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西北边疆民族的统治制度_宋朝论文

论宋朝对西北边区民族的统治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边区论文,宋朝论文,体制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历史上聚居于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或部族,由于其经济与文化习俗等方面与中原地区的汉民族存在差异,因而历代封建王朝对这些民族或部族地区所采取的统治方式和政策,与内地汉区相比,也有所区别。这种区别就集中体现在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即这些地区既属于封建专制集权国家统治的范围,同时又作为强弱不等的自治实体而存在,反映了统一国家中中央政府与周边民族之间有机联系的政治关系。这种政体形式主要是通过任命土著部族首领来实现的。以土官统治土民,政府对其原有社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不过多干预,从而达到封建王朝对边区统治的目的。

两宋时期,突出的边防和民族问题,推动了封建自治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并存的体制特征。但从总体上来说,北宋西北边区大体的情况是:“命之戎秩,赐以官俸,量其材力功绩,世相承袭,……自充本族巡检,绥怀族帐,谨固疆界,器械糇粮无烦公上”。〔1〕而西南边区,包括荆湖、广南、川峡诸边,乃是“受本朝官封而时有进贡者,本朝悉制为羁縻州”。〔2〕西南边区主要表现为羁縻州形式,西北边区则是一种全新的自治体制。两种体制不同,所采取的民族政策也有很大差别。因而,宋朝民族边区的统治体制大体可分为部族体制和羁縻州体制两种类型。本文首先探讨西北边区的部族体制问题(羁縻州体制问题另文论述)。

部族体制,主要指北宋西北缘边内属蕃部以族帐或部落为组织形式而隶属于正州县统治的政治体制。这些内附部族,分布在陕西的秦凤、泾原、环庆、鄜延四路,以及河东路的石、、麟、府等州。神宗开边以后,又扩大到熙、河、兰、岷诸州的新边地区。包括有吐蕃、回纥、党项,以及藏才、白马、鼻家、名市等众多民族或部族。他们在抵御西夏、辽朝、拱卫边防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随着宋朝“重北”政策的实施,对这些部族地区的经营和管理日趋强化,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蕃官”机制,蕃官的除授、承袭、迁转、待遇及其与汉官的关系等,一系列制度的系统性和严密性,不仅远远胜过西南边区的土著官体制,而且超过了已往历史上任何时期的土官统治制度。

一、蕃官的除授和承袭

唐初统一突厥、党项、回纥等后,建立都督府,列置州县,以部族首领为都督、刺史等高级职官,统治本土。宋朝建立并统一后,西北边界缩小,边外地区多为西夏占据,内属部族分散居住在陕西、河东两路的缘边地带,构不成对宋朝统治的直接威胁。宋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建立对本地区的统治,而是怎样利用这些蕃部抵御辽、夏,发挥其在西北边防的屏蔽作用问题。因而宋朝在这些地区没有列置蕃部州县,乃是采用隶正州县之下的部落族帐自治形式。所以,宋朝除授的西北蕃官中,多不是州县级的职官,而是本部族的首领官(麟府丰地区例外,详见下文所述)。

与边防、军事密切相关,军事职官是西北蕃部首领除授的主要成分。与宋朝正规军的军职一样,蕃部军职官有军主、指挥使等。所不同的是,这些军职并非按照其所管军员的多少而定(北宋后期部分地区始有以军员定军职的情况)。比如指挥使之下,并没有一定的指挥编制。军职的迁转、待遇等,也不受正规军职官的限制。宋太祖、太宗时期,军职除授尚没有一致标准。自真宗以后,逐步确立了军职除授的等级制。大中祥符年间(1008—1016),曹玮在陕西创立的除授原则是:蕃官管辖百帐以上的大首领授本族军主,次首领授指挥使、副指挥使等。管辖百帐以下的首领,均授本族指挥使。此后,这种以族帐定军职的方式成了固定的蕃官除授制度,普遍在缘边地区实施。〔3〕仁宗以后,蕃部军职进一步健全,分别有都军主、军主、副军主、都虞候、指挥使、副指挥使、军使、副兵马使等八个级别。〔4〕可见,蕃部首领所授军职的高低,是由其所管族帐的多少决定的。说明这些军职蕃官,首先是本部族民户的行政首领。同时由于这个时期各部族中已有了蕃兵组织,这些蕃官又是宋政府任命的统辖本部族军队的将官。从这里可以看出,军职蕃官是代表宋政府维护西北边区统治具有双重作用的蕃部首领。除此之外,军职补授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都军主、军主、指挥使之类的高级军职,常常用作对有功蕃人的迁转或奖励级别,而不以族帐的多少加以区分,如茭村族军主李怀德因“累劳可尚”,特升为都军主。〔5〕大中祥符九年(1016),补秦州永宁、威远等寨大首领四十七人为军主,“皆奖其内附也”〔6〕等等。神宗元丰以后,在都军主之上, 又增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两个奖励级别。

作为负责本部族地区治安与民政的一般官职,以巡检最为普遍。在缘边属户集中的地区,都设有某族巡检或一带蕃部巡检,以当地军职官兼任,或以本族非军职首领充当。但是,巡检官不是由本部族选举产生,而是由宋政府直接任命,一般授与有威望、具有较强统驭能力的部族首领,或者有特别功绩的一般蕃人。哲宗元祐元年(1086)明确规定:蕃官中“立功优异”者,方可奏报差充本族巡检。〔7〕

北宋前期,西北边区的实职蕃官中,没有担任知州的。神宗开边以后,一些有特别战功的蕃部首领始有例外担任知州。如府州党项族名将折可适屡立战功,曾先后知岷州、兰州、镇戎军、渭州。〔8〕河东路蕃官高永年,徽宗时知岷州、贺州。〔9〕然而,这类知州与西南羁縻州知州的性质完全不同。因为羁縻州知州是一姓世传,在原本地区任职,比较稳定,且不受中央政府的支配和调遣。而这类知州则是由封建政府直接任命、可以统一调遣的州级行政官,脱离本部族地区任职。所以,这类知州与汉官知州已没有两样,是属于“换授汉官差遣”的蕃官。

除了实任职官外,受宋朝庞杂官僚制度的影响,蕃官除授荣誉虚衔的种类也特别之多。无论是军职官还是巡检等,一般都带有武官阶或武散官以及其他虚衔,对有功或对维护边区统治有利的蕃官、蕃民,也授与此类官称作为奖励。常授的有武官阶刺史、诸司使、副使、内殿承制、内殿崇班、供奉官至殿侍,以及环卫官,〔10〕这些虚职官和其他以军职为主的实职官,都是宋朝西北蕃官经常除授的范围,统称之为“职名”。

蕃人普遍补署汉官“职名”,表明中央政府承认其部族首领的地位和享有某种级别的荣誉,在本部落之内,可以“壮裔藩之观”〔11〕同时,他们又代表宋政府承担统治本部族地区的义务和责任。对宋朝统治者来说,这是实现对边族羁縻统治的一个有效手段,对安抚内属部族、捍卫边防,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蕃官除授历来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宋真宗统治时期,蕃官除授已十分普遍。大中祥符九年(1016),陕西秦州三阳、定西、伏羌、静戎等七寨蕃部首领,因功授与职名告身者就有146人,其中都军主2人,军主41人,指挥使57人。〔12〕至仁宗庆历初,西北边区已形成了庞大的蕃官队伍,凡内属蕃部,“帐之首领,各有职名”。〔13〕仅环庆一路,蕃部约及二万人,而蕃官就达一千余人,〔14〕占蕃部总人口的二十分之一。同时,随着边外部族人户的不断归附,蕃官的数量也与日俱增,这些投来生户,都通过“各补职名为属户”。〔15〕北宋中期西北开边以后,蕃官除授达到了空前高潮。熙宁五年(1072),仅王韶在洮、河、岷等州沿边招纳的蕃部中,补职名者就达932人。〔16〕北宋后期的蕃人授职,不仅数量多,而且除授的规格、等级也日趋分明。如哲宗元符二年(1099),青唐部族归附后,除王子瞎征等依旧官品外,其他大首领分五等授职:一正任刺史,二诸司使带遥郡刺史,三诸司副使,四大使臣,五小使臣。其余小首领以下人员,分别授与军主至副兵马使军职级别。〔17〕另外,宋政府对蕃人授职事务的管理也进一步加强。元丰五年(1082),令陕西、河东以及其他边区官司,将所管蕃部“合补职名、资级、请受则例及前后所补职名、恩数异同”的具体情况上报朝廷,由中央政府“按以置籍”,统筹计划。〔18〕

西北蕃官除授职名的等级之多,人数之众,是前所未有的,这充分体现了宋朝西北边区部族体制的特殊性。它与唐代都护府、羁縻州体制明显不同,各部族在保留一定程度自治权的前提下,建立了与中央王朝间更紧密的隶属关系。宋王朝在允许各部族内部相对自治的情况下,实现了对这些地区的直接统治。

蕃官作为宋政府任命的部族首领,其后代仍然是可以承袭的,这是根据蕃族社会历史状况所采取的政策。因为西北蕃族的传统观念乃是以族系为重,处于族长世袭制时期。为首领者,父死子继,兄死弟袭。家无正亲者,推举其旁系强者为族首。因此,即使族首年幼,仍至是“本门中妇女之令”,也都信服听从。宋代采用继承制,即是“因其俗以为法”。〔19〕哲宗初,环庆路经略使范纯粹明确指出:缘边蕃部“以种族为贵贱”,所以部酋死后,继袭者“虽雏稚之子,亦足以服老长之众,何哉!风俗使之然也”。〔20〕此与羁縻州体制下首领继袭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

蕃官后代可以继承祖上原有的实职官,并可不同程度地继承原有虚衔职名的等级。宋初,蕃官是除授阶段,有关承袭还没有统一标准。仁宗皇祐四年(1052)始规定:秦州蕃官老疾者,子、孙、侄可降两资替代。〔21〕不过大多数情况是蕃官死后,方由后代承袭。嘉祐初宰相富弼言:“(蕃官)物故者之子孙弟侄,旧制须年及十七、本族及二千户者,方得承袭职名,仍降一等。”〔22〕说明在此之前宋朝已制定了统一的蕃官承袭制。但很明显,承袭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龄在十七岁以上,二是本族人口达到二千户。从这里可以看出,西北蕃官承袭受到封建统治者的种种约束,与羁縻州官不论年龄、不计人口的承袭制是不同的。这是由西北边区部族体制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反映了承袭制中渗透着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因素。在有些情况下,为笼络蕃部,对承袭者也采取不降等承袭的优待政策。仁宗中期以后,西北边区战争频繁,在遭受破坏,“族帐凋耗”的地区,蕃官后代可以不降等承袭。〔23〕哲宗末阵亡蕃官的子孙弟侄,也可享受同等承袭职名的待遇。〔24〕

蕃官承袭,其实质是品位的承袭。蕃官承袭制的作用,不仅在于宽恤蕃官后代,而且更重要的在于确立蕃官支系在本部族中优崇的地位和声望,以保证这种部族体制的持久稳定和延续。所以蕃官承袭中,封建统治者特别注重各地区部族中的主客差别和品次高下之分。宋初,根据各部族首领所起作用的大小,分别授与高低不等的职名。到了宋仁宗时期,由于年岁日久,原授蕃官老的老、死的死,边区战争和动荡不安的局势,使蕃部各族帐之间,人户经常分离、迁徙。边外不断归附的部族民户,又大量融合于旧部族之中。这诸多因素,使各部族中固有的名品次第发生了混乱,以致造成“主客族帐混淆莫纪”。康定年间,宋政府曾派蒋偕前往西北边区,对诸部蕃官的秩次重新加以品定。但时隔三十年后,到神宗即位之初,各部族蕃官族系的名品次序再度出现混乱。有的族帐中,原来的主族首领由于各种原因,官品累降,“失其先职族首名品”。而新归附移居来的客族人户中,有因功升至使臣之类的高阶。这样在序位排列上,有不少客族蕃官明显“超处主家之上”。〔25〕蕃官品位的错乱,不仅对稳定边区统治不利,而且与当时宋政府策划开边、急需调用蕃部力量的形势也很不相适应。因为边区利用蕃兵,“有司惟视职名,使号令其部曲”,主要依靠高秩蕃官调动本部族兵马。而客族蕃官名品虽高,却缺乏团结本地区力量的威信和能力,“众心以非主家,莫肯为用”。〔26〕于是在这种形势下,为保证原蕃官族系的名品地位,宋政府对蕃官承袭问题又实行了新的政策,规定:河东及陕西泾原路地区,蕃官承袭者不降资叙;鄜延、环庆路大小使臣蕃官子孙承袭者,以不同等级“比类授职”。诸司副使以上蕃官子孙承袭者,依汉官例加恩二等。军职都军主以下蕃官子孙承袭者,不降等级。〔27〕可见,这里蕃官承袭者的地位已明显提高,诸司副使以上的高阶官还给与象汉官一样的优待。这一承袭制度的改善,即可使在任蕃官“皆知异日子孙不失旧职,世为我用”。〔28〕因此,它对维护蕃官首领的世崇地位,加强边区统治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品位继承是为政治统治服务的,所以当继承者位居高品而无统驭能力的时候,封建政府仍可随时撤换。皇祐五年(1053)仁宗诏秦风路经略司,本路所补七百余名蕃官中懦弱“不能统制部族”者,另选“少壮有勇力”人取而代之。〔29〕熙宁初,对承袭而“不能统众”的蕃官也改选本族人“为众信伏者代领其事”。〔30〕充分说明宋代部族体制中蕃官承袭的自治因素很大程度上受到封建统治者的制约。

二、蕃官的迁转和待遇

与羁縻州首领不同,部族体制下的蕃官由封建政府负责定期考察政绩,迁转资叙。其初,蕃官迁转也没有划一标准,政府根据其功绩大小或处于临时需要,予以升迁等级,经常有蕃官升至大使臣、诸司副使乃至正使者,但多没有固定年限限制。如庆历五年(1045),环庆路“数有战功、又为部族所服”的蕃官赵明,由内殿承制特迁东染院使。慕恩由供备库副使迁洛苑副使等。〔31〕皇祐元年(1049)明确规定:凡蕃官“能统所部”,自今以后满七年以上与转一官。〔32〕这从制度上把蕃官政绩如何,直接与迁转联系起来。神宗西北开边前后,蕃官大量增加,他们在西北边防的作用也愈显突出,因此这个时期部分地区已实施了较具体的磨勘迁转制度。熙宁三年(1970),鄜延路征战有功的蕃官,优等迁一资,减五年磨勘。第一等迁一资,第二等(殿侍)减十年磨勘,第三等减五年磨勘等。〔33〕同时其他地区有劳绩的蕃官,也给予迁转。熙宁四年(1071)诏:“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补职,或由殿侍迁差使及十二年,尝充巡检或管干本族公事,或为蕃官指挥,或尝备守御之任者,”都可经总管司申报,“特与迁改”。〔34〕

随着蕃官队伍的不断扩大,宋哲宗即位后,尚书省刑部在原有条法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了蕃官磨勘迁转条例。元祐六年(1091)规定:(1)除授使臣的蕃官,若所统部族比较稳定、不致生事、无科率之忧,经历七年与磨勘迁转。(2)未入品的三班差使、借差、殿侍,经历十二年无过犯,与磨勘迁转。(3)有违以上条件者,依一般汉官所犯“赃私、公罪”比展年法,加一倍展年磨勘。〔35〕这是北宋以来首次颁布的比较系统的蕃官磨勘法,它突出强调对蕃官政绩和表现的考察。如果违犯要求,磨勘年限会大大延长。而政绩突出的蕃官,则可以缩减磨勘年限。特别是对立功蕃官,减年磨勘成了一种重要的奖劝手段,有关这方面的事例举不胜举。所以磨勘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拉开了蕃官赏罚的等级,使政府得以利用磨勘形式,加强对蕃官的监督和控制。磨勘法颁布后,为防止迁转中的混乱和假冒,宋政府对各级蕃官的有关身证文据问题,也作了以下规定:(1)蕃官丢失付身、告敕文书之类不妨碍迁转者,三班借职以上展四年磨勘,三班差使以下展七年磨勘;有碍磨勘者,借职以上展七年,差使以下展十二年。(2)凡买卖典当及受买典当蕃官付身、告敕者,以违制论罪。准许诸色人告发,给赏钱二百贯,以所犯人家财充支。〔36〕以上说明,北宋尤其是神宗以后,对西北蕃官的管理进一步加强,确立了多层次的蕃官考察和升迁制度,这是已往历代民族政策中所不曾有的,它对西北边区的稳定和蕃兵力量的有效发挥,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西北蕃官,按其实职官、阶官的不同等级,都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宋史》卷191《兵志》记载:“充本族巡检者,俸同正员,月添支钱十五千,米面傔马有差。刺史、诸卫将军请给,同蕃官例。首领补军职者,月俸钱自三千至三百,又岁给冬服绵袍凡七种,紫绫三种。十将而下皆给田土”。说明蕃官廪给与汉官相类似,有俸钱、添支,还有赐田等。

一般蕃官支俸,大约开始于宋真宗时期。景德年间,部分地区立功的蕃部首领有“月赐俸料”。〔37〕不过俸给尚没有同职名相联系。真宗末,逐渐出现了按职名定俸禄的情况。大中祥符七年(1014),边外归附的叶市族首领艳奴等,分别授侍禁、殿直,“月给俸料”。〔38〕天禧元年(1017),南市归附首领郭厮敦为本族巡检,月支钱五千文,米面五石。〔39〕但当时蕃官中许多并没有廪给。秦州永宁、大小洛门、威远等寨蕃官正副军主、指挥使等,虽各有职名,“未给廪禄”。〔40〕有俸钱的蕃官,支给多少也不一致,而且同等职名间月俸也存在着差别。天禧二年(1018)泾原都钤辖曹玮所定伏羌、永宁、大小洛门,威远诸寨蕃官的月俸为:正军主21人,6人月俸各二千,其余的各一千,副军主46人,各七百。指挥使127人,各五百。〔41〕可见,这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俸给制度,上引《宋史·兵志》所载的俸给制,当是仁宗以后,随着蕃官、蕃兵体制的健全,逐步固定下来的。

蕃官添支除了统一规定外,有时根据需要也有各种特支。对新归附蕃官,往往加支口粮。哲宗元符元年(1098),诏诸路新附蕃官各特支月粮,借职以下依下班殿侍例特支。奉职以上至供奉官,依茶酒班殿侍例特支。一直到迁至内殿崇班日住支。〔42〕另外,对率族归附的蕃官,一般还要在沿边控扼之地赐给一定的土地,〔43〕使之住坐营生,统制本族。

为达到以汉制蕃的目的,宋统治者在经济待遇上对蕃官仍实行不平等的政策。与汉官相比,蕃官廪给低微,甚至不足生计。庆历初范仲淹指出:环庆路蕃官一千余人,“每人惟有料钱(即月俸钱),亦无月粮、衣赐,所费少于养赡”。〔44〕军职蕃官中,自都虞候至副兵马使五级,月俸钱仅有七百至三百,且“悉无衣廪”。〔45〕所以,吕诲上英宗奏议中说:蕃官“自来给俸至薄,军主、都虞候每月不过二贯文,以次等级从而可知,虽迁转三资无所损费”。〔46〕从表面上看,蕃官似乎同汉官一样,有各种职名,“第给禄赐”。但实际上“蕃官俸料至微,所费不厚”,〔47〕远不能与宋朝汉官相比。

三、蕃官与汉官的关系

西北蕃官虽是宋政府任命的各部族首领,有职名,享俸给,但他们比西南羁縻州州官的权力要小得多。无论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蕃官都由汉官管辖和约束。因此,西北边族地区,就存在一个特殊而又至关重要的问题,即怎样处理蕃官与汉官之间的关系。为达到所谓以汉制蕃的目的,宋朝蕃官制度中有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蕃官叙位在汉官之下。宋代把实职官、阶官等各种官职以品级高低混合编定班序,以此作为推恩、行礼等所依照的标准,称为“杂压”。蕃官的杂压叙位,不得参与汉官排列。他们无论品秩高低,一律处在汉官之下。这是宋朝统治者历来严格奉行的政策。神宗开边以后,蕃官队伍不断壮大,蕃官在西北边区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旧规曾一度有所改变。元丰六年(1083)神宗诏书中说:“蕃官虽至大使臣(内殿承制和内殿崇班),犹处汉官小使臣(东头供奉官以下)之下。朝廷赏功增秩,以为激劝,乃尔卑抑,则熟知迁官之荣”?于是下令修定蕃汉官叙位法。后因河东经略司提出:“蕃官部堡塞兵出战,尝以汉官驱策,恐不当与汉官序位”。所以仅规定:蕃汉官“非统辖者及令序官”。〔48〕可见,这次对蕃官叙位法的改进是极其有限的,与汉官没有直辖关系的蕃官才可依官叙位。但是,仅仅这样有限的改进规定,也很快就废除了。哲宗元祐元年(1086)范纯粹上疏道:“契勘诸路蕃官,不系官职高卑,久例并在汉官之下,此所以尊中国而制外蕃也。行之永久,人性安熟,虽蕃官之甚黠狡者,亦不敢有觊望等辈之心,盖分义体势不得不然,上下遵承,自无争较。……今若无故忽更旧制,悉依汉官之法,……人情之间,岂能堪此!”所以为严格区分蕃汉界限,保证“统制有常,不为后患”,宋政府再改前令,恢复蕃官叙位一律在汉官下的旧制。〔49〕

第二。蕃官不得换授汉官差遣。蕃官虽有各种职名,但其行使权力的范围仅限于所在部族地区。为此,宋政府制定一个明确的原则:蕃官不许换授汉官差遣,即不得除授统一差遣官,如充当其他地区的行政官,以及军队中的正将、副将等。〔50〕自神宗以后,西北疆域扩大,边事繁多,部分成绩优异的蕃官,也有例外给与汉官差遣。熙宁中,世为本族巡检的保安军蕃官刘绍能,因战败夏兵,立功最大,打破“内属者不与汉官齿”的旧例,累迁至洛苑使、英州刺史、鄜延路兵马都监。〔51〕那么,对一般蕃官换授汉官差遣仍是严格控制的。哲宗即位后又重申:“今后蕃官不许充汉官差遣”。〔52〕元祐六年(1091),范纯仁曾推荐河东路蕃官高永年粗知文理,请求给与汉官差遣。后因“无例”,高永年也不得换授汉官,仅转一官依旧充本族巡检。〔53〕元符二年(1099)又首次明确规定:“蕃官立功优异,方得换授汉官差遣”。〔54〕这一制度实行后,进一步打开了蕃官授汉官差遣之门,至徽宗即位之初,由于种种原因,授汉官差遣者日益增多。建中靖国元年(1102)知延州范纯仁指出:“窃见诸路蕃官,近年以来,……数有立功之人叙述祖父曾任汉官,或帅臣姑息,特为陈乞,遂得轻授汉官差遣”。因此到北宋末期,许多蕃官“辄容侥幸,改授汉官差遣”。〔55〕但从整个北宋来看,蕃官换授汉官差遣者毕竟为数极少,他们绝大部分只能充任本部族地区的官职。正如范纯仁所说:蕃官“虽功大官高,不过充蕃将、享厚禄而已。”

以上蕃官制度中的两个准则,充分体现了封建时代民族政策的本质。为加强对边区蕃部的控制和利用,首先在思想上树立以赵宋为代表的汉族统治者的独尊意识。限制蕃官叙位必须在汉官之下,就是要划分蕃汉官之间的“尊卑之限”。所以蕃官资序虽高,见汉官都要行“阶墀礼”。〔56〕蕃官虽至正任刺史,每行香礼也要在汉官小使臣之下。〔57〕蕃官叙位限制的实质就是要在观念上严格区分蕃汉民族界限。为此还制定了一些约束蕃官的政策,如严禁蕃官与汉官通婚、蕃官不得置买产业等等”,〔58〕通过尊卑划分,达到既利用蕃官又约束蕃官的目的,维护赵宋王朝的统治。其次,在行政机制上,建立汉官对蕃官的制约关系。蕃官不论职品高低,都无非是“管勾部族人马”。部族内部事务蕃官不得专决,还必须“从汉官弹压理断”。在征战时期,蕃官仍须由“汉官使臣统制驱策”。因此,蕃汉官品等级的区分,就是要造成二者之间“名分相殊,体势相异”的形势,这样在缓急之际,可以保证汉官对蕃官“不失统御”的地位。如若蕃汉官统一以官品叙位,那么仅哲宗初期,西北汉官使臣及京职官当排列在蕃官之下者,就“十有八九”。〔59〕在出征之际,蕃官与汉官同处殿直以上者,更是“比比皆是”。〔60〕显然,蕃汉官统一叙位,平起平坐,对汉官统驭蕃官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到了北宋末期,许多蕃官由于立功等原因职名累迁,至高阶者“皆是近上使额或至遥郡防团”。一旦统一排列,这些蕃官大多要越居于原辖汉官之上,汉官的作用就难以发挥。〔61〕所以,宋政府始终奉行蕃官叙位在汉官下这一原则。同样,限制蕃官不得授汉官差遣,也是为了使蕃官平居无事时“志气慑服”,紧急时期“易为驱策”。〔62〕这些正表明了宋代蕃官制度中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一面,反映了封建地主阶级民族观的消极因素。

四、麟、府、丰三州的统治体制

宋代河东路接连夏界的麟、府、丰三州,是蕃族聚居相对集中的地区。宋以前,大族首领长期统治着这些部族,具有土官统领的社会、政治基础。因而宋朝建立后,仍采用蕃酋知州的形式。但它又不同于西南的羁縻州体制。三州地处宋与辽、夏边界要冲,受宋政府的直接管辖。所以,一旦族酋无力统领或族帐分散时,则随之取消土知州,改由统一差遣的知州。

宋朝建立之初,麟、府、丰三州各立其大族首领为知州。麟州扬氏,到太宗时由于后继者不堪任事,已取消其知州的权力,改由政府统一派遣知州人员。丰州王氏,自太祖开宝二年(969)率族归附后,立首领王承美为知州。承美死后,其养子王文玉继知州事。〔63〕之所以立王氏知州,就是因为以王氏为首的藏才族在这一地区势力最大,本族维系的民户十余万众,“人马勇健”。〔64〕司马光曾说:王氏知州,“所部蕃族甚众,有永安、来远、保守三寨,皆以蕃族守之”。〔65〕因此以王氏代表宋政府统领此州,更有利于本地区的统治与稳定。庆历初西夏攻占丰州,蕃民纷纷逃散。后来又建的丰州,地少人稀,已不再采用蕃酋知州的形式。

府州折氏,世袭知州的时间最长。此州均为党项族部落,地处西北边陲,自唐末以来由大族首领世代统治,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实体。宋初立折氏知州,尽管折氏本族仅有三百余口,但其所能统驭的“缘边蕃族甚众”。〔66〕折氏家族又屡立战功,经常受到政府的嘉奖。如折克行知州三十年,“善拊士卒,战功最多”,被羌人奉为“折家父”。所以,折氏“独居府州,控扼西北,中国赖之”,〔67〕对镇守西北边防起了重要作用。折氏家族也得以世代承袭知州,一直到北宋末年,金兵南下,西夏入据府州为止。

麟州体制,短暂即废。府、丰地区,蕃酋知州,自统其部,其经营管理形式既不同于内地,又与其他边族地区有所区别。宋政府对这些知州,采取“与内地知州不同”的政策,如不用内地知州统一的“条约绳之”等。〔68〕在财政上,以自给自足为主,“于国家无毫毛入”。〔69〕政府除了边防需要调拨一些经费外,一般不负担供给。如府州,凡州内犒劳,“皆以俸钱”。用度不足,则于本州蕃部中“借牛耕莳闲田,以收获之利,岁赡公费”军事上也以自行防卫为主。如丰州由“本州补置土人以为扞御,”官府不再“益兵置官”。〔70〕

由于府、丰知州在西北边防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他们的经济、政治待遇也远比其他部族的一般蕃官优崇。知丰州王承美,归附后“禄赐止同蕃官例”。至真宗朝已打破了这个旧例,每月特增俸钱五万文。〔71〕再加上其原有的俸钱,比一般军职蕃官最高月俸三千要多得多,说明其享受的经济待遇已超越了“蕃官例”的限制。同时,在秩次方面,府、丰知州所授职名的等级也普遍比较高。这里仅从《宋史》卷253《折德扆传》记载的折氏知州武官阶情况来加以说明。北宋府州折氏十二任知州初授和终授武官阶列表如下。

从表可见,府州知州一般都授与诸司使、遥郡防团或正任官,第二任、第三任知州曾除最高武阶节度使(从二品)。西北其他地区(边内)的蕃官以及西南的羁縻知州,虽也不乏授至遥郡官者,但作为蕃首知州世系除授如此高的阶官,则是少有的,从中可以看出宋朝统治者对这些知州的重视程度。除授高阶的目的,就是要在品秩上提高这些知州在部族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其统驭部族的职能。同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宋政府对这些知州的管束也十分严格。他们不象西南羁縻知州那样,可以在本部地区滥用职权,肆意妄为。对于不能悉心抚治、激起种落不满的知州,则仍然撤消其职务与职名,或迁往内地安置。〔72〕

知州 初 授终授

1 折德扆

2 折御勋领汾州团练使 泰宁军节度使

3 折御卿闲厩副使 永安军节度使

4 折惟正洛苑使

5 折惟昌领富州刺史

6 折惟忠六宅使、领普州刺史简州团练使

7 折继宣

8 折继闵西京作坊使领果州团练使

9 折继祖 解州防御使

10 折克柔

11 折克行 秦州观察史

12 折可大荣州团练使

以上说明,宋代对麟、府、丰三州的统治形式是根据本地区实际所采取的政策,它既不同于西南羁縻州体制,又与西北一般的部族体制有所差别。但其性质仍属于部族体制,只不过是以州的形式存在而已。事实证明,这种形式顺应了当时历史的发展,对加强宋朝西北边区统治起了积极的作用。哲宗时右谏议大夫孙觉说:“祖宗时,河西折氏置之最为得策。今天下一百三十余年而折氏祖父子孙相继,皆忠顺劲勇为国捍守,此实措置得其道也”。〔73〕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宋朝部族体制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羁縻体制,它与西南边区的羁縻州体制是有所不同的。羁縻州体制是以地域划分的系属统治形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羁縻州官仅接受宋王朝册封,与汉官没有直辖关系。所授与的职名,也没有明显的等级、迁降之分,没有形成统一的俸给制。西北边区的部族体制则是以部族划分的直属统治形式,蕃官多为某个部族的首领,隶属于正州县管辖,受汉官的约束和监督。军事职官是主要的除授对象,并有严格的等级之别、迁降之格。在经济待遇上,与职名相联系,形成了统一的俸给制。北南体制所存在的这种差异,体现出宋朝对边区民族政策逐步向多层次发展的趋势,也是对唐朝羁縻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部族体制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统治体制,又体现出中央王朝与周边民族之间有机联系性的增强,边区与内地的关系更为密切,这无疑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与汉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注释:

〔1〕曾公亮等《武经总要·前集》卷18上。

〔2〕赵升《朝野类要》卷1《羁縻》。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下称《长编》)卷82,大中祥符七年四月甲戌;曾巩《隆平集》卷9《曹玮传》。

〔4〕《长编》卷132,庆历元年六月己亥。“副军主”原脱,据《宋史》卷191《兵志》补。

〔5〕苏颂《苏魏公文集》卷29,李怀德加官制。

〔6〕《长编》卷88,大中祥符九年九月丁未。

〔7〕《宋会要辑稿》(下称《宋会要》)兵18之15。

〔8〕《宋史》卷253《折可适传》。

〔9〕《宋史》卷453《高永年传》。

〔10〕《宋史》卷191《兵志》。

〔11〕《苏魏公文集》卷34,香布等加官制。

〔12〕《长编》卷88,大中祥符九年十一月丁未。

〔13〕赵汝愚《诸臣奏议》卷125,王尧臣《上仁宗乞用泾原路熟户》。

〔14〕范仲淹《范文正奏议》卷下《奏乞陕西主帅带押蕃部使》。

〔15〕《宋会要》兵27之33。

〔16〕《宋史》卷191《兵志》。

〔17〕《长编》卷514,元符二年八月丁酉。

〔18〕《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乙未,

〔19〕《宋史》卷191《兵志》。

〔20〕《长编》卷389,元祐元年十月戊戌。

〔21〕《长编》卷173,皇祐四年七月戊辰。

〔22〕《长编》卷184,嘉祐元年九月丁未。

〔23〕《长编》卷184,嘉祐元年九月丁未。

〔24〕《宋会要》兵18之19。

〔25〕《宋史》卷191《兵志》。

〔26〕《宋史》卷191《兵志》。

〔27〕《宋史》卷191《兵志》。

〔2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6《兵考》。

〔29〕《长编》卷175,皇祐五年十一月戊寅。

〔30〕《宋史》卷191《兵志》。

〔31〕《长编》卷157,庆历五年八月癸亥。

〔32〕《长编》卷167,皇祐元年十一月丁巳。

〔33〕《长编》卷217,熙宁三年十一月甲辰。

〔34〕《宋史》卷191《兵志》。

〔35〕《长编》卷466,元祐六年九月癸卯。

〔36〕《长编》卷466,元祐六年九月甲寅。

〔37〕《长编》卷64,景德三年十二月丙戌。

〔38〕《长编》卷82,大中祥符七年五月辛亥。

〔39〕《长编》卷90,天禧元年六月壬申。

〔40〕《长编》卷90,天禧元年十月辛卯。

〔41〕《长编》卷91,天禧二年四月甲申。

〔42〕《长编》卷503,元符元年十月丙子。

〔43〕《宋会要》兵17之3。

〔44〕《范文正奏议》卷下《奏乞陕西主帅带押蕃部使》。

〔45〕《长编》卷135,庆历二年三月丁卯。

〔46〕《诸臣奏议》卷125,吕诲《上英宗请重造蕃部兵帐》。

〔47〕夏辣《文庄集》卷14《陈边事十策》。

〔48〕《宋史》卷191《兵志》。

〔49〕《长编》卷375,元祐元年四月己亥。

〔50〕《宋会要》兵17之3。

〔51〕《宋史》卷350《刘绍能传》。

〔52〕《宋会要》兵17之3。

〔53〕《长编》卷457,元祐六年四月辛亥。

〔54〕《长编》卷505,元符二年正月辛酉。

〔55〕范纯仁《范忠宣遗文·乞会蕃官不得换授汉官差遣》。

〔56〕《宋会要》兵17之3。

〔57〕《长编》卷505,元符二年正月辛酉。

〔58〕范纯仁《范忠宣遗文·乞会蕃官不得换授汉官差遣》。

〔59〕《长编》卷375,元祐元年四月己亥。

〔60〕《长编》卷412,元祐三年七月庚申。

〔61〕范纯仁《范忠宣遗文·乞会蕃官不得换授汉官差遣》。

〔62〕《宋会要》兵17之3。

〔63〕《宋史》卷253《王承美传》。

〔64〕《长编》卷124,宝元二年八月戊辰。

〔65〕《长编》卷197,嘉祐六年十二月丁亥。

〔66〕《宋会要》方域21之7。

〔67〕《宋史》卷253《折德扆传》。

〔68〕《宋会要》方域21之7。

〔69〕《长编》卷144,庆历三年十月庚戌。

〔70〕《宋会要》方域21之7、10。

〔71〕《长编》卷71,大中祥符二年正月甲戌。

〔72〕《宋史》卷253《折德扆传》:仁宗宝元中,知府州折继宣因苛虐掊刻,种落嗟怨,绌为左监门卫将军、楚州都监,等等。

〔73〕《诸臣奏议》卷141, 孙觉《上哲宗乞熙河选将如折氏世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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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西北边疆民族的统治制度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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