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陈加玲[1]2017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合理分配研究》文中认为证明责任分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中的核心内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否得以顺利展开以及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都与证明责任分配相关。我国目前立法上的缺失状态以及司法适用的现状,不仅制约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进,而且如不尽快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则不能有力地对诉诸司法的公众环境权益进行保护。面对这一现状,本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我国司法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适用情况及其缺陷,比较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制度和理论,分析可供借鉴的理论依据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在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以及立法宗旨的基础上,试图架构出一个有理论支撑、有原则指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本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合理分配为研究主线,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基本理论,首先需要对基础的概念作出界定以便奠定本文写作的基础。文章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入手,力图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介绍。此后,文章紧接着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内容,明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包含双重含义,即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第二部分,主要考察立法和司法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立法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缺失统一立法规定之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局限性与不合理之处,从而明确专门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必要。第叁部分,阐述了两大法系中典型国家对环境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运行方式,由于各国的法源及司法环境的差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也存在不同,但是各国皆存在一个共同点,即立足于能够合理的、公平的对原、被告双方的环境公益证明责任进行分配。第四部分,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设想,从立法和司法机制两方面出发,提出合理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路径。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立法权的事项,故需通过立法者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反映到法律文本中,以指导司法实践的运行。同时,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一些具体诉讼证明过程中的因素亦会对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故为了充分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平正义,有必要在司法中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因此,本文在最后提出在司法中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以确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中诉讼地位的平等,以实现环境公益的保护和实质的正义。

张秀秀[2]2016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都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环境资源保护与维护经济发展两极利益之间也越来越不平衡,环境侵权事件呈井喷式爆发,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公益。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惩治破坏环境公益的行为,需要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还需要分清其与传统私益诉讼之间的异同,从而使环境问题能够得到很好的处理。而面临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相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更加完善,特别是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解决的是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该如何裁判的问题。虽然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先,关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分析,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法益的特殊性导致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势必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造成影响,具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对举证主体和举证对象的影响。第二,我国普通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规则,但是环境侵权诉讼具有特殊性,所以其应适用特殊分配规则。在此前提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理论界对此存在多种理论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都有一些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和设计方面的理论和诉讼规则上的突破。通过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的了解,反映出其中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第叁,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定各有千秋,可以为我国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供借鉴。第四,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第一是明确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包括公平、正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以及诉讼效率原则。其次需要完善证明标准,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第叁是要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叁要件事实具体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最后若当事人无法举证或者又无法充分举证,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唐晓晖[3]2003年在《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文中研究表明“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形象的法谚一语道出了证明责任的重要性。证明责任不仅体现在每一个诉讼之中,影响着诉讼结果,而且在诉讼开始之前也指挥着人们的行为。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直接决定了诉讼结果,直接关系着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对证明责任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在对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学说进行评介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证明分配体系的构建作了一个粗浅的探讨。 全文共4万3千字左右,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文章分为叁大部分。 第一部分证明责任概述。在这一部分中,论文针对证明责任概念用语混乱的现状,首先对证明责任的概念作了一个辨析,以作为论文展开的起点。文章指出,证明责任就是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主要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发生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它在性质上属于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的法定的法律风险分配。证明责任的对象是要件事实或争点事实,而不是案件事实。证明责任适用的条件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证明责任适用的事实范围包括实体法上的要件事实、非实体法意义上的要件事实以及程序法意义上的要件事实。 第二部分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诸种学说及其评价。在这一部分中,论文对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诸种学说进行了一个简要介绍,并进行了评价,指出了其优缺点。首先,文章认为大陆法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可溯源至罗马法上的两条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此两条法则演变成为两种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其一为待证事实分类说,它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或内容来分配证明责任。此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和推定说。二是法律要件分类说,其基本观点是根据要件事实所能够引发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来分配证明责任,它又可分为特别要件说和因果关系说。及到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后,规范说和全备说出现。规范说主张从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中得出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而全备说也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法则可自实体法规范内部去寻找,但由于其内在缺陷而沦为少数说。当代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是在对规范说进行批判、旨在克服其不足的基础上产生的。当代德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主要有危险领域说和概然性说,前者主张对规范说进行修正,而后者主张全面否定规范说而代之以事物的概然性标准。与德国相似,当代日本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主要有法律要件分类修正说和利益衡量说。在英美法系,由于采事实出发型的思维方式,其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无一个共通的标准,英美近代以来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主要有肯定事实说、诉答责任说和必须事实说。之后,文章对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作了一个总结,指出其共同性是均追求法的正义和诉讼公平,而其分配方法各具优缺点,随着时代的发展,两大法系已开始走向趋同,但由于诉讼方法论的不同,其差别不会消失。 第叁部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构建。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首先,文章认为必须以一定的价值理念来指导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以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为价值取向,在诉讼公正的价值体系中,要注意把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关系,要重视程序公正,对公正的追求要落实到个别公正。然后文章对如何构建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文章认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可由一般规则、特别规则和法官裁量规则组成。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是法律要件分类说,对其的采用是由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现实国情所共同决定的。特别规则是指证明责任的倒置,它是指本来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由相对方从反方向来承担,其产生原因是缓解当事人举证难易不一以及实现实体法的宗旨,我国《民诉证据规定》规定的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八种,此外,《民诉证据规定》还规定,其他法律亦可对证明责任倒置作出规定。不过,《民诉证据规定》将一些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也规定为倒置,反映了学理研究上的混乱。在遇有法律漏洞时,法官可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但由于这种裁量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安定以及忽视证明责任的事前效力,因此,必须对之进行规制。此外,文章还对证明责任完成的两种情形—自认和免证事实进行了探讨。自认是指诉讼参加人对于已不利的有关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向法院表示认可和接受。自认一旦作出,便对当事人和法院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法院在裁判时也应受其约束。但是,这并排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自认可以被撤销。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用证据证明即可在判决上确认的事实,《民诉证据规定》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文章对之进行了简要论述。

肖毅敏[4]2004年在《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文中提出证明责任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成文法的诞生。在上个世纪初叶,德国一位法学家就认识到,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明责任不是单一的责任,而是多层次的证明责任体系。包括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证成责任叁个方面。证明责任的分配、转换规则是证明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证明责任制度争议的焦点。如何分配转换证明责任,各国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各种学说,由于诉讼制度的不同特点,形成了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体的大陆法系规则和以利益衡量说为主体的英美法系规则。我国对证明责任的认识,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无论是实体立法还是程序立法都没有注意证明责任的制度价值以及法律规范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证明责任构成和制度功能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重新梳理蕴含在法律规范中的证明责任制度。全文分四部分:第一章 证明责任分配概述。首先,提出证明责任的含义及其构成,提出证明责任的构成应为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证成责任。其次,主要研究了两大法系学者提出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指出证明的多元化分配是两大法系共同的发展趋势。第二章 主张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首先,提出主张责任的概念,包括诉讼中主张的性质与特征,讨论了什么是主张责任以及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关系。其次,提出主张责任的分配规则 。再次,提出导致举证责任发生转换的因素有初步证明与推定。第叁章 证成责任分配规则。从证成责任分配的一般规范入手及对证诚责任的倒置,《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成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分析。第四章 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设想。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重构进行设想。结语则对证明责任制度和分配理论和规则作了总结。

陈宏坚[5]2006年在《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文中研究表明证明责任制度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讨的核心课题之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浩如烟海的诉讼法学着作中,学者们论述得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对民事诉讼证据做出了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定义证明责任,如何正确地适用证明责任规则,成为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证明责任的概念与性质、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取向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四个方面展开论证,探讨如何正确分配证明责任。 对于证明责任的概念,本文在论证了外国法语境下的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基础上,对我国传统上仅从提供证据责任内涵认识证明责任进行了批判,结合中国使用举证责任概念的历史传统和实际现状,采纳了证明责任概念独立化的观点,将证明责任界定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介绍了证明责任性质的不同学说后,在证明责任的性质界定上赞同败诉危险负担说。 证明责任分配应是理论性最强,实务性价值最高,内容也最为复杂的部分,其核心就是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本文从证明责任分配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出发,认为应当建立一个既有规范性或操作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取向对正确适用证明责任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论证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五个方面的价值要求:实体公正、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效益、实现实体法宗旨、使裁判总体上符合真实。认为应尽可能兼顾证明责任分配的五个方面价值要求,当价值要求冲突时,应突出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要求,即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本文介绍并评价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理论,同时,本文结合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探讨了中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标准,提出以罗森贝克规范说为基础构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同时形成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作为对规范说不足的弥补。在法律出现漏洞时,由法官对证明责任分配进行裁量。

王胜男[6]2016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新型诉讼制度,其究竟应该采用何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实务界做法不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不确定性成为法官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难题。本文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确立以来的多例法律文书出发,在域外相似制度研究的基础之上,探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试图构建出符合理论要求,满足实务需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以期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叁个部分,全文4万余字。第一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现状分析。通过研究我国目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之特点。并对自2013年以来的数十个司法判例进行数据分析,揭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状况,在梳理我国理论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分析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实因素。第二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比较法考察。通过考察两大主要法系国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具体制度安排,总结契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特点的制度成果,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适用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思考。第叁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完善。首先,明确该类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在区分不同类型之原告的诉讼地位以及诉讼能力的基础上,厘清不同类型的原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以及与之对应的具体要件事实之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最后,对与证明责任分配相关的降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完善证明妨碍制度和环境损害鉴定制度提出了建议。

钮杨[7]2017年在《论反垄断民事诉讼》文中研究指明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一种基于《反垄断法》赋予违法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以提起垄断侵权之诉的诉权,使遭受损失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获得司法救济的制度。当然,反垄断民事诉讼除了为受到违法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之外,它还兼具实现《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等基本价值目标的功能。从国际惯例上来看,《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反垄断民事诉讼和反垄断行政执法两种方式来实现。但从我国《反垄断法》施行八年以来,反垄断公力救济与反垄断民事诉讼发展状况之悬殊,我们不禁要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无法实现其设计之初的制度目标。本文遵循从我国现有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判例出发,以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为指导,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案例所集中突显的制度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据此有针对性的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提供可行性的建议。全文共分七个章节。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梳理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写作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本文第二章则首先针对民事诉讼在反垄断救济方式中的价值进行定位。故文章将反垄断救济的两种方式作为论述的出发点,通过摆明反垄断公力救济与反垄断私救济各自所发挥的作用,论证其两者之间应当是一种以行政公力救济为主,私利诉讼救济起到补充作用的有益关系。而后,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补充性作用的论证,说明民事诉讼作为反垄断救济的方式之一具有其独特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总结出当下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本文第叁章则着力于从诉讼要件理论出发,完善现有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通过前文中对于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管辖权分散、适格主体范围不清与重复诉讼识别困难等问题将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良性运转带来消极影响。针对管辖权分散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将专业性极高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统一交由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由知识产权法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进行集中管辖,既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和审判水平,同时,还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对于适格主体范围不清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赋予消费者、竞争者、间接购买者,以及垄断协议签订者,这四类主体以正当原告的资格。最后,反垄断民事诉讼之“重复诉讼”的识别问题上,本文明确提出了五个识别要素:案件诉讼系属状态、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主要争点。本文第四章针对我国反垄断民事相关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提出应当根据具体垄断行为的差异,适当调整不同类型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突显出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本文建议应当在考虑不同垄断行为方式特殊性的情况下,在不同类型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有针对性的调整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上的分配。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因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对竞争损害严重,故可以适当减轻原告证明责任,但不应简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过分加重被告证明责任。纵向垄断协议则因其存在提升消费者福利的可能性,故原告必须承担不能证明违法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后果。作为反垄断诉讼案件量最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诉讼,因其必然涉及被诉违法垄断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垄断优势的证明,故原告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不能证明被诉企业具有垄断支配地位的不利后果。本文第五章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特性要求,为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叁点建议。(1)设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能够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方当事人难以获取关键性证据的问题,所以,证据开示制度不但有利于提升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更有益于保护违法垄断行为受害者之利益。故本文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廓清、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开示的豁免,以及违反滥用证据开示制度的惩戒,这四个方面对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2)构建经济专家辅助制度。经济学分析作为反垄断诉讼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其往往会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起到决定性影响。因此,本文在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经济专家辅助人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职责及认定标准。(3)引入反垄断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着力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而这正是技术性极强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所迫切需要的。因此,本文从反垄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适用出发,对反垄断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范围和职权范围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第六章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分析和论证。文中对该类诉讼的特殊性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原告主体资格与诉讼请求类型叁个问题。首先,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主要通过其对于社会公共整体利益的保护、反垄断民事诉讼实现《反垄断法》公益价值之需要、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自身制度的优势叁个方面来进行展现。其次,本文针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能的原告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讨论,终认为公民、法人应当具有反垄断公益民事诉讼之诉权;消费者协会之诉权应扩大至消费者组织;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不应作为适格原告;检察机关则因其法律监督权与民事诉讼程序之平等原则相冲突而无成为适格原告。最后,经过对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类型之分析。本文认为,适宜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仅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四种请求权,除此之外,还应补充收缴不当利润请求权。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其与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不相符,同时,损害赔偿能够通过私益诉讼得以实现,故其不应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之请求。第七章为本文的结论部分,总结凝练了全文的核心观点。

魏庆玉[8]2013年在《证明责责任减减轻论》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型诉讼尤其是证据偏在型案件不断涌现,如医疗纠纷、环境侵权等案件。在这些现代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当事人之间收集证据的困难程度不同,也就是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武器不平等”。根据古典的传统辩论主义,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但是现代型诉讼尤其是证据偏在型案件的出现,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而非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掌握着证据,因此,如若对方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即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就会通过客观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使得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不利益。毕竟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通过证明责任做出的判决不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这很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有悖于个案具体正义的实现。因此,在现代型诉讼案件的证明过程中,为了避免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出现,开发一些证明责任减轻技术已是势在必行。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技术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弥补其所处的弱势的举证地位,保证其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技术收集到更多的案件证据资料,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能在“武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从而使审判结果更为公平公正。纵观国内外对证明责任减轻技术的研究现状,避免通过证明责任做出裁判的证明责任减轻技术很多。本文主要从表见证明、摸索证明、证明妨碍、事案解明义务这几个方面来介绍证明责任减轻。然而这几种技术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表见证明、摸索证明、事案解明义务侧重于扩充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手段,尤其在证据偏在型案件诉讼中,通过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从而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而证明妨碍虽然不是侧重于扩充证据收集手段,而是侧重于对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妨碍举证行为进行制裁,但其仍是证明责任减轻的一项重要技术。虽然以上几种证明责任减轻技术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其目的都是统一的,即都是为了缓解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困难,压缩案件事实真为不明状态的出现,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从而最大化的实现个案正义。

李承荣[9]2018年在《民事证明责任类型化研究》文中认为民事证明责任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并非仅在自由心证用尽而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发挥作用,且在诉讼过程的每个阶段皆发挥十分重要的功效,故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在民事证据理论的演进中,证明责任极富理论性与实践性,既是民事证据理论中的核心课题,又是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既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又是民事法律规范表达与民事司法实践碰撞最为激烈的领域;既是一个充满激烈论争的问题,又是一个至今仍未真正解决的难题。证明责任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对于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证明责任分层理论已经成为两大法系通说观点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民事证明责任类型化尚无统一的认识,而实务中又迫切需要将其类型化。那么,既有的民事证明责任类型及其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如何对民事证明责任类型进行反思性重构?怎样对民事证明责任实践进行规范评价?对以上问题的解答,就是该论文研究的主要目的。证明责任理论的演进过程对研究民事证明责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故该研究就是尽量立足于既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充分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对民事证明责任类型化理论予以深入的探讨。通过对两大法系及我国关于民事证明责任类型及其存在问题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域内外既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证明责任类型予以反思性重构。目的是为了揭示民事证明责任类型化在民事证据理论和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强调民事证明责任类型化理论能够有效指引法院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证明责任,强调运用类型化观点来理解民事证明责任的内涵、适用条件和评价民事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终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另一个角度的参考。

宋朝武[10]2006年在《民事证明责任原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据与证明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部分,它虽然属于诉讼程序方面的制度,但是与诉讼的实体问题直接相关,对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意义重大。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证据与证明制度已经成为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民事证明责任制度又是证据与证明制度的核心制度,它解决根据证明力无法判断案件事实真伪时的“诉讼瓶颈”问题。民事证明责任制度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需要有完善的理论来指导和规范。十九世纪末叶以来,西方国家对证明责任理论进行了深刻、广泛的探讨和研究,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于证明责任的理论研究仍处在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梳理西方理论,需要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于民事证据的立法问题都给与了足够的关注和重视,经过几次全国性的民事证据立法研讨会的探讨和争论后,应当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已经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民事证据立法的先进学说和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民事证据运用规则作出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势,为我国民事证据的立法模式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对于制定我国民事证据法和实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促进作用。不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是否存在问题?存在怎样的问题?尤其是该规定确立的新证明责任制度的运行状态以及完善路径是进一步完善民事证据立法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这就构成本文写作的目的。 本论文以证明责任双重含义概念为基础,以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为核心,兼及证明责任倒置与推免问题的探讨,采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语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原理进行研究,并对证明责任原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的分析。全文共分五章,其简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证明责任的概念。本章分析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证明责任概念

参考文献: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合理分配研究[D]. 陈加玲. 昆明理工大学. 2017

[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D]. 张秀秀.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3]. 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D]. 唐晓晖. 四川大学. 2003

[4]. 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D]. 肖毅敏.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5]. 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D]. 陈宏坚.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6].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D]. 王胜男.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7].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D]. 钮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8]. 证明责责任减减轻论[D]. 魏庆玉. 上海交通大学. 2013

[9]. 民事证明责任类型化研究[D]. 李承荣. 西南民族大学. 2018

[10]. 民事证明责任原理研究[D]. 宋朝武.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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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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