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便利化法律机制的现状 、评价与发展路径
刘 冰,王 瀚
摘要 :“一带一路”沿线国际贸易便利化机制存在多种不同类型,呈现出明显的“意大利面碗”现象。目前,我国与沿线国家在单一窗口规则、贸易便利化联络机制与边境执法合作方面的机制并不完善。在“逆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应主动作为国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为沿线提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中国范本”,采用区域协调、双边合作、单边开放的多元路径构建“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制度。
关键词 :“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便利化;法律评价;制度发展路径
一 、“一带一路 ”沿线国际贸易便利化法律机制的不成体系化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各国对国际规则的接受程度各不相同,该区域同时存在WTO、欧盟、欧亚经济联盟多种区域化的贸易便利化机制。“一带一路”国家加入的国际组织具有非一致性[1],使得沿线的国际贸易便利化制度不成体系,形成了规则的“意大利面碗”。
(一)国际贸易便利化制度的基石——WTO贸易便利化措施
WTO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主要源于GATT第5条、第8条和第10条的规定,包括之后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便利措施都是对GATT的一种继承和发展。因此,GATT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是评测《贸易便利化协定》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贸易便利化程度的一个基准。《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TFA)基本继承了WTO下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而且进一步简化和升级了货物放行的程序和手续,如引入海关担保制度,对快运货物和易腐货物给予特别优惠措施,采用“经授权经营者”制度等,而且对法规和政策的透明度,以及海关信息的披露方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沿线WTO成员国目前迟迟没有批准TFA的原因之一。WTO和TFA确立了一套适用于多边,或者说试图普及全球的贸易便利化制度,相关条款和措施的深度以及强制性都比较弱,整体便利化水平可能不及欧盟的高度一体化,WTO多边协定下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比较,如表1所示。
WTO及其贸易便利化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最为广泛,首先可以将“一带一路”国家区分为WTO成员国与非成员国。截至目前,沿线有48个国家加入了WTO,占到沿线国家总数的75%。其中东南亚国家和中东欧国家的加入状况良好,未加入的国家占比率最小,分别为2%、3%。从区域整体的加入情况看,南亚和中亚区域整体加入状况较差,区域未加入比率分别为37.5%、60%①。
截至2017年7月12日,全球已有121个国家批准了TFA,“一带一路”沿线40个国家批准了协定, 占到沿线国家62.5%。其中, 东南亚国家和中东欧国家的批准率最高,分别为18.2%、18.8%。西亚北非、中亚和独联体国家未批准率较高,都徘徊在60%左右②。
表 1 WTO便利化措施与 《贸易便利化协定 》的比较
通过比较沿线国家对WTO和TFA的参与状况可以看出,各区域对二者的参与情况基本呈正比,大多数WTO成员国同时也批准了TFA,但从尚未加入的总占比看,TFA大于WTO,因为部分WTO成员国尚未批准TFA,如印度尼西亚、以色列、埃及、科威特、也门、波兰、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亚美尼亚。值得一提的是,哈萨克斯坦是目前沿线国家中唯一一个尚未加入WTO,但批准TFA的国家。
如此一来,沿线国家大致分为四类,遵从WTO贸易便利化条款的国家,遵从TFA的国家,同时遵从WTO、TFA的国家和其他国家。这四类国家代表了不同的贸易便利化制度,这些国家又在各自区域中不同程度地加入了某些贸易便利化组织或者协定,相互之间的贸易便利化法律机制差异较大。
(二)欧盟海关法典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共有11个欧盟成员国,占到沿线国家总数的17.2%。且均为WTO和TFA的成员(波兰尚未加入TFA)。至此,除了个别国家之外,中东欧地区的国家基本上加入了国际上影响力最大的国际组织和协定,与其他国家在贸易便利化制度上再次形成差异。
根据GATT1994和TFA的规定,其贸易便利化规定不影响区域和双边的安排,因此欧盟在贸易便利化上的新举措完全可以得到自由的适用。而且,欧盟和美国是最先推行区域贸易自由的两大经济体,其贸易便利化水平一直居于国际领先地位。2016年5月1日生效的新版《欧盟海关法典》(或《欧盟现代海关法典》)对贸易便利化措施进一步升级,这也意味着“一带一路”沿线的欧盟成员国在贸易便利化法治水平上又一次领先于其他沿线国家③。
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和谐体现于信任机制的建立。因为在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过程中,企业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在外部系统中的权重,也就是企业在整个外部系统中的地位问题。在整个外部系统的产业链中,企业与长期合作者的关系应该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这样可以最小化交易成本,降低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并最大化企业的利润。同时减小系统中强势成员对弱势成员利益的侵害,从而达到系统的共同繁荣。
《欧盟海关法典》对《欧共体海关法典》中的贸易程序和手续做了进一步的简化和升级,特别是海关电子单证和经授权经营者两个方面。由于《欧共体海关法典》整体依赖于纸质单证,欧盟为了适应电子报关的趋势,在新海关法典拟定之初就准备全面推行电子单证。为了保证电子单证的顺利实施,欧盟计划引进新的海关IT系统和技术,升级无纸化报关的基础设施。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欧盟坚持高标准认证,新版海关法典进一步简化了经认证经营者的报关手续,例如适用集中清关程序、减免关税、提供少量海关担保等。企业甚至可以在所在地交纳报关税,而且一旦报关货物就可以自由流动。
(三)欧亚经济联盟
8.货物放行与规费收取条款。货物放行的便利措施包括程序简化、缩短期限、担保等。例如美国与新加坡、阿曼签署的协定中要求,货物放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内海关法要求的必要时间,并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这项要求似乎已经成为了国际上通行标准,TFA、TPP(文莱、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秘鲁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有此类规定。新加坡—美国、中国—韩国、中国—格鲁吉亚等自由贸易协定中则提到了海关担保的问题。沿线有规费条款的协定不多,中国—巴基斯坦的自由贸易协定有费用的规定,并要求通过互联网或基于互联网的其他方式互通相关费用和手续费的清单及变动情况。
欧亚经济联盟与其他沿线国家之间业已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是欧亚经济联盟与单个国家建立自贸区的首例。该协定覆盖经贸合作的各个领域,主要通过关税减免来促进贸易便利化。越南在协定承诺生效后立即取消亚欧经济联盟59%的商品进口税,对剩余进口税通过过渡的方式逐步取消。此外,亚欧经济联盟与印度也在加快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亚欧经济联盟的这一系列举措将会有效改善成员国在市场准入、通关程序和基础设施方面的现状,实现成员国GDP的大幅增长[2]。
从宏观上看,东盟国家,特别是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便利措施范围最广。沿线欧盟成员国则搭乘欧盟高水平内外贸易便利制度,整体便利化水平较高。中亚国家对外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极少,而且便利化措施的范围和深度远远不及东盟和欧盟国家。西亚北非国家的情况比较复杂,阿联酋和以色列整体贸易便利化程度较高。阿联酋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之间有较多且便利化程度较高的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也门、埃及、伊朗的贸易便利化程度基本排在全球的后几位,导致西亚北非地区国家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差距较大。
二 、“一带一路 ”贸易便利化法律机制的评价
“单一窗口”模式能够整合各类报关、清关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手续,并借助电子信息平台将信息快速传递和分发,是未来各国海关进行现代化改革的重点内容。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海关系统发展不均衡。加之,“单一窗口”的建设需要良好的通信技术支持、人力财力支持、法律法规保障和行政管理技术的配合等条件,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单一窗口”建设工程更加复杂和困难。
(一)“单一窗口”规则
“单一窗口”是指允许贸易商利用单一机构提交信息来履行所有进出口法规要求的系统。实际上,“单一窗口”提供了一个物理或电子形式的“入口”,用于提交和处理所有数据以及与国际交易清关及放行相关的文件。这个“入口”通常由一个机构管理,并适时通知相应的机构或指导综合控制。因此,“单一窗口”平台是贸易便利化理念的实际应用,以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并为贸易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提供即时利益。
对于已加入《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国家,目前部分国家仍正在着手履行协定项下的协定义务。对于尚未加入《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国家,我国或与其未有贸易便利化双边安排(双边条约或备忘录),或安排存在重要的机制缺陷。“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法律机制缺陷主要体现在单一窗口规则、贸易便利化联络机制与边境执法合作实施机制的缺失或低效三个方面。
根据国际上对“单一窗口”建设的阶段性经验总结[3],认为“单一窗口”是一个不断化着的概念,目前主要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无纸化海关”,第二阶段是“监管性单一窗口”④,第三阶段是港口单一窗口或B2B港口公共系统⑤,第四阶段是充分整合的单一窗口⑥,第五阶段是跨境单一窗口交流平台⑦。据此,我们可以根据这五个阶段分别对照沿线各国目前所能达到的建设水平,分对象、分阶段地逐步展开“一带一路”单一窗口的建设工作。
在具体的制度完善层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资金匮乏与技术支持不足两个问题。就资金问题而言,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目前的经济状况看,大多数政府的财政能力不足以通过自筹来建设“单一窗口”。接受援助者的贷款虽然能够获得持续的资金,但是资金的使用灵活性有限。捐赠和私营部门出资都不具有可预见性和持续性,只适合建设工程中的短期建设项目。用户支付和收费无疑会加重贸易商的成本,不能够使贸易更加便利。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单一窗口”建设的专项基金,但是作为贸易便利化的一部分,可以适用FTA中的援助和能力建设制度,但只限于成员国。因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单一窗口的资金筹备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路径:(1) 属于FTA成员国的沿线不发达国家可以借助FTA的援助制度,也可以单独采用其他方式或方式组合;(2)不属于FTA成员国的沿线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政府自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或方式组合;(3)不属于FTA成员国的沿线不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捐助者的贷款、捐赠(用于短期的建设项目)、私人资本注入和通过丝路基金及亚投行贷款等方式。
就技术支持而言,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在2010年向所有177个成员国分发的调查问卷发现,单一窗口技术服务主要是由海关机构单独提供或是海关机构与其他准政府机构的合作提供。在提交调查问卷的成员国中, 22个成员国(59%)的海关为单一窗口服务的提供商,6个成员国(16%)是其他政府机构为提供商,私营部门提供商有5个(14%),半政府机构有3个(8%),还有1个其他机构(3%)。还有6个海关当局表明与其他政府机构或私营部门共同提供单一窗口服务⑧。调查指出,对于大多数不发达国家海关部门而言,单一窗口技术的自我支持是一个艰巨的项目。因此,对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国际贸易便利化而言,首先是利用非政府间行业组织(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跨国协调,建立类似于欧洲港口公共系统协会(European Port Community System Association, EPCSA)的一个中立、开放的电子平台,能够使公共和私人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智能、安全的信息交换,从而提高海域和机场的效率及竞争力。文档和信息通过电子方式联通。[4]另一方面,逐步通过海关合作的路径,利用我国的技术支持优势,将沿线国家的单一窗口互联整合到双边或区域跨境电子信息交流平台。例如,新西兰食品安全局(NZFSA)和澳大利亚检疫局(AQIS)已经交换了动植物卫生检疫电子证书,通过允许两个机构之间的电子数据交叉检查以便利进出口程序。这有助于加快贸易,加强两国对农业和食品的监管。
LCP皮外固定治疗胫骨多段开放骨折的不足之处:由于锁定螺钉的长度较短,对严重肥胖的患者,接骨板过于贴近皮肤,如果发生肢体肿胀则可能对皮肤软组织形成压迫,因此限制了对严重肥胖患者的应用;锁定接骨板皮外固定不能通过接骨板复位,因此必须在打螺钉之前完成骨折的准确复位而不像传统外固定支架在打钉以后还可以调整复位。作者总结出一个技巧,在固定完成后,也可以通过折弯接骨板来调整轻度的成角移位。另外,由于皮外LCP与皮肤之间的距离较小,要注意其安放位置,不要影响二期皮瓣转移手术,也可以用填塞螺钉保护接骨板螺纹后,将接骨板预弯成拱形,增加接骨板局部与软组织的距离。
(二)贸易便利化联络机制
信息不对称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关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因素,海关通关效率改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增强信息的对称性,提高沿线各国海关事务的透明度将是“一带一路”海关能力建设的重点。FTA建议设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并建立和公布联络点、咨询点,旨在为成员国搭建一个联络和信息沟通平台。“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可以借鉴这一制度设计。
(1)设立FTA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的类似跨国协调机构,统筹“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事务。一方面,《贸易便利化协定》第23条要求每个成员方应建立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或指定一个现有的机制以促进本协定的国内协调和实施协定项下的国内政策。因此,在同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沿线国家间本身即存在跨国协调的条约义务。另一方面,“一带一路”区别于WTO的“硬治理“模式,其所设立的贸易便利化联络机制必然要突破“非成员国不得参与”的封闭局限性。因此将“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联络工作纳入“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议程中,形成持续性的宣言与政府间谅解备忘,利用开放性平台促进沿线国家海关信息交换、验证、请求、保护和保密、提供信息、延迟或拒绝请求、互惠、限制、监管互认等方面,合作将实现新突破。
反冲质子磁谱仪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第一部分为入射中子和聚乙烯转换靶作用产生反冲质子。第二部分为基于永磁体的磁分析单元,反冲质子束经过质子准直器限束后在二极磁场中偏转聚焦,由于不同能量质子的运动轨迹对应不同的偏转半径,聚焦到焦平面探测器平面上的位置与反冲质子能量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因此,与入射中子能量也存在对应关系。选择30°方向的反冲质子进行动量分析,可以适当降低系统对偏转磁场的要求,同时为中子的屏蔽创造了条件。第三部分为焦平面探测器,一般置于磁谱仪的焦平面上,测量反冲质子的空间分布。
(2)设立日常咨询点,便利各国政府、贸易商和相关利益方获取信息或者进行咨询。除了庞杂的统筹工作,各国应该自行设立咨询点,数量和形式由各国自行安排,但是需要保证咨询点的可获知性、必要性、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咨询点应当提供的信息包括与货物通关相关的一切程序性文件、税费、规则、法律法规等。具体事项可以参照FTA的列举,主要包括港口、机场和其他入境点的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以及相关的表格和文件;任何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税率、税费;政府机构在进口、出口或过境方面或与之相关的费用和收费;用于海关目的的货物分类和估价规则;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行政规则;进口、出口或过境的限制或禁止;违反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的罚则;上诉或审查程序;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有关的国家协定;与关税配额管理有关的程序。
(三)边境执法合作机制
海关边境执法是指海关依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签署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进出边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查阅,并配合公安机关稽查走私犯罪的监管行为。贸易畅通与设施联通是 “一带一路”合作发展的重要内容,而海关执法的高效性是提高贸易效能的重要方面。以世界银行名义进行的研究发现,海关执法措施的重复性使得海关通关时间大大加强。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目前在货物贸易方面仍然存在海关(以及边检和缉私警察)边境双重执法的问题,即货物要经进出口两次申报检查,这对边境贸易的效能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在制度完善层面应重点着力于共同监管区的设立与监管结果互认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可与接壤的14个国家之间分别划定共同监管区。共同监管区是由两国共同划出专门供双方联合查验区域,两国互派海关、边检和边境执法人员,当发现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存在风险时,出口方直接放行,由双方执法人员在进口方设立的共同监管区进行联合查验。我国可借鉴“泰国与老挝”的共同监管区设置经验,与毗邻国家对贸易产品及高危运输工具达成“谈判清单”,就清单内容设置海关、边检和缉私警察执法的共同监管区。由于共同监管区是实施“单一窗口检验”(Single Window Inspection)、“一站式查验” (Single Stop Inspection)这两种制度的基础设施保障,因此与毗邻国家间设置共同监管区成为“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基础制度之一。
另一方面,监管互认是指通过互换信息数据,经一国海关查验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另一国海关不用再次查验,以此达到一次查验和快速放行的目的。监管结果互认需要信息共享体系、质量和安全认证平台等措施之间有效的配合。因此,尽管我国已与部分国家初步达成层次不一、内容不尽相同的海关执法监管结果互认的双边协议⑨,但未来仍应当进一步通过备忘录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原因在于,互认协议仅仅是两个口岸之间推行结果互认的基础。海关在进行结果认证时要结合贸易商的资质(如AEO认证)、商品质量的认证信息、备案信息和对方监管的结果等,进行综合的分析,才能决定是否认可对方的监管结果,一旦发现异常就要及时进行通知,对监管盲点进行复核。因此,我国可主动为推动双边海关监管结果互认协议提供“实施手册”这一“公共产品”,以构建全面性的多边互认协议的制度基础。
表 2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出现频率
资料来源:根据WTO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进行计算。
三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便利化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的发展路径
“一带一路”所涉国家和区域的贸易便利化程度差异较大,贸易便利化的推进工作需要结合各个区域、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在方案的制订上,中国需要坚持维护多边贸易便利化机制,结合沿线国家实际的原则,与沿线国家开展多层次、多路径的合作机制。现有区域的和双边的合作机制是“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推进的重要桥梁,中国可以通过对话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到现有区域合作机制中,同时积极展开双边贸易便利化合作路径,提升和弥补区域贸易便利化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对于既不加入区域协定,又不能进行双边合作的国家,中国和沿线国家可以通过单边开放自由贸易园区的方式,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便利化合作。
(一)构建“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便利化合作的中国范本
1)药剂拌种用种子重量0.30%(有效成分)三唑酮,即用25%三唑酮可湿性粉剂15g拌麦种150kg或12.5%特谱唑可湿性粉剂60―80g拌麦种50kg。
1. 清关便利化措施条款。实际上,大多数沿线国家或区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都包含海关条款,区别在于条款涉及的海关事务范围和便利化深度。这一点从东盟对外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可以看出,例如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附件——经济合作第1条规定“认识到国际贸易领域海关合作的重要性”,但在具体的条文中该协定并没有积极的举措,采用了分享(Share)、交换(Exchange)、促进(Facilitate)、确保(Ensure)这样比较宏观的词语来表述海关之间在程序简化等方面的合作,缺乏可操作性。而与日本和新西兰的协定则规定了简化海关程序的目的、范围、定义、合作方式、使用自动化系统、咨询点以及上诉机制等具体措施。此外,东盟成员国单个签署的协定基本上都要求使用自动化系统、协调海关程序、采用国际标准等措施,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智利与日本分别签署的协定中,便利化措施在范围和深度上基本相似。
在海关清关便利措施方面的难点是使用自动化系统和采用国际标准,这需要国家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力,而沿线很多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或者最不发达国家,特别是南亚、中亚和部分西亚北非国家需要进行建设援助。
2. 海关合作与信息交换条款。协定中的合作条款在范围和深度上具有多样性,有的协定是关于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如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间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s, 简称EPAs)、马来西亚—日本自由贸易协定。有的协定还规定了缔约方与非缔约方海关之间的合作,如越南—日本自由贸易协定。虽然范围和合作对象各有差异,但基本上都包含了与海关事务相关的措施、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合作方案的制订、采用国际标准和文件。
在海关合作方面,协定中通常包含海关培训、风险评估和预防、执行海关估价协议、实行电子信息交换、简化海关手续、提高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简化货物入关和放行程序、采用国际通行的文件和标准等。在信息交换方面通常包括对海关立法和程序、进口商、出口商、制造商、买家、供应商、运输商、集装箱号码和大小、货物抵达港口的装运信息和目的港、船舶和承运人的名称、申报价值和关税待遇、新发布且有效的执法技术等信息的共享。
一是坚决维护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便利化协定,在区域贸易便利化合作中,以《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基本的参照,不断提升和推进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二是加快推进与现有区域经济机制之间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快与区域之间的海关能力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和简化通关手续[5]。三是寻求与其他区域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机会,拓展“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区域合作范围,如欧盟、欧亚经济联盟。尽快建立与南亚、西亚北非和中东欧等沿线区域的合作关系,保证各个区域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均衡发展。
(3)对于既不是WTO成员又不是FTA成员的国家,可以将FTA作为第一阶段谈判的最高标准,分阶段达成各项便利化措施。
天问大师一袭僧袍满是灰尘,花白的胡须零乱不堪。他黯然神伤地瞧着萧飞羽,因为他认为有赢无输的一场又输了,而且不仅输得很惨,也输得心服口服。萧飞羽淡淡地道:“信得过二位的承诺。”他微顿长声道:“放行!”
5.风险管理条款。风险控制的手段和方式会直接影响货物通关的时间和费用,目前很多国家都引入了风险管理系统,并采用重点监管的方式,即在货物通关的过程中重点针对高危货物进行检验。沿线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或多或少的对此种“现代海关监管技术”进行了规定。为此,一些比较先进的协定中允许货物抵达前信息处理,如《新加坡—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一些协定规定各方进行信息交换,交换的信息中甚至包括对方风险管理的程序,如《新加坡—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巴基斯坦—马来西亚自由贸易协定》。《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4章海关与贸易便利化第31条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则规定得更为详细,主要包括风险评估、简化进出口程序、事后监管和实行授权经营者制度。
楚神话中的图腾崇拜呈现出多样性。这是楚的同化各种文化和将不同国家的图腾纳入自身图腾系统的结果。我们只能从楚祖的姓氏,名称、头衔和名誉中看到楚图腾组织和概念的复杂性。
6.单一窗口与自动化条款。沿线自由贸易协定中目前规定单一窗口和自动化措施的并不多,或包含在海关与贸易便利化的章节中,或规定在无纸化贸易的条款中,或规定在电子商务的章节中。单一窗口和电子信息技术的使用会大大加快通关速度,简化数据处理程序,是贸易便利化非常关键的促进因素。为此,目前很多沿线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都提出了此项标准,如《泰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泰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和《泰国—日本自由贸易协定》。但整体来看,沿线国家中有能力实行该项措施的国家占比并不高,主要是东南亚、中东欧和西亚北非的部分国家,大多数沿线国家目前的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建设水平较低,如中亚国家、南亚国家、独联体(俄罗斯除外)国家和西亚北非的也门等。
福建省部分城区儿童家长与儿童安全用药相关的认知、态度及行为调查与分析 ………………………… 林津晶等(12):1594
7.国际标准条款。沿线自由贸易协定中最常提到国际标准的有欧盟EPAs、东盟—新西兰、中国—秘鲁,包括遵守修订后的《京都公约》、世界海关组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和《国际商品统一商品说明和编码制度公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自由贸易协定更为灵活,要求缔约方尽可能地协调统一国际标准和推荐措施的使用程序。目前,沿线一些国家为推动国际标准和做法普及工作,在对外协定中要求设立具体的负责实施机构,中国近年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就规定设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具体负责采用国际海关实践和国际标准的工作,如《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四章第54条就有此类规定。
课前,教师认真进行了教学设计,从课堂导入开始,激发学生产生浓厚的兴趣,使学生在对生命天然的敬畏和尊重感驱动下,产生对遇到患者突发急情正确处理的迫切希望。在进入课堂教学后,教师通过发生在学校中的真实事件开始设置情境,层层深入,引导学生学习和思考在突发事件面前的科学处理方法。整个课堂中设置了3次阅读教材和3次现场模拟,旨在既能让学生学会自学和归纳总结,又能让学生动手操作,掌握一定技能。整节课内容丰富,活动多样,学生一直处于相对兴奋的状态。然而,当对热闹的课堂深入剖析,在45 min的课堂中学科素养的真正落地又在何处呢?这样的初中生物课堂教学是否有学科素养的安身立命之处?
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国际贸易便利化机制的重叠、复杂性,我国应提供范本化的“国际公共产品”,以提高“一带一路”沿线规则的趋同化与一体化。“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便利化的中国范本至少应包含以下八项核心条款。
欧亚经济联盟是由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共同发起的,旨在促进欧亚地区经济发展和政治合作的国家联盟。欧亚经济联盟内部实行零关税制度,旨在实现俄、白、哈等独联体国家间的高度一体化,大大促进了“一带一路”西线国家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动,这对于我国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和促进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是一个利好的形势。欧亚经济联盟与“一带一路”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关系,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俄、白、哈等独联体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便利化法律机制的多元路径推动
1. 强化区域贸易便利化合作机制。“一带一路”本身不是一个区域性的概念,这里的区域泛指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有区域安排,包括经济合作中形成的区域,如东盟、欧盟、欧亚经济联盟等,也包括因地理环境形成的自然区域,如东南亚、南亚、西亚北非、中东欧等。从目前沿线国家所在的几大自然区域看,各个区域几乎都形成了一定的经济合作安排。“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区域合作重点是强化和提升现有规则,扩大区域在贸易便利化问题上的合作范围,中国需要与各个区域安排展开积极的对话合作。“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不是中国另起炉灶的做法,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中已经明确表示要维护以WTO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并将加强“一带一路”建设与其他倡议和计划的对接与合作,因此,“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推进将以WTO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为主要参照蓝本。
目前,中国参加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主要包括金砖国家(BRICS)、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上海合作组织(SCO)、亚太经合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这些区域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囊括了中亚国家、独联体国家、东盟国家、部分东亚国家(韩国、日本)、部分美洲国家(智利、墨西哥、美国)还有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区域合作上较为松散的是与南亚国家、西亚北非国家、中东欧国家。中国在区域贸易便利化合作的推进过程中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3.设立信息公布与咨询点条款。信息公布、咨询点等关系透明度的条款或规定在自由贸易协定的总则中,或规定在海关与贸易便利化的章节中。条款的范围涉及信息公布的方式和媒介,包括出版物、互联网或电信网络。比较统一的是,这些沿线的区域协定或双边协定都对海关法规政策和行政程序的透明度提出要求。一些区域贸易协定,如泰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泰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巴基斯坦—马来西亚自由贸易协定、欧盟的EPAs还规定应相关利益方的要求设立咨询点,以供各方经营者或当局了解相关贸易事项。
创业板指今年前五个月表现尚佳。一月份创业板指跟随大蓝筹喝汤吃肉,二月初上证指数反弹后便偃旗息鼓,但创业板却强势反弹330点收复失地,更让人惊奇的是,在3月底中兴事件爆发后,仍然延续反弹的趋势并创出全年1918点的高点。而反观其他指数,一季度后以蓝筹白马为代表的沪深300和上证50便开启漫漫下跌之路。
目前,改变术前炎症状态和免疫状态的治疗能改善恶性肿瘤患者的长期预后。所以血常规中炎性指标的计数及其比值的分析作为胃癌患者的治疗及预后预测的指标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可以应用于肿瘤患者的早期发现,通过改善炎症及免疫状态以达到良好的预后效果。尤其是NLR和LWR,前者可以帮助观察胃癌浸润深度、淋巴结的转移、肿瘤分期,而后者作为胃癌患者预后的独立危险因素会成为一种肿瘤评价的新指标。相较于其他肿瘤信息获取的方式,血常规更简单、方便、经济、可重复性强,而且更为安全。结合其他相关检查可以更好地对胃癌患者进行准确的风险分层,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提供有效的参考。
贸易便利化比降低关税对促进贸易流量以及经济发展更为有效[6],这一优势能够加强中国与区域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共识。推进贸易便利化与区域经济发展,形成相互作用的模式,提升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将来必然需要依靠更为便利的贸易合作机制,贸易便利化能够让区域经济合作更加紧密。利用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扩大贸易便利化在各个成员国所在区域的影响力,中国应该不断寻求与区域经济组织之间更为广泛的合作模式。
2.发挥双边贸易便利化的弹性功能。双边贸易便利谈判虽然会造成多边和区域安排的碎片化,但其具有比区域谈判更多的灵活性,一对一的谈判使双方的条件更为明确,在协议的条款安排上更能关注对方的实际情况,使协议更具执行力[7]。对于没有进入区域性安排的沿线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类进行。分类的标准应该基于各国目前所参加的国际贸易组织和协定,以是否加入FTA或者WTO,可将沿线国家划分为四类,即只加入WTO的国家,只加入FTA 的国家,同时加入WTO和FTA的国家,既没有加入WTO也没有加入FTA的国家。FTA作为最新的多边贸易便利化谈判成果,在双边贸易便利化合作中,中国依然坚定维护贸易便利化的多边成果。因此,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对于各国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基本要求应该以FTA作为基础的划分标准。
(1)对于同时加入WTO和FTA的国家,以及只加入FTA的国家,将以FTA为基础,在双边谈判中设立高于FTA的贸易便利化标准,具体可以参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设计。
(2)对于没有签署FTA,但属于WTO成员的国家,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应该以FTA的便利化要求作为最低标准,根据这些国际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便利化要求。
4.预裁定条款。预裁定可以提高进出口贸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使经营者或者贸易商能够根据获得的信息更好地规划其经营。沿线区域贸易协定中关于预裁定的方案有所差异,首先在裁定范围上一般涵盖了关税分类、海关估价标准、原产地和货物分类。如泰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泰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分别对货物预先分类。货物分类的预裁定意味着在泰国加入的两个不同的贸易协定中使用了两个标准不同的条款。其次,预裁定的期限也存在差异,有30天(泰国—澳大利亚,泰国—新西兰)、60天(《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也有根据国内法的规定确定期限,如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由贸易协定。
目前,现有的双边协定都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尽可能与WTO等确立的便利措施和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二是所有便利化措施都应本着必要性的原则,避免随意性和无根据的手续障碍;三是在条款设计上留有开发空间,要求对便利化措施定期审议,寻求便利双边自由贸易的最佳方案。这三个特点充分展示了双边协定的弹性功能,对于区域合作中存在的弊端起到了良好的填补作用,有助于促进“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推进。
3. 提升单边贸易便利化水平。除了寻求区域和双边的合作机制,中国还应该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中国自由贸易园区是中国探索区域经济合作的一种新模式,自贸区的建设既要符合国际规则,又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单边贸易便利化程度。为此,中国要在现有试验区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对新设园区的风险测试,保障现有成功经验的复制推广。同时,在坚持“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原则的基础上,不断简化监管程序,提高监管效率。
四 、结 论
贸易便利化有助于消除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能够为经济发展带来显著的收益。据统计,贸易便利化的加强可以使全球制造业商品销售额增长近3770亿美元,约增长9.7%[8]。健全的法律机制是保障“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发展的关键性举措,鉴于沿线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上的巨大差异,及法律制度上的诸多分歧,不能单纯依靠多边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该从多边、区域、双边等多个层面上共同推进“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法律机制的构建。
注释 :
3.后备猪的初次配种,一般在初情期后的第3个情期开始配种,此阶段后备母猪已达到体成熟,能满足怀孕的需要,采取一个情期多次配种,提高产仔数。
天葬台上,天葬师正一点点直起身子,手中的天葬刀,一缕鲜血正慢慢地洇入刀身,在亮起一阵红芒之后,鲜血已消失无踪。他低头望了眼插在胸前的半截节足,伸手握住,猛力一拔,那节足便从天葬台和他的体内拔出。
①尚未加入WTO的国家有南亚的阿富汗、马尔代夫、不丹,东南亚的东帝汶,西亚北非的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叙利亚、巴勒斯坦,中东欧的塞尔维亚、波黑,中亚的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独联体的白俄罗斯、阿塞拜疆。未加入国数量与沿线国家总数比为25.0%。
决定免去李甜、赵雪莹、朱玥董事职务;决定免去李甜董事长职务;选举党发龙为公司新董事,选举并任命党发龙为公司董事长;决定党发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②尚未批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沿线国家有南亚的阿富汗、马尔代夫、不丹,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东帝汶,西亚北非的伊朗、以色列、埃及、科威特、伊拉克、黎巴嫩、也门、叙利亚、巴勒斯坦,中东欧的波兰、塞尔维亚、波黑,中亚的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独联体的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未批准国数量与沿线国家总数比为37.5%。
③“一带一路”沿线上的欧盟成员国克罗地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捷克、匈牙利、波兰、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占沿线国家总数比为17.2%。
④即将无纸化海关与其他发布贸易、进出口、过境相关许可证和证书的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文件相结合。通过电子方式联系贸易商和海关后,各国可以制定一个单一窗口文件的电子交换系统,连接几个或所有处理进出口监管的政府机构。该系统允许申请和发放进出口电子许可证和证书以及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
⑤即扩大单一窗口以服务于机场、海港或陆港内的整个贸易和物流。发展单一窗口的下一个阶段是将主要机场、海港或边境的私营部门利益相关者和中介机构进行整合。该系统有时被称为港口公共系统(Port Community Systems, PCS)或港口单一窗口。
⑥即建立综合性国家物流平台,将各行政部门、公司和服务部门相互联系,更好地管理整个进出口业务链。
⑦即将国家单一窗口互联整合到双边或区域跨境电子信息交流平台。电子跨境信息交流是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手段,也增强了贸易国家之间的安全、互信和合作。
⑧这些与海关进行单一窗口协作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港务局、对外贸易旅游部、商业咨询和支持服务、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以及商业创新和技能部等。
⑨2014年以来,中国海关先后与俄罗斯、欧盟、蒙古、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亚美尼亚、波兰、伊朗、新加坡、老挝等海关共计签署82份海关合作文件,适用51个国家和地区,推进“三互”国际海关合作,为“一带一路”沿线海关合作提供法律依据与机制化保障。文件内容涉及推动贸易便利化、支持中欧陆海快线建设和中欧班列发展、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简称“安智贸”)、风险管理、打击走私、“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合作、监管结果互认、能力建设等各个重要合作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海关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的互联互通[EB/OL].(2017-05-29)[2018-03-20].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493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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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Wilson, John S, Mann, Catherine L, Otsuki. Assessing the Potential Benefit of Trade Facilitation: A Global Perspective[J]. The World Economy,2005,28(6):841-871.
A Study on the Actual Conditions ,Evaluations and Development Path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acilitation Legal Mechanism under the Belt and Road Context
Liu Bing, Wang Han
Abstract : The unimpeded trade is an important issu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but there are various types of mechanisms for the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similar to a phenomenon named “spaghetti bowl”. At present, the single window rules, contact mechanisms and border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other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are not perfe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everse Globalization” , China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serve as an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provider and offer the “Chinese model” for the counties along Belt and Road, and adopt a “Multi-path” (regional, bilateral and “unilateral open”) to build the Belt and Road Trade Facilitation System.
Keywords : the Belt and Road; international trade facilitation; legal evaluation;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Path
作者简介 :刘 冰,男,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王 瀚,男,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BFX213)。
中图分类号 :D99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0292(2019)01-0040-09
(责任编辑 薛雯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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