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个体主义与道德合理性基础的重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重构论文,个体论文,道德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道德生活面临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价值个体主义”以及由此所导致的道德相对主义的盛行。这一点直接威胁着道德的合理性基础,并给人们的现实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对此德国哲学家阿佩尔评论道:“一方面,对某种普遍伦理学的需要,从来没有像现在——我们这个时代乃是以科学所获致的技术成果所造就的全球性一体化文明为其特征的——那么迫切,另一方面,为普遍伦理学奠定合理性基础这一哲学任务,似乎也从未像在我们这个科学时代那样困难重重”[1](P257)。那么,价值个体主义究竟如何造成了这一困难?应该如何理解这一困难的实质?克服价值个体主义、捍卫道德合理性基础的可能途径是什么?无论对于当代道德理论,还是道德实践来说,这都是一些十分重大的课题。
一、价值个体主义与道德论证基础的现代位移
“价值个体主义”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现象,要理解价值个体主义,必须以现代性作为基本坐标。现代性导致了道德范式的根本转换,这不仅意味着某种具体道德观念的变化,更重要的是道德论证基础的位移。所谓道德论证基础,意指道德赖以成立的思想前提和本体性预设(这种思想前提和本体论预设保证了道德的合法性),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换改变了道德的奠基理念,使这种思想前提和本体论预设发生了根本转变,价值个体主义正是这种转变的重大后果。
传统社会的道德是以一种“目的论世界观”作为其论证基础的。马克斯·韦伯曾指出:在古代人的精神世界中,“包含着‘世界’作为一个‘宇宙秩序’的重要的宗教构想,要求这个宇宙必须是一个在某种程度上安排得‘有意义的’整体,它的各种现象要用这个要求来衡量和评价”[2](P508)。按照这种世界观, 世界内在地充满着“价值”和“意义”,世界上各种事件的安排都在一个“伟大的存在之链”中有其内在的目的和理由,都可以在某种神圣的秩序里发现和确定自己的位置。这一点决定了前现代道德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事实”与“价值”内在统一的原则:在“目的论”宇宙中,每一个事物都通过行使自己的“功能”,完成自己的“目的”,来实现其价值。在事物“存在”这一“事实”中,即已内在包含着其存在的“目的”和“本质”,即其“应该”如何存在和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完全内在一致的联结在一起,二者之间浑然无间。
在“目的论世界”中,人作为唯一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其理性能力就体现在他能够认识、体悟这一目的论的宇宙秩序,并在此秩序中发现自己存在的目的和应扮演的角色。通过自己的实践来自觉地扮演好这种角色,实现这种目的和本质,这就是人之为人的道德价值之所在。这也就是说,在前现代社会,人“被理解为具有其本质特性和本质目的或功能的人这一概念”[3](P75),成为一个人,也就是在宇宙秩序中,尤其是在社会共同体中扮演一组角色,其中每一个角色都有自身的特征和目的:家庭成员、公民、战士、哲学家、上帝的仆人等等[3](P75),社会成员如果能够在共同体中实践自己的“功能”,那么其行为的道德性质即可得以客观的判明:凡是符合共同体目的的行为即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
然而,现代性的开启,却正是以击碎这一“目的论世界观”作为开端的。这一点在根本上改变了道德的奠基理念,使得道德的论证基础发生了重大位移。
按照现代社会理论家们基本认同的观点,现代社会之区别于传统社会,是以“理性化”作为标志的,现代性因而也主要作为理性化过程的结果而被显示。这里的“理性化”,严格说应为“理智化”,它意指一种将特定需要、为达成特定需要必须采取的可能手段、这种手段可能产生的结果等都一一纳入考虑和计算的态度,它对任何事物惟一的价值标准就是“效率”,任何社会政治、经济的过程,其制度与组织及理智的创造等的“好”还是“坏”,终极的判断标准在于理智的功利性和效率性。[4](P5)
“工具理性”对现代世界的全面统治,意味着“世界的祛魅”。工具理性只能告诉我们在确定了某一具体目标之后,什么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和策略,它强调的是“计算”,关注的是经验事实和工具世界的存在,因此,世界不再是一个充满意义和价值的场所,而成了一个利益竞争的角斗场,成了一个由满足人们工具性需要的“物”组成的庞大机器。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即工具性的“机械论”世界观取代了古典的“目的论世界观”。
正是这一变化,带来了深远的道德后果。随着“目的论世界观”的打破,人们的生活世界被割裂为“公共”与“私人”两个分离的领域,“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之间形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价值从“事实领域”被驱逐出去,被归属于个人主观的良知决断的私人领域,“价值个人主义”取代了前现代社会的“价值共同体主义”,成为现代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道德奠基原则。
所谓“事实领域”指的是按照工具理性原则来予以组织和规整的“公共生活”领域,在此领域起作用的是“规则”,这种规则或者是法律,或者是按照理性化的要求建立的制度和规章。“规则”的作用在于解决人们之间利益的冲突,在它看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是人最基本的本性,为了避免逐利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每个人利益的损害,人们需要制定规则,来约束彼此的行为,以避免“人与人是狼”的“丛林状态”的出现。而“规则”,按照自霍布斯以来至罗尔斯的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人们从各自需要出发与他人“约定”和订立“契约”的结果,“约定主义”是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哲学基础。
不难发现,“公共领域”的“规则”具有鲜明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性质。“实用主义是西方工业社会的公共生活的运行哲学”[1](P270), 它要求人们排除私人性,“排除爱、恨和各种纯个人的感情,尤其是那些不合理的、难以预测的感情”[5](P253),它强调的是“公正”(justice)或者“对”(right)。因此,它与“价值”(good)无关,它重视的是通过“规则”来调节人们的实际利益,而不关心人生的终极价值和意义问题,并坚持社会和政府没有权力来为个人规定生命价值和世界意义的理解。“坚持‘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特质,根据它,政府应在公民的终极价值问题上保持中立,它不应该偏袒任何一种人生道德和生活理想,更不应该把某种人的道德信念强加在个人身上”[6](P114—143)。价值、信念、目的等由于不具有工具性意义而被视为“非理性”的,应该从公共领域驱逐出去。它只能存在于生命个体自由选择的私人领域,它是主体赋予的,必须通过个人的自律来内在地予以“论证”,价值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基础是个体的良知或者说“主体人格”。如何理解道德价值、根据何种道德信念来实践,这完全属于私人自我选择的事情,在此领域个人拥有完全的“治权”;没有任何外在权威为个体提供先定的道德知识,也没有任何外在的力量来干涉个体对人生价值和道德意义的阐释和决断,个人是价值和道德信念的唯一合法权威。
这就是统治着现代道德的“价值个体主义”。休谟曾提出著名的“是”与“应当”的区分,认为“是”与“应该”在逻辑上有一不可逾越的鸿沟,“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具有逻辑的推理关系,世界由“事实”构成,它不包含“价值”,所谓“价值”只不过是主观赋予事实的结果,因此,“事实”是摆脱“价值”的客观工具性领域,“价值”是摆脱“事实”的主观“私人”存在。休谟的这种观点正是上述现代性导致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价值个体主义”的集中理论概括和表达。
二、个人自由与道德共识:道德合理性的深层矛盾
“价值个体主义”的产生是与现代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密不可分的。马克思曾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7](P531) 在传统社会,社会共同体被视为成员神圣的道德目的,人们的道德判断是通过社会共同体而不是个体的自觉选择来予以保证的。显然,在此状态下,很难谈得上独立的个体人格和自主的精神生活,正如迪尔凯姆所指出的,传统道德没有给个人的人格留下任何余地,甚至可以说,“那时候根本不存在这些人格”[8](P154)。在此意义上, 价值个体主义有力地推动了个人从“共同体”的绝对统治中解放出来,它强调个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是最高的主宰者”[9](P10),这一点对于有效地保障个人自由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表征着“人性发展的更高阶段”[8](P295)。在此意义上,我们不同意保守主义者对价值个体主义非历史性的抽象批判,认为应当对它在促进“个人自由”上具有的积极意义予以充分地肯定。
但是,从今天的眼光来看,价值个体主义的确又蕴含着深刻的道德危机,这突出地体现在它直接导致了普遍性、统一性、客观性的道德信念的消失,从而使“道德共识”陷于破碎。
对价值个体主义深入反思,可以发现,在其中包含着一种关于人的存在方式的本体论设定,即个人是一种可以独立于外在世界而自足存在的实体,他可以脱离社会共同体,作为先天的赋有选择能力的人而存在,就象现代社群主义者所指出的,他是一个“无负荷的自我”(unencumberedself)。以这种没有社会规定性的、没有必然的社会内容和社会身份的“自我”为出发点,一切道德判断都是自我“个人意志”的产物,一个人接受这种道德价值而拒斥另一种道德价值,最后的根据和权威完全是他自身,于是,任何非个人的、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道德权威就彻底失去了存在合法性,“道德行为者从传统道德的外在权威中解放出来的代价是,新的自律行为者的任何所谓的道德言辞都失去了全部权威性内容。各个道德行为者可以不受外在神的律法,自然目的论或等级制度的权威的约束来表达自己的主张……”[3](P87),“价值是由人的决定所创造的,……每个人的良心都是不可被推翻的,……而价值乃奠基于选择,它只能拥有纯粹主观的根据”[10](P206—210)。这就是道德的“情感主义”或“主观主义”。
所谓“情感主义”,是指这样一种道德立场:“所有的评价性判断,尤其是所有的道德判断,就其在本性上,它们是道德的或是评价性的而言,都不过是爱好、态度或情感的表达”,“人们把价值赋予各种事物的种种理由,归根到底(虽然未必是直接地)总是任意定的、非理性的”[11](P10),如果说在“事实领域”,我们可以找到判断真假是非的合理标准,那么,对于与价值相关的道德判断,就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方法来确保其客观性、普遍性和一致性。
这种“情感主义”表明,道德评价和判断已全然失去统一性,道德信念陷入了无休无止的分歧和争斗,人们坚执自己选定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判断,必然就会排斥其他人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判断,这里有“不同的神在相互争斗……那些古老的神,魔力已逝,于是以非人格力量的形式,又从坟墓中站了起来,既对我们的生活施威,同时他们之间也再度陷入了无休止的争斗之中”[12](P40—41)。 麦金泰尔曾把这种道德纷争的无止境性概括为三个最突出的特征:第一,相互匹敌的道德论证都具有概念上的不可通约性,人们立足于无法沟通的不同的道德立场,没有任何可以使对方不得不信服的理由;第二,每一种道德言论都以某种非个人性的模式出发,都表现出了对道德的客观标准诉诸的意图和愿望,然而由于当代道德领域无法克服的分歧,因此对客观标准的诉求不过是一厢情愿的自欺欺人,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只存在相互对立的意志冲突;第三,与前二者紧密相关,相互冲突的相匹敌的道德论证所采用的不同概念的不可通约的前提有一个历史起源意义的广阔多样性,这些有着不同起源的道德观,在现代社会的同一空间里并存,使得当代道德生活成为了一个由杂乱碎片构成的大杂烩。[3](P11—16)
这种道德情感主义与主观主义,不仅已远远不能满足当代人类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且已成为影响现代社会命运的潜在危险力量。
首先,道德情感主义和主观主义在实践中将演变为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并存在着使人放弃一切道德责任的危险。价值个体主义的初衷在于解除共同体的道德教条对个体生命的专制,然而它又使“个体崇拜”成为了新的专制形式。许多现代哲学家们已指出,人是一种“世界性”的存在,他与其生存的世界是不可分离的,把人与共同体完全割裂开,等于使之从赖以栖息的世界连根拔起,当整个世界在“个人主体”身后隐退之时,“主体”也就失去了自身可靠的生活背景和生活参照,成为无所皈依的“孤家寡人”。正是在此意义上,尼采、海德格尔等现代哲人不一而同地宣告,价值“虚无主义”是现代人最根本的遭遇。更为严重的是,价值个体主义把价值仅局限于个人的“私人领域”,在“公共领域”严守“价值中立”的教条,这就意味着,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采取道德冷漠的态度是完全合法的,只要符合工具理性的需要,“公共领域”的一切行为都可以不受道德约束和控制,人们毋需为之承担任何真正的道德责任,这就为社会生活中放弃一切道德责任的恶行提供了合法的借口和打开了方便之门(注:鲍曼在《现代性与大屠杀》(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对此作了深刻论证,他指出,德国纳粹的大屠杀与现代性道德的奠基原则之间有着极为内在的关联,价值理性只局限于私人领域而无需公共领域负责的现代性道德设定,使工具理性的规则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将‘社会工程’采取的大屠杀式的手段视为不适当,或者将在它们作用下的行动视为非理性而加以摈弃”(P24), 它致使“行为没有了内在的道德价值。……道德评价外在于行动本身,不是由引导和塑造行动自身的那些标准来做出裁定的”(P25),因此, “大屠杀在技术与管理上的成功要部分地归功于娴熟地运用了现代官僚体系和现代技术所提供的‘道德催眠药’”(P36)。),舍勒曾十分深刻地指出,“在近代个人主义及其紧密地依附于它的专制国家、民族主义和自由竞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已丢失了‘责任共负这一崇高原则’,而且是在其理性根子上逐渐丢失了这一原则;我认为,这是近代伦理道德的一个根本缺陷”[13](P103)。
其次,道德的情感主义和主观主义无法应对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严峻挑战。科技的飞速发展给现代人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如不断恶化的生态污染、毁灭性的战争武器、空前发达的生物技术等,使所有的人、民族和文化都面临着共同的道德难题。然而,对此,道德的情感主义和主观主义既不关心,也无能为力,这是因为,第一,由科技带来的这些问题都具有“普遍性”、“公共性”与“主体间性”等特点,但道德的情感主义和主观主义却以“个体性”与“私人性”为特质;第二,按照“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分化的原则,道德的有效性从科学技术的“事实领域”被驱逐出来而被归结为主观的私人抉择,科技被归属于价值中立的“事实领域”,从它无法推演出价值上的“应当”,科学与道德、“是”与“应当”二者泾渭分明,对科学技术及其种种难题,道德既无义务,也无能力来予以约束。
再次,面对当代人类社会日益频繁的交往互动所提出的新的道德要求,道德情感主义与主观主义同样失去了有效回应的能力。人们以“后现代社会”或“后工业社会”来概括当代人类社会,认为人与人的交往关系正取代工业社会人与机器、农业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其主要的“中轴原理”,与此同时,全球化更成为当代世界的重大趋势,在此过程中,民族、宗教与文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空前显露,在此情势下,对一种能够有效地约束人们日益扩大的交往关系的道德需求,已变得十分迫切。然而,以情感主义和主观主义为标志的道德却执着于“个人本位”的立场,因此不仅无法提供所急需的“道德共识”,而且可能成为分解人们交往关系的离心力。
通过如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个人自由”与“道德共识”构成了现代道德合理性的深层矛盾。如何对待和处理这一矛盾,已成为在现代社会捍卫道德合理性的中心课题。
三、超越价值个体主义:是否可能及如何可能
既保护个人自由,同时兼顾道德共识,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在于如何对待价值个体主义:我们是否可能在保存其积极成果的同时又超越其局限性?在此问题上,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提供了有着重大原则差异的回答。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是无法,也毋需完成的任务,价值个体主义是现代人必须接受的命运,企图逃避这一命运,去人为地寻求所谓道德共契,其结果必然产生种种以“共识”之名出现的虚假偶像,并对个人自由造成损害。
马克斯·韦伯最典型地表达了这一立场。在他看来,世界的理性化以及由这种理性化所导致的“世界的祛魅”,使得不可能再有人来告诉人应如何生活,“你侍奉这个神,如果你决定赞成这一立场,你必得罪所有其他的神”[12](P40—41),价值的“多神化”与“诸神的争斗”是现代人所必须接受的“时代命运”,它“以不可抗拒的力量决定着降生于这一机制之中的每一个人的生活,……也许这种决定性作用会一直持续到人类烧光最后一吨煤的时刻”[14](P142)。在此情势中,人们所应做的就是直面这种命运,自觉放弃寻求超个体的“道德共识”的奢望,既不自欺欺人,也不怨天尤人,而是自觉接受:既然没有神定的秩序给我提供意义,那么,就让自己赋予生活以意义,一旦作出决断,就不计成败利钝,以虔诚的、超功利的态度献身于这种信仰,并为行动的结果勇敢地承担起责任,譬如一个政治家,如果他选择了某种政治信念,那么,他必须“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12](P116)。不依赖幻想、不惧希望的破灭,直面现实去追求现世有限的理想。这就是韦伯著名的“责任伦理”思想。
因此,道德价值的多样、冲突与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这一点构成了现代人特殊的价值处境,现代人必须接受“多神主义”的命运,而不可违逆这一处境去徒劳追求所谓“价值共识”。在一个没有“先知”的世界上,我们必须对种种虚假的偶像保持高度的警觉。麦金泰尔曾指出,现代以来占据统治地位的世界观在很大程度上是韦伯的世界观[3](P137),从柏林到哈耶克, 从波普尔到诺齐克的自由主义者们,都无不是这一世界观的支持者和阐发者,其共同处在于把个人自由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对一切可能影响个人自由的“整体主义”倾向,包括“道德共识”在内,都保持高度的警惕并采取拒斥态度。
然而,仅有“个人自由”就够了吗?一种没有道德共契的社会能够存在下去吗?带着这种深深的不安,在自由主义立场之外出现了另一种声音,强调必须遏止激进个人主义对社会生活的威胁,为现代社会的生活世界找到正当的道德秩序,克服现代世界形成的精神紊乱,因此必须在个人自由与道德共契之间寻找到某种中介,并以之为基础,来弥合二者的鸿沟,而这种“中介”,最重要的就是“社团”、“社群”和“宗教”。对此立场,本文以“保守主义”命名之。
“社团”具有抑制价值个体主义的重要作用。托克维尔指出,在“社团中,承认个人的独立,每个人就象在社会里一样,同时朝着一个目标前进,但并非都要循着同一条路走不可。没有人放弃自己的意志和理性,但要用自己的意志和理性去成就共同的事业”[14](P220—221)。迪尔凯姆认为, 一种有力的“法人社团”或“职业团体”“之所以认为它是必不可少的,并不在于它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在于它对道德所产生的切实影响,它遏止了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培植了劳动者对团结互助的极大热情,防止了工业和商业关系中强权法则的肆意横行”[8](P22)。“社团”是个人自由结合的产物,同时又超出了个人,提供了一致共享的道德秩序和道德力量,在个人自由与道德共契之间实现了一种平衡。
现代社群主义者们更进一步把“社群”作为克服“道德个体主义”的途径。“社群主义的本体论即是,我们首先是一种社会生物,汲汲于在俗世中实现某种生活形式,……,一个人的道德立场必须与其社群主义的本体论一致”[15](P84), 一个人只有在“社群”中才可能界定自己,才能回答“你是谁”的问题,它为个人“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思考、行动和判断的背景性的框架”,“一个人割断与他置身于其中的社群的联系,其代价是,他陷入了严重迷失方向的状态,在许多重要问题上不能表示立场”[15](P96),因此,道德个体主义关于人的本性和存在方式的预设是错误的,它所承诺的脱离社会规定的“无标准的自我”是根本不存在的。道德的真实基础决不能是个体主观的良知决断,而只能是社群共同的善或共同的美德。
“宗教”被视为另一有效抑制价值个体主义的力量。托克维尔说道:“没有一种宗教不是叫每个人要对人类承担某些义务或与他人共同承担义务,要求每个人分出一定的时间照顾他人,而不要完全只顾自己的,即使是最虚伪的和最危险的宗教,也莫不如此”[16](P539—540),“宗教通过尊重不与它对立的一切民主本能, 并利用其中的一部分,便可以顺利地抵制它的最危险敌人即个人的独立意向”[16](P545)。舍勒指出,重释基督教的“爱的共同体理念”或“爱的集体理念”是克服价值个体主义的有效途径,这一理念要求遵循一条“伟大的道德和宗教原则,叫做道德-宗教相互关系原则,或曰道德的责任共负原则”,这一原则认为,“我们应该真切地感到,我们在任何人的任何过失上都负有责任;它还指出,即使我们不能直观地看到我们实际参与的尺度和规模,我们天生地在活生生的上帝面前,作为自身内责任共负的统一的整个道德领域为道德和宗教状态的兴衰共同负责”[13](P102—103)。 当代普世伦理的阐发者们更把宗教视为建立世界伦理的途径:因为“宗教可以毫不含糊地解释,为什么道德、伦理价值和准则必须是无条件地、因而普遍地(在所有的阶层、等级、种族)承担义务,只有绝对的东西本身才能无条件地使别人承担义务、只有绝对的东西才能绝对地约束别人”[17](P114—115)。
可以看出,如果说自由主义立场是“现代性”鲜明的捍卫者,那么,保守主义立场则带着对“现代性”深深的不安和忧虑,一些代表人物甚至表现出浓厚的“前现代性”情结。前已指出,当代社会对价值个体主义已提出了许多它难以回应的挑战,这一事实已证明自由主义立场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而保守主义固然看到了价值个体主义的弊端,但诉诸于前现代的社群或宗教共同体,是否就是超越价值个体主义、重构道德合理性的现实途径呢?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立场,都存在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困难,对此,我们在下文将专门论述。
四、生存方式的转换与道德合理性基础的重构
在马克思看来,要真正克服价值个体主义,重构道德的合理性基础,关键在于确立一种理解问题的坚实可靠的基点,这种基点就是人的生存实践活动,“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8](P567)。这就告诉我们,人们的道德生活在根本上也是“实践”的,道德价值样式的内在根据在于人特定的生存样式,人的生存形态决定和支配着价值形态,因此,要“治疗”价值形态的“病症”,真实的途径在于改变人的生存方式和生存形态。
马克思立足于历史性的生存实践活动,曾从总体上把人的发展归结于三种生存形态,在他看来,(1)自然发生的“人的依赖关系”是人最初的存在形态;(2)“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种生存形态;(3)“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19](P104)。纳入这一人的生存形态的辩证发展过程,道德的合理性问题将获得一个理解自身的可靠参照系。
人类最初存在的人群共同体,是适应人类最初的生产和社会活动而形成的组织形式。此时,个人只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他不仅只能从族群中获得自己的力量,而且只有在归属于群体的意义上的才能被“界定”为人。因此,此时人们不可能形成以独立人格为基础的自愿联合关系,它需要一种共同的道德价值来凝聚整个社会,就如迪尔凯姆所指出,传统社会需要社会成员效忠于某种一致性的道德意识即“集体意识”来整合社会,以实现社会的“机械团结”。很显然,在此情形下,与之相适应的主导性价值形态不可能是别的,而只能是“价值整体主义”,它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一致性,它为群体成员提供一种稳固的、 被共同体的所有成员一致抱持的道德情感和信仰;(2)一元性,为了有效维持整个社会的机械整合, 它严禁任何别的价值观向主流价值观提出挑战;(3)强制性, 为了实现价值的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总是利用强制性手段来保证价值得到普遍的遵守。
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打破由自然形成并限制的地域、族群的狭隘界限,打破人们之间彼此从属的人身依附关系,把民族地域性的历史转变为世界性的历史,这一点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就是以物的关系取代了前现代社会的自然联系,把对人身的依赖转变为对物的依赖。对“物的依赖”意味着,人从依赖自然的前定因素,转向依赖自己的劳动和劳动产品,亦即依赖自己个人的创造性活动,很显然,这一转变打破了社会关系对人的先天束缚,消除了人格从属的等级关系,个人成为了“自由”与“自主”的“主体”。很显然,摆脱了等级制度和共同体依附关系的行为者,不可能再象传统社会一样把道德的权威归结为共同体,而必然会把自身构想为道德价值的权威和统治者,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价值形态必然是“个体主义”的,而不能是“整体主义”的,与价值整体主义的“一致性”、“一元性”和“强制性”等相对,它必然具有“差异性”、“多样性”与“自律性”等特征。
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价值个体主义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一生存样式。“当基督教思想在十八世纪被启蒙思想击败的时候,封建社会正在同当时革命的资产阶级进行殊死的斗争。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思想,不过表明自由竞争在信仰的领域占统治地位罢了”[18](P292),“信仰领域的自由竞争”,马克思这一概括生动地表明,价值个体主义在本质上不过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在信仰领域的反映和表现。这就提示我们,道德的合理性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只有超越价值样式所赖以奠基的人的生存样式并生成人的新的生存形态,道德合理性才有可能确立其真实的根基。
按照马克思的思路,这种新的生存形态便是人的“自由个性形态”,它意味着,“人”既不再是超越于个体之上的“共同体”的附属物,也不再是相互分裂的单子式的“孤独的个体”,而是由人格独立的个体结合而成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与前现代社会的“群体”或“共同体”不同,前者的个体是依附于共同体因而是没有独立性的,而后者则是以个体的独立性为前提条件,但这种独立的个体又处于与其他个体的一体性关系之中,每个人既是“独立的”,同时也是“普遍的”。它一方面表明,“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同时又意味着,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18](P294)。此时,“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地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主体的自为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20](P123)。个体性与群体性、特殊性与总体性、“小我”与“大我”在此实现了内在的统一,人真正成为了一种类存在物:“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类;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件事情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20](P95)。
随着人的生存状态的上述变化,道德价值形态也必然相应地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价值形态既不可能是单纯个体主义的,也不可能是单纯整体主义的,而是从根本上超越了价值个体主义与价值整体主义的知性对立,确立起一种小我与大我、个体与类和谐一体的新型道德,这种道德所体现的是这样一种全新的境界:“它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然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20](P120)。
可见,马克思对道德合理性问题的解决始终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生存实践原则。马克思不是停留在纯粹的观念层面,而是始终坚持生活实践原则,强调道德价值的深层根据在于人的生存方式,认为道德的变革必须以生存方式和生存状态的变革作为前提,道德合理性的重构必须以生存样式的重构为基础;(2)辩证原则。它要求在充分吸取历史发展既有成果的基础上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一方面,它充分肯定价值个体主义取代价值整体主义对个体的发展所具有的重大历史意义,另一方面又强调必须面向未来,在“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上超越价值个体主义;(3)人文性原则。马克思把道德置于人追求自由发展和自我解放的历史坐标中,认为道德不是外在于人的生命发展的外在力量,而是与人的自我生成之间具有一种深层的内在联结,强调应当把道德视为内在于人的自我实现过程并推动人走向自由解放的一种真实力量。
这些原则充分表明,与前述“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立场相比,马克思的立场表现出更为深广的历史视野。“自由主义”坚持“价值个体主义”不可超越,这一立场的根本缺陷在于把人的“个体本位”形态绝对化,视之为“历史的终结”而缺乏一种批判性的、面向未来的辩证眼光;“保守主义”虽然敏锐深刻地触及到了“道德个体主义”的深层症结,但它诉诸于前现代的“社群”、宗教“共同体”等来解决道德合理性问题,表明它对价值个体主义对于个人自由和独立人格的形成所发挥的重大历史作用缺乏充分理解,对通过“共同体”来达成“道德共识”和“道德团结”所潜在的压制个人自由的危险缺乏足够的估计和自觉,这一点使得它除了具有对现代性道德的反省意义,不能对现代人的道德生活给予实际的指导。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所坚持的“生存实践”、“辩证性”与“人文性”等基本原则,对于解决现代社会的道德合理性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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