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重构

试论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重构

邹云翔[1]2004年在《试论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已经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仍然存在着相关法规操作性不强,所倚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行政措施与法治精神不相符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少年司法体制实际上仅仅针对犯罪少年,是窄幅的少年司法体制,而将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排斥在少年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利用行政手段加以管理,使他们得不到正当程序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易于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对比中外,我们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体制已经不能承载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保护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因此我国应该按照有关少年司法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总结我们国家的立法、司法经验教训,借鉴世界上各国成功的做法,重构少年司法体制,建立宽幅的少年司法体制,以广泛的司法救济使得未成年人得到更多的呵护,社会的利益也能得到更多的关注。

王正[2]2007年在《少年司法理念与制度重构》文中提出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我国的少年司法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我国少年司法和中外对比等实证考察,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论证研究。全文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我国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概述。首先简要介绍分析国内外少年司法的研究现状,指出我国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研究的理论误区和技术缺陷。然后规范和归纳了少年司法的相关概念,包括:少年、司法、司法权、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少年司法权、少年司法制度和少年司法理念等。第二章介绍分析了《北京规则》中的规定,以及世界上少年司法较为先进的国家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第叁章讨论了我国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的现状并对其进行了反思,指出我国少年司法存在理念偏颇,少年立法滞后,少年法庭有较大缺陷,以及具体制度中的一些问题。第四章对重构我国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做出了初步构想,包括树立正确的少年司法理念——保护、教育、复归,加强少年立法,创设少年法院,确立全面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暂缓起诉、指定辩护、审判不公开、刑事污点取消、暂缓判刑和社区矫正等制度。

杨鹏[3]2011年在《修复式正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70年代开始,北美和澳大利亚发展起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修复式正义。修复式正义是与报复式正义相对应的一种全新的司法观,在域外和国内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近几年来,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推行宽严刑事政策,无不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刑事和解更是与修复式正义理念息息相通,因此,解读修复式正义的内涵,借鉴域外的经验,从理论与实证的两个层面对我国修复式正义展开分析就是本文写作的主要思路。本文的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梳理篇,运用文献分析、对比的方法,分析修复式正义的内涵,辨析域外修复式正义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包括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内容。第二部分为实证分析篇,以故意伤害为例案,选定25位人员走访座谈,收集资料,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包括第七章到第八章。第一章修复式正义基本概述。本论文从正义展开,从法哲学上正义的解读到刑事司法上正义的思考,引申出修复式正义的讨论,界定修复式正义的概念、价值、效能,通过与传统刑事司法正义的比对辨析修复式正义的优点和实践的局限性,最后归结到修复式正义的核心价值关系的修复。第二章修复式正义域外考察。选定有代表性的六个国家,从修复式正义的实践状况、法律适用规范、实施的对象和范围、参与人员的角色和功能、修复式正义执行的情况等五个方面对六个国家的修复式正义理论进行分析和比较。第叁章修复式正义理论基础。有限刑民一体观,从刑民的融合到刑民界分再到有限的融合,国内修复式正义的价值体现在刑民责任的相互影响。犯罪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民事违法是侵权行为,刑民案件能否必然的分开,真的能泾渭分明吗?对轻微的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笔者提出修复式正义的理念即有限的刑民融合或者叫交叉,从刑事和解视角看公法私法化的倾向,从刑事调解析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第四章修复式正义政策依据。通过考察国外修复式正义的政策基础,提出中国修复式正义的政策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域下,分析修复式正义在我国的实践现状。第五章修复式正义诉讼运用分析。通过分析国外修复式运用的模式,提出中国修复式正义理想模式—整合式模式,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刑事诉讼阶段辨析修复式正义在诉讼阶段的运用。第六章修复式正义非诉讼运用分析。通过域外修复式正义非诉讼运用的观察,分析中国修复式正义非诉讼运用发展方向,指出其未来主要在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两个方面,具体途径体现为刑案的转向处遇。第七章修复式正义实证问题设计。从实证的角度对修复式正义进行具体的研究,选定有代表性的犯罪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为样本,先分析卷宗归纳出故意伤害的犯罪特征,选定25位受访对象,根据对象的不同,分别设计访谈提纲,采取走访座谈的方式搜集修复式正义的资料,对访谈录音资料进行文字整理和归纳。第八章修复式正义实证问题分析。笔者把25为受访对象分为四组,从是否有类似修复式正义的法规条文,是否有修复式正义的做法、刑事政策的运用、修复式正义参与的主体、资源整合情况等五个方面对修复式正义在现实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实践中有修复式正义做法的结论,如刑事和解与调解,肯定修复式正义的理念但需要整合资源。

曹树明[4]2009年在《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社会各界密切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犯罪少年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并进而如何寻求恰当的方式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造,已经日益成为人们思考的重点。比较而言,在长时间的发展基础上,国外很多国家先进而又成熟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不断呈现。在此方面,我国相关制度建构差距显见。少年司法的转向处遇符合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有利于少年的社会化之过程,能最大限度的避免标签效应,顺应世界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之趋势。以教代刑,即有利于实现少年之福祉,又能大量的节省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应当确立转向处遇,并围绕它重新整合与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少年刑事案件处理机构的独立、少年矫正机构的规范和少年观护制度的引入等。在刑罚种类的设置上,应设计一套符合少年身心特点的,有利于教育改造少年的刑罚种类。在刑罚的执行方面,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处遇和非机构处遇,结合少年观护人的保护观察,以达到转向处遇之保护和教育少年之目的。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尽量把少年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完善暂缓起诉制度和暂缓判决制度,制定转向处理程序,以实现转向法定、转向优先和转向相称之要求,以符合儿童保护理念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从而为我国之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本文主干内容由叁部分组成:引言中提出了少年司法的转向处遇的研究意义、背景与基本方法;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概述少年司法的转向处遇的缘起于核心内涵;第二部分立足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域外有关少年司法的转向处遇的较为先进的理念和基本制度构建;第叁部分旨在从我国实际出发,试重点探讨我国少年司法转向处遇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阎昭[5]2006年在《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中的“双向保护”原则》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和理论成果,形成了“双向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等一系列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实现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统一,一直是争论不止的本身难题。“双向保护”原则正是在未成年人司法解决本身难题的实践中逐步发展成熟,并最终成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本文在学习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的分析和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的比较,阐述把“双向保护”原则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基本原则的原因和意义,并对我国贯彻执行“双向保护”原则的情况进行回顾和检视,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建议。本文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双向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概述及主要原则介绍,通过对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进行回顾分析,说明“双向保护”原则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原则中的核心地位。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及特点进行了分析,论述“双向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科学原则。主要包括:一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刑事政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行为具有随意性和阶段性,社会危害程度有限。二是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决定了我们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刑事政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在违法犯罪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其发展规律与社会治安总体变化具有同趋性。叁是独生子女为主体的未成年人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刑事政策。在独生子女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占较大比例的社会中,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对“双向保护”原则的实践情况。主要包括我国在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对“双向保护”原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同时指出在立法、适用刑罚、诉讼程序和司法机构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以“双向保护”原则为指导,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工作的若干建议。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立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必须依赖必不可少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支撑和规范。建立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和矫治法等,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能否确立的核心问题。二是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应本着“把未成年人同成人明确分开”的原则,建立一个具有专门业务、工作人员的完全独立的系统结构。当前,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少年法院建设,是构建独立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突破口。叁是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措施体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加强适用非刑罚的处置措施。我们应借鉴国外有关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帮教制度、工读教育和收容教育等工作,建立起制度化、系统化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置措施体系。

郭玉荣[6]2009年在《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控制模式初探》文中指出当今世界各国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法律保护问题上已达成共识并形成了以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为代表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最容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莫过于侦查程序,加大对侦查程序的法律控制力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本文分四章内容。第一章指出了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控制基本模式之二,司法审查和检察指挥侦查,考察了美国、日本、俄罗斯叁个典型国家的侦查控制模式。第二章立足于我国未成年人侦查的法律控制现状,指出其检察监督效力苍白、手段不充分、范围不全面及司法侦查制度缺失之弊病。第叁章运用相对合理主义思想,指出我国现阶段法院控制侦查的基本条件尚不具备,分析了未检部门控制侦查的相对合理理由。第四章构想了未检部门控制侦查的权力架构及内容,建议赋予未检部门对侦查程序的审查权、诉讼程序知悉权、提请惩戒权以达到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控制,赋予未检部门以侦查行为无效之判断主体资格以达到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程序制裁。

何燕[7]2016年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部分第3条规定: “有关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由此确立了国际儿童保护的根本准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成人社会对该原则的共识使得世界儿童保护运动掀开了新的篇章。大部分缔约国均以此为基石构建或重新调整了本国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国于1992年加入了这一国际公约并于同年颁行了《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但是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都将这一原则渗透的重心落脚在实体法和少年刑事司法层面,鲜有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方面予以论及。然而,从长远来看,完备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诉讼救济程序对儿童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理性的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设计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涉案儿童受到来自成人社会的“二次伤害”,而且可以助益法官形成妥善的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司法判决。同时,诉讼过程中作为国家监护代言人的法官对涉案成年人的晓谕、劝勉乃至训诫也可以引导成人社会形成正确的儿童抚育教养观和家庭责任观。因此,文章试图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体论入手,在厘清原则本身内涵的基础上探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家事诉讼程序中的理性表达,并以此为基点,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我国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方略。文章由导论和正文五章组成:导论部分主要讨论选题的意义和所涉问题的研究现状。继而介绍文章整体的逻辑结构安排和研究中可能的创新。本部分的最后对可能引致理解混乱的“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用语做了统一规范的解说。第一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本理论”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起源入手,忠实还原了其在西方社会的发展轨迹,并在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的基础上,通过对各国学者观点的分析,探索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现代社会儿童权利保护中的内涵。该章还考证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论基础,认为该原则是国家监护理论和儿童本位理念结合的产物。世界人权运动让儿童获得了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但儿童所处阶段的特点又使得其需要得到额外的保护,因此,儿童本位成为近代社会处理儿童事务的共识。国家监护理论又使得对儿童的保护超越了家庭范围,成为属于一个国家公共利益的范畴。两者的合力最终导致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产生和飞速发展。第二章“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主要探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当代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的核心指导作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产生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救济的司法程序中,并反过来指导未成年人家事特别程序的构建。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共识使得当代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呈现出殊途同归的特点。相较于欧美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权益救济特别程序存在理念模糊、规范化不足、审判机构建制不科学、受案范围功利泛化、制度设计未能有效反映未成年人诉讼特色等问题,这是导致我国现有未成年人权利司法救济乏力的主要因素。积极地应对之策是以世界共有的成熟经验为参照,把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关注重心集中在未成年人权益极易受到忽视和侵害的家事诉讼中,科学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第叁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展开”探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应有的地位。从宪法原则、部门法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规范叁个层面来全面展示了该原则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全貌。该章着重讨论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展开,认为特殊优先保护、共同保护、理性保护、延伸保护四个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具体表现。第四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参与主体的要求”详细解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对法院建置、法官类型以及其他辅助性机构包括陪审员、社会观护员、程序监理人、社工人员等的特殊需要;同时认为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诉权的有效行使,应该适当放宽法律对未成年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限制、扩大法定诉讼担当人员和机构范围。唯此,方能使家事事件中未成年人权益的救济不致因制度供给不足而被虚化。第五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中的落实”这部分围绕着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展开,来具体讨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程序构建中的落实。包括管辖制度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别照顾、宽松的起诉条件、快速简约的立案机制、社会调查的迅速跟进、调解的广泛适用、事实查明中的诉讼与非讼法理的交叉运作、亲和庭审氛围的营造、法官积极的法庭引导以及判后对未成年人权益落实的持续关注等。结语部分是对整个文章内容的简要总结归纳,并对文章不能论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展望。

钟锦鸣[8]2011年在《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规范化》文中提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被称为世界“叁大公害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由其主体的特殊性而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何有效地实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同时,又可以产生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态势,是现实对立法和司法的制度提出的严峻考验。对未成年人罪犯的量刑是实现未成年犯人司法矫正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量刑,不仅应实现对被未成年人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而且还应起到对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预防作用和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一般预防作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然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但是在具体量刑情节的适用、刑种的适用、量刑基准的确定、量刑的设计等方面并没有做出在理论上深入、在实务上操作性强的规范化设计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该如何进行规范化是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实现路径进行思考和重构,是对现存制度反思之后必须要做出的构建。不立不破,立论和论证之后只有在现有缺陷的基础上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改进或是变革才算是有益的探索。立法和司法的目的不应仅仅局限于现有社会问题的解决,应该将现在出现的问题入社会发展的愿景之中,在亡羊补牢的同时实现防患于未然的功效。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拟对量刑规范化问题进行深入阐释。本文第二部分将以实证分析的方式来展现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不规范的具体情况,从而对其产生的司法现状以及原因进行分析。本文第叁部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的价值分析,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由于量刑的不规范一方面导致刑罚的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面也不能很好的实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将要在这两个方面作出改进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积极的社会效应。本文第四部分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的路径探索,在借鉴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经验同时统一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的原则,在原则的指引之下探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的基本模式如何构建。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本文笔者从现实社会实际出发,通过大量数据和案例的统计分析和比较,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之适用是一个并不单纯的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刑罚价值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争议上,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改革政策思想为指导,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的任意性为目的,能动地司法来平衡公正与功利的理念和区别对待强化量刑程序的方法来实现对少年的特殊保护,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曾文珏[9]2015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单列一章,相应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新刑诉法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条文得到细化,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的积极的作用并取得显着成效,从2008年到2014年,未成年人犯在全部罪犯中的比例从8.66%下降到了4.26%。刑事和解程序也是刑诉法中新增加的一个特别程序,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最大程度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然而新刑诉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并未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入,忽略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致使立法本身以及立法实践中出现诸多冲突。本文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场出发,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程序从笼统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中单列出来,并将其置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之下,以发挥刑事和解的积极作用。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语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困境。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困境,通过对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立法情况和实践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在和解范围、主体、效力等方面皆存在问题。第二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对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出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设立出发点不同。第叁部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做出具体的程序设计,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基本模式,应从“混合/补偿”走向“专门/教化”模式。

杨艳青[10]2011年在《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定的年龄群体,有着特定年龄阶段心理不成熟、不稳定等主观原因,他们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更容易在服刑期间被感染,而成为一名惯犯或职业犯罪者。刑罚执行阶段作为司法活动的最后阶段,担负着惩罚和改造未成年犯的责任。在长期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特征的刑罚执行阶段是最容易使未成年犯被交叉影响和互相感染的司法阶段,也是最应该体现国家针对未成年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挽救”的刑罚思想。但由于我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刑罚执行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措施等起步相对较晚,对未成年的司法保护目前主要集中在起诉、审判、侦查阶段,在刑罚执行阶段相对较少,大部分规定或相关制度依附于成年罪犯的执行制度上,存在很多不符合未成年特征、不利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情形。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价值取向、历史发展及未成年人罪犯特殊性等进行分析,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现状进行检视,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思考的基础上,努力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成年犯刑罚执行模式,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一些建议和构想,以期达到提高未成年犯的改造质量,促进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减低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全文分为五部分:引言概括介绍了研究的缘起、意义及基本思路以及我国目前未成年刑罚执行制度的学术研究状况。第一章是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的内涵研究,对本文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了论述和界定。第二章对目前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价值趋向、历史沿革及目前的整体现状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了现行未成年人犯刑罚执行立法现状、制度运行状况及其实践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叁章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相关制度进行了介绍。通过对目前各相关制度运行状况、立法状况以及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局部完善的建议或措施。第四章是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体系化构想。对未成年人现行刑罚执行制度进行整体和局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体系化建设的建议,并对建设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体系进行了具体分析和构建。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重构[D]. 邹云翔. 苏州大学. 2004

[2]. 少年司法理念与制度重构[D]. 王正. 青岛大学. 2007

[3]. 修复式正义问题研究[D]. 杨鹏.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4]. 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研究[D]. 曹树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5].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中的“双向保护”原则[D]. 阎昭.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6]. 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控制模式初探[D]. 郭玉荣. 内蒙古大学. 2009

[7].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D]. 何燕.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8].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规范化[D]. 钟锦鸣.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9].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研究[D]. 曾文珏. 东南大学. 2015

[10].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研究[D]. 杨艳青. 太原科技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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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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