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_人民内部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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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2)05-0037-06

一、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规律和特点

新时期的诸多矛盾中,阶级矛盾虽然存在,但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大量的、多发的、占主导地位的是属于人民内部范畴的各种矛盾。这些矛盾虽然有些显得非常激烈,社会影响也很大,但并不具有反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的性质。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由以政治思想范畴的是非矛盾为主,转变为以利益矛盾为主。利益矛盾是一切矛盾产生、存在、发展的物质根源,是制约其他各类矛盾发展的根源性、主导性矛盾。它是改革中凸现的矛盾,集中反映了各类不同群体对利益调整的满足程度和对改革发展的满意程度,体现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性质。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绝大多数是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调整、转换、重组而引发的撞击、矛盾和冲突而带来的,这一过程性的特征决定人民内部矛盾呈现与改革和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同步产生,并随着改革的力度增减,而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发展的关键时期矛盾激增的规律性。如房屋动迁矛盾主要产生于城市改造期间;工人下岗、生活相对困难的矛盾主要产生于企业转制过程中。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第一,总量呈增长态势,有的矛盾增幅较大。根据专家问卷调查认为,当前本市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依次是:1.企业转制、工人下岗及拖欠“三金”引发的矛盾;2.房屋动拆迁引发的矛盾;3.经济、民事、交通、医疗事故等各类纠纷引发的矛盾;4.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5.农村土地征用、生活安置、养老等问题解决不好引发的矛盾;6.城建、环保、卫生等方面管理不善引发的矛盾;7.新疆知青子女、支内职工生活保障、文化大革命等历史遗留的问题;8.金融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9.境外及国外投资引发的矛盾;10.因反腐败问题成效不理想而引发的政治上的不满等。

第二,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发生了明显变化,个体矛盾和群体性矛盾交织一体,群体性矛盾尤为突出。市信访办群众集体上访增势迅猛,占信访总量的2/3以上,且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逐年上升。群体性矛盾由于涉及个别群体的共同利益,范围和人员比较广泛,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一些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甚至指挥策划。一些外部人员也存在从众心理,或受某种蛊惑性、煽动性的宣传而主动参与。如果与一定的信仰结合在一起,就有可能引起人们思想混乱,导致组织性的动荡,李洪志及其邪教组织便是利用这种情况,制造社会动荡,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局面。

第三,人民内部矛盾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特殊主体的矛盾较为突出。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企业转制的下岗工人,少数的困难户,部分老、弱、病、残人员。知青子女,支内职工及家属,新疆知青,外资企业工人,农村征地的农民等弱势群体。特殊主体采用特殊的方式,极易形成群体上访。

第四,人民内部矛盾表现为复杂性、敏感性、易激化,如处理不当就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复杂性表现为:现实的矛盾和某些历史遗留的问题相互交织;个体矛盾与群体矛盾同步增加,群体矛盾增势迅猛;人民内部矛盾同违法犯罪问题互相交织,难以区分论定;有的矛盾还与国际环境、外资外商有着联系,更增加其复杂性。敏感性表现为:矛盾的内容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处理得不好将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矛盾经常发生在重大节假日和有影响的“敏感时间”。长期以来,有关部门比较重视在“敏感时间”里处理矛盾,这在客观上又强化了一部分利用“敏感时间”来制造事端的心理,致使重大节假日和有影响的活动时发生的群体性矛盾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易激化表现为:在一定条件下,矛盾的表现形式较为尖锐,如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矛盾。个体性的矛盾因处理不当将会导致杀人、放火、投毒、爆炸、破坏交通设施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也会导致静坐、自焚、拦截领导坐车、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张贴标语和小字报或者强占财物等行为的发生。一些群体性矛盾处理不当就会出现集体上访、静坐、拦截交通等聚众行为和突发性事件。国内外的一些敌对势力和具有政治图谋的人也往往借助人民内部矛盾挑起事端,企图造成社会的动荡,将矛头指向党、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些已经发生和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特别在上海这个国内外的新闻媒体都很关注的国际性大都市,更应审慎对待。

第五,人民内部矛盾的交点大多集中在领导与群众之间,而各级领导干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表现为,有些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与官员,不正确、不正当地行使权力,甚至非法滥用权力;为政不廉,为官不清;以权压人,以权谋私,侵犯了群众的利益,人民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群众产生不满和对立。市信访办反映,90%以上的上访是有道理的,所反映的问题基层应该予以解决。但由于基层领导、干部工作上的原因,有的问题能解决而不予解决,造成50—60%的重复上访,最多的重复上访10多次,甚至成了上访“专业户”。

二、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社会的基本矛盾,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基本矛盾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各级领导和干部,而领导决策和干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产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原因。其具体表现是:其一,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不高。政策出台前征求群众意见不够或未征求群众意见;出台后宣传不够,群众不了解;执行中未能及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及时调整。有的政策朝令夕改,前后不一致,难于执行。有的改革政策出台后没有配套政策。有的政策滞后,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有的政策在制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和承受能力,没有充分保障老、弱、病、残、妇女等弱者的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其二,领导干部中思想作风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于快速变革中产生的矛盾认识不足,片面地看待当前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只看到其消极的一面,没有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只看到难处理的一面,没看到利于处理的一面;只看到表现出来的矛盾,没有看到潜在的矛盾;只看到矛盾的现象,没有看到产生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只看到群众的一面,没有看到领导干部的一面。总之,对于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规律和特点缺乏认识,或惊慌失措,或轻视、漠视、麻木不仁,因而在组织、措施、方法、手段上不能适时调整,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显得很不适应。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还有一些相关因素,其中包括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措施还不得力,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过去的调解、说服教育的方法缺乏硬性约束而显得乏力,需要结合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探索新的方法和措施,特别要加强法制建设。目前,有的方面虽有法律,但因执法不当、执法不公而导致矛盾加剧;有的方面法律滞后,特别是涉及较多人的改革措施出台后,没有必要的法律制度相配套来规范和保障;有的方面则是无法可依。法律宣传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依法处置人民内部矛盾的良好氛围和习惯。

三、对策探讨

从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城市改造、房屋动拆、征用土地引发的矛盾近两年内将逐步减少,企业转制、工人下岗及“三金”引发的矛盾将会逐步得到有效控制。但在2003年以前仍将突出,并上升为第一位的矛盾。同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将会上升;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可能引起或诱发群体性矛盾;黑社会、邪教组织可能诱发群体性矛盾;上海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也会引发大量矛盾;金融市场管理不善也会引发大量矛盾,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除此之外,受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和知识经济的冲击,在改革过程中,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领域都潜在矛盾产生的可能性。总之,本市经济发展GDP从人均3000美元到6000美元是一个实质突破阶段,在这一阶段参照发展中国家的实例,引发的矛盾会大量增加,因而至2010年这一阶段人民内部矛盾不会明显下降,会出现起伏发展之势。

鉴于以上分析预测,我们认为对于本市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盲目乐观,又不能消极对待,各级领导要正确认识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措施予以预防和化解,具体措施是: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决克服和纠正“党不管党”的倾向,坚持从严治党,严肃党纪,对于党员参与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的,要予以严肃处理;要切实提高执政党的自身战斗力和政治敏感性;要结合“三讲”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整顿,建设一个坚强团结、密切联系群众的好班子。

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三个代表”的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之中,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重视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满腔热情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要把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和为人民群众解忧、释疑、顺心、助困、服务结合起来。

(二)公正行使职权,提高决策水平,明确稳定责任,讲究工作方法,增强化解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中,要把保护人民的利益、为人民办实事放在第一位,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正确行使权力;要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要采取聘用监督员、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最好的政府,最好的服务”。

要努力提高决策水平,按照“人民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的标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重大决策出台前一定要发动市民讨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实行“全民决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特别考虑民众的经济承受力、心理承受力,尤其是承受力弱的社会群体(下岗职工、失业者、生活贫困者、残疾人等)的承受能力。为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可成立由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组成的决策咨询团,参与政府的决策咨询。

要制定和执行维护稳定的党政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激励机制。要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列入干部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权。要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

要通过定期培训、政策辅导、形势教育、典型引导等方法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组织纪律性和善于做群众工作、驾驭全局、解决矛盾的领导艺术和水平能力。

要注意和防止由于工作方法不当而诱发和激化矛盾。要主动深入群众,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深入开展串百家门,办百家事,凝百人心的“三百活动”。在处理矛盾时要“坚持原则,友情操作”。要从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分类指导。对于一般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对于群体性矛盾要采取冷处理的策略,本着“可顺不可激”的原则,缓解矛盾,严防随便动用警力介入、激化矛盾;对于群体上访、请愿、游行、示威、罢工、怠工、集体哄闹的行为,要本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快不宜拖”的方针,果断地进行劝导疏散,半劝半强制疏散或强制性疏散,然后根据法律予以分别处理;对于聚众闹事的组织、策划、煽动、挑动者和极少数乘机破坏捣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要绳之以法;对于敌对势力企图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的,要坚决果断地采取强硬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不能半途而废,要在控制平息事态后,查清事件的根源,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处置一事,了断一事,稳定一方。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政法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突出重点、分门别类、明确责任、逐个解决。检察院、法院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要坚持疏导教育、及时化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坚持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结合;坚持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制止不正当行为相结合;坚持依法办案与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要强化政法基层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以及治保会、民调会等基层组织和律师、公证中介组织的作用,主动化解矛盾。

思想文化、宣传、新闻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大力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宽容、谦和的中华美德,要多报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以增强群众的信心,鼓舞群众的斗志,用群众的大满意消除小不满意,用多数人的满意冲淡少数人的不满意。要把为群众说话与各种监督结合起来,有效监控误导群众的信息。要充分发挥党的喉

舌作用,用社会主义思想牢牢地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民情民意。要以特有的优势联系群众,帮助群众解忧排难,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

(四)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社区控制功能,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关键。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第一线的核心作用,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综合协调,统筹解决,形成指导思想一致、政策方法一致、行动步调一致、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局面,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一方平安。适应“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新体制,要把维护稳定工作重心下移,接口前伸,强化社区功能的培育和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地方法规,赋予社区综合协调、落实责任制的职权,建立规范长效的管理体制。基层党政领导处于矛盾的游涡中,上级领导要注意保护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承担化解矛盾的责任。要强化基层领导的责任意识,严格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防止基层领导隐瞒矛盾,不报告、不请示,造成下情不能上达,影响高层决策,贻误战机,酿成大误的后果。

建立健全信访、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接待站、法律援助中心、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各类组织,以及“148”法律服务热线、调解热线等各种形式。要积极探索简捷、灵敏、快速的适应群众需要的新的调处矛盾的载体。

街道、居民委、村委会、工厂、学校、机关、企事业要充分发挥第一线的作用,严格责任制,坚决禁止上级部门或领导对应由下级或有关部门处理的矛盾越级处理和表态,防止靠越级上访闹事解决矛盾情况的发生。

(五)构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法律体系,运用综合手段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制定道德守则和文明公约,使道德规范化,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特别要完善和制定市民守则、学生守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守则,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矛盾的产生。要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相互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形成预防和控制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律制度环境。当前要围绕一些突出的人民内部矛盾加紧立法和制定制度,如完善城市土地批租法;完善居民住宅动拆迁实施细则;完善农村开发建设中征地、吸收劳动力安置的规范;完善“三资”企业及关停并转企业的法规,切实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医疗、养老保险等基本权益;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完善城市待业救济、社会保障法律等等。要严格执法,严防“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风气的滋长。要使法制宣传工作向社区延伸,努力提高市民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律已的能力。要注重法律引导,让市民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把民主讨论、说服教育、法制规范、道德约束、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相结合,综合协调运用,增强解决矛盾的有效性。

(六)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的预防机制。

要建立政府和社会畅通无阻的信息反馈网络机制。建立信息管理、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广辟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特别要密切注意、发现、掌握和严密控制别有用心者的挑拨唆使、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插手人民内部矛盾的活动,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第一手情报资料,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要坚持领导接待日,强化信访工作,开辟多种形式的协商对话,加大舆论监督,建立及时渲滞,克服障碍的“减压”机制。要加强社区“减压”功能来适应政府转变职能而带来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力的现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商对话,让市民有气有处泄,有理有人评,有苦有处诉,达到放气、顺气、顺心的目的。

要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协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缓冲机制,尽量减少政府与民众的直接冲突。中介组织要与政府脱钩,改为独立运作的法人实体。劳动仲裁、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伤害鉴定、会计评估、咨询、经济代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中介组织要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范和国际惯例运作,承担化解矛盾的责任,减少政府与民众的直接接触,以公正、合法、有效地化解矛盾。要建立健全私企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组织、协调、约束、管理的功能,使每个个体变成群体,有效约束,使其自立、自律、自主、自强。在行业协会中要建立党组织,解决党的领导的“盲点”或“盲区”,把自主管理与党的领导有机结合起来。要成立“上海市行业总会”,组织、协调本市各类行业协会,保证党的统一领导。

要加强社会预警的理论研究,建立预警机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机电工会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成功经验证明,建立预警机制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指示器,是科学决策的可靠手段。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预警意识,建立社会预警机构。为减少机构,可由社会统计部门、信息部门以及调研部门兼任,在各级基层组织和群众团体中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社会调查员。要建立社会稳定预警系统的科学指标体系,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矛盾或大的矛盾作出科学预测,对社会敏感问题提前预警,防患于未然。

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快速反映的预防机制。预防工作要从基层做起,从苗头抓起,要完善处理各类矛盾的工作预案,做到思想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任务到位。没有矛盾防矛盾,出了矛盾能及时发现、及时化解,防止出了问题临时找人。要加强信息沟通,快速反应、快速处置,防止个别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变成群体性问题;防止人民内部矛盾被敌对势力、非法组织所利用转化或激化;防止非政治性问题转化为政治性问题;防止国内问题转化为带有国际性的问题。

(七)发展生产力,深化改革、标本兼治,解决引发矛盾的根本性问题。

从长远讲,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根本的措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从近期讲,要把发展经济同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结合起来,在增加技术含量的同时,还要处理好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问题。要制订和运用扶植国有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注重国有企业的休生养息,给国有企业发展注入新的资金和活力,使其走出改革改组的困境。要充分考虑就业问题,制定上海市失业警戒线。劳动就业人数、目标和职工分流安置等应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实绩的指标,严格考核。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要逐步社会化、规范化,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发展新型产业,如绿色产业、老年人产业、教育和家政服务等。要对流动人口加强管理,有序流动,不要挤抢劳动力市场。

(八)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要在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前提下,本着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调整利益分配的格局,建立国民收入分配的合理机制。在经济上、法律上体现“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 “度”;规定适度的贫富差距的标准,建立合理的分配模式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尼系数。要加大惩治腐败力度,防止权钱交易、化公为私,抑制和打击非法收入,限制高收入,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均等的机会。要采取对一部分人加大税收,增设新税种(遗产税、消费税),普遍提高工资,对低收入者实行利益补偿等手段,缩小贫富差距悬殊的状况,协调社会各群体利益,减缓群众因心理失衡而造成的群体性不满、对立、骚动等问题。

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迅速解决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现象。目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高发现象就是因为改革措施还不配套,新旧体制、秩序、规范并存情况下,社会结构变化的不平衡,以及整合机制滞后和相对软弱等原因所致。解决矛盾,只有通过体制变革和完善配套改革,尽快渡过转型期,使整个体制的运行转移到统一的轨道上。上海市应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率先探索,以适应经济上龙头地位的需要,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收稿日期:200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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