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市场结构政策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达国家论文,启示论文,结构论文,政策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结构反映市场主体(企业)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市场竞争或垄断的程度。经济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运用市场结构政策,优化市场结构,实现有效竞争。其中不少内容对我国制定市场结构政策有一定的启发。
一、发达国家市场结构政策的二元性与适用性
有效竞争是经济发达国家制定市场结构政策的出发点,它要求规模经济与市场竞争活力相兼容。但在现实经济中,两者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表现为追求规模经济时,经常因市场集中造成垄断;而在强调市场竞争活力时,又往往会牺牲规模经济。因此,为纠正这种背离,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可采取以下两大类市场结构政策:一是抑制垄断以增强竞争活力;二是抑制过度竞争以实现规模经济。这被称为市场结构政策的二元性。本文根据市场结构政策的导向,将前者简称为增强竞争活力的市场结构政策,把后者简称为追求规模经济的市场结构政策。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应采取哪种类型的市场结构政策,不仅要根据本国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而且要结合具体产业的特点加以确定。
增强竞争活力的市场结构政策一般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对市场集中和进入壁垒偏高的产业所采取的市场结构政策重点。因为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少数大企业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在某些产业拥有强大的市场力量,能够左右整个产业市场。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就应当采取增强竞争活力的市场结构政策加以纠正,以恢复应有的市场竞争活力。由于造成垄断的决定因素是过高的市场集中和进入壁垒,政府为达到市场结构竞争性目标的主要政策手段是抑制或降低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
美国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经过横向、纵向和混合合并运动,形成了不少足以控制市场的大企业,在一些产业出现了垄断性市场结构,垄断的弊病日益明显。因此,美国政府以增强竞争活力市场结构政策为重点,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体现,先后制定了几个反托拉斯法,如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法》,1914年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后又产生了一些补充性法规,并付诸实施。1911年美国标准石油公司控制了全国炼油产业91%的市场份额,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该公司的煤油售价低于成本,是以较低价格迫使竞争者倒闭,然后通过缩减产量、抬高价格,企图取得垄断利润。据此,法院便根据《谢尔曼法》,强制该公司分割为若干独立的公司〔1〕。又如,J·P·摩根和E·H·哈里曼企图利用控股形式, 把北太平洋铁路公司和希尔的大北铁路公司合并的行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其有垄断之嫌而被禁止。
追求规模经济市场结构政策通常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对市场集中和进入壁垒偏低的产业所实施的市场结构政策重点。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往往缺乏资本的大量积聚和集中,以致在那些规模经济十分显著的产业中,存在许多组织规模远远小于最小经济规模的企业,处于过度竞争状态,不能实现规模经济。因而,政府对这些产业应采取追求规模经济市场结构政策。其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促进产业内现有企业的兼并或联合,提高市场集中度;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组织大规模生产体系,以实现规模经济;提高进入壁垒,抑制小规模企业过度进入产业。
日本属于经济发展后来居上的国家,在赶超经济发达国家的过程中,为增强国际竞争力,需要提高规模经济水平,降低成本。日本政府在制定市场结构政策时认识到,后起国家在赶超过程中,市场失灵的主要危险不在于导致垄断,而在于导致分散生产和过度竞争,并认为必须由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干预,在生产集中和反垄断的矛盾中坚决贯彻生产集中优先的原则。因此,日本政府根据在某些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中企业规模过小的状况,在本世纪50年代,把追求规模经济市场结构政策作为重点,并着重在汽车、机械等战略性产业中,采取具有相当力度的政策手段,以促进形成“合理化卡特尔”,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生产体系。如日本政府在1956年颁布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实施结果使日本的机械产业在较短时期内形成了一个以大型组装企业为上层,拥有特定专长的企业为中层,大量的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小企业为下层的金字塔型的企业组织系列,使各层次的企业都能实现规模经济,很快提高了机械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
二、发达国家的市场结构政策体系
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为优化市场结构,追求有效竞争而采取的各种相互联系的政策,构成一国的市场结构政策体系。纵观经济发达国家市场结构政策的理论与实践,这一政策体系主要由以下市场结构政策构成:
(一)企业兼并政策。企业兼并的结果减少了产业内企业的数量,扩大了现存企业的规模。因而,企业兼并政策是政府用来抑制企业间过度竞争,形成大规模企业,提高市场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手段。本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成功地运用了这一市场结构政策。当时,日本正处于从贸易保护体制向自由贸易体制过渡时期,但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不能有效地利用规模经济,因此其产品成本高于当时经济发达国家的产品成本。而且,大量的小规模企业间过度竞争,也影响了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这种状况意味着日本企业无法与强大的国际垄断企业相竞争。日本政府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利状况,积极推行企业兼并政策,以实现企业集中化,建立规模经济生产体制。这对日本优化市场结构,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企业联合政策。根据联合的紧密程度,企业联合可分为建立企业间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和组织企业集团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以业务为纽带,通常不涉及资产关系的企业联合,后者是以资产和业务两重纽带形成的企业联合。无论是哪一种企业联合,都有利于企业竞争从无序引向有序,把分散引向集中,变过度竞争为适度竞争,实现规模经济。显然,这一市场结构政策也属于追求规模经济政策。如德国大众集团公司就是由原联邦德国的奥迪、大众两家公司与一家西班牙公司和一家捷克公司联合而成,较好地发挥了规模经济效益,目前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企业之一。
(三)经济规模与直接管制政策。这一市场结构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保证产业内企业既能实现规模经济,又能处于适度竞争状态。它通过政府制定最小经济规模标准,规定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的企业不得进入产业。同时,为避免在特定产业因企业数量过多而发生过度竞争,政府还对企业数量进行直接管制,即使有的企业具备最小经济规模条件,政府也不允许其进入产业。这样,经济规模政策和直接管制政策相结合,便对企业进入特定产业形成双重进入壁垒,以实现政策目标。日本政府在60年代曾采取了这种市场结构政策。1962年制定了《石油工业法》,根据这一法规,1965年日本通产省规定乙烯装置的最小经济规模为10万吨,1967年又提高到30万吨。日本政府还直接掌握了企业进入产业的审批权。这有力地促进了日本石化工业的大型化,提高了市场集中度,为实现规模经济创造了条件。
(四)反垄断政策。从市场结构的角度而言,反垄断政策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控制大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以抑制市场垄断力量。这就首先要确定垄断的判断标准。对此,各国的差别较大。如日本、原联邦德国和英国提出了具体的市场集中率指标,但这些国家的指标又不相同(如日本为C[,1]〉1/2或C[,2]〉2/3,原联邦德国为C[,1]〉1/3或C[,3]〉1/2)〔3〕; 美国、法国等国家则没有提出具体的市场集中率指标,主要是根据具体产业的情况,参考以前的案例进行判断。对于达到或超过垄断水平的企业,政府就有权命令其分割为若干企业。如果某一企业兼并的结果将会使其市场集中率达到垄断水平,则这起企业兼并就会被禁止。前述美国反垄断的例子正是这种反垄断市场结构政策的具体体现。
(五)中小企业政策。中小企业在各国企业总数中都占绝大比重(一般占95%以上),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有利于保持较低的市场集中率,使市场充满竞争活力。因此,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把运用中小企业政策作为抑制垄断、保持市场竞争活力的基本手段。例如,原联邦德国政府认为,一国的经济繁荣来自竞争,如果没有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就不会有竞争活力,不会有真正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制度。但在现实经济中,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竞争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需要加以保护。基于这种认识,原联邦德国政府十分注重从政策上大力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实行一系列保护与扶持政策。日本政府也曾制定《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扶植法》和《中小企业指导法》等政策法规,帮助中小企业筹措资金,向中小企业提供产业选择与跨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指导。
在以上5种市场结构政策中,前3种属于追求规模经济市场结构政策,后两种属于增强竞争活力市场结构政策。因此,与市场结构政策的二元性相适应,市场结构政策体系亦可分为两种子体系:追求规模经济市场结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兼并政策、企业联合政策、经济规模与直接管制政策;增强竞争活力市场结构政策体系,主要由反垄断政策和中小企业政策构成。各种市场结构政策又包括许多具体的政策措施。
三、启示
目前,我国在一些规模经济显著的竞争性产业中存在企业组织规模小而数量多,过度竞争,规模经济效益差等问题。而在一些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公共产业中,则缺乏竞争活力,经济效率不高。这些都说明我国的经济运行尚未进入有效竞争状态。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求政府制定正确的市场结构政策,以促进优化市场结构,实现有效竞争。对此,经济发达国家运用市场结构政策的经验,至少对我们有以下启示:
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确定我国市场结构政策重点的依据。经济发达国家在确定市场结构政策重点时,都十分重视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同发达国家相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在市场结构方面主要表现为:(1)在许多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如汽车制造业)中, 企业组织规模过小,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难以取得规模经济优势。 (2)我国企业相对来说市场范围小,市场集中度偏低。(3)我国企业还没有完全摆脱地方和部门行政干预的束缚,建立和发展跨地区、跨部门的企业联合和组建企业集团还存在重重障碍,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尚处于探索、逐步形成的过程中。(4)受地方利益机制的支配, 区域间产业结构趋同,导致产业内企业的过度竞争。这些状况决定了我国在近期内应以追求规模经济作为市场结构政策重点,运用适当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联合和兼并,形成大规模的生产经营体系,以实现有效竞争,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
第二,产业特征是制定我国市场结构政策的基础。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在运用市场结构政策时,虽然要确定某一时期内的政策重点,但也应注重作为主要政策依据的产业特征,以体现市场结构政策的针对性和全面性。如前所述,我国在那些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中存在企业规模小,规模经济效益差的现象,需要采取一系列追求规模经济的市场结构政策,以推动市场结构的大型化,实现规模经济;而在农业、轻工业等规模经济不显著的产业中,则存在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大量中小企业。这需要政府制定具体的中小企业政策,以扶持、指导其健康发展,保护中小企业的竞争活力。而在那些基本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公共产业(如铁路运输、邮电业等)中,则存在缺乏竞争活力的问题,政府可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企业管理,适度降低公共产业的进入壁垒,让一些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进入某些公共产业,实现公共产业投资和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竞争化,以增强公共产业的竞争活力。
第三,市场结构政策应具有综合性和互补性,形成一个政策体系。为达到特定政策目标,经济发达国家往往同时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因为市场结构受多种因素影响,这决定了政府在运用市场结构政策时,需要制定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能产生互补效应的具体政策手段,形成市场结构政策体系,全面推动优化市场结构。这非常值得我们重视。例如,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在汽车制造业中存在的“散沙式”市场结构状况,既要实行企业兼并政策,鼓励那些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兼并弱小企业,也要重视运用企业联合政策,通过“强强”联合,在短期内建立大批量生产体系,以实现规模经济。政府在运用经济规模政策,防止小规模整车生产企业进入汽车制造业的同时,也有必要采取直接管制政策,根据我国汽车制造业的市场供需状况控制生产最终产品(整车)的大型企业数量。这种具有综合性和互补性的市场结构政策体系,既有利于增强各种具体政策的适应性,也有利于产生各种政策的联动效应,增强市场结构政策的整体力度。
第四,市场结构政策要适应市场国际化的要求。我国政府在制定市场结构政策时,虽然要以国内市场为基础,但也必须重视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大量的实证资料表明:我国目前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企业规模小,不能有效利用国际市场提供的巨大规模经济潜力。由于缺乏必要的协调,导致一些不合格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及国内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因此,借鉴日本在经济赶超过程中政府运用市场结构政策的经验,我国政府在运用适应市场国际化要求的市场结构政策时,可考虑以下基本思路:培育一批经济实力雄厚,具有国际水平的大型企业,作为跨国经营的主力,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提供的规模经济潜力;正确把握进入壁垒,对参与国际化经营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减少国内企业间在国际市场上的摩擦与矛盾,形成协同竞争力,增强我国企业与国际寡头垄断企业的竞争能力。
注释:
〔1〕肯尼思·W·克拉克森等著:《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美国麦格劳—希尔图书公司1982年版,第412—413页。
〔2〕杨治:《产业经济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第182—185页。
〔 3〕王慧炯主编:《产业组织及有效竞争》,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424页;C代表集中率,C[,1]表示某一产业中最大的一家企业的销售额占整个产业销售总额的比例,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