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原则的困境与当代康德式伦理学的辩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伦理学论文,困境论文,当代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12)03-0009-04
对规范伦理学理论而言,大多重视原则规范在指导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康德的伦理学著作中对于道德原则的产生和意义有着详细的阐释。然而,关于康德道德原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自问世起就从未停止过否定和质疑之声。面对康德道德理论的若干困境,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在对康德原著文本式解析的基础上,对于康德的伦理思想进行了新的解读和阐释,为我们重新理解康德的规范伦理思想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思路。
一、道德原则:康德的阐释与面临的问题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存在着两类原则,即主体意志在行动中受到两种原则的影响,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的不同,原则可分为作为“意志的主观原则”的准则和客观原则,即实践规律[1]405。其中前者作用于人类的普通意志,后者作用于理性主体的意志。从康德对原则的分析中可以归纳出认识道德原则的两个基本步骤:第一步,主体自身拥有一条行动准则;第二步,主观准则接受普遍律公式的检验,最终辨识出道德原则或客观原则。
具体而言,在第一步中需要证明的是原则的来源和基础问题。一直以来,原则的约束性来自何处在哲学史上有着不同的回答,但是康德既不同意宗教宣称的上帝是立法者,也难以认同幸福这种不具有可靠性的因素作为行为标准的来源,他转而求助于实践理性,使主体在进行行为选择与道德判断时不必依赖于主观或客观的外在对象限制,而是以主体自身具有的理性为根据,揭示出了一个自主和自由的人的形象。因此在康德的理论中,理性人既是行动的主体,又是原则产生的源泉,拥有理性意志的人必然会按照原则来行动。然而,有学者认为,康德这样的处理方式将道德生活刻画为内在的,将价值评判的权威归于主体理性,真实的人似乎被理性绑架了,这意味着在拒斥传统形而上学的同时,康德又建立起他的形而上学,一种以主体的理性为根据的形而上学理论。
第二步产生的主要是道德原则的普遍必然性问题。人们会追问,我们丰富的伦理生活是否真的需要并能够凭借一些普遍的道德原则来刻画和规范,“为什么我们的准则,作为一种规律,它的普遍性必须是限制我们行动的条件,为什么我们认为这种行为的价值,比对任何事物的关切都要高”[1]449。假如这种普遍化是合理正当的,那么作为原则普遍性的检测手段——绝对命令是否有效。只有当主体意志的准则通过普遍律的检验,能够同时成为一条客观普遍的原则时,主观准则才能成为道德原则,在这一过程中定言命令又是如何起作用的。绝对命令在许多人看来似乎是空洞的形式主义的代名词。实际上,道德与原则普遍化的问题不仅仅困扰着康德的伦理学,同时也是许多规范伦理学说常常不得不正视和急需解决的,因为当人们试图诠释任何一种道德理论的正当性时,总是会面临来自普遍化的现实要求。
为了实现原则的普遍化这一目的,道德原则最终走向了抽象化形式化,康德相信只有与一切感性经验中的东西相脱离,不诉诸任何外在经验内容,仅从纯粹实践理性中寻找根据,才能使道德原则在指导行动中不受制于偶然性东西的影响并最终实现普遍化。然而美德伦理学家麦金泰尔认为,规范伦理学主张的原则普遍化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原则本身的规范性与合理性也是值得质疑的,这是因为“道德训诫与人性事实之间任何联系的消失”[2]71,如果不依赖于具体特定的社会群体或传统文化,“道德哲学家所探究的评价性与规范性的概念、准则、论证与判断——无处可寻”[2]338。可见对道德原则合理性的证明不仅关涉理论体系自身的合理性,并且将进一步影响到道德原则在实践中的可能性和践行情况,尤其是当代道德哲学对理论实践性与可行度越来越偏爱有加的时代背景令康德道德原则的实践有效性困境更加凸显。
如果像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在现代多元社会中昔日曾经孕育道德规诫的权威语境和传统社会已然消失,那么,康德深信不疑的由理性建立起来的普遍的道德原则是否可行;道德原则是否还具有对道德行为评判与规范的指导权威。当代伦理学中仍然有学者坚信这些问题的肯定性答案,并提出了一种康德式的辩护策略,奥诺拉·奥尼尔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
二、建构的条件:行动者与理性
建构主义观点是当代康德式伦理学研究领域中出现的重要理论。奥诺拉·奥尼尔将建构主义解释为一种“不需依赖于对欲求和偏好的声明,而只涉及对行动主体和理性的描述,从而寻求对伦理原则的证明”的方法[3]88。她师从罗尔斯,“建构主义”的当代使用与罗尔斯的理论有着重要的渊源,罗尔斯在其著作中曾明确提到康德伦理思想蕴含的建构观,并认为建构法有可能使康德的伦理学摆脱原有的先验唯心色彩。
对于“建构”一词的理解可以追溯至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先验方法论”部分提出的“纯粹理性的建筑术”[4]的隐喻。在康德看来,对人类而言,形而上学高塔的建立或许难以实现,但人类的确需要建立栖身的“小屋”,所谓的小屋就是一些能被人们共同了解、共同实践的原则。康德关于建构设想的隐喻为奥尼尔提供了将康德伦理思想重新诠释解读的契机,促使其将康德著作中隐含的建构思想和方法一步步揭示出来。
建构主义者大多具有反实在论和后果论的特征,这种反对态度在康德处主要体现在他既不同意利用某种外在的目的或欲望作为行动原则的依据,同时也摒弃了传统唯理论所主张的天赋的知识或真理,与传统普遍主义者大多依赖于某种形而上学或认识论上的实在论预设不同,康德从先验角度解释了理性的权威及其颁布的道德律,将道德原则的产生归于此,但是他的道德哲学体系仍然有待于一种理性人格的设定,理性人是康德道德原则的起点。
建构主义者与康德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并不认为伦理学的证明必然需要一个起点或基础,因为他们相信建构中的每一个因素都是相互支撑紧密相连的,这意味着没有什么可以称为建构的基础,但是建构不可能从无中生有,建构工作仍然需要一些基本的条件,如果不能够阐述清楚这些构建道德原则的条件,建构主义仍然难以摆脱理论中可能隐含的形而上学预设,进而会威胁到道德原则的正当性地位。奥尼尔认为建构程序提供了说明这些基本条件的途径。
奥尼尔的论证方式是进行一种去理想化的努力并试图将形而上学设定对理论的影响降至最小。她实施的第一个解决途径是从带有形而上学色彩的理想化道德主体向普通行动者转变。建构是一种活动,因此原则规范必然是由建构活动的参与者制定的,建构活动的参与者就是康德在建构隐喻中提到的“工人们”,对于这部分人,奥尼尔提出了抽象化和理想化之别,她认为长久以来许多普遍主义者关注的制定原则的对象往往是理想化的概念,只有以理想的道德主体或局外人的角色才能冷静客观地对待全局,才能够制定出能为人们共同遵循的恰当原则。但是,真正的建构活动并不能保证建构计划的必然成功,因为参与建构的只是普通的行动者,他们“在行动时所作的假设至多是还算正确,并且可能常常不够正确”[5]20。然而行动者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种种不同的活动模式,建立起自己与他人的活动关联性,从而将他者纳入“伦理考量视界”中。由于“行动者”这一概念除了表明其能动性以外,并不含有具体的伦理身份,因此行动者不是理想化而是抽象化的,建构的行动者这一抽象化概念是建构程序需要并能够容纳的合理性概念和根据。
建构主义的“建构”一词意指理性推理过程,它既隐含了建构行动的参与者,也体现了建构中理性的重要性,建构活动的本质是“行动者”对理性的实践运用,在建构活动中理性就成为实践理性。这种行动主体的特征正如《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描绘的持有大众道德观念的主体那样,具有“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和主观行动原则。因此,行动者具有的这种理性能力依然是有限的,并且其中充满了经验性。然而理性的积极意义在于赋予了行动者独立思维的能力,因为实践理性中蕴含了行动者“对可遵循的行动原则的依赖”[5]48,也就是人类意识中具有的一种进行建构活动的需求,从而使行动者能够“构建伦理关切的视野”[5]100,能够理性地评判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这些行动意味着建构活动的参与者在事实上采纳了“自己思维”这一基本准则,“自己思维”被康德称为“永不被动的理性的准则”[6],这一准则意味着行动者作出的任何盲目的听从或机械的模仿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被纳入建构活动考虑的范围之中,行动者只能凭借自己的理性加以思考判断,因此不论是最初的主观准则,还是经过绝对命令检验,最终建构而成的道德原则,它们施加的约束力和影响并非是行动者的盲目服从,而是行动者自身知性或理性思考的结果,奥尼尔把这种自发的理性能力与行动者一并作为建构活动的重要条件。
三、建构的计划:定言命令与普遍原则
一般而言,反实在论和反基础主义的理论对于任何先在于或独立于人类经验而存在的道德价值、道德规则都秉持不承认或存而不论的态度,但是在消除实在基础的同时,人们很可能会陷入无法论证伦理学客观性的相对主义困境,无法对人类的行为给出明确的指导。但与一般反对道德实在论的立场不同,建构主义并没有放弃对于道德原则客观性和实践性的证明,这种证明方式就是建构,建构主义者认为,一些客观的、具有行为指导性的伦理原则能够通过建构的程序获得口]。建构主义工作的初衷就是运用“关于人类理性和主体的最小的合理假设,去构建一种丰富且足够有力地指导行为和反思的伦理要求的解释”[3]194。建构原则的方案称为建构计划,在奥尼尔看来就是找到一条能为大多数行动者广泛接受和普遍采纳的道路。如前文第二阶段所述,这里遇到的问题是这种原则的普遍化要求是否合理以及作为检验原则普遍性手段的定言命令是否有效。
建构本身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需要为共享同一个世界的人们寻找可以共同遵守的原则,因此原则与规范的存在和价值并不能从个人中寻找,而只能通过行动者的建构活动,在普遍广泛的交往中获得。道德原则普遍性的要求源自于人们在生活世界中认识、交流以及从事各种行为活动的需求。由于多元化的世界和人类生活“缺乏先在的协调性和有关道德价值的独立的秩序的知识”[8]362,造成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主观计划进行建构,因此人们需要一些共同原则的指引,康德在建构隐喻中表达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计划,将人们的建构工作统一起来。
那么如何找到一个权威性的计划,从而论证普遍化的道德原则是合理有效的。奥尼尔否定了社群主义提出的通过共同体达成规则以及罗尔斯等契约论者主张的公民群体中达成重叠共识等方案。因为在这些主张中形成的原则和规范并没有将“局外人”包括在内。这些“局外人”可能持有与已知原则适用范围中包含的相关者完全不同的一些规范或价值体系,对这些局外人而言,不论原则的来源是传统文化或社会制度,这些原则都是武断和排他的。究其原因在于这些理论中达成的原则难以找到为持有不同观点的“局外人”所理解的充分理由,由此也无法说明凭借这些共识而产生的思想和行动是理性的。而真正的普遍化应当能够合理地说明原则自身具有的可理解、可遵循以及道德上可接受的本质。为了保证原则的可理解性,需要采取推理的方式,而以上由某种强制的力量或约定的共识达成普遍原则的方案都不是经由推理而成。由此产生的原则就没有获得对于行动和思想的真正指导的权威性,奥尼尔称之为“虚假的权威”[8]359。
建构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推理过程不是一种简单的程序主义或规范主义,使人们的生活完全一致起来,这既无可能也不必要。建构主义的方案最终试图达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普遍化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必然形成一样的价值观或做出相同的行为,而是通过获得能够为参与其中的行动者所理解的原则,使人们的行为和思想相互协调。可见原则普遍化的目的并不是达到行动的最终一致,而是一种思想和行动上的协调,这种协调性又是基于原则被每个参与其中的行动者普遍的理解、接受和遵循来实现的,这是建构主义者主张建构推理方法的现实理由。
根据奥尼尔的理解,能为行动者理解的道德原则只能通过推理的方式建构而成,康德在建构隐喻中提到的“理性的计划”,“必须能被大多数建构者所遵循”,并且“它的协调性不能通过直觉或预设的和谐来保证”[3]12,然而,困难在于作为建构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建构计划最高的权威性的计划本身却不能被建构程序所证明。至此,建构者似乎面临了一个两难的境地:既无法从任何其他的传统文化、社会政治等背景中获得具有真正权威的共同原则,又不能自身建构起权威的建构方案。但是,既然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类建构者们不可能建构起具有绝对权威的理性计划,那么人们唯一能做并且能共同遵循的就是“拒绝将任何具体的信念、传统、规范等当做构建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无限制的权威”[8]358。由此那些不承认无限权威存在的人们,以否定性的方式在事实上采纳了这一原则,即“仅仅基于那些对所有人开放和能被所有人遵循的原则之上来思考和行动”[8]358,这恰恰是定言命令所表达的真正内涵。定言命令是人们可以采纳的前提最小却具有最强权威性的道德原则,如果拒绝这条原则,建构活动本身就难以进行下去。而当行动者接受了绝对命令,同时也就接受了“其他主体的道德现实性”以及“一个道德社会的可能性”[3]156。
康德伦理思想从根本上采用了建构的方法,主要就体现在作为道德律公式的定言命令,定言命令被解读为一种排除那些无法令所有活动参与者都采纳的原则的“否定手段”[3]24。不论做什么总应当做到使自己的行动所遵循的准则能够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使准则不仅仅被主体自身所遵循,同时又能被其他理性主体所理解。从表面上看,道德律是一种只有单向约束力的律令,我们似乎只需要且只能观照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原则的要求,那只能听凭他人的判断。但是建构计划的实现不能仅仅依赖作为单个的、有限理性的存在者,正是通过绝对命令提供的视野将每一个行动者纳入建构计划中,令人们相互支持。由此可见,建构计划的实现不是由单一主体完成的,普遍原则所提出的道德要求的根据并不来源于外在因素或诉诸道德实在论,而是每个行动者理性的参与都为之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