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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针。围绕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问题,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将最近一段时期的讨论,略述如下。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主要标志
什么是依法治国?邓小平没有给它下定义,但他提出了许多依法治国的思想,例如,健全法制是坚定不移的方针,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反对人治,依靠法制;反对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等,充分反映了他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思想。江泽民对依法治国有明确指示,认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根据邓小平、江泽民的指示,理论界对依法治国作了大同小异界定。有的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有的认为,依法治国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并得到普遍的遵从。也有的认为,依法治国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还有的认为,依法治国是指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依靠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靠国家领导人的贤明,但又不否定领导人的作用和权威。这些定义,虽然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基本意思是相同的,都认为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依法办事。
对于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有的提出应包括:①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的全部内容必须反映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反映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最根本的是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②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社会事务。③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④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学法、懂法、守法成为整个社会的良好风尚,广大公民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调整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依法治国,最主要的标志是什么?有的认为是:这个国家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有的还具体列举了三点表现:其一,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国家一切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有法律根据;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调整;社会成员以公民身份进行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规范,享受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其二,这种法律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宁,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凡是法律未禁止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活动,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方面的剥夺,一切公民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超出法律的范围所追求的义务的约束。其三,所制定的法律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其上,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有的论者认为,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现在一些发达国家都实行依法治国,其主要标志是基本相同的。但是,不同国家特别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依法治国的具体情况又是各不相同的。我们提出的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的依法治国、它同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依法治国,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首先,反映的意志和利益不同。资产阶级法治国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社会主义法治国则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次是经济基础不同。前者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而后者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其三,政权性质不同。前者是资产阶级当权,后者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其四,追求的目的不同。前者追求少数人的权益,后者追求广大人民的权益。因此,当我们谈依法治国的共同标志时,切不可忘记依法治国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
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大致存在三种治国方略理论,一种是“法治论”(或“依法治国”、“法治”),一种是“人治论”(包括“礼治”、“德治”,实质都是“人治”),还有一种“结合论”(即“人治”和“法治”结合)。为什么邓小平、江泽民一再强调我国要加强法制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对此,理论界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其基本理由是:
依法治国是追求社会文明,适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法治思想早在古代就已产生,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和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就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更替,法治思想不断变化和发展。现在,建设法制国家已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标志,这是由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连续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等特性决定的。历史的经验充分证明,无论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现代法治原则肇始的资本主义社会,“法治”总是促成“盛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也充分表明:什么时候忽视了法制,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就会受到损失和挫折。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没有健全的法制,不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是不可想象的。
依法治国是人心所向,是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和共同愿望。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传统根深蒂固,解放后极“左”思潮和“文化大革命”的流毒既广且深,现实生活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大量存在,使人民深受法制不健全之苦,都迫切要求加强法制建设。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由于法制建设的加强,“普法”教育的开展,全国范围出现了依法治理的良好的局面,并产生了积极效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广大人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健全法制,依法治国,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的稳定,社会的有序,人民的安宁和权利。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而要发展生产力,必须改革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需要遵循公平竞争和等价交换的原则,这就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只有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才能使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规范化、有秩序,才能使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得到有效的打击和预防,才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接轨。可以说,没有法制,不依法治国,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说,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只有依法治国,人民才能依照法定程序选举自己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机关充当公仆;才能依法定程序撤换不称职的公职人员;才能通过法定的各种形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国家的重大决定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如果受侵犯,能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因此,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精神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征。要发展科学技术,树立崇高思想道德行为,培植遵纪守法风尚,繁荣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仅靠行政手段是不行的,必须依靠法制,即使行政手段,也要依法行政,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无数事实证明,没有法制,精神文明建设无法顺利进行。就拿发展教育来说,没有法制,就很难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也很难制止挪用教育资金,拖欠教师工资,侵占学校财产和场地等现象的发生。所以,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健全法制,坚决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国家稳定,社会安定,民族团结,这是人民的愿望,也是人民的利益。而要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最根本的办法是依法治国。因为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才能保证国家对重大事项决定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保证令行禁止,国家和社会生活有序化;才能坚决打击任何颠覆破坏活动,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总之,只有加强法制建设,实行法治,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有效途径。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共产党的这种地位,需要法律来肯定和保证,也需要法律进一步加以规范,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要通过领导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把党和人民的主张变为国家的意志和全社会的准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要带头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各级党组织要通过法定程序向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推荐具有法律素质的合格干部,保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党委严格监督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可见,只有健全各种法律(包括政党方面的法律),依法治国、治党,才能进一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三、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和条件
要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有人提出要解决一个中国法治的基本框架问题;认为这个基本框架包括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核心部分主要是政治体制问题,是中国政治民主化的问题;外围部分是法制问题,是围绕政治民主化这个核心的相关法律建设问题。
把中国法治问题划分为核心部分和外围部分是有一定道理和意义的。第一,国和法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把法治划分为核心和外围两部分,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中国法制问题的总体框架和战略格局。没有外围,核心就缺乏社会基础;没有核心,外围就失去依托。在我国,要实行法治,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同时加强法制建设。第二,国和法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国是根本的,它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则服务于国。我们要依法治理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第三,国和法的建设难度是不同的。对我国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因而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而法律建设,具体法律的制定,则比较容易。
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纵观诸家所提,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一,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又是法治的目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当然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制度。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其核心是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其次才是其他的民主权利和民主作风,民主方法等等。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和享有的各种民主权利作了规定,但要把这些规定变为现实,必须使之具体化,并建立相应的具体制度。对此,邓小平曾指出:“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经济管理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进而逐步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
第二,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依法治国,必须有法可依。所谓有法可依,不是那一个方面有法可依,而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各个基本方面、环节都有法可依。因此,法律就不是单一的、残缺的,而是系统的、完备的。有的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由下列几类法律构成:①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设置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行使职权的程序,行政人员遴选方式的行政法;③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④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的行政诉讼法;⑤规定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制度、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制度,行为规则制度和公司、票据、保险、海商制度的民商法;⑥解决民事、商事、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法;⑦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⑧公正地进行刑事诉讼,有效地惩治犯罪和保护无辜者的刑事诉讼法;⑨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社会保障,对社会弱者予以救济的社会法。也有的论者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提出了法律体系,应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维护合同自由的法律,维护市场公平的法律,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和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的法律,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等等。只有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第三,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腐败,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真正的法治国家,人民都有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制度已经规定了比较完备的监督体系,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和各级政府领导人、政权机构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内部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各级政权内部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但目前虚监、弱监、漏监的情况也不少。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十分必要。否则,就难以保证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也难以实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
第四,建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和司法制度。要保证法律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执法和司法机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经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并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追究。同样,司法机关也必须公正司法,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涉,必须保证案件的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必须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这样公正廉洁的执法和司法制度,再完备的法律也难以实施。
第五,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法律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执行,靠人来监督,法律程序也靠人来维持。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依法治国是不可能的。执法队伍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还包括律师队伍和公证人队伍。高素质包括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较高的业务素质、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除了加强培训和教育外,要严格考试和考核制度,把政治道德、法律知识文化素质高,忠于人民、廉洁奉公、主持正义、勇于献身的人,选拔到执法队伍中来。
第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光靠执法队伍还不够,还必须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有了法律意识,纸上的法律才能变成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广大干部才能严格执法,民众才能自觉守法。为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并长期坚持下去。
除了上述几点外,有的同志还提出,深入广泛地推进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依法治国的社会条件;加快法学教育的发展步伐,培养大批合格法律人才,是依法治国的人才条件;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
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关键
有的论者认为,重在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条重要方针,也应是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方针。重在建设,在各个部门应有不同的表现。立法部门的重在建设,是着重抓好立法工作。他们要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执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根据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当前,要特别重视规范市场经济法律的制定,规范宏观调控法律的制定。执法和司法部门的重在建设,主要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法律的切实实施,防止执法犯法。宣传部门的重在建设,主要是抓队伍建设,充实宣传、司法部门和各行各业的普法工作队伍,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使他们更好地承担所肩负的责任;抓阵地建设,办好法制宣传报刊,举办法制宣传橱窗,办好农村法制广播等等;抓机制建设,要明确目标,制定规划,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建立责任制,实行有效监督,保证法制工作的落实。就广大民众来说,重在建设主要是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更新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条文,坚决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总之,重在建设是一个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基本方针,各行各业都应从自身的实践出发,做好本职范围内的法治工作。
在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当前的关键是什么?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是树立民主意识。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封建专制两千多年的国家,封建的东西很多,民主的东西比较少。没有民主,法律的制定就难以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没有民主,法律也难以执行。因此,从群众到领导都树立民主意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树立民主意识?当前必须解决好四个问题:其一,正确认识民主的含义,民主是大家的事,大家议、大家管,一句话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其二,充分认识选举的极端重要性。千万不要轻视选举,把选举的神圣权利当儿戏;也不允许违背民意,把人民反对的人塞进候选人名单。其三,深刻理解民主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民主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门,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是手段。超出这个范围,再把民主看作手段是错误的。民主更本质的属性是社会制度,是人类追求的崇高理想和目标。其四,划清民主和“明主”的界限。任何国家领导人再开明、再民主,也是公仆。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人和公仆的地位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
有的则认为,实现中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强化领导层的法治意识,要在中国实现法治,真正作到依法治国,首先,国家必须把强化领导层的法治意识,特别是把强化高层领导的法治意识,作为一项根本战略任务来抓。其次,在国家高层次的领导结构上,应特别注意培养和选拔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让他们在国家的决策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谈到我国法治的症结问题时,有的认为是权和法的关系问题,只有正确解决权和法的关系,才能真正依法治国。而所谓症结,实际上也是关键。《现代汉语词典》在解释“症结”时,说是“比喻事情弄坏或不能解决的关键。”这就是说,权和法的关系是中国依法治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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