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的战略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投资论文,高科技产业论文,战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风险投资是一种着眼于高科技产业的创业投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认为,凡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生产和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因此,与普通的投资不同,风险投资的对象集中于高科技领域及其创新产品,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以期获得高回报率。可以说风险投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也是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的启动器。由于科技的研究开发及转化所费过高,且周期漫长,特别是投资风险过高,使许多企业望而却步。据国外统计,20%~30%的此类投资完全失败,约60%受到挫折,只有5%~20 %获得成功。但伴随这种高风险的是高收益。美国在1965~1985年风险投资的平均回报率达19%,是股票投资的2倍,是长期债务的5倍。正是由于高科技领域的这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吸引了许多风险资本的参与,同时也创造了众多的高科技公司。(注:王松奇:《风险投资,“环境”先行》,1998年10月20日《中国经营报》。)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风险投资推动了科技产业的发展,而高科技产业又推动了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水平的提升。美国新经济以低失业、低通涨、高增长被许多学者誉为奇迹。可以说这种奇迹有赖于美国始于里根执政时期的一系列金融创新,特别是风险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为美国经济注入了活力。许多高科技企业通过吸收风险资本发展壮大,进而改造了美国的传统产业,使美国在信息技术、生物科技等新兴产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中国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使经济高速成长。在改革前期,由于短缺经济的现实条件,传统产业发挥了巨大作用。至90年代,经济结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需求的巨大变化使得传统产业陷入困境,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因历史包袱过重而举步维艰。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和资金大量沉淀于传统产业领域,使高科技型新兴产业难以发展壮大。大量科技成果由于得不到转化而被闲置,科技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国每年的主要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但转换率却不到2%,且所需投资严重不足。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课题组所作的调查,在1997年已经转化的成果中,成果转化资金靠自筹的占56.8%,国家科技计划的拨款占26.8%,风险投资仅占2.3 %(注:王松奇:《风险投资,“环境”先行》,1998年10月20日《中国经营报》。)。在美国,至少50%以上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帮助。因此,只有大力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才能填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缺口。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民经济发展不仅要考虑速度,而且要考虑质量。以高科技产业带动整个经济从规模型向集约型转变,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性课题。因此,建立相应的风险投资机制,完善风险资本市场,促进和支持高科技企业的创业和发展,进而带动整个经济持续和健康发展,才是明智的选择。
二、借鉴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经验,建立和健全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
我国在1986年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创业投资公司。初期目标是配合国家的火炬计划,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但由于运作不规范和经验不足,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和证券,导致巨额亏损。后来有关部门成立的类似机构,也由于其官办性质及管理不力而效果不佳。虽然目前我国各类与高科技有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发展到80家,融资能力达36亿元,但其中进行风险投资的微乎其微(注:王松奇:《风险投资,“环境”先行》,1998年10月20日《中国经营报》。)。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只得求助于国外的风险资本,严重制约了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1998年9 月初在北京召开了有中国高科技企业家、中外投资银行家、政府官员和经济界人士参加的中国风险投资研讨会。与会代表从各个层面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困境,提出各种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建议。一方面,中国的高科技产业发展急需风险投资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缺乏相应的风险投资机制和风险投资意识,风险投资业难以发展和壮大。
建立和健全风险投资机制,必须首先从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着手。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政策。日本政府早在70年代就规定,凡企业利用风险资本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均可从政府得到约占其开发总支出的1/2~1/3补贴。澳大利亚政府推行了“让税”政策,使企业科技开发费的60%由政府通过免税方式提供。(注:李炜先:《改革投融资体制,发展我国高技术》,《财经问题研究》,1998(5)。 )美国的硅谷和日本的九州岛成为高科技企业的集中地和创业家的乐园,无疑与美日两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我国也建立了一些高新技术开发区,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但缺乏对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方面的专门优惠政策。因此,政府要尽快制定针对风险投资项目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并成立相应的风险项目评估机构,以便于政策的落实。此外,还必须制定风险投资方面的法规,保障风险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要尽快出台一部《风险投资法》,以确保风险投资规范化运作。在完善其他法律法规方面,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合理保障技术持有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这种限制实际上不利于保护科技成果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考虑将20%的比例适当提高至50%左右,以鼓励科技成果持有人使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积极性。另外,法律还规定“发起人认购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这与风险投资者的目的相违背。风险投资者的目的就是要将所投资的企业做大后以最快的速度转让或上市后收回投资,而不是创办一家自己去经营的企业。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应法规,为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建立和健全风险投资机制的首要条件。
在确保有良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加大风险投资的力度,拓宽融通风险资本的渠道。由于高科技开发有高投入的特点,仅靠传统的政府投入和企业自筹是不够的。目前,我国各类与高科技有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达36亿元,但实际参与高科技发展的经费大多数仍然是由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自筹(占50%),国家科技计划的拨款和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分别为21.6%和5.2 %(注:王松奇:《风险投资,“环境”先行》,1998年10月20日《中国经营报》。)。并且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缺乏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和约束力,因而风险投资规模难以扩大,风险资本来源相对狭小。美国的风险投资总额在增长的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始终保持多元化的特色。美国的风险资本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其中养老基金是最主要的来源,约占51%,其次是基金会和捐赠基金,再次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及个人。美国的风险投资者主要集中于通过筹集民间资金建立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的居民储蓄在1998年达到5 万亿元,而每年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缺口近2000亿元, 则居民储蓄中只要有4%能够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去,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因此,从民间筹集风险资本应该是一种有效的渠道。其关键在于要建立一批独立运作的专业性风险投资公司,政府的科技投入经费和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可以通过信托投资和信托贷款的形式,委托这些风险投资公司参与到高科技企业的开发和创业中去。而民间资金则可以吸纳到一些成功的风险投资合伙公司中去。还可以借鉴美国的风险投资企业制度,在有限合伙公司中,视资本雄厚的风险投资家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在10年的合伙契约有限期内,有限合伙人只保留监督权,将合伙公司交给普通合伙人经营;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由于有限合伙公司制度的产权关系明晰,治理结构合理,报酬制度科学,因而有限合伙制成为许多国家的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主要形式。
由于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许多国家为保护风险投资人的利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这些信用担保业务主要由专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来承担,由政府监督其业务的运作,对担保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严格评审。欧洲和日本的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由政府创立,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贯彻、配合政府的产业规划和高科技发展规划。担保的风险投资项目大多集中于本国或本地区有发展优势的高科技项目。美国的担保机构虽有政府的支持,但主要还是由一些大银行开展此类担保业务,担保的项目集中于电子通讯、计算机、生物科技等产业。我国的信用担保业务起步较晚,缺乏经验,但为了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可考虑由政府出资,银行参与,成立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并对这些机构实行免税政策。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种政府信用担保制度,确保风险资本在严格的监督和审查前提下流向高收益的风险投资项目,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在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时,要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散机制。对于较大型的风险投资项目,实行多家担保机构联保,以分散项目的风险。同时要积极探索风险补偿形式,如对成功项目收取一定比例的短期回报。
三、建立和完善风险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安全的回收渠道
在各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风险资本大多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的首次创业或二次创业中,风险投资的目的也是期望在风险投资项目成功时获得高收益。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风险资本市场,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当务之急。通过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者的高收益可以靠吸收风险资本的公开上市和转让来实现。没有这种“上市出口”,投资人的风险资金变现的问题就难以解决,必将影响风险投资人的积极性。可以说风险资本市场既是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是风险投资有效回收的渠道。
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促进高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都创办了“第二板股票市场”,如美国的NASDAQ市场(全国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创业板市场”(1999年3 月在香港联交所正式启动,主要为香港中小企业、大陆民营科技企业和台商在大陆投资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渠道)。这种“第二板股票市场”的建立主要针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上市问题,弥补主要股票市场对企业上市的条件限制所造成的缺陷。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发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得少于5000万元。”显然,急需资金的高科技企业在创业时难以达到这种严苛的条件,再加上《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入股价值的20%的比例限制,高科技企业在发展初期根本无法上市。因此建立和健全风险资本市场,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设立“第二板股票市场”,并放松对场外交易(如股权回购、出让、并购重组、买壳上市等)的限制,为一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高科技企业提供股权或股票转让与交易的市场。在目前我国内地还没有“第二板股票市场”的情况下,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香港“创业板市场”以低成本来融资上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的风险投资公司近年来也注重开拓中国市场,向一些有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和项目提供风险投资。我国政府及一些金融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措施,积极帮助中国高科技企业到海外吸收风险资本,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促进高科技产业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