非常有,朝荣而夕悴,则衣冠沦于厮竖之邑,臧获腾于膏腴之里。物之颠倒,或至于斯。古之圣王,必令四民异居者,欲其业定而志专。……仰惟太祖道武皇帝创基拨乱,日不暇给。然犹分别士庶,不令杂居,伎作屠沽,各有攸处。但不设科禁,卖买任情,贩贵易贱,错居混杂。……朝廷每选举人士,则校其一婚一宦,以为升降,何其密也。至与开伎作宦途,得与膏粱华望接閈连甍,何其略也。此愚臣之所惑。今稽古建极,光宅中区,凡所徙居,皆是公地,分别伎作,在于一言,有何为疑,而阙盛美。……高祖善之。”韩显宗之疏,《资治通鉴》记于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年)正月,正在北魏迁洛之前夕。这个疏文反映了北魏前期官分清浊的大致状况:道武帝时已经分别士庶,令伎作屠沽不得与士人杂居,但是,“不设科禁”,没有在制度上严格士庶之别,因而,伎作之户与士人还是买卖任情,贵贱昆杂。孝文帝营建洛都时,也曾准备依据官位来划分居民住地,因而仍然可能导致“衣冠沦于厮竖之邑,臧获腾于膏腴之里”的现象。韩显宗上疏后,孝文帝才采纳了他的意见,在居住区域方面严格地将伎作住地与士人住地分开。《洛阳伽蓝记》反映北魏洛京住制,确实区别了工商皂隶的住地与士民住地,如通商、达货、调音、乐律、退酤、治觞、孝慈、奉终、准财、金肆等里,都是商人与伎作人居住的地方,这些里都集中在洛阳的城西。
居住区域方面分别士庶,是孝文帝在制度上严格清浊区别的一个步骤。另一个步骤则是在官制上严格清浊之别。《魏书·崔玄伯附僧渊传》:“(孝文)分氏定族,料甲乙之科;班官命爵,清九流之贯。礼俗之叙,粲然复兴,河洛之间,重隆周道。”《魏书·刘昶传》:太和十九年十月,孝文临光极堂大选,曰:“当今之世,仰祖质朴,清浊同流,混齐一等,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说明至晚在太和十九年十月,北魏已经在官制上严格了清浊官之分。任城王元顺说:“高祖迁宅中土,创定九流,官方清浊,轨仪万古。”[5](卷十九中《任城王云附顺传》)也说明北魏官制分清浊是迁洛之后,即太和十九年十月以后开始的。
北魏清官又分为一、二、三清,北朝有所谓“三清九流”之说[5](卷十九,任城王云附子澄传),又员外常侍是第三清[5](卷八八,良吏·明亮传),连郡县也分第一、第二、第三清[5](卷七七,辛雄传)。这是北魏清官的一个特点,南朝的清官并无一、二、三等之分。程树德先生根据《太平御览》的记载,辑录出北魏第二清的多种官,如据“后魏职令”,光禄少卿第四品上第二清,宗正卿第四品上第二清,廷尉少卿第四品上第二清,鸿胪少卿第四品上第二清[6](第459、460页)。
这说明,孝文帝制定职令时,不仅规定了每一种官的品第,还相应地规定了该官的清望等级,可惜《魏书·官氏志》对于某官的清望级别没有进行记录,因而这一特点显得比较隐晦,今天已经难知详情了。这种在官制方面明确地规定官位的清望程度的作法,是北魏孝文帝以后特有的现象,此前或同时的南朝都没有在官制上明确进行清望程度的区分。
二、北魏的清官与浊官之分就是流内官与流外官之分
北魏的清浊官区分,实际就是流内官与流外官的区分。清官都是流内官,浊官则是流外官。从前引《魏书·刘昶传》文可知,孝文帝分别清浊,士人品第有九,此外七等就是所谓“小人之官”。这正说明所谓清浊,就是所谓士人品第与小人之官,也就是所谓的九品与九品之外的七等之别。
我们知道,孝文帝于太和十七年和太和二十三年先后两次定职官品第(注:《魏书·高祖纪下》:太和十七年六月乙巳,诏曰:“六职备于周经,九列炳于汉晋,务必有恒,人守其职。比百秩虽陈,事典未叙。自八元树位,躬加省览,远依往籍,近采时宜,作《职员令》二十一卷。”太和十九年十二月乙未朔,“引见群臣于光极堂,宣示品令,为大选之始。”《魏书·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高祖复次职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这就产生了今载于《魏书·官氏志》的两个“职员令”。这两个职员令,都是官分九品,虽然在这九品官内又进行了细分,但是,九品体制并没被打破。《官氏志》在展现前职员令时说:“勋品、流外位卑而不载矣。”说明《官氏志》所列的九品就是流内官,也就说明凡在九品官内的都是流内官,此外才是勋品、流外。所以,九品与七等之别就是流内与流外之别(勋品实际就是流外一品,详后)。
《魏书·献文六王列传·高阳王雍传》:“世宗行考陟之法,雍表曰:‘臣又见部尉资品,本居流外,刊诸明令,行之已久。然近为里巷多盗,以其威轻不肃,欲进品清流,以压奸宄。’”此处的流外与清流相对,更好地说明流外不是清流,从而也说明所谓清浊之分就是流内与流外之分。
三、魏、齐、周、隋流外官分等的基本情况
《魏书·官氏志》在叙述流内九品前,云:“勋品、流外位卑而不载矣。”说明北魏的卑官就是勋品与流外官。但是,我们认为,勋品实际也是流外官,是流外官中最高一等,即流外一品。《魏书·甄琛传》载宣武帝时,琛表曰:“《诗》称‘京邑翼翼,四方是则’者,京邑是四方之本,安危所在,不可不清。……今河南郡是陛下天山之坚木,盘根错节,乱植其中。六部里尉即攻坚之利器,非贞刚精锐,无以治之。今择尹既非南金,里尉铅刀而割,欲望清肃都邑,不可得也。里正乃流外四品,职轻任碎,多是下才,人怀苟且,不能督察,故使盗得容奸,百赋失理。……请取武官中八品已下干用贞济者,以本官俸恤,领里尉之任,各食其禄,高者领六部尉,中者领经途尉,下者领里正。不尔,请少高里尉之品,选下品中应迁之者,进而为之。则督责有所,辇毂可清。”宣武帝答甄琛之诏:“里正可进至勋品,经途从九品,六部尉正九品,诸职中简取,何必须武人也。”可见,勋品就是从九品以下的一个等级,也就应是流外一品。让我们再看看下面的材料,就更能明白这一点。《魏书·源贺附怀传》载景明二年(501年)源怀上表曰:“伏寻条制,勋品已下,罪发逃亡,遇恩不宥,仍流妻子。虽欲抑绝奸途,匪为通式。谨按事条,侵官败法,专据流外,岂九品已上,人皆贞白也?其诸州守宰,职任清流,至有贪浊,事发逃窜,而遇恩免罪。勋品已下,独乖斯例。如此,则宽纵上流,法切下吏,育物有差,惠罚不等。又谋逆滔天,轻(经)恩尚免,吏犯微罪,独不蒙赦,使大宥之经不通,开生之路致壅,进违古典,退乖今律,轻率愚见,以为宜停。”源怀的奏文中,“流外”是与“九品”以上对举的,说明流外以上就是九品。但是,他说“勋品已下,罪发逃亡,遇恩不宥,仍流妻子”,随后又说“侵官败法,专据流外”,说明勋品也在是流外官中。再参以我们前面已经阐明的,从九品以下即勋品,就能很明晰地看到:勋品就是流外品中最高一等,即流外一品。
北齐也有流内、流外、勋品。《隋书·礼仪志四》有如下记载:“(后齐)元正大飨,百官一品已下,流外九品已上预会。一品已下、正三品已上、开国公侯伯、散品公侯及特命之官、下代刺史,并升殿。从三品已下,从九品以上及奉正使人比流官者,在阶下。勋品已下端门外。”《礼仪志六》:“河清中,改易旧物,著令定制云。……进贤冠,文官二品已上,并三梁,四品已上,并两梁,五品已下,流外九品已上,皆一梁。……公服,冠、帻,纱单衣,深衣,革带,假带,履袜,钩,谓之从省服,八品已下、流外四品已上服也。流外五品已下,九品已上,皆著衣为公服。”河清(562-564年)是北齐武成帝高湛的年号,河清令可能是河清三年所颁的律令(注:《北齐书·武成纪》:“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班下,大赦。”又见《北史·齐世祖武成皇帝纪》。)。以上记载,说明北齐存在流外与流内九品之别,流外分九品,而勋品是次于流内从九品的一个品级。可见,北齐流内、流外分品的基本状况还是与北魏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北齐流外分九等,而北魏则只分七等。
北周也有流内、流外之别。《北史·周太祖文皇帝纪》:(魏)废帝三年(554年)正月,“始作九命之典,以叙内外官爵。以第一品为九命,第九品为一命,改流外品为九秩,亦以九为上”(又见于《周书·文帝纪下》魏废帝三年正月条)。
可见,北周与北齐的流外有同有异。相同之处在于,两个朝代的流外品都分为九等。不同之处在于,北周流内、流外品都以九品为最高,而北齐的流内、流外仍和传统的一样,都以一品为高;北齐流外一品称为勋品,而北周有无勋品一称目前还不清楚(注:参见前引《隋书·礼仪志四》及《礼仪志六》文。)。
隋朝政权直接承自北周,但是,那时的流内、流外品级系列却承袭北齐,而不承北周。《隋书·礼仪志七》:“(隋)进贤冠,黑介帻,文官服之。从三品已上三梁,从五品已上两梁,流内九品已上一梁。……绛衣公服,流外五品已下、九品已上服之。……武弁之制,案徐爰《宋志》,谓笼冠是也。《礼图》曰:‘武士服之。’……凡弁服,自天子已下,内外九品已上,弁皆以鸟为质,并袴褶。五品已上以紫,六品已下以绛。宿卫及在仗内,加两裆,螣蛇绛衣,连裳。典谒赞引,流外冗吏,通服之,以缦。后制鹿皮弁,以赐近臣。帻,……故知自上已下,至于皂隶,及将帅等,皆通服之。今天子畋猎御戎,文官出游百里,武官自一品已下,至于九品,并流外吏色,皆同乌。”《隋书·百官志下》:“(隋)又有流外勋品、二品、三品、四品、五品、六品、七品、八品、九品之差。又视流外,亦有视勋品、视二品、视三品、视四品、视五品、视六品、视七品、视八品、视九品之差。”
综合观察以上材料,可知隋与北齐一样,流内、流外均分九品,并且都以一品为高,九品为低,与北齐相同;隋朝与北齐相同之处还在于那时的流外一品也称为勋品。隋的官制与北齐相似之处则为两个朝代的流内品级系列也分为正一品、从一品,正二品、从二品,下至正九品、从九品;而正四品以下,每一品又进行上、下阶的细分,这只要比较一下《隋书·百官志中》“后齐官制”与《百官志下》“隋”官制以及《通典·职官二十》的“北齐职品”与《职官二十一》的“隋官品令”即可知道(注:《隋书·百官志下》:炀帝大业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第九,唯置正从,而除上下阶”。《通典·职官二十一》“隋官品令”,杜佑小字注:“此开皇中制也。至炀帝,除上下阶,唯留正从。”可见,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后取消了上、下阶之分。)。这种官品系列,与北魏前职令不同,但与后职令是相同的。北魏前职令中,官分九品,每品分正、从,而每一个正、从品第中又分为上、中、下三等;后职令中,前三品分正、从,自第四品以下,不仅每品分正、从,而且每一个正、从品第中又分上、下阶[5](卷——三《官氏志》)。
但是,隋官制与北齐官制的异同,还应注意流外品级系列方面的比较。据《隋书·百官志下》,隋的流外只有勋品、流外二品、三品直至九品,以及视勋品、视二品下至视九品,而不见流外正一品、从一品等以及视流外一品、视流外从一品之类的细分。此志并且明言,“极于胥吏矣,皆无上下阶云”。其实,隋的流外官不仅没有每一品的上、下阶细分,而且,流外品中也没有正、从品第之别,《隋书·百官志下》在叙述隋的流内、视流内时,都有正一品、从一品至正九品、从九品,以及视正一品、视从一品至视正九品、视从九品的记载,与叙述流外品时,只记一、二至九品及视一品至视九品不同。流外品级的这一特点,北魏时期是否已经如此,目前难以考知,北周是否如此,也难以考知(注:据《通典·职官二十一》“后周官品”,那时九命中,分为正命,如正九命、九命、正八命、八命,……正一命、一命。杜佑注曰:“按九命之中,分为正命,若今之上下阶。”可见,北周流内品与北魏、北齐都不同。但是,流外品是否与北魏相同,却无法推断。),但是,北齐的流外品似乎没有正、从品之分,《隋书·礼仪志四》及卷十一《礼仪志六》记北齐礼仪时,出现了正三品、从三品及从九品的记载,说明流内品有正、从之分,而流外品却只见流外三品、流外五品、流外九品之类的字样,不见流外从品的记载。《隋书·百官下》“北齐官制”也只记北齐流内一至九品都各分正、从。
四、王朝对流内官与流外官的政策异同
流外官虽然也是官,但是,由于它被排除在九品官制之外,因而,与流内官是有区别的。
流内与流外在经济待遇方面有区别。《魏书·咸阳王禧传》: (世宗赐死禧)“禧之诸女,微给资产奴婢,自余家财,悉以分赉高肇、赵修二家。其余赐内外百官,逮于流外,多者百余匹,下至十匹。”流外官在这次分赃中,显然只能忝陪末席。
在俸禄方面,流外官的俸禄显然大大少于流内官。据《隋书·百官志中》及《通典·职官十七》所载后齐禄制,流内官一品每年有禄800匹,至第九品则只有28匹了,流外官的俸禄自然较第九品流内官的更少;在事力方面,流内一品有30人,而流外勋品,则最多只有五人、四人、三人、二人甚至只有一人。《隋书》和《通典》同卷又载有北周禄制的大致情况,“其制禄秩,下士一百二十五石,中士已上,至于上大夫,各倍之。上大夫是为四千石。……其九秩一百二十石,八秩至于七秩,每二秩六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一秩俱为四十石”。我认为,北周禄秩制度中,下士以上都是流内官,下士有125石的岁禄,而流外官以九秩最高,为120石,至最低一等的一秩,只有40石了(注:《北史·周太祖文皇帝纪》、《周书·文帝纪下》都记:(魏)废帝三年正月,“始作九命之典,以叙内外官爵。以第一品为九命,第九品为一命,改流外品为九秩,亦以九为上”。)。可见,流外官的俸禄确实是远远少于流内官俸禄。
隋的禄秩制度区别京官、外官:京官正一品至正四品,禄自900石至300石,每个品第间以100石为等差;而自从四品至正六品,禄为250石至100石,等第间以50石为差;从六品至从八品,90石至50石,等第间差额为10石,而正九品、从九品均不给禄;外官大州刺史620石,其下以40石为差,至下下州,只有300石;大郡340石,其下每差一等则递减30石,至下下郡,只有100石;大县禄140石至60石不等,等第间以10石为差,外官禄只及刺史二佐及郡守、县令(注:据《隋书·百官志下》及《通典·职官十七》所载隋朝禄制。)。流外官禄不清楚,但是,从流内第九、从九品都不给禄以及外官禄只给刺史二佐及郡守、县令等记载来看,流外官恐怕是很难享有俸禄的。
流外与流内官在政治待遇及权利方面有区别。《魏书·官氏志》: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勋品、流外位卑而不载矣”。流外位卑,以至不能载于官志。宣武帝景明二年,规定“奸吏”犯罪不论轻重,其藏窜者“悉远流,若永避不出,兄弟代徙”。并且,当时“侵官败法,专据流外”。以至尚书左仆射源怀为流外小吏大叫其屈,仗义执言,宣武帝才取消了了这一极不合理的条令。《北史·隋本纪上·高祖文皇帝纪》:开皇十五年七月辛已,“制九品以上官,以理去官者,并听执笏”。以理去官听执笏的权利也限于流内九品官享有,而流外吏职是不得享此权利的。《隋书·刑法志》:“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已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可见,流内官如犯鞭、笞等轻罪,可以输绢赎罪,而流外官却不能享此待遇。而隋朝“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可见,隋与北齐一样,赎罪的权利限定由流内官享有,流外官或所谓的吏胥是无此权利的。只是北齐赎罪以绢,而隋朝赎罪以铜。至于“官当”(以官当刑)的特权,也是只有流内九品以上的官员才得以享有的。
流外官不能以官当刑,可能自北魏时已如此。《魏书·刑罚志》:“旧制,直阁、直后、直斋、武官队主、队副等,以比视官,至于犯谴,不得除罪。尚书令任城王澄奏:‘案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先朝已来,皆得当刑。直阁等禁直上下,有宿卫之勤,理不应异。’灵太后令准中正。”检《魏书·官氏志》所载太和前职令,直阁将军,从第三品下,直后、直斋等都不见记载,后职令中,直阁、直后、直斋等都无记载,任城王澄上奏在宣武帝、灵太后时,那时实行后职令,所以任城王澄说直阁等与诸州中正一样,“非品令所载”。而品令不载的官,除了中正之外,灵太后以前都不得以官当刑。“流外、勋品位卑”而不载于《官氏志》,显然没有当刑的权利。灵太后虽然采纳了任城王澄的意见,令直阁等不载于品令的官得以进入官当权享有者的行列,但众多的流外官还是没有沾及此利。
流外与流内官,有时在礼仪、服装方面也有区别。《隋书·礼仪志四》:北齐元正大飨,“百官一品已下,流外九品已上预会。一品已下、正三品已上、开国公侯伯、散品公侯及特命之官、下代刺史,并升殿。从三品已下、从九品以上及奉正使人比流官者,在阶下。勋品已下端门外”。可见,北齐在元月一日的大飨中,区别了流内官与流外官的位置。流内官都在宫城内,依官品可升殿,也可在阶陛之下,但是,流外官却都在宫城的端门(正南门)外。《隋书·礼仪志七》:隋“进贤冠,黑介帻,文官服之。从三品已上三梁,从五品已上两梁,流内九品已上一梁。……绛衣公服,流外五品已下、九品已上服之”。可见,隋朝进贤冠是限于流内九品以上的文官服用的,而流外五品已下、九品以上则服绛衣为公服。北齐也是“流外五品已下,九品已上,皆著绛衣为公服”[3](卷十一《礼仪志六》)。
但是,流外与流内官的待遇,有时也没有绝然的区别。《魏书·出帝纪》:永熙二年(533年)五月乙巳,诏曰:“大夫之职,位秩贵显;员外之官,亦为匪贱。而下及胥吏,带领非一,高卑浑杂,有损彝章。自今已后,京官乐为称事小职者,直加散号将军,愿罢卑官者听为大夫及员外之职,不宜仍前散实参领。其中旨特加者,不在此例。”北魏后期,连胥吏也可同时拥有大夫或员外等散号官,与流内官一样。
《隋书·礼仪志四》:“后齐正会日,侍中黄门宣诏劳诸郡上计。劳讫付纸,遣陈土宜。字有脱误者,呼起席后立。书迹滥劣者,饮墨水一升。文理孟浪,无可取者,夺容刀及席。既而本曹郎中,考其文迹才辞可取者,录牒吏部,简同流外三品叙。”流外三品成了北齐诸郡上计中文理孟浪不足取用者的初叙官。
《隋书·礼仪志六》:“河清中,改易旧物,著令定制云。……进贤冠,文官二品已上,并三梁,四品已上,并两梁,五品已下,流外九品已上,皆一梁。”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以后,流外官与流内五品官所著进贤冠相同,都是一梁冠。
王朝多数时候给予流外官相当于流内七品、八品官的待遇。《北史·魏敬宗孝庄皇帝纪》:永安元年(528年)四月壬寅,(尔朱)荣表请追谥无上王为皇帝,“余死河阴者,诸王、刺史赠三司,三品者令仆,五品者刺史,七品已下及庶人,郡、镇。诸死者子孙,听立后,授封爵。诏从之”。这是“河阴之变”后对死难人员的封赠,庶人获得了流内七品官的待遇。所谓庶人,应当较流外官地位更低,很可能就是指普通的百姓。庶人的待遇都与流内七品官相同,流外官的待遇就更应与七品官相同。《隋书·礼仪志四》记后齐聘礼,“诸王之子,已封未封,礼皆同第一品。新婚从车,皇子百乘,一品五十乘,第二、第三品三十乘,第四、第五品二十乘,第六、第七品十乘,八品达于庶人五乘”。在新婚从车数量方面,流外官与流内八品官所用数量相同,都是五乘。《隋书·礼仪志六》又记,后齐河清中定令,“公服,冠、帻,纱单衣,深衣,革带,假带,履袜,钩,谓之从省服。八品已下,流外四品已上服也”。可见,河清三年以后,流外四品以上与流内八品以下有着同样的公服。
《隋书·食货志》:“至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至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在拥有可以受田的奴婢方面,流外官拥有的数量又与流内八品官相同,都是60人。
《周书·宣帝纪》:宣政元年(578年)八月壬申,诏制九条,宣下州郡,“七曰:伪齐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听预选,降二等授官”。北周对于北齐流外官与流内八品又采取了相同的对待办法。
为什么流内八品官的待遇会常常与流外官的待遇差不多呢?如下一条材料是具有启示意义的。《魏书·礼志四》:“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吏陈终德有祖母之丧,欲服齐衰三年。以无世爵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太常卿刘芳议:‘案丧服乃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显。至如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礼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庙,诸侯之上士二庙,中、下士一庙。”……案《丧服经》无嫡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嫡孙期。《传》及注因说嫡孙传重之义。今世既不复为嫡子服斩,卑位之嫡孙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德资阶,方之于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无斯礼。考之旧典,验之今世,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期为允。’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论之?自大夫以上,每条标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后疑也。……准古士官不过二百石已上,终德即古之庙士也。假令终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况乃官历士流,当训章之运,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芳又议:‘……。《诗》云:“惟周之士,不显弈世。”《论语》:“兴灭国,继绝世。”国谓诸侯,世谓卿大夫也。斯皆正经及《论语》士以上世位之明证也,士皆世禄也。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但观此据,可谓睹其纲,未照其目也。案晋《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无从,故以第八品准古下士。今皇朝《官令》皆有正从,若以其员外之资,为第十六品也,岂得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谨如前议。’”刘芳与孙景邕争论的焦点在于,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能否算士。依晋《官品令》,第八品官相当古之下士,但是,北魏《官令》都有正从,因而刘芳认为员外将军相当于北魏的第十六品,不能算士。案:据《魏书·官氏志》,太和后职令中,员外将军从八品下阶,尚书都令史从八品上阶,陈终德以员外将军兼任尚书都令史,所以员外将军才是其本品。可见,终德最高品为从八品下阶,所以,刘芳认为他不够八品士流也有根据。如此看来,从八品的官并不天经地义地被看作士,而有时会被看作庶人。八品官虽然较从八品略高,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别并不明显,因而有时也难免被当作庶人看待。
《魏书·官氏志》:“天赐元年八月,初置六谒官,准古六卿,其秩五品。属官有大夫、秩六品。大夫属官有元士,秩七品。元士屑官有署令长,秩八品。令长属官有署丞,秩九品。”天赐是道武帝年号,以天赐年中的情况来比照太和后的情况也许不够确切,但是,也不是完全没有参照意义。天赐中元士秩七品,而太和后,却仿照晋《官品令》以第八品为下士。前后对照,第八品官能否被名正言顺地看作士就真成问题了。既然第八品能否算士都存在争议,因而,第八品官的待遇常常会下同流外也就不难理解了。
现在,我们讨论一下北魏的流外官有无考课制度的问题。北魏孝文、宣武、孝明帝三朝都有考课制度,史书每当叙及考课时,都提及执事官与散官,如《魏书》的郭祚传、任城王澄传、高阳王雍、张普惠传、萧宝夤传都是如此。执事官就是各部门中有具体职掌的官,他们应是流内官,散官是无具体职掌的人,但是,散官应是流内官是无疑的。所以,就材料来看,北魏考课制度针对的就是流内官。但是,有学者认为流外官也是考课制度所涉及的对象,如,日本学者福岛繁次郎、西村元佑根据《通典》卷三八所列后魏内外文武官7764人,而《魏书·崔光附鸿传》云“窃见景明元年考格,三年成一考,一考转一阶。贵贱内外万有余人,自非犯罪,不问贤愚,莫不上中”的矛盾,推断宣武帝延昌年间通考实施的范围包括全部的文武流内官与一部分流外官[4](69页)。我认为,仅仅根据流内官人数少于景明年间参与考课的人数这一矛盾而推断流外官也是考课所涉的对象,根据是不充分的。《魏书·任城王云附子澄传》:“及幸代,车驾北巡,留澄铨简旧臣。初,魏自公侯以下,迄于选臣,动有万数,冗散无事。澄品为三等,量其优劣,尽其能否之用,咸无怨者。驾还洛京,复兼右仆射。”此处任城王澄所铨简的官员达到万余人,不也与《通典》所云的北魏官员人数相矛盾吗?杜佑所记北魏官员人数,包括了一部分散官,但是,绝没有包括全部散官。如,北魏后期人数达到15万众的羽林、虎贲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西省散官,为了解决这部分散官的就业问题,孝明帝时吏部尚书崔亮不得不提出了“停年格”这一备受责难的选举制度。如果将北魏所有的散官都计算在内,北魏官僚队伍的规模绝不止于7700余人;而且,我们在本文下一部分对北魏后期流外官人数进行推断,这个数字可能在六万人以上。所以,如果流外官也是考课制度涉及的对象,景明年间参与考课的人数怎能只有一万余人呢?所以,福岛等人断定北魏一部分散官也纳入了考课范围,这个结论是没有史料根据的,他们的论证方法也值得商榷。
五、对北魏流外官构成情况及阶级来源的粗略推断
北魏流外官构成的详细情况,由于史料限制,已难窥其全貌了,但是,由于我们在前面已经阐明,北魏的流外官实际就是当时所谓的浊官,因而,我们能够根据史籍中出现的清、浊字样,来推断哪些官是浊官,从而也知哪些官是流外官。这样推断的结果,当然是极其片面不全的,因而只能得个大致的面貌。
《魏书·高祖纪上》载太和元年八月丙子之诏的目的,就是要改变工商皂隶冒入清流的不正常情况,严格清浊之分,因而,工役者充任的本部丞就应当是浊官或说流外官。《魏书·任城王云附子澄传》:澄子顺,后除吏部尚书,兼右仆射。“时三公曹令史朱晖,素事录尚书、高阳王雍,雍欲以为廷尉平,频请托顺,顺不为用。……曰:‘高祖迁宅中土,创定九流,官方清浊,轨仪万古。而朱晖小子,身为省吏,何合为廷尉清官!’”可见,三公曹令史应是浊官或流外官无疑。
按《魏书·官氏志》,太和前职令中,某些令史有品级,如都令史、主书令史、秘书令史、集书令史、起居注令史等,都在第七品上或从七品上,公府令史也有品级,为第八品上,此外,还有许多令史都记载了品级。但是,后职令中,令史有品只见尚书都令史和主书令史,为从八品上阶,其他令史则统统不见记载。《通典·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后魏令史亦朱衣执笏,然谓之流外勋品。”这虽然只是说御史台令史,其实其他部门的令史也应该差不多,所以,太和后职令才不见其名。元顺阻止朱晖为廷尉平发生在灵太后当政时,所以应以太和后职令为据。
《魏书·广阳王建附深(渊)传》:及沃野镇人破六韩拔陵反叛,渊上表曰:“边竖构逆,以成纷梗,其所由来,非一朝也。昔皇始以移防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配以高门子弟,以死防遏,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当时人物,忻慕为之。及太和在历,仆射李冲当官任事,凉州土人,悉免厮役,丰沛旧门,仍防边戍。自非得罪当世,莫肯与之为伍。征镇驱使,但为虞候白直,一生推迁,不过军主。然其往世房分留居京者得上品通官,在镇者便为清途所隔。或投彼有北,以御魑魅,多复逃胡乡。”北镇军人既为清途所隔,那么,他们所为的虞候白直或军主,显然就应是浊官,即流外官。
另外,还有京城与地方各部门的诸色职掌人及令史。《通典·职官二十·秩品三》:(后魏)“右内外文武官七千七百六十四人,内文学学生三千人,都计内外官及学生一万七百六十四人。其京城诸司令史及诸色职掌人及外州郡县属官并诸色职掌人等并未详,命数亦未详。”诸司令史,我们已说,太和后职令纳入了流外勋品系列;诸色职掌人也应是流外官,只有州郡县属官可能有些还是流内官,但有些可能已经跻足流外官行列了。所以,那些不详人数,不详命数的诸司令史、诸色职掌人以及州郡县官属应是流外官。
现在,我们推断一下北魏流外官的阶级来源。《魏书·肃宗纪》:神龟元年(518年)正月庚辰,“诏以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同卷,孝昌二年(526年)闰十一月,诏曰:“顷旧京沦覆,中原丧乱,宗室子女,属籍在七庙之内,为杂户滥门所拘辱者,悉听离绝。”这些杂役之户,杂户滥门所为的官显然就是浊官或流外官。《北史·魏高祖孝文皇帝纪》:太和十七年九月,“又诏厮养之户不得与庶士婚,有文武之才积劳应进者,听之”。诏中所谓的厮养之户所为的官也只能是浊官即流外官。流外官的另一个大来源就是北镇的兵户。正如广阳王渊所说,北镇军人为清途所隔,只能充任流外的虞候白直或军主。我们根据现有资料,所推断得北魏流外官种类及阶级来源的情况如此而已。大致说来,北魏的流外官的阶级来源主要就是工商伎作、杂户滥门和北镇兵户。
接着,我们还可估计一下北魏流外官的人数。据前引《通典·职官二十·秩品三》文可知,北魏的流外官人数,唐代杜佑已经不能详知了。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作个大概的估计。《魏书·孝静帝纪》:武定六年(548年)夏四月,“吏部令史张永和、青州人崔阔等伪假人官,事觉,纠检,首者六万余人”。吏部令史本是流外官,却居然能够伪假六万余人以官位,我认为,这些伪假的官应是流外官。从而,也可推断,北魏流外官人数至少在六万人以上。
六、北魏流内官与流外官之分实际就是官与吏之分
北魏的流外官,实际就是当时通常所说的“吏”(注:注意:中国古代的‘吏,是个指称不确定的概念。从广泛的意义来说,所有的官都可称吏,史籍中的“长吏”就往往是指一个部门中的长官,而掌管所有官吏的部门又称为“吏部”。就相对的意义来说,一个部门中的下属相对于长官来说,都可称吏,这就是所谓的“佐吏”、“僚吏”,“属吏”。这些长吏或属吏,未必属于流外官,而通常是流内官,并且可能官高位重。此处所说的“吏”,是特指与官相对应的那些人,大致相当于所谓的“职掌人”、“吏胥”、“胥吏”。)。我们来看看《魏书·源贺附怀传》:景明二年,源怀上奏:“谨按条制:逃吏不在赦限。窃惟圣朝之恩,事异前宥,诸流徙在路,尚蒙旋反,况有未发而仍遣边戍?按守宰犯罪,逃走者众,禄润既优,尚有兹失,及蒙恩宥,卒然得还。今独苦此等,恐非均一之法,如臣管执,谓宜免之。”源怀的奏文报上以后,门下以成式既班,驳奏不许。怀重奏曰:“伏寻条制,勋品已下,罪发逃亡,遇恩不宥,仍流妻子。虽欲抑绝奸途,匪为通式。谨按事条,侵官败法,专据流外,岂九品已上,人皆贞白也?其诸州守宰,职任清流,至有贪浊,事发逃窜,而遇恩免罪。勋品已下,独乖斯例。如此,则宽纵上流,法切下吏,育物有差,惠罚不等。又谋逆滔天,轻(经)恩尚免,吏犯微罪,独不蒙赦,使大宥之经不通,开生之路致壅,进违古典,退乖今律,轻率愚见,以为宜停。”由源怀的两次上奏可看出,所谓的“奸吏”、“逃吏”,“下吏”、“吏”就是指“勋品已下”和“流外”。《魏书·程骏传》:“弟子灵虬幼孤,颇有文才,而久沦末役。在吏职十余年,坐事免。会骏临终启请,得擢为著作佐郎。”我认为,此处“久沦末役”的“吏职”,就是指某种流外官。程灵虬经程骏临终启请,才得以擢为著作佐郎,进入了流内官系列(注:据《魏书·官氏志》及《通典》卷三八所记太和后职令,著作佐郎第七品下阶。而据《官氏志》所载太和前职令,秘书著作佐郎更在从五品上。而且,程骏去世在孝文、文明太后时,所以程灵虬所任的著作佐郎应依前令为从五品上,品级殊为不低。但是,著作佐郎通常是北魏的一种起家官,《通典·选举四》,孝明帝时,清河王元怿上表:“孝文帝制,出身之人,本以门品高下有恒,若准资荫,自公卿令仆之子,甲乙丙丁之族,上则散骑秘著,下逮御史长兼,皆条例照然,文无亏没。……秘著本为起家之官,今或迁转以至。”)。
[收稿日期]200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