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与公平:改革与转型前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与公平:改革与转型前的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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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越来越成为了令人担忧、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委托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组织撰写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显示,中国经济增长奇迹中的受益者与落后者之间的鸿沟正逐渐拉大,这种不公平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性别之间及不同人群之间表现得均非常明显,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处于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不公平警戒线之上。收入差距的逐年扩大并加速发展的态势,使很多学者和公众对于市场化改革发出了强烈质疑,在改革成果的评价以及未来道路的选择上也出现了分歧乃至对立,这表明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进入了又一个面临转型的临界点。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1] 因此,只有首先厘清市场与公平的关系,然后以此为据来审视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才能更加客观地评价过去,进而决定未来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改革。

一、公平的概念及类型

(一)公平的概念

在汉语表达中,“公平”与“公正”、“正义”、“公道”、“平等”等概念含义相近,是一个几乎涉及所有社会科学的重要概念。因此,公平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概念之一,同时也是最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个概念,其最初始和最基本的含义指的是不偏不倚。但是,今天被广泛使用的“公平”概念,本身已经变成了一个相对性的、带有价值取向的概念,被具体化为发展过程中资源、利益和责任的合理分配问题。公平实质上是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人与人之间涉及权益分配的社会关系的合理程度所做出的一种肯定性评价。

在现实生活中,公平的实践效用不仅取决于社会利益分配的客观合理性,还取决于主体的评价行为,取决于这一合理性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的现实程度,但是这种评价和认同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存在着差异。例如,日本文化强调合作精神,因而在分配上具有平均主义倾向;而美国文化强调个人英雄主义,能够接受更大程度上的收入差距。再如,在封建社会,由于认为“君权神授”,因而君主帝王作威作福与臣民的绝对效忠甚至杀身取义都被认为是公平的,而这在现代社会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对公平的衡量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固定的尺度,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2]

(二)公平的类型

作为对权益分配合理性的一种评价,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都存在公平或不公平问题,小到日常生活中的排队购物,大到国家宏观调控中的财政政策,因此,对于公平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由于公平评价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与人类的活动过程相对应,因此根据活动的过程可以将公平在一般意义上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公平的三种基本类型有区别。机会公平是指在社会允许的前提下,每个具有行为责任与能力的人都具有参与与其意愿相匹配的活动的同等权利;过程公平是指在活动过程中活动规则及其实施的公平性;而结果公平则是对活动结果合理性的赞同或承认。当然,结果公平不是指平均主义(即结果的平均化),而是指对于结果的差异人们能够普遍接受。

二、市场与公平的关系

“公平”概念在经济学中与市场相联系,一般所涉及的是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表述的是“结果公平”的含义。在西方福利经济学中,一个基本的研究主题就是收入的最优分配问题,但是这并不表明市场与机会公平、过程公平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一)市场对公平的影响

首先看市场对机会公平的影响。自由竞争、等价交换是市场交易的本质特点,完全竞争的市场对于市场进入者的资格没有任何特殊的要求,不会由于种族、国籍、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原因而被拒之门外。也就是说,市场高度的开放性保证了机会的公平。当然,现实中存在着多种市场结构,机会的不公平也是客观存在的。例如,某些行业存在着明确的政府准入限制,某些行业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存在着自然垄断性和进入门槛等。尽管如此,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大部分市场仍然是开放的,起码对于能力相当的个人或企业来说是可以做到机会公平的。

其次,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过程公平也是基本可以做到的。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效益分配原则”,即生产要素的供应与经济效益的获取相对应的原则。这一原则本质上是非歧视性的,对于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是适用的,不存在应用范围的限制。而“效益分配原则”的实施是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监护下,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的共同作用下进行的。既然是“看不见的手”,也就不可能存在贿赂或收买的可能,因而可以认为实施过程也是公平的。

第三,既然存在机会的公平与过程的公平,按照自由主义伦理学派的代表人物诺齐克所提出的“最保守”的公平理论,那么结果也应该是公平的。诺齐克认为,一个所有者,只要他最初的财产来源清白(符合“获得的正义”),此后的财富增殖又完全通过自由交易而没有强制与欺诈(符合“交易的正义”),则最后即使他富可敌国也无可指责,完全符合“持有的正义”。也就是说,只要收入分配是以机会公平为前提的生产要素供给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并且各个生产要素供给者都按照“效益分配原则”获得了收入,那么不管收入分配的差距有多大,都应认为达到了结果的公平。

但是,罗尔斯对诺齐克的理论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即使财富积累符合“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其结果也必须受到“分配正义”的限制。因为从社会伦理角度看,市场分配及其所带来的结果公平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根本缺陷:一是经济意义上的结果公平可能在伦理上或道德上不能为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如果市场分配的结果已经使一部分人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另一部分人是不应该和不会无动于衷、袖手旁观的;二是个体在先天禀赋条件以及后天既得财产、地缘差异、身份因袭等条件上的差异,往往预制了市场累积性结果的不公平,使得机会的公平成为了一种形式上的公平而不具备实质性的意义,甚至机会的公平本身就蕴含着不公平的内在矛盾。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市场是支持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的,但是由于“超经济”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搁浅”于结果的公平,使“收入分配不公”成为“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然而从本质看,市场是中性的,好像一架具有效率的机器,其产出的结果取决于所投入原料的多少及其相对比例,并不特别青睐于社会意义上的结果公平,但也不排斥它。而社会初始起点的不公平既可能源于先天的自然性因素,也可能源于历史中社会意义上的结果不公平。因此,为了促进公平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市场以外的力量,对社会意义上的结果不公平进行调节,在通常情况下这是由政府来完成的。

(二)公平对市场的意义

虽然市场经济萌芽于封建社会,但却是在建立起资本主义国家之后才发展起来的。之所以如此,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在于之前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以依附与被依附为基础的身份经济,其公平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念相抵触。只有当资本主义建立起来以后,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公平有了法律上的保证,每个人自由自主地参与经济活动成为可能,等价交换才变成了一种普遍的经济活动,市场制度才得以真正确立。如果没有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公平,就不可能有市场和市场经济的产生,因此,机会公平是市场和市场经济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在市场制度基本确立以后,过程公平将越来越成为市场作用发挥的决定性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一套适应于市场经济环境、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游戏规则”及其“执行规则”将会逐步建立起来,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当然,这套制度体系并非完全自发形成和自我维持的,还要取决于非市场的力量,尤其是政府的安排、诱导与规范。

结果公平则与市场以及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双重的关系。一方面,经由市场分配产生的收入差距存在着经济上的合理性,如果也能够被社会所接受,那么将有利于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能够被社会所接受,那么将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要诱因,最终将对市场经济起到消极的作用,因而也需要非市场的力量来加以调节。

因此,如果没有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平观的产生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作为保障,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如果从完整的意义上来理解公平的话,公平不仅与市场有关,而且关系非常密切,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公平”这个基础架构,以公平为灵魂的制度体系将决定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

三、市场化改革与公平实现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实现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公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社会正义理论,认为一种基于平等的自由并能够兼顾公平的社会正义原则系统应当包括两个原则[3]:第一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的自由原则”,规定并保证了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主要“支配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因而具有初始和先定的性质,按照“词典式序列”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可以概括为“差异原则”,又包括“减少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又优先于“减少差别原则”,而“减少差别原则”实质上是“惠顾最少数不利者原则”,即利益分配差距能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接受,差距的存在应使所有人得利,尤其是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获益,由此主张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在起点方面的差距。

从本质看,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原则兼顾了两方面的需求,既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又有利于公平实现。第一原则对个人平等的自由权利的重视有利于机会公平与过程公平的实现,并为市场效率的实现提供了可能;第二原则主要用于“调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为在不损害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公平指明了方向;“词典式序列”则为无法兼顾所有人利益而必须做出更合乎公平的行为选择提供了依据。正因为如此,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罗尔斯的公平理论成为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制定收入再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的道德依据。

(二)市场化改革与公平实现

尽管还存在很多制度性壁垒与社会环境方面的缺憾,但是用社会正义原则来评判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我们还是很容易地看出改革所带来的公平实现。首先,公众在接受教育、职业选择、地区迁移、言论自由、民主参与等涉及生存发展的各项权利方面,均比在计划经济下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体现了“平等的自由原则”。仅就争议较大的大学教育来说,1978年全国大学共招生40万学生,而到2005年招生总数达到了504万,增加了11倍多。学费涨了是事实,但更多的人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也是事实。其次,无论是个人就业还是企业创业,改革之后进入的门槛以及运行的规则均较计划经济下更趋公平,由机会均等而获得的回报也更为合理。也正因如此,民营经济才从计划经济下的基本空白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在2005年的GDP中比重已经达到了49.7%。再次,实施改革以来,中国的贫困人口从最初的3亿多人下降到目前的2610万人,而能够反映消费结构进步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也由1978年的57.5%和67.7%分别下降到了2005年的36.7%和45.5%,从总体趋势和绝对水平上看是在朝着帕累托改进的方向发展。当然,收入差距的拉开和社会底层相对地位的恶化也是事实。

(三)收入差距扩大不能完全归因于市场化改革

陈志武、张建君对于收入差距、政府管制、市场化改革之间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陈志武首先按照有无民主政治、是否市场经济两个维度划分了四种国家体制,并依照这种划分在世界范围内选取了8个代表性国家,通过设计相关指标、引入统计数据进行了定量分析,得出了政府对经济控制越高,市场化程度越弱,地区间人均收入差距越大并且越难以缩小的结论。然后,针对中国情况,从行政地位、发展机会、投资收益的角度,说明了虽然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投资回报率较低,但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导致了这些城市仍然能够获得大量投资,由此带来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并拉大了与其它地区的收入差距。最后,从历史的角度用统计数据说明了1952年—1978年的计划经济时期,是地区收入差距最为恶化的时期;而在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的崛起为标志的1978年—1989年市场化改革时期,差距得到了有效缩小;但随着城市改革与国企改革的推进,在1992年—2003年间政府重新又恢复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角色,收入差距也随之上升,逼近计划经济时代[4]。

张建君则选择了苏南、温州这两个典型地区,用个案分析和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证了政府主导的苏南模式导致了更大的不平等,产生了收入和社会结构的两极分化趋势;而企业家和民间推动的温州模式,则出人意料地导致了相对公平的结果。这两项研究的结果均表明,收入差距拉大不仅不是由市场化改革造成的,恰恰相反,是市场化改革不足、政府取代市场过多造成的[5]。

不可否认,很多现实中的不公平与市场化改革错位或失误有关。但必须承认,在电信、电力、航空、石油、交通等这些由国有企业占垄断地位或国家掌控关键资源的领域,也普遍存在着公众和民企所不满意的定价程序不公开、垄断性高价、进入机会不公平等问题。因此,我们在关注收入差距拉大这类结果不公平的同时,必须更加关注由于市场化改革滞后和市场经济不成熟所造成的机会不公平和过程不公平,因为后者往往是导致前者的重要原因。

四、未来市场化改革的公平取向

尽管从总量上看,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第五大经济体,但是人均GDP在世界的排序仍在100位左右,在经济结构上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在百年以上。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很多不公平问题的产生正是由市场化改革不彻底所造成的。因此,我国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只有充分利用市场这种人类社会目前所能找到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才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也只有大力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公平的实现才能获得有力的物质与精神支持。但是,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可能引发的社会失序和动荡,避免前期改革成果毁于一旦,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我国未来改革中也必须更加重视公平取向,实现两个方向的转型。

(一)还权于民,创造机会公平,从权力主导型改革向权利参与式改革转变

尽管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市场化改革,但是电力、电讯、铁路、民航、邮政、石油等领域的垄断格局基本没有被打破,政府在土地、金融、基础建设等领域还掌握着过多的关键性资源或审批权力,从而为创租、寻租提供条件,诱发大量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使政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受到严重挑战。因此,在未来的改革中,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而非财富创造的本质属性,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消除“不公平的伪竞争”,使政府真正转变为社会经济环境的创造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人民权利的维护者。这要求更充分地体现权利原则,更充分地赋予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利,使每个市场经济主体都能够被视作自由平等的个体来对待,创造机会的公平。

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劳动法、物权法、社会保障法、反商业贿赂等法律法规的完善,防止权贵资本主义的产生和泛滥,抑制强势群体凭借经济优势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侵犯和利益剥夺,防止权贵资本主义的蔓延。另一方面,尤其应防止政府公权对个体私权的侵犯,通过更加合理地划分群己权界,更大程度地还权于民,约束和减少政府权力,使政府的作为建立在尊重个体私权的前提和为民服务的宗旨下,减少政府对要素市场的垄断专权和在竞争领域的越位、抢位现象,并通过鼓励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推动村民自治、社区维权等公民权利运动向组织化、多样化发展,使民众拥有更多的改革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监督权,使改革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主导型转变。

(二)加强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从单兵突进型改革向公平分享式改革转变

由于历史的局限和特殊的国情,前期的改革更专注于经济增长的单兵突进,是针对增量而进行的外围式改革。这种改革导致中国经济变迁与社会变迁并不同步、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并不平衡。从世界范围看,二十世纪西方经济中发生的最激进的变化之一就是公共支出的迅速扩大,在上世纪九十年代OECD国家中国民收入的1/3—1/2是由公共部门消费掉的,而其中的35%—50%又是以公平为目的的社会保障费用的形式支出的[6]。我国未来的改革必须从单兵突进型改革向公平分享式改革转变。如果说过去的经济领域为主的增量改革过程中更多地强调了机会公平,那么未来的存量改革以及相应加速的政治改革过程中必须更多地加强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加强过程公平要求在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增强操作的透明度,并通过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和听证论证等形式,使社会各方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够得以表达和顾及。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能够依法行政,对于所有主体一视同仁,尤其是在违规的惩罚上必须做到不因经济势力强弱或所有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加强结果公平,要求一方面加大像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失业与养老保障、社会救助、生态保护、环境安全等公共物品的供给,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物品的需求,消除公众对于未来的不安全感;另一方面应通过更多的再分配方面的制度创新,使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过去改革的绝对利益受损者,如同股市中的流通股东一样得到应有的补偿,以此减少被剥夺感和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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