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的一致性模型:理论与证据_工作选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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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B849;C91

1 前言

后悔指做错了一件事,事后感到懊悔[1]。 产生后悔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个体行为(决策)的结果不好(或相对不好);二是如果改变了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行为(决策)就会获得好(或相对好)的结果。人们在后悔时通常会产生“如果……就……!”、“要是……就好了!”等的假设思维(counterfactual thinking)。

所谓假设思维是指个体在大脑中将一事件的真实结果与该事件可能产生的假设结果(counterfactual alternative)相比较并通常伴随某种情绪(如惊讶、后悔)的思维过程。有关假设思维的最著名理论是由Kahneman和Miller提出的标准理论(Norm theory)[2]。与其他社会判断理论一样,该理论也认为事件总是在一定背景下被评估,背景不同则评价的结果也不同。与先前的理论相比,标准理论的革新之处在于:(1)提出判断的比较物,即标准,既可以是先验的,也可以在事件发生后针对结果构建; (2 )事后构建的标准往往是“本来可以……”(might-have-beens)式的。

根据标准理论,如果事件的结果与其标准相似,那么这个结果是正常的。而所谓异常的结果,其标准与结果不同,因此它的标准往往是假设的。Kahneman等[ 2, 3]用可变性(mutability)和标准性(normality)这一对概念来描述结果与标准之间的关系,认为结果与标准越是不同,其标准性越低,可变性越高,也越容易在假设思维中被改变。

Kahneman等归纳出了几条影响假设思维的规律。做(action)与不做(inaction)是其中最有影响的一条规律,并得到了大量研究的证实[4—9]。这一规律运用到后悔的研究领域可以表述为:同样的损失由做引起的要比不做引起的更后悔。做与不做在产生假设思维上的差异可以典型地由以下这个经常被引用的故事来说明:George本来买的是A 公司的股票,后换成B公司的。他发现如果当初保持A公司的股票他现在就会赚1200元。Paul买的是B公司的股票,他曾打算换成A公司的但最终没有这样做。他发现如果当初换成A公司的股票现在就会赚1200元。 George和Paul两人同样损失了1200元,而现在又同样拥有B公司的股票,也就是说他们的客观状态是相同的,但92%的Kahneman和Tversky 的被试认为George更后悔[10]。

特例(exception)和常规(routine)是Kahneman和Tversky[3]提出的另一个重要规律。这一规律是用一起交通事故来说明的。Jones 在一家银行工作,他有两个孩子,妻子因病长期在家。出事的那天,天气特别好,Jones决定不走他平常走的那条路线回家, 而是开车走海滨以便享受这难得的好天气。不幸的是,在一个十字路口,一辆由一位刚服用过兴奋剂的年轻人开的卡车违章闯红灯并撞上了Jones的汽车, 致使Jones当场死亡。Jones遇难后,他的家人和朋友经常想:“要是……就好了!”

Kahneman和Tversky 要求他们的被试通过完成上面的句子来改变故事的结局。结果表明超过60%的回答是将一个异常值改变为一个正常值。例如,最典型的回答是:“要是Jones 不走海滨而是走老路线回家就好了。”

标准理论的解释是,股票故事中不换股票(不做)是标准,而交通事故的故事中走老路回家(常规)是标准,因此George更换自己的股票以及Jones走海滨回家就具有较高的可变性, 因而容易在假设思维中被改变,也就容易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应。

以往的研究大多是在实验室里用故事法产生后悔反应,并且是事后立即产生的短期后悔。Gilovich及其同事则试图使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后悔来检验“做—不做规律”[11—13]。他们收集了大量的短期(一星期)后悔和长期后悔,发现短期后悔中绝大部分是做的后悔(如“我后悔看了《××××》电影”),而长期后悔中大部分是不做的后悔(如“我后悔没有完成大学学业”)。也就是说短期后悔支持“做—不做规律”,而长期后悔却违背了这一规律。在此基础上Gilovich和Medvec[11]提出了一个后悔的时间性模型,认为短期后悔和长期后悔遵循着不同的规律。他们指出,一开始“做”产生的后悔强度更强,但随时间变化,其强度下降剧烈。相反,对不做的后悔而言,尽管其强度也在下降,但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其下降速度不及做的后悔。其结果导致长期后悔中不做的后悔更后悔。

然而,我们在检查“后悔的时间性模型”时发现Gilovich和Medvec的研究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他们的“做”与“不做”概念尽管名字和Kahneman的一样,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什么是“做”与“不做”?Kahneman 和Tversky并没有进行严格的科学定义,只是通过前面股票的故事加以说明:George的后悔是做的后悔,而Paul的后悔是不做的后悔。Gilovich等沿用这两个概念并加以定义:所谓“做的后悔”是指对“那些你已经做了但你现在希望当时没有做的事的后悔”;“不做的后悔”是指对“那些你当时没有做但你现在希望那时做了的事的后悔”。根据这一定义,“应该念完大学(或中学),不应该中断教育”这一最常见的后悔被划分为不做的后悔。然而,Gilovich的这一定义与Kahneman和Tversky 的说明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借助图1将会表现得很清楚。 如果将导致不同的选择称为状态的话,那么George在O点改变了原来的状态而Paul 没有改变。George希望他没有改变状态而Paul希望他改变了状态。假设张三在大学三年级(O点)时中断学业去一家公司工作, 现在他后悔当初的这一做法,希望当时继续学业。从图1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张三的后悔类型和George的一致和Paul的不一致。

为了避免混淆,同时鉴于“做/不做”是一对日常口语用词,而不是科学定义,本文用“状态改变”和“状态继续”代替“做”与“不做”,并认为“中断教育”的后悔属于“状态改变”而不是“不做”。

第二,Gilovich和Medvec用只适合部分事件的“做—不做”、“特例—常规”规律去分析所有的后悔。(注:后文将提到“状态改变—状态继续”将“做—不做”和“特例—常规”统一在一起。同时Gilovich和Medvec在研究中实际上也是将这两者等同起来,因为我们的研究表明当只用“做/不做”对所有后悔进行划分时,特例(或常规)引起的后悔就会被划分为做(不做)的后悔。“做/不做”、“特例/常规”和“状态改变/状态继续”三者的关系在作者还未发表的“Action or Inaction?That Is A Question”一文中详细讨论。)Read 1985年的一项没有发表的研究就表明了“特例—常规”规律无法解释所有事件。Read 让被试玩一种简单的二人扑克游戏以后完成以下句子:“要是___张牌是___张牌的话结果就不一样”。 被试可以通过假设赢家的牌较差或是假设输家的牌较好来改变比赛的结果。根据“特例—常规”规律,由于好牌的概率低于差牌,预测被试更多地是通过前一种方法,即假设赢家的牌较差来改变比赛的结果。可是,与预测相反,绝大多数的被试是采用后一种方法,即假设输家的牌较好,也就是将常规变为特例的方法改变比赛的结果。

交通事故和扑克游戏有什么区别呢?我们提出有必要将状态本身固有的可变性和因状态改变而带来的可变性区分开来。在交通事故的例子里,老路(假设是11大街)和海滨本身固有的可变性是相同的,何者成为标准取决于个体最初的选择。如果Jones一开始就走海滨回家, 那么走海滨回家就成为标准,而走11大街倒成了特例。扑克游戏的情况不同,好牌由于接近标准(理想值)而具有较低的可变性因而不容易被改变。

这样,我们根据假设状态和现实状态本身固有的可变性是否相等区分出两类事件:第一类事件,其假设状态和现实状态本身固有的可变性相等,何者成为标准取决于个体的最初选择,并且标准是在事后构建的。第二类事件,其假设状态和现实状态本身固有的可变性不等,何者成为标准与个体的最初选择无关,因此标准是事先已经存在的。在实际选择中,两类事件的差异在于:第一类事件是在选择之前个体不知道什么是真正“好”的选择。如,“应该和××结婚”的后悔,个体在作抉择时,以为和另外一个人结婚是好的选择,只有在一段时间以后才知道和××结婚是真正好的选择,因此产生了后悔。而第二类事件是在选择之前个体知道什么是真正“好”的选择,只是有一个外力或似乎有一个外力不让他这样做。如,“念书时没有好好学习”的后悔,个体在不好好学习时,清楚地知道这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只不过由于缺少毅力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这样做罢了。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用“做/不做”框架对所有后悔进行分析是不恰当的。

总之,Gilovich和Medvec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得到了大量的不做的后悔:第一,将没有完成的事件引起的后悔划分为“不做”的后悔。而我们认为这类事件应该属于“状态改变”。第二,将应该排除在检验“做—不做”规律之外的二类事件也用“做/不做”来划分。一类事件和二类事件除了在状态可变性关系上不同外,另一个最大的差异为,大量的第二类事件只有“不做”而不存在对应的“做”。例如“念书时不好好学习”这类最普遍的后悔就不存在“念书时好好学习”的后悔。

下文首先对“状态改变/状态继续”进行定义。在此基础上,提出后悔的一致性模型,认为无论是长期后悔还是短期后悔,都是状态改变的后悔强于状态继续的后悔,并用一个1995年的方便样本所获得的数据来检验该模型。

后悔的一致性模型

如前所述,假设思维是一种将真实状态和假设状态相比较的过程,而标准又与原始状态有密切的关系,那么后悔的分类就应由这三者的关系来决定。同时,为了与“做”与“不做”的概念区分开来,引用“状态改变”和“状态继续”这两个概念。所谓状态改变是指个体(A )在原点(O)离开了“原始状态”(aO)转入“现实状态”(cd )之后产生了后悔。其后悔的假设状态(Ob)和原始状态是同一状态。状态继续是指个体(B)在原点(O)继续原始态(ab),之后产生了后悔。其后悔的假设状态(cd)是与原始状态不同的另一状态(参见图1a、b)。该定义还排除了如图1(d)所示的情况,该图表明个体D在原点O面临三个选择a、b和c并且他选择了a,一段时间以后他后悔了,希望当初选择的是c。由于他的假设状态是c而不是b, 因此他的后悔既不属于状态改变也不属于状态继续。例如,李四大学毕业时既可以去公司经商也可以留校任教,他选择了后者。现在他后悔,当初去公司经商就好了。李四的后悔就既不属于状态改变也不属于状态继续。相反,如果个体D 当初选择b,那么不论他现在的假设状态是a还是c, 他的后悔都属于状态继续的后悔。

与Gilovich等人的“做/不做”概念相比,“状态改变/状态继续”概念有以下四点不同:(1)状态改变/状态继续是从Kahneman 等提出的做—不做规律出发而得到的概念,从而消除了Kahneman 和Gilovich之间做/不做概念本身的不一致.(2 )做/不做是一种主观分类方法,在具体的研究中分类工作经常由被试本人来完成;而状态改变/状态继续是一种由相关状态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的客观方法,在具体的研究中其分类工作是由实验者完成的,从而避免了做/不做概念经常出现的同一类型后悔而不同的被试划分的结果不同的现象。(3 )中断或没有完成一件事被Gilovich看成是“不做”而我们认为是“状态改变”。(4 )状态改变和状态继续可以将“做/不做”和“常规/特例”统一在一起。因为特例对常规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状态改变。

总之,后悔的一致性模型认为Gilovich等人的结果并不是由于长期后悔和短期后悔服从不同的规律, 而是由于其分类方法与Kahneman 和Tversky的说明不一致导致的。这种不一致在于:(1)Gilovich将只适合于现实状态和假设状态可变性相等的第一类事件的“做—不做规律”扩展到所有的长期后悔。(2)使用了与Kahneman和Tversky的说明不一致的分类方法。消除这两个不一致后,一致性模型认为,长期后悔和短期后悔一样,同样的损失由状态改变引起的后悔要强于由状态继续引起的后悔。前提条件是这一规律只适合第一类事件。

影响后悔的强度有两个因素,即实际损失大小和达到该损失的途径(即状态改变或状态继续)。 在短期后悔的研究中,

Kahneman 和Tversky将实际损失控制为一相同值(股票例子中同损失为1200元)。而在研究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后悔时则无法进行这样的控制。因此,对后悔的一致性模型的检验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假设的基础上:(1 )导致长期后悔的损失其大小随个体呈随机分布,这样就可以假定所有导致长期后悔的损失强度是相等的。(2)长期后悔是由短期后悔转变而来的, 由强度最强的短期后悔组成,只有强度超过某一临界值的后悔才能保持在长期记忆里,这样,检验后悔的一致性模型分两步进行:首先将全部后悔区分为一类事件引起的后悔和二类事件引起的后悔;再比较前者中状态改变的后悔和状态继续的后悔数量,如果状态改变的后悔多于状态继续的后悔或两者数量相等,则支持后悔的一致性模型;如果后者多,则反对该模型。

2 方法

2.1 被试

55名被试是从华东师范大学一家招待所的客人和一艘从上海开往武汉的客轮的旅客中随机挑选的。其中男性37名,女性18名。年龄在17岁到60岁之间,平均年龄34.2岁。按年龄分成青年组(N=21,29岁及以下),中年组(N=29,30岁到50岁)和老年组(N=5,51岁及以上)。教育组分成高等教育组(N=37),非高等教育组(N=17)(有一例被试未报告受教育水平),这样划分的原因在于高等教育组往往有一份较好的工作。全部被试受教育的时间为5到19年,平均12.4年。

2.2 程序

采用面对面的访谈。在向受访者保证全部资料将处于绝对保密状态之后问:“请您谈谈您的后悔。当您回首您过去的所有日子,迄今为止您最大的后悔是什么?第二大的后悔呢?还有吗?……”直到被访者回答说“没有”或“一些鸡毛蒜皮的事不值得一提”。整个访问才告结束。

受访者叙述出每一个后悔后,访问员必须迅速作出判断,以确定该后悔的原始状态,现实状态和假设状态。如“后悔和他离婚”其原始状态是“与他有婚姻关系”,现实状态是“与他无婚姻关系”,假设状态是“与他有婚姻关系”。三者关系明确。而“后悔做老师”就只能得知其现实状态是“做老师”,这时就要进一步追问:“做老师之前干什么”以及“不做老师希望做什么”,以便明确原始状态和假设状态。

55位受访者一共叙述了113个后悔。 两位不了解本研究背景的编码者首先对获得的113个后悔中的每一个划分为一类后悔或是二类后悔。 一类后悔和二类后悔分别是由一类事件和二类事件引起的后悔。区分两类后悔的关键是看后悔涉及的假设状态和现实状态本身的可变性是否相等。如果相等即为一类后悔,否则为二类后悔。两类后悔的操作定义为:(1)一类后悔的个体在作出抉择时是自由的、不受外力(或类似外力)的影响;二类后悔的个体在作出抉择时受到外力(或类似外力)的影响,因而实际上不是自由选择。(2 )一类后悔个体在后悔前后对何者为“好的”选择,评价是相反的;二类后悔个体在理智状态下,对何者为“好的”选择评价是一致的。两位编码者对全部113个后悔中的110个作出了相同的划分(一致率为97.3%),剩下有分歧的3个后悔由第三位同样不了解研究背景的编码者作最后的决定。然后这两名编码者再将一类后悔分成状态改变的后悔和状态继续的后悔。两名编码者的一致率为89.04%,同样,有分歧的后悔由第三位编码者作最后的决定。

3 结果

如表1所示,Ⅰ,1类(状态改变的)后悔要比Ⅰ,2 类(状态继续的)后悔稍微多一点。结果表明不存在性别差异(x[2]=3.62,df=5,P=0.6058),也不存在教育水平上的差异(x[2]=3.55,df=5,P=0.6257)。 值得一提的是老年组要比年轻组有更多的一类后悔(75.5%比54.3%)。(注:仅供参考,因为老年组的样本不够大。)

表1 后悔的新分类及其频数分布

后悔

n

类型Ⅰ,1:状态改变的后悔

1.不应该选择现在的职业/公司,应该继续先前的

职业/留在先前的公司

7

2.中断教育 4

3.应该和他(她) 结婚 2

4.放弃让孩子进重点中学的努力2

5.没有信守诺言 2

6.其他状态改变的后悔

12

共计29

(25.7%)

类型Ⅰ,2:状态继续的后悔

1.应该选择另一个职业/公司,不应该继续先前的

职业/留在先前的公司

8

2.惩罚学生 2

3.其他状态继续的后悔

10

共计20

(17.7%)

类型Ⅰ,3:既不属于类型Ⅰ,1也不属于类型Ⅰ,2

1.毕业时应该选择另一个职业/公司,应该选择另

一个专业/大学12

2.应该以另一种方式培养孩子 4

3.其他后悔 8

共计22

(19.5%)

1.念书时虚度光阴,不好好学习 9

2.由于父亲/妻子的反对,没有选择自己喜欢的职

业/公司/专业 4

3.做了一件坏事 3

4.不应该在公众场合与上司顶撞2

5.妻子生小孩时不在家2

6.因为胆小没有表达自己的爱 2

7.没有时间教育孩子 2

8.因为脾气不好得罪了很多人 2

9.由于工作关系一个朋友临死之前没能去去看他(她)

最后一面 2

10.其他Ⅱ类后悔12

共计40

(35.4%)

4 讨论

在第一类后悔中,状态改变的后悔数量稍稍多于状态继续的后悔,表明长期后悔和短期后悔一样服从后悔的“状态改变—状态继续”规律,从而支持了后悔的一致性模型。原因何在?除了Kahneman和Tversky提出的那些针对短期后悔的解释外,我认为,第一,从成本的角度看,改变状态的成本高于继续状态的成本。所谓成本,既包括物质成本也包括精神成本。例如,掉换一份工作意味着要调整心态、适应新环境,也许还要搬家等等,总之要有一段适应期。如果后来发现新的工作不如原来的工作,则损失除工作本身外还要加上适应期的成本。相反,继续原来的工作,如果后来发现不如当时准备掉换而没有掉换的工作,损失只是工作本身。第二,有趣的是,由于中断或没有完成被Gilovich等人看成是“不做”而我们认为是“状态改变”,所以,许多他们用来解释为什么不做的后悔更多的机制恰恰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状态改变的后悔更多。例如,他们[11,12]提出Zeigarnik效应表明人们往往对没有完成的任务保持更深刻的回忆,从而可以说明人们记忆中大部分的后悔是不做(没有完成)的后悔。而我们认为Zeigarnik 效应实验中中断圆规的组装正是一种状态改变。

从具体的后悔实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状态改变/状态继续与做/不做之间、后悔的一致性模型与时间性模型之间到底存在哪些差异。

针对“状态改变/状态继续”与“做/不做”概念之间的差异,请先看两个例子。例一,张三今天做了一件事损失了1000元;李四今天没做一件事也损失了1000元。例二,两个星期以来,王五每天都在同一时间做同一件事。今天他本来想不做,但最后还是做了,从而损失了1000元;两个星期以来,刘六每天都在同一时间做同一件事。今天他本来想做,但最后还是没做,从而损失了1000元。这两个例子里,张三和王五的后悔都是做的后悔,李四和刘六都是不做的后悔。然而,例一中张三(做的后悔)更后悔,而例二中,刘六(不做的后悔)更后悔。两个例子所涉及的均是短期后悔,却一个支持了“做—不做规律”,另一个不支持“做—不做规律”。很显然是Gilovich等人在给做/不做下定义时只注意到如例一所说明的那类单一的孤立事件而忽视了如例二所示的那类重复的连续事件。实际上,当一事件连续重复以后,事件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正如一位新分配来的大学生上班第一天打扫办公室,大家会客气地拦住他。可当他坚持每天打扫办公室之后的某一天他不打扫时,便会有人责怪他。因此,在具体的分类上,Gilovich等把我们认为应该是一种状态改变的中断、没有完成的后悔划分为不做的后悔。除了前面提到的“中断教育”的后悔外,还有如“没有学法语”的后悔,因为实际上是学了一段时间放弃了。

这里实际上导出了一个重要的推断:只有重复连续的“做”而没有重复连续的“不做”,“不做”通常是背景。而当重复、连续地“做”时,“做”便成了背景,“不做”变成了图形。

也许有人会问:Gilovich等得到的“长期后悔中不做的后悔多”的结论是由于他们的“做/不做”概念有问题所致,那么,为什么使用同样的“做/不做”定义,而在短期后悔的研究中得到了“做的后悔多”的结果呢?换一句话说,为什么Gilovich等的“做/不做”概念中的问题只在长期后悔中反映出来,而在短期后悔中反映不出来呢?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短期后悔和长期后悔所涉及事件的性质不同所致。短期后悔中绝大多数后悔为单一孤立事件,而长期后悔中有更多的重复连续事件。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Gilovich的“做/不做”分类在划分单一孤立事件时是正确的,他的错误恰恰只有在分析重复连续事件时才会表现出来。第二个与此紧密相连的可能原因与时间有关。重复连续事件总是以一定的时间为前提的,因而难以出现在短期后悔里。

也许,本研究结果和Gilovich等人的结果之间的差异仅仅反映了中美两国的国情差异或是文化差异。诚然,两国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美国人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比如大多数美国人一生要从事六七个不同的职业,美国的大学生可以中途辍学工作一段时间后继续完成学业;而绝大多数中国人要从一而终,这种状况只是近几年才有所改善。另外,美国文化崇尚独立和尝试:而中国文化是一种中庸文化。与生活在如美国那样的个体主义文化的人们有更多的不做的后悔相比,生活在群体主义文化的人们将会有更多的做的后悔(注:感谢Thomas Gilovich 提醒我注意这一可能的原因。)。为了检验这一假设,首先,我们[13]使用80位选修普通心理学的大学本科生作被试,重复股票的实验。结果表明61.4%被试认为George更后悔,8.8%认为Paul更后悔, 余下的认为两人的后悔程度没有差异。如果去掉那部分认为两人没有差异的被试,那么87.5%和12.5%的被试分别认为George或Paul更后悔。Kahneman和Tversky的原始结果是92%比8%。其次,使用Gilovich 的做与不做的定义对本研究的数据按先前介绍的同一程序重新分类(一致率为92%),结果表明33.7%的后悔是“做”的后悔,50.4%为“不做”的后悔,另有15.9%的后悔既不属于“做”也不属于“不做”。除掉这部分外,以上两个百分比变为40%和60%。与Gilovich的数据37%和63%[11]相比极为接近(注:由于Gilovich的论文中没有提供本研究所需的后悔三状态之间的关系,因此我无法将他们的数据用我的定义重新分类以作比较。)。以上两项比较清楚地表明本研究与Gilovich等人的结果之间的差异不是来自中美两国差异而是由于双方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的结果。

致谢:作者感谢仰颐、孙中欣和高定国对本研究的帮助。 也感谢James Farrer和王蓓华,因为他们对本文初稿的评论使作者获益非浅。作者还特别感谢一位匿名人,他的评论使本文重点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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