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范和化解我国金融业风险的若干对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对策论文,风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金融业在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过程中,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因种种原因也积累了较大的自身风险。采取哪些对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把好市场准入关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新设金融机构时的管理规则。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在其诞生时就具备良好的素质,如有合格经理人员、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明确而可行的规划报告、充足的注册资本、合理的机构章程等,这就为今后该机构的良性运行、减少和规避金融风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各国金融当局都把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关作为一项重要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来对待,防止害群之马入市。我国央行成立后,在金融主体多元化过程中,央行也在把好金融机构准入关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金融机构批得过多过滥。同一种类的金融机构网点密度过高,对未来市场占有率估计不足,造成经营成本过大,出现破坏性竞争;二是对经理及员工素质的审核不严,致使一些业务不精,政治素质不高的人员成为新机构的经理。在一般员工招聘上,市场化程度不高,透明性、公平性、竞争性原则体现得不够,大部分金融机构的员工不是通过公开招聘录用,而是私下里通过非竞争性方式解决。经理及员工队伍素质的低下为今后风险的产生打下了伏笔;三是注册资本不够充足。有些资金明为资本金,但只是临时拼凑的,一旦注册批准后,资本金即被抽走。有些资本金筹集不足,则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蒙混过关。资本金不足使这些金融机构一诞生就具有抵抗金融风险较弱的特点;四是越权审批和擅自乱设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的设置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规模和区域上与其相适应,不能单纯按行政区划设置。经济规模小的地区可以少设分支机构,从而保障金融机构拥有必要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性;二是有利于发展金融市场的原则。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机构网点,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网点密度已经很高,大家提供的金融产品又十分雷同,今后应适当扩大经营好、风险低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各种短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共同投资基金、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通过丰富金融机构的种类来丰富金融产品,发育金融市场;三是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于经理素质不高的不批,对于员工队伍素质不高的不批,对于注册资本金不足、资本金虚假的机构不批,经营方案及计划设计不合理的不批,预计未来市场占有率不足难以保本经营的不批。
二、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
金融业是一个高负债产业,高负债使众多的存款人都间接地成了放款人。一旦金融机构出现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就会危害众多存款人的利益,引起金融风潮。在预防及减少金融风险过程中,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资本金具有不必偿还,可承担经营风险的职能。假如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全部是资本金,则出现风险应全部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若资金来源中资本金与负债各占50%,则金融风险一半要由存款人来承担。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及金融业的中介特点,使金融业不可能不向社会公众负债,因此资本金是否充足就显得十分重要。资本金越是充足就越是可以用资本金补偿发生的损失,保护金融机构通过抵御意外的损失而渡过危难,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资本金象是一个专款库,它向债权人保证,他们的债务能够得以偿还。金融业的损失只有超过其自有资本的总量时,存款人的利益才会受到损失,金融机构就会因此破产。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国际上金融监管当局都把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内容,巴塞尔1988年协议还把资本金与风险资产比例达到8%作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标,要求在1992 年底达到这一目标。在国际上若一家国际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低,就可能在业务上受到歧视,这包括被评级机构评为低级或降级,使其在金融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金融监管当局将限制其业务范围及分支机构的扩大。
与国际上的作法相比,我国近年来虽然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一是资本充足率不充足。 以银行业为例, 据1991年资料统计,我国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除交通银行外,其他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均未达到8%的要求。 并且我国银行中主要是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如资产重估储备、未公开储备、呆帐准备等几乎没有。造成我国金融业资本充足率低的原因:(1 )机构设立之初国家拨付的资本金就不足;(2)筹集资本金的渠道过窄, 多年来财政入不敷出,已无力向金融机构增拨资本金,而金融机构的股份制又不发达,不能很好地利用增资扩股的方式扩充资本金;(3 )金融机构盈利水平低或者虽有盈利但要上划财政,无法转增资本金。二是人们对资本金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有些金融机构在资本金极低或资本金已为负值的情况下仍在经营运作。三是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低,低资本充足率并不影响其在金融上的融资活动。四是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弱,有相当多的人认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是国家办的都无破产之虞,故对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漠不关心。
我国金融机构的低资本充足率以及补充渠道狭窄使我国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减弱,必须加以解决。由于资本充足率等于资本与风险之产之比,故可采用分子法和分母法或二者同时并用来解决。采用分子法即设法拓宽资本金的筹集渠道:(1)政府可发行一些金融债券, 将所筹资金作为资本金拨付给金融机构;(2 )单一国有制的金融机构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吸收法人、个人入股,这是最重要、最可行的增资渠道;(3)将银行承担的, 由国家直接提供资金来源的一些政策性贷款纳入银行资本金的计算范围;(4)财政要适当让利, 使金融机构能够多提呆帐和风险准备金或者允许增发一部分长期性金融债券,增加附属资本;(5)通过财政让利让金融业有较多的盈利,转增核心资本。 采用分母法就是强制性地、适当地延缓资本不足的金融机构的资产增长速度,使资产增长速度慢于资本扩张速度,以此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要进一步大力推广增加担保、抵押放款,减少信用放款,以及要求金融机构较多地购置国债资产等降低风险资产数量,从而因风险资产的降低而相应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可以分子法和分母法同时并用。
三、建立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由于金融机构对社会大众负债而有引发社会性风险的可能性的特性使各国都有特殊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实施风险监管。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监管的模式也不同。如美国的金融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金融监管机构由央行、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州金融监管机构、储蓄机构监理室和全国信用联盟管理局等组成,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英国金融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金融监管机关是中央银行。香港的财政司是金融主管当局,授权香港的金融管理局执行监管职能。
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依法监督和管理金融业务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等的干涉,说明我国的人民银行即是金融主管机关,也是金融监管机构,这有利于我国中央银行集中精力作好监管工作。但由于种种因素,如地方政府的干预,商业金融机构款的自我约束、较低的社会大众金融风险意识等都使我国单一的央行监管模式的监管力度受到干扰。因此从提高对金融业监管力度讲,我国也应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
1.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这是我国金融监管的核心。就监管内容上看,应从目前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通过这种转变把对金融的监管重点放到资产质量、盈利状况、清偿能力、流动性比率、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的构成、贷款的集中度、法人的任职资格等上面,时刻关注金融业风险;从监管方式来看,应以目前以现场稽核为主向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并重转变。我国目前主要以现场稽核为主,但现场稽核受人力物力的制约,不可能将所有金融机构涵盖。而采用非现场稽核通过电子计算机联网,人民银行可以随时观测各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现状。只有在需要更详尽了解时才需进行非现场稽核。
2.社会审计监管体系。一是通过审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效益的审计,保证其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督促金融机构贯彻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实行集约化经营,增加金融业的自我积累能力,防范其短期行为;二是通过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管合作,加强横向联系,加强信息资料的交换,分工协作,双向监管、重点突出又避免重复,从而提高金融稽核与国家审计的力度和强度;三是考虑到人民银行人力、物力、人员素质和能力等因素,可以要求金融机构聘请一家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独立性强、信誉好、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其进行常年审计。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再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再稽核。由于这些会计、审计事务所的独立性及高质量,使人民银行可以看到较为真实的检查结果,还可避免人民银行因人为限制、自身因素等原因而出现的稽核错误的风险,弥补单一稽核的不足。
3.证券业监督系统。证监委今后也是我国金融业中的一个重要监管机构,通过对证券业的监管、规范,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人民银行仍负责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和业务范围的监管,故人民银行与证监委要加强合作,互通情报,保证二者的协调。
4.金融机构的内部自我稽核监控体系。通过对业务经营、制度执行、资金运用、经济效益等的经常性自我监控,及时掌握风险状况。及时向业务部门和领导提出警告,提高自我防范风险的能力。
5.建立存款保险公司,从而产生又一个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
6.外部评估约束系统。要利用社会上独立公平的评估系统对金融机构的信用度进行评级、公布评级结果,使其风险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风险度高时将影响其在金融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同时还要由人民银行对某些区域内的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并通报给当地政府。对于高风险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强制性地要求其改变风险现状,否则给予一定的制裁。
7.同业制约系统。辖区内的各类金融机构组成同业公会,制定公约,以利益为纽带,互相监督,自律管理。
四、化解金融业的不良资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机构种类、资产规模的扩大,长期积累且最难化解的一个问题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这就是金融业的资产质量问题。一是据《金融时报)报道,1994年我国银行(主要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坏帐率为20%,近二年没有好转且有进一步扩大之势。二是我国目前的财政会计体制使我国金融监管机关一直没有对有问题资产进行分类、坏帐勾销和利息挂帐的方式处理。三是权责发生制使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所致的应收未收利息充当利润,造成金融业的虚盈而实亏。四是尽管近二年开始计提呆帐或风险准备金,但计提比例过低与庞大的有问题资产相比杯水车薪。五是随着银行业不良资产增大,我国大银行的许多末梢分支机构已多年严重亏损,年终盈利主要靠发达的大中城市的盈利来维持。与银行业不良资产现状相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状况更是不容乐观,资产恶化,巨额亏损使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被他人收购。
金融业最严重的风险莫过于资产不良导致的信用风险。如果说流动性风险是因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所致,那么完全可以通过担负一些损失立即出售或收回部分有信用价值的资产或到资金市场上融资得以缓解的话,而信用风险则是因放款无法回收或投资无盈利或坏帐导致的损失所致,许多损失最终是无法化解的。所以一旦信用风险成为现实,对其风险的免救难度将远远大于其他风险。
尽管我国金融业风险资产的活化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但是还必须设法加以解决。
1.计提足够的坏帐准备金。目前按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是贷款余额的1%不到,考虑到长年累积的坏帐,该比例是更低的, 故应提高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同时任何一笔坏帐的核销都要上报总行,再报财政部核批,处理方法繁锁,使已有的比例也难以用掉,不利于坏帐的冲销。
2.对坏死资产应予以挂帐。不挂帐,表面是银行利润很多,但有一部是虚假的,这样只能是进一步加重金融业亏损,故应对无法回收的资产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反应出来,停息挂帐,反应其真实盈利,减轻银行负担;
3.要在金融业特别国有独资的机构上广泛实行股份制改造,这样一方面可壮大资本金,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可因新的内部治理机构的建立增强其自我约束能力,减少进一步资产损失。
4.由国有资产部门发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债券,将债券发给各国有企业,企业将其交给银行用还债,银行注销其债务,国有资产部门以每年国有资产增值中提出一部分归还债券,或以“回购”的方式收回债券。经若干年后,逐步使银行及金融业收回不良债权。
五、建立我国金融风险的转移体系
尽管我们可以在把好金融业市场进入关、满足资本充足性要求、加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上做出很多努力,但这只是一些预防的措施。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有竞争就有风险,在竞争中总要有一些金融机构因各种原因遭受风险损失,出现清偿危机甚至倒闭,使存款人的利益受到危害,使社会经济的运行受到干扰。为了减少金融风险对存款人、对社会经济的损失和震荡必须建立风险吸收和风险转移体系。
风险吸收是指当一个金融机构出现清偿危机时,中央银行从保护金融系统安全性出发,实施最后抢救行为。我们可采取的方案有:(1 )针对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息再贷款帮助金融机构渡过一时的难关,使金融机构能够通过重新整顿、恢复元气、免于破产。(2)对于亏损较为严重,流动性很差, 单纯采用注入资金的办法可以救活,但在金融业中所占有的份额较大、影响较大,一旦破产会因众多债务链的断裂而引发较大的社会震动的金融机构,应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一个或若干个有实力的、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对其兼并,消化其全部债务,分散其金融风险。(3 )由中央银行暂时接管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通过注入资金,加强内部整顿,使内部矛盾化解后再令其重新开业。(4)对于一小部分规模小,风险很大,亏空严重、 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应令其破产,对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起到昭示作用。
风险转移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公司的方式,当金融机构倒闭时,由存款保险公司对存款人的损失给予一限额赔偿。 存款保险公司是美国30年代大危机后首创,60年代后在市场经济国家得以普遍效仿。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可以弥补监管当局对金融风险监管的不足,对于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增加大众对金融体系安全性的信心,稳定金融体系起到重要作用。我国居民存款已达38000多亿元,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 为防止金融业的支付危机和破产,亟待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具体方案可由财政部出小部分资本金,其他资本金由各被保的金融机构分摊。其业务为政策性强制性保险,强制要求金融机构参加保险。存款保险公司,由于其对存款人利益赔偿的特点,将更加关注金融业的风险问题,成为又一个重要的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另外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对每个存款户规定最高赔偿,可以给存户一种决策责任感,使其关心接受其存款的金融机构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起到社会监督作用,在外部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形成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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